中国XX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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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推动“走出去”
战略的实施,支持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规范中国XX
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XX银
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投资贷款是指中国XX银行对我国企业各
类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是指在我国企业向有关主
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获得正式核准
前,中国XX银行对我国企业为获得各类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
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用途与条件
第四条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企业所进行的境外投资(含
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或境内企业向主管部门
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投资意向)后至获得正式核准前,
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前期费用,均可以境内企业名义向中国XX银行申请贷款。
对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境外注册的公司实施的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还本付息能力较强的境外投资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境外注册的公司名义向中国XX银行申请贷
款。
本办法所指境外地区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五条境外投资贷款用于解决境外投资项目借款人(发起人)自有资金以外的建设(或收购)资金和运营资金需求,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和国家批准的境外股权投资,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等。
第六条境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服务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境外工业园区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增资、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第七条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包括:
(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三)在进行境外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勘探)、租用办
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
的费用;
(四)其他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已获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前期所发生的勘探
费视同前期费用。未附后续开发权、独立的风险勘探项目,原则
上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
第八条申请境外投资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
(二)借款人(或发起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应出资额的30%;
(三)拟投资项目获得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权部门核准(批准),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已经签订;
(四)拟投资的境外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项目所在国投资环境良好;
(六)对国别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按要求投保海外投资保险;
(七)提供中国XX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经中国XX
银行批准免担保的除外);
(八)中国XX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
(二)项目前期费用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应出资额的30%;
(三)项目借款人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
(四)投资项目或并购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注册地在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
其项目金额可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下浮20%。
(五)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优先支持境外资源开发项目,优先支持信用评级AA级及以上的优质客户,前期费用贷款的还款来源应立足于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境外投资贷款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在境
外投资项目中应出资额的70%。特殊情况如高于70%,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审慎分析和判断,但不得突破国家有权部门核定的项目从银行融资比例。借款人应出资额按照项目有关出资协议确定。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的项目前期费用总金额一般不超过
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总额的15%,确实因业务需要
超过15%,需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
的贷款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前期费用总金额的70%。特殊情况如高
于70%,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审慎
分析和判断。
第十一条境外投资贷款期限根据项目投资回收期确定,
一般不超过15年。特殊情况如超过15年,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审慎分析和判断。
在确定股权投资项目贷款期限时,应以项目本身收益与借款人综合收益结合起来加以核定。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 年。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人民币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执行。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最多下浮10%,上浮不限。境外投资项目及前期费用外汇贷款执行中国XX银行规定
的外汇贷款利率。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部门作为授信发起单
位,负责受理境外投资企业贷款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评级、授
信与贷前调查工作,出具贷前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