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2. 业务主体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境内开展独立法人主体的商业银行业务;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合规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业务范围3.1 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购买和销售境外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银行在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3.2 境外资本市场业务境外投资银行可以在境外资本市场进行业务开展,包括承销、发行和交易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
3.3 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可以直接投资海外企业、项目或资产。
投资时,应依法履行相关合规审批手续,提前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
3.4 境外衍生品交易境外投资银行可以在境外交易所市场上进行衍生品交易,包括期权、期货、外汇等。
在交易衍生品时,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控制交易风险。
4. 业务管理责任4.1 内部控制境外投资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等方面。
4.2 客户适当性管理境外投资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警示和风险提示,确保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4.3 外部合作管理境外投资银行应与境外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合作伙伴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在与合作伙伴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4.4 信息报告及披露境外投资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业务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开披露。
信息报告和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5. 监督管理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银行的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6. 处罚与追责境外投资银行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1•【文号】保监发[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77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投资动作行为,确保《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实施,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我会制定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00五年九月一日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范市场和经营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董事会决定,可以委托境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境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管理。
其他管理方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独立托管境外运用的保险外汇资金及投资形成的外汇资产(以下统称保险外汇资金)。
第四条委托人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
第五条受托人、托管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审慎勤勉、忠实尽职的原则,公平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确保保险外汇资金安全。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管局)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外汇管理局发布)是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而制定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编辑本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三条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三十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编辑本段第四条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编辑本段第五条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
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编辑本段第六条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投资的引领、撬动和催化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置换、股权退出、企业破产清算等)、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二级市场开发、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等)、其他投资(包括PPP项目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制定并发布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公司及所属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投资。
负面清单禁止类之外的投资方向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发展培育业务、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五条公司投资的主要原则是:(一)坚持全公司范围内投资事项公司集中审批决策,各责任主体分级管理;(二)坚持积极、谨慎、适度基础上的投资价值最大化原则;(三)坚持“投资主体、管理主体、损益承担主体”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原则;(四)坚持投融资一体化原则,即责任主体应对投资事项的投资金额、资金分类、资金来源以及资金运用做出细致分析,尤其应对自有资金投出后的后续资金的融资计划提前制定方案;(五)坚持合法合规基础上的自有资金(资本金)最小化原则。
如涉及合作事项,原则上应与合作方同步实缴到位。
第六条公司投资回报的主要指标是自有资金年化收益率和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其最低标准为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个百分点。
培育业务的投资可适当放宽回报要求,其市场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投资事项的最终决策及审批。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概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居民或机构将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或实体经济的行为。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活动,促进合理、有序、稳定的境外投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境内居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便利,同时防范境内资金非法流出和金融风险。
管理境外投资的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统筹推进、风险可控、信息互通、市场主导等。
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主体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主体是指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居民个人、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
居民个人指的是具有境内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额度和投资范围境外投资额度是指境内居民和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境外投资的额度限制。
投资额度的核准和分配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可以根据境外投资的紧迫性、战略性和回报预期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投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
2. 外汇交易和结算境外投资需要进行外汇交易和结算,个人和机构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买卖和结算。
外汇交易和结算应符合国际贸易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需要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包括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等。
同时,对于涉及敏感行业、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应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确保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
4. 信息披露和报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报告工作,包括要求投资主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境外投资的情况、资金流向、投资收益等信息,保障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管理办法
该文档旨在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 指导和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金融活动,保证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
- 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国有企业提供合理的外汇管理和金融支持。
2. 投资决策与审批
- 国有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风险承受能力。
- 投资项目应经过审慎评估和论证,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包括资产负责人和法律/风险管理部门。
3. 外汇管理
- 国有企业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合规进行境外资金交易和结算。
- 国有企业应按照实际需求合理规划资金结构,降低外汇风险,并确保资金的合规流动。
4. 资本金融安排
- 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应合理安排资本金融,以确保项
目可持续发展和风险分担。
- 国有企业可考虑各种资本金融方式,如股权投资、债权融资
和项目融资等,根据项目需要和风险偏好进行选择。
5. 风险控制与监督
-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
和应对外部环境和内部事项的风险。
- 进行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定期向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
报告项目运营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以上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管理办法,可有效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金
融活动,提高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1.04.06•【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管理,适应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含有外商投资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工业、农业、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必须遵循国家宏观管理,严格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涉外济济、金融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坚持平等互利和择优扶持原则;坚持安全、效益、服务原则和贷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企业优先提供贷款:一、出口产品生产企业。
二、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企业。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方式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
分为生产周转贷款、临时贷款和活存透支贷款。
一、生产周转贷款。
用于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正常周转流动资金不足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按企业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临时贷款。
用于企业因产销受季节性影响,原材料集中进货和正常结算等原因发生的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活存透支贷款。
用于信誉优良,并与农业银行有3年以上帐户关系的企业临时性紧急周转资金需要,即企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内一定比例的透支额。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
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一、基本建设贷款。
用于新建、扩建企业购置设备和部分土建、安装资金不足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向上述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时,经办行应当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代理行资信,保障资金安全。
五、银行可以为境外借款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对该账户的管理执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相关规定。
银行也可以通过借款人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相应账户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六、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与备案项目相一致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债权投资等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我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 管理主体《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活动管理。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支付手续。
3. 投资范围境外投资的范围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债权投资。
3.1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企业股权、购买境外不动产或者从事境外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的投资。
境内居民个人进行直接投资的,应当遵守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3.2 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境外证券市场购买和交易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品种。
境内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证券投资资格。
3.3 债权投资债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发行的债券、债务工具和参与境外债权融资等方式进行的投资。
境内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进行境外债权投资的,应当在境内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 资金管理境外投资的资金以外币形式出境,投资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金申报和外汇支付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在资金进出账户时,依法履行外汇管理手续。
5. 投资风险评估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了解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投资回报预期、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选择境外投资项目。
6. 信息报告和备案境内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报告和备案。
报告和备案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预计收益等。
7. 处罚措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向上述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时,经办行应当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简介
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简介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作为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金融机构,秉持国家发展战略,致力于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
境外投资贷款作为中国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
本文将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投资贷款进行简要介绍。
一、境外投资贷款的定义和目标境外投资贷款是中国银行为支持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而提供的贷款业务。
其主要目标是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海外市场,实现企业的跨国经营和全球化发展战略。
二、境外投资贷款的特点1. 资金来源稳定可靠:中国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享有国家信誉担保,所提供的资金来源稳定可靠,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保障。
2. 贷款利率合理可行:中国银行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境外投资贷款利率,保证利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3. 资金运用方式灵活多样:境外投资贷款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采取不同的资金运用方式,如项目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4. 贷款期限长短可选择:境外投资贷款可以根据企业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不同的贷款期限,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满足不同项目的资金需求。
5. 风险防控机制完善:中国银行在提供境外投资贷款的同时,也会对企业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三、境外投资贷款的申请条件1. 企业基本条件:申请境外投资贷款的企业需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稳定的盈利能力,具备经营海外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2. 项目条件:申请境外投资贷款的项目需具备可行性,具备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
3. 风险防控条件:申请境外投资贷款的企业需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四、境外投资贷款的申请流程1. 申请准备:企业根据中国银行的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背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中国银行的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中国XX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XX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支持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规范中国XX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X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投资贷款是指中国XX银行对我国企业各类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是指在我国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获得正式核准前,中国XX银行对我国企业为获得各类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用途与条件第四条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企业所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或境内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投资意向)后至获得正式核准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前期费用,均可以境内企业名义向中国XX银行申请贷款。
对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境外注册的公司实施的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还本付息能力较强的境外投资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境外注册的公司名义向中国XX银行申请贷款。
本办法所指境外地区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五条境外投资贷款用于解决境外投资项目借款人(发起人)自有资金以外的建设(或收购)资金和运营资金需求,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和国家批准的境外股权投资,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等。
第六条境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服务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境外工业园区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增资、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第七条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包括:(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在进行境外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勘探)、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四)其他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境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境外投资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活动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境外投资活动应遵循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原则,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第六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活动。
第七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八条境外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金融投资、不动产投资、技术投资等。
第九条境外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
第十条境外投资活动应注重科技创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因素。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境外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合法、规范和透明的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应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投资风险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应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益显著。
第四章投资退出第十五条境外投资应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退出方式和时机。
第十六条境外投资退出应遵循合法、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十七条境外投资退出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法律风险等后果,责任由违法主体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规定同一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负责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汇回的监督、管理。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把外汇资金或者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输出到境外,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四、境外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共同举办的,按下列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同一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不同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投资者协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该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论抄送其它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资金汇出等事项由各投资者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五、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经贸部及经贸部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1.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2.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有关对境外投资者投资股本、利润及其它合法收益的管制规定;3.经投资所在国(地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该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4.经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和该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或享受行业优惠的证明书;5.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6.投资回收计划;7.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对有关资料的确认意见;8.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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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支持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规范中国XX银行境外投资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X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投资贷款是指中国XX银行对我国企业各类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是指在我国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获得正式核准前,中国XX银行对我国企业为获得各类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用途与条件第四条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企业所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或境内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投资意向)后至获得正式核准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前期费用,均可以境内企业名义向中国XX银行申请贷款。
对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境外注册的公司实施的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还本付息能力较强的境外投资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境外注册的公司名义向中国XX银行申请贷款。
本办法所指境外地区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五条境外投资贷款用于解决境外投资项目借款人(发起人)自有资金以外的建设(或收购)资金和运营资金需求,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和国家批准的境外股权投资,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等。
第六条境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服务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境外工业园区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增资、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第七条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包括:(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在进行境外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勘探)、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四)其他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已获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前期所发生的勘探费视同前期费用。
未附后续开发权、独立的风险勘探项目,原则上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
第八条申请境外投资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二)借款人(或发起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应出资额的30%;(三)拟投资项目获得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权部门核准(批准),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已经签订;(四)拟投资的境外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项目所在国投资环境良好;(六)对国别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按要求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七)提供中国XX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经中国XX银行批准免担保的除外);(八)中国XX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二)项目前期费用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应出资额的30%;(三)项目借款人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四)投资项目或并购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注册地在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其项目金额可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下浮20%。
(五)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优先支持境外资源开发项目,优先支持信用评级AA级及以上的优质客户,前期费用贷款的还款来源应立足于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第十条境外投资贷款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应出资额的70%。
特殊情况如高于70%,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审慎分析和判断,但不得突破国家有权部门核定的项目从银行融资比例。
借款人应出资额按照项目有关出资协议确定。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的项目前期费用总金额一般不超过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总额的15%,确实因业务需要超过15%,需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的贷款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前期费用总金额的70%。
特殊情况如高于70%,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审慎分析和判断。
第十一条境外投资贷款期限根据项目投资回收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5年。
特殊情况如超过15年,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审慎分析和判断。
在确定股权投资项目贷款期限时,应以项目本身收益与借款人综合收益结合起来加以核定。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 年。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人民币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执行。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最多下浮10%,上浮不限。
境外投资项目及前期费用外汇贷款执行中国XX银行规定的外汇贷款利率。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部门作为授信发起单位,负责受理境外投资企业贷款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评级、授信与贷前调查工作,出具贷前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境外投资贷款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借款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并向中国XX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在规定限额(目前为3000 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在规定限额(目前为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报中国XX银行;(二)中国XX银行向国家主管部门出具融资意见函,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决策的参考依据;(三)借款人将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证明提交中国XX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境外投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我国及项目所在国(地区)有权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同意借款人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项目所在国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及环境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四)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的合同等;(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海外投资险);(七)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以及在境外所注册公司的有关资料;(八)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九)中国XX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申请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前期费用贷款申请;(二)国家主管部门支持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函件;(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立项建议书;(四)参与投标、并购项目的相关文件(如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五)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以及在境外所注册公司的有关资料;(六)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七)我驻在国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的书面意见;(八)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前期费用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5%);(九)中国XX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贷款评审与审批第十七条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评估审查部门出具评审报告,报其贷款审批机构审议。
在营业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内的,由其贷款审批机构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经贷款审批机构审议后报总行评估审查部门评审。
总行授信发起单位出具初审报告,报总行评估审查部门评审。
对总行授信发起单位及超过营业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的项目,经总行评估审查部门评审后,报总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境外投资贷款的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资格及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的能力;(二)项目总投资的合理性和配套资金来源可靠性;(三)项目合规性和项目建设配套条件、拟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四)项目所在国国别风险及投资环境;(五)市场风险及项目市场营销规划合理性及可靠性;(六)项目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财务效益和偿债能力、项目不确定性;(七)项目主要信贷条件合规性,贷款担保可靠性;(八)除考虑项目经济效益外,还要考虑社会效益与环保要求;(九)境外企业股权收购项目,借款人应为实力雄厚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企业,有较强的综合还款能力,除项目本身收益外,应将借款人综合收益作为项目的主要还款来源;(十)其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贷款的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资格及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二)前期费用的合理性和资金来源可靠性;(三)项目所在国国别风险及投资环境;(四)项目主要信贷条件合规性,贷款担保可靠性;(五)其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内容。
第六章贷款使用与偿还第二十条贷款获得批准后,中国XX银行授信发起单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办理抵(质)押以及保险权益转让等有关手续。
授信发起单位备齐有关授信业务发放的法律文件资料,经初步审核后提交授信发放审核岗人员审核。
第二十一条授信发放审核岗人员比照授信批复文件要求,逐项审核授信业务的授信发放条件落实情况,并提出书面授信发放审核意见。
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放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获得前期费用贷款的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有关部门核准后,借款人正式向我行申请境外投资贷款,前期费用纳入中方境外投资总额,贷款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归还此前发放的前期费用贷款,可以同一项目的境外投资贷款进行置换。
境外投资项目未获核准,或者获核准后借款人未向我行申贷,借款人应按约定归还前期费用贷款。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经中国XX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一般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中国XX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安排以双方协议为准,中国XX银行有权就提前还款部分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费率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还款计划还款,一般需在贷款到期日前45个工作日向中国XX银行提出贷款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