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8征求意见稿)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制度,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规定》共五章、二十七条,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的基本依据和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等内容;《办法》共十四条,调整和细化了考试的科目设置、命题阅卷等内容,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
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报考条件。
适当延长考试成绩有效期,由现行2年一个周期调整为4年一个周期。
适度放宽考试报名条件,取消“取得中级职称并任职满3年”的要求,降低了大学毕业后报考年限,并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中级职称。
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已取得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减轻了从业人员负担。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分工,实现各专业统一标准。
依照部门行政职能和专业划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职业资格注册、考试管理等工作,按照“统一制度、分业实施”的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三是强化信用建设,净化市场环境。
以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工作纪律和试题安全保密,提出建立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健全信用体系,明确执业范围和责任,引导监理工程师提高职业道德和规范执业。
《规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出租出借证书以及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考核、退出等制度,落实其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主管机关是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工程监理的职业资格和条件,并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保守职业秘密,勤奋尽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业主、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事损害工程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和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承接监理工程时,应当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规定监理范围、监理期限、监理标准等内容,并签署监理合同。
第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业主等相关方报告工程质量状况。
第二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第九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应当遵循择优录取、公开竞争和任职资格审查等原则。
第十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应当经过考试或者评审,由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业类别、职业资格等内容,并以实名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并在有效期内予以更新。
第三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核第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职业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其职业工作有关。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应当有权威性、公正性,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考核人,并作为其职业发展和提高的依据。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职业失误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被吊销职业资格证书。
2019年监理工程师最新政策解读
2019年监理工程师最新政策解读一、监理行业历史起源:(一)国外监理行业发展约400年前,欧洲出现了“总营造师”这一职业,受雇于业主,负责从设计到采购以及施工等,后来分化为设计、监理、施工等服务。
至此监理业的萌芽产生,但是主要是“质量监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1830年在英国出现了比较接近于现代监理的行业,也就是开始不仅仅是“质量管理”,也有了进度、费用管理和协调等职能。
1903年英国成立咨询工程师协会,美国1910年成立了咨询工程师协会,日本月1917年成立了日本建筑士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建设行业的投资、大规模、技术复杂项目越来越多,客观上使得建设监理贯穿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也逐步成为贯穿建设管理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
随着西方“管理学”日渐完善,监理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也逐步被“项目管理”所包容,成为“项目管理”的一个组成。
“监理行业”也变成了“贯穿咨询行业”的一部分。
即使现在,西方的先进国家也不是没有监理行业,“监理”是“建设投资过程咨询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
但是,监理的行业的定位、对从业人员的水平要求以及考核与中国不一样,总体看是:水平要求比较高,社会地位比较高,报酬也比较高。
(二)中国的监理行业我国历史上皇帝统治的官方“监理”产生的很早。
例如“工部”“内务部”等,属于“工官制度”。
随着第一二次鸦片战争打开皇帝独裁专权制度的国门。
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营造模式也进入到我国。
管理、设计、与施工分离,逐步产生了“监理行业”萌芽。
新中国成立后,到七十年代末的30多年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只是“任务执行者”。
工程建设活动,采取单项的行政监督,不计盈亏,重点是工程的进度。
由于“政治挂帅”,又强调“多快好省”,往往为了抢进度,不惜投入大量资源,浪费严重。
而对工程质量的保证又主要依靠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以致发生了许多事故,损失惨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思想解放。
2020年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培训课件ppt
• 另一方面,取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按交通运输工程 监理工程师注册程序和要求通过注册后,就可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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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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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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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 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 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考生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 过全部考试科目,即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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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 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 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对职业资格的管理强化 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通过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压实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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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 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 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已取得的证书,继续有效: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2.今后监理证书将合并为一个,全国通用。
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3.报考要求:在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4.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5.考试成绩:4年为一个周期滚动。
(当前为“2年一个周期滚动”)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6、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
对应关系如下:7、持注册证书和印章执业。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附件1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监理工程师从业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从业制度规定一、资格准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如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二、职业道德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执行监理职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职责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协调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方的关系,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事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
四、工作流程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流程。
流程应包括项目启动、现场巡查、质量检验、进度控制、安全监督、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
五、报告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日志、周报、月报等,及时反映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考核评价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专业能力、问题处理效率等。
考核结果应作为监理工程师绩效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七、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如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监理不当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应与相关责任方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八、持续改进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监理单位应鼓励创新思维,优化监理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一、引言
监理工程师是指参与建筑及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监理工程
师必须具备监理能力和技术能力,进行合同规定的技术及质量监理工作,
是施工单位和建设使用单位的重要维系者。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的获得,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也能更好地保护建筑物使用者的安全和
利益。
1、考取职业资格的条件:
(1)学历要求:本科以上学历;
(2)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及市政工程监理
基础知识、工程规范、施工秩序、施工技术、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等
考试内容;
(3)经实地陪同监理实践工作满足指标准;
(4)拥有一定实践经验,能够胜任工程监理的工作;
2、职业资格的等级分类:
根据考取职业资格的考核标准,职业资格证书被分为三个等级:高级
监理工程师、一级监理工程师、二级监理工程师;
3、职业资格的有效期限:
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若在有效期内未续期,监理资格
将失效。
三、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的目的
1、规范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行为,提高其在工程监理、技术审查工作中的责任意识、自觉性和可持续性;
2、严格科学规范工程监。
最新《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2月28日下发)
2020年2月28日最新《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二)具有土木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四)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版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监理工程师职业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从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从事工程监理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职业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监理服务的所有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职业操守,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责和权利依法保护,不得受到非法侵犯。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按照执业准则履行监理职责。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服务合同,如实、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不得从事违法和违反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二章从业条件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等学历,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具有工程监理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具备较强责任感和团队合作能力;4、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接受相关监理工程师职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在从事工作期间,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规范,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不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方和承包方的商业信息。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与委托方、承包方和其他工程相关方的沟通与合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监督施工过程,检查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2、审查质量验收材料和工程变更设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3、审查发放工程款支付和工程进度款审核;4、协调项目各方利益,并解决相关争议;5、确保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履行,维护委托方利益。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保障监理工程师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工程技术、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条件,经过资格认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政策和行为。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有效期限为五年,过期后需进行重新认定,否则将被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擅自变更合同、泄露工程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一)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且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或设计经验;(二)通过国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三)具备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
第九条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最高学历证书和相关工作经验证明;(三)职业道德承诺书;(四)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证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内容包括工程技术、管理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知识,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考试合格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档案管理制度,对执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其资格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监理工程师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执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绩效进行评价,对不符合标准的监理工程师进行警告或处理。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随着我国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旨在规范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
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意义1. 维护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第三方,负责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提升工程管理水平: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要求从业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考核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从而提升整个工程管理水平。
3. 规范从业行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责任,有效约束和规范从业者的行为,减少矛盾和纠纷。
4. 保护监理工程师合法权益: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权益保护,确保他们在从业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1. 资格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高等学历和专业知识背景,通过国家或地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并获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2. 职业行为规范:监理工程师在从业过程中应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如诚实守信、保守秘密、公正无私、廉洁自律等,确保公正和客观地履行监理职责。
3. 职业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职责,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预警和解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继续教育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定期的继续教育培训,更新和拓展专业知识,保持与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和技术要求的接轨。
5. 职业考核: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参加职业考核,评估其在职业知识、技能和能力方面的水平,保证其持续提高和适应岗位要求。
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1. 资格考试:国家或地方应组织定期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考生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合格者发放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2. 资格证书管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应有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避免证书的冒用和伪造。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好,今天咱们聊聊“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这回事,可能很多朋友对这个名字一听就懵了,觉得“监理工程师”离自己挺远的,怎么感觉像是高大上的职业,平时接触不到。
别急,先深呼吸,咱们慢慢来,一步步揭开这层面纱。
监理工程师可不是那种“看别人干活就能拿工资”的人。
不是的,别想得那么简单。
你说你一个工地上的小角色,没啥用是吧?那可不对!监理工程师就是确保所有工程按规章、按标准走的关键人物。
说白了,他就是那个站在工地上,拿着图纸、盯着施工队忙活的人。
你以为监理工程师只是闲得无聊,负责看人干活?错!他可得确保每一根钢筋、水泥的使用都不出错,每一砖一瓦都符合规定。
不能因为图纸上缺个标注,建筑物就成了“豆腐渣”工程!所以,这个职业重要性不言而喻。
接下来要说的是这个职业的“资格”,让人一听就感觉这个门槛高得像珠穆朗玛峰。
其实说白了,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制度就是让大家有章可循。
你想做监理工程师,就得先过几道关,拿到这个资格证。
别看现在工程建设琳琅满目,各种高楼大厦层出不穷,但这背后可全靠那些有资格、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在把关,确保质量。
而这其中的资格制度,就是为了筛选出那些真正合格、专业的人。
这资格证可不是随便就能拿的,需要通过考试。
说白了就是,你得拿到“通行证”,才能在这个行业混得开。
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和技能,考的不仅仅是你对建筑知识的掌握,还包括你能不能处理现场突发情况,能不能在关键时刻做出判断。
简单来说,监理工程师不光要懂得施工的标准和技术,更要有智慧,懂得如何调解各种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很多朋友可能会问了,考试这么难,到底怎么准备才行?想要顺利通过考试,最关键的还是得先“厚积薄发”,平时多积累经验,多关注建筑行业的动态和变化。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像“老祖宗”的智慧:日积月累,才能“水滴石穿”?就是这么个理儿。
只有做过一线监理工作的经验积累,才知道如何更好地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全国监理工程师制度
全国监理工程师制度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监理工程师的角色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合规性的关键人员。
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监理工程师执行监理工作的公正、合法和便捷,我国制定了全国监理工程师制度。
一、监理工程师的基本定义监理工程师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受聘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独立执业资格,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1.具有相应的建筑类、市政类或其它相关专业的学士及以上学历;2.取得相应的建筑类或市政类专业执业资格证书;3.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经验;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并无不良记录。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2.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方案的合法性;3.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作文件的审查和评定;4.负责对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5.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供施工资料、资金、设备和承诺的保修期服务;6.负责对施工合同工期、工程变更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监理工程师的权利1.有权参与建设工程工程验收的各个环节;2.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与监理有关的资料、资金、设备等;3.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作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4.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作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5.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作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6.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作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7.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8.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9.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10.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11.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12.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13.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14.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15.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16.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17.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18.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19.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20.有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工程文件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
监理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监理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理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规范监理师执业资格的管理,提高监理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师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实施阶段中,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协调的活动。
第四条监理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师执业资格,并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条件、要求和考试合格的人员。
第五条监理师执业资格包括初级监理师、中级监理师和高级监理师。
第六条监理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监理师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理工作环境。
第八条监理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九条监理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作风,服务于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与方,维护建设项目的利益。
第十条监理师应当密切与建设项目的各方沟通合作,及时反馈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和隐患,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监理师执业资格的获得第十一条初级监理师执业资格的获得条件为:(一)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非工程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当在建设工程监理方面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四)具有工程监理相关专业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监理相关职业资格;(五)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经过初级监理师考试第十二条中级监理师执业资格的获得条件为:(一)年满25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工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三)具有初级监理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四)具有工程监理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监理相关高级职业资格;(五)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经过中级监理师考试合格。
【精品】注册监理工程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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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
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土木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在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
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
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
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注册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对出具虚假工程监理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监理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