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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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管理是国家价格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为销售而建设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市、县)从事商品房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商品房的楼层、朝向、环境地段等因素,按质定价。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组成及其他费用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一)计划成本1.征地费:系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以及耕地占用税;2.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包括构筑物)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3.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4.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系指室外接水、接电工程费,雨水和污水管道费,道路工程费等(不包括属于开发建设区之外的或属配套费列支的设施工程费);6.管理费:以上述4—____项为基数,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非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7.贷款及预收款利息。

(二)材料差价:系指实际发生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供应价格的差额。

凡向购房者收取建筑材料的,不再计收材料差价。

(三)计划利润:以计划成本的3—____项为基数,提取____%。

(四)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根据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朝向差价: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司法建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司法建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
治理的司法建议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市场发展迅猛,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频发。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解决矛盾纠纷,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1. 健全商品房预售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商品房预售监管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加强对开发商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杜绝违规行为。

2. 加强信息公示和透明度:要求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包括预售许可证、房屋设计图纸、价格等,确保购房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示平台,方便购房者查询。

3. 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制度:明确预售合同中的各方权益,加强对预售合同的监督和保护。

在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开发商按合同履行义务。

加强对合同的法律解释和规范,避免合同条款过于倾向于开发商,保护购房者权益。

4. 加强纠纷调解和仲裁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纠纷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提供有效的调解和仲裁服务,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途径。

加强对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是我们的司法建议,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重视商品房预售监管工作,加强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房市场监管体系,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敬礼
XXX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组。

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明码标价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对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标明有关标识。

二、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1. 标价内容- 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内容。

- 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原价、折扣价、促销价、优惠价等。

2. 标价方式- 采用明显的标识,如价格标签、价目表、告示牌等。

- 标价应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3. 标价主体- 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 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专卖店、餐饮企业、服务行业等。

4. 标价时间- 经营者应当自商品或者服务上市之日起进行明码标价。

- 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提前明码标价。

三、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

关于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

XXXXXXXX事务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XXXXXXXXXXX 有限公司: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见本建议书附件一),该规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项规定,浙江省物价局于2011年5月17日发布《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见本建议书附件二),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出更细致的要求。

其他部分省、市价格主管部门针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也提出了相应的细则或者具体要求。

为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5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见本建议书附件三),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在该项通知发布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已会同浙江省物价局、杭州市物价局对杭州市部分在售楼盘进行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是存在较多的不规范情形。

为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于2011年6月8日特别向各地发改委、物价局发出《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见本建议书附件四),对于未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的,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对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意见非常严厉,而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大部分房产企业在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时都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为此,XXXXXXXX律师事务所特向贵公司出具本建议书,望贵公司尽快对各地在售房产项目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内部审查,以避免因明码标价不规范而被查处。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房屋建设完成后挂牌出售给购房者的一种行为。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各地政府制定了不同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下面就是一些常见规定的总结。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开发商在售楼处、房源公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上,必须明确标注房屋的售价和面积。

购房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到所购房屋的价格,以便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其次,房屋销售价格必须合理合法。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明码标价时,必须保证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价、虚报面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同时,房屋售价不能违反《城镇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价格上限。

再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房屋和相关费用明细,以便核对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提出投诉和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对开发商的处罚措施。

如果发现开发商虚报房屋面积、违规标价等行为,政府将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参与房地产开发等。

这些处罚措施起到了对开发商的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购房者的权益。

总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通过明码标价来了解房屋的价格和面积等重要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决策。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房屋售价的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这样的规定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报告关于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目录一、引言二、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明码标价问题四、明码标价的强制性规定五、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追究六、案例分析结论一、引言商品房的销售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不透明、捆绑销售、虚假宣传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明码标价作为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明码标价的强制性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追究以及案例分析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优化商品房市场环境、保护购房者权益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明码标价是指商家在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附属单证等媒介上,将商品的价格以明码标注出来,消费者可以直接了解到商品的价格信息。

明码标价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商家的不正当行为,促进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意义上讲,明码标价是履行商家告知义务的一种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卖方有义务在销售商品前告知买方有关的标的物特征、数量、质量、价款等情况,明码标价就是卖方告知价款的一种方式。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中,也对明码标价作出了规定,明码标价是一个重要的价格监管制度,在商品销售中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明码标价问题在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较为普遍。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不提供明码标价,而是通过售楼处展示的样板间或者虚构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购房者无法准确了解房屋的真实价格,增加购房风险。

2、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不同购房者提供不同的优惠政策,价格不透明,导致购房者无法充分了解市场价格,提高购房成本。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问题及解决建议(全文)

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问题及解决建议(全文)

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问题及解决建议商品房销售价格是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高位运行的价格使许多人闻之色变,尤其怕房价保持过快上涨趋势。

为此GJ不断出台新的政策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力度操纵商品房销售价格过快上涨。

20XX年5月GJ进展改革委颁布实施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湖北省结合实际印发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冈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GJ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的通知》,对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提出了各项明确要求。

执行超过两年的时间,究竟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商品房开发商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老百姓是否得到真正的实惠,对操纵房价有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部分县市的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全面了解。

现结合具体情况,把所思所想表达出来,希望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中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化总体情况笔者所在地是一个县级城市,属GJ确定的贫困县市。

早在20XX年,福鑫房地产商开始进入我市开发商品房,20XX年开始销售商品房,当时价格不超过每平方米600元。

经过十年的时间,现在全市商品房开发企业达30多家,商品房价格也一路高升,几乎一年一大步,从每平方米600元至现在突破4000多元,仍有上升的趋势。

综合各方反应看法,分析价格上涨原因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开发商追求最大利润。

这是个人投资办企业的本质所决定的。

二是经销商从中渔利。

开发商以平均价托付经销商推销,经销商聘请人员与销售业绩挂钩,多赚多得,无形中加了一次价。

三是商品房开发成本上升。

材料随行就市,涨的多,现在地价实行招、拍、挂,人员工资大幅增长。

四是大中城市商品房价格高位运行和持续上涨的辐射效应。

开发商纷纷向下转移,扩大盈利空间。

五是需求量增大,主要是打工族购房需求和部分人投资购房需量增加。

六是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扩大了住宅的需求。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价格政策1. 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土地出让价格、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率等因素确定,不得操纵、哄抬价格。

2. 商品房的定价应当充分考虑购房者的购买能力,倾向于合理、适度的价格水平。

3. 商品房价格应当真实透明,不得存在虚增、虚报、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价格监管1. 商品房价格的监管机构应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稳定。

2.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市场动态,制定相应政策。

3.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严禁假冒低价、高积分、加价购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定价公示1. 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开盘前及时公示商品房的价格、准售面积、装修标准等重要信息,并进行备案。

2. 商品房开发商不得采取隐性加价、暗箱操作等手段进行价格调整。

3. 定价公示应当明确标明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款、物业费、车位费等。

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商品房开发商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开发资质。

2.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中介机构将被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3. 被罚款的商品房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商品房交易。

六、价格投诉处理1. 购房者对商品房价格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2. 监管机构应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处理。

3. 购房者对监管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知情度。

3. 价格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的价格操作。

监管机构将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处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购房者和开发商遵守本规定,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4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告诫书

2024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告诫书

2024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告诫书篇一:2024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告诫书各经营者: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守法守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餐饮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价格政策法规提醒告诫如下:一、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节日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醒目。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

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

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篇二:2024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告诫书各相关行业市场经营者:近日,受冷空气影响,我市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加之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

第三条商品房的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不得操纵、哄抬房价。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供求关系,市场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管理应当依法开展,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体是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购房者和相关部门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并要求查处。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商品房价格信息。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房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确定第十条商品房价格可以由开发商自主确定,也可以由政府指导。

第十一条开发商自主确定商品房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品质等因素,确保价格合理。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商品房价格时,应当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商品房的价格应当以交易价格为基础,允许开发商适当加收开发成本、合理利润等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价格信息应当及时向购房者公示。

第十五条开发商在公示商品房价格信息时,应当明示商品房的基准面积、单价、总价和购房者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内容。

第十六条商品房价格的调整应当以政策变动、市场变化等为依据,经过合法程序,并向购房者明示调整原因和方式。

第三章商品房价格监管第十七条商品房价格监管的主体是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商品房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价格信息的收集、核查和发布工作,及时公布商品房价格指导价。

第十九条商品房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检查和核实,及时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关于规范丽水房地产定价行为的政策建议

关于规范丽水房地产定价行为的政策建议

关于规范丽水房地产定价行为的政策建议当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房地产市场价格处于上升较快时期,销售情形火爆时,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处于隐形状态,市民和社会反映不明显;当房地产市场供大于求,房地产市场价格处于平稳运行,销售情形处于冷淡,市民购房处于持币等待、观望时期时,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专门能引起市民和社会的关注。

房地产定价行为是备受社会各界和市民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咨询题。

针对近期以来,社会上反映许多房地产销售价格中存在定价及有关行为咨询题。

我们对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销售情形和商品房定价行为进行了调研,现对存在的咨询题,提出了政策建议:一、现状和咨询题:我们抽查了市区和部分县共10余家有销售业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查看了与购房户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的补充协议。

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反映,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的补充协议已向有关部门备案。

经调查反映,《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规范的销售文书,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有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在销售时与购房户明确讲明住宅(高层、小高层)在规划设计中已配套建设管道燃气的,管道燃气费用包含在房屋总价内,未向购房户在房屋总价外另行收取;商品住宅在规划设计中未考虑管道燃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购房户协商并经购房户同意另外安装管道燃气,开发建设时与建设部门、管道燃气公司协商并经技术设计处理能够建设安装管道燃气的,在销售时与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管道燃气费用在房屋总价外收取并由购房户负担,销售行为比较规范。

然而,有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显现了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咨询题。

1、关于配套设施如何计费咨询题。

有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通开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即在房屋总价外收取上述费用。

2、关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在房价内外计费咨询题。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购房户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购房户需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支付代收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也确实是在房屋总价外收取上述费用。

商品房价格提醒告诫书

商品房价格提醒告诫书

正宁县物价局商品房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正价检告…2011‟01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省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范我县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正宁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现对全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一、各房地产开发商应严格执行商品房成本审核认证、预售价格申报备案、销售明码标价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1、各开发企业在销售楼房之前必须进行成本认证。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商品住房成本审核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如实将开发成本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建筑项目收费等上报物价部门,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及《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审核认证后,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具《商品房价格成本认证书》,开发企业凭商品房认证结论报告及建设部门的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销)售手续,领取《预(销)售许可证》。

未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核认证成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手续。

2、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或预售过程中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甘肃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在一周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将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向物价、住建、房管部门申报备案,并严格按照核定价格在售楼场所明码实价对外销售,不得随意涨价。

建议书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范本

建议书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范本

建议书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范本尊敬的xxx部门:我写此建议书是为了就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范本提出一些建议。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广泛需求下,为了保护购房者和卖方的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

1.建立一套透明、公平的交易程序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一套透明、公平的交易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议制定明确的买卖方案、交易流程和合同规定,并严格执行。

2.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和保护合同是房屋买卖交易的重要依据,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和保护。

建议明确规定合同中应包含的必要条款,如房屋信息、交易条件、违约责任等,并对违约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和处罚。

3.加强对房屋产权的保护房屋产权是购房者的重要财产,应得到充分保护。

建议加强对房屋产权的登记和备案,确保产权的真实、有效,并建立健全的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为购房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途径。

4.规范房屋交易的信息披露房屋交易的信息披露应当规范、透明,以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建议要求卖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产权情况、内部结构、装修情况等,并对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进行打击。

5.完善涉及房屋买卖的税费政策房屋买卖涉及的税费政策应当合理、公平。

建议对房屋买卖中涉及的税费进行明确规定,并适度减免购房者的负担,同时加强对税费的监管,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

6.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起着重要作用,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管。

建议制定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行为规范,加强对其资质和信誉的监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和撤销资质。

7.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房屋买卖中,产生纠纷是难免的,应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效、快速的解决途径。

建议建立房屋买卖纠纷的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为双方提供公正、独立的解决方案。

总之,完善和规范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是维护市场秩序和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透明、公平的交易程序,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和保护,规范信息披露和税费政策,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房屋买卖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明码实价的法律规定(3篇)

明码实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明码实价作为一种公平交易原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明码实价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明码实价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明码实价的概念及意义1. 概念明码实价,即经营者公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确保价格真实、准确。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公开标示:经营者应在商品或服务销售场所、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标示价格,便于消费者了解。

(2)真实:标示的价格应与实际销售价格相符,不得有虚假标注。

(3)准确:标示的价格应清晰、明确,不得含糊其辞。

2. 意义(1)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码实价有利于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便于消费者进行比较、选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规范市场秩序:明码实价有助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减少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促进诚信经营:明码实价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提高经营者信誉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我国明码实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是我国关于价格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真实、准确,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真实、准确,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3. 《明码实价管理办法》《明码实价管理办法》是我国关于明码实价管理的一部规章,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明码实价的管理主体、适用范围、标示方式、监督检查等内容。

(1)管理主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明码实价的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3)标示方式:经营者应采用醒目、清晰的标示方式,包括价格标签、价格牌、电子显示屏等。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1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1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商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商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经营者标明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

不得以不真实、无依据或者畸高畸低的标价欺诈消费者。

第五条禧徕乐国际家居生活广场价格主管部门为售后服务部,负责明码标价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七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二章商品明码标价第八条商品零售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商品价格、等级、质地等因素对商品价格形成有重要影响的,也应标明。

第九条商品零售实行明码实价、明码降价、明码议价三种标价方式。

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实行明码实价、明码降价、明码议价的标价方式。

第十条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标示的零售价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

明码实价不得商议降价。

实行明码实价的标价签以蓝色或绿色表示。

第十一条明码降价是指经营者以低于原售价格销售商品的交易价格。

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原价和降价原因,并按标明的降低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明码降价的商品在交易中不得再商议降价。

原价是指本次降价前一次的价格。

标明的原价应执行七天以上。

实行明码降价的,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销售发票存根等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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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事务所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见本建议书附件一),该规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项规定,浙江省物价局于2011年5月17日发布《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见本建议书附件二),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出更细致的要求。

其他部分省、市价格主管部门针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也提出了相应的细则或者具体要求。

为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5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见本建议书附件三),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在该项通知发布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已会同浙江省物价局、杭州市物价局对杭州市部分在售楼盘进行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是存在较多的不规范情形。

为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于2011年6月8日特别向各地发改委、物价局发出《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见本建议书附件四),对于未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的,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对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意见非常严厉,而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大部分房产企业在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时都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为此,XXXXXXXX律
师事务所特向贵公司出具本建议书,望贵公司尽快对各地在售房产项目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内部审查,以避免因明码标价不规范而被查处。

浙江天册建议贵公司在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过程中,可以按照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意见实施;结合国家发改委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及处罚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浙江天册建议贵公司在对各地在售项目进行内部审查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是否实行“一套一标”;
(三)是否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四)一套一标的信息是否全面,标示与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五)如标示已售房源价格的,是否为实际成交价格;
(六)是否存在其他与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不符的情形。

XXXXXXXX律师事务所
2011-6-19
附件:
附件一: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附件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附件三: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附件四: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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