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犯罪详解
新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研究〔段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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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研究〔段明学〕「新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研究」是一个广泛受到公众关注的话题。
由于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日益显现,新型受贿犯罪已经成为了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因此,研究新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对于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新型受贿犯罪以及自查合规等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新型受贿犯罪概述新型受贿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以及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
新型受贿犯罪的特点是利用新媒体、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非法勾结。
例如,通过网络平台获得工程项目、房产销售或者其他业务上的利益,这种行为相对于传统的受贿手段,更加隐蔽。
此外,由于在新型受贿犯罪案件中涉及的资源较为多样,这也增加了打击这种犯罪的难度。
二、新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的研究在新型受贿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利用新媒体平台等非正常的方式进行腐败行为。
因此,为了加强对这种犯罪的打击力度,需要对现有的立法和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究。
以下是新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研究的几个方面:1. 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特殊地位,以违法或者不正当方式,牟取利益或者给予他人利益而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在新型受贿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利用职务地位获取受贿利益。
因此,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时,需要强调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关键点。
2. 受贿行为的定罪标准在新型受贿犯罪案件中,犯罪人通常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受贿财产。
因此,在审判中需要考虑受贿行为的构成标准。
对于受贿行为的定罪标准的明确和具体化对于打击新型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3.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裁判机关采用权力机关解释法律规定的文件。
在打击新型受贿犯罪中,司法解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特别是针对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因此,需要制定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相关法培训。
三、自查合规对于企业而言,自查合规可以帮助企业尽早发现和纠正腐败行为,从而避免或者减轻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失。
新型受贿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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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se the door of fear behind you, and you will know how fast the door of success in front of you open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型受贿司法解释是什么?导读: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想要通过官员的权力达到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目的的不法分子在国家对贿赂的严厉打击下又不断地开发了各种不同于以往传统的贿赂和受贿的方式,国家在发现之后就立马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及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
那么,新型受贿司法解释是什么?一、新型受贿司法解释是什么?新型贿赂是指官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十种犯罪手段。
“新型贿赂”这一名词,最早源自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将“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
新型贿赂由此得名。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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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一、新型贿赂案件的行为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略。
二、新型贿赂案件的反调查行为特点(一)受贿行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是被调查人反调查的行为基础。
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行为的基本特征: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产生的行为根源: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其通常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行为之前或者在行为之后为自己选择的逃避惩罚的退路。
也是被调查人反调查行为的基本特征。
这种反调查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相对的稳定下来,之后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新型贿赂案件的基本形式。
对抗的定势心理:案发后被调查人选择退路的辩解通常是:(1)购买与出售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是分离的,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2)支付的费用和出售收取的费用与当时的市场价格是平衡的,同时还以扩大物品的瑕疵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
(3)案发前更换协议,改变原来的买卖关系。
把低价购买的改成租赁,更换购买合同;把高价卖出的物品的财务账,进行撤换、变换金额等。
(4)把购买关系转换为借租关系,转换所有权的关系。
(5)否定自己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关系。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首先是否定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行为,并且提供说明这些行为表现的履行形式即“上述行为的费用支付方法”(法人与自然人的串供特征不同,如果是法人,其反调查行为是通过补账和修改账目来完成,自然人就是通过统一口径,来实现反调查的退路的补救)。
其次是销毁上述买卖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当时订立的买卖协议和票据等。
新时期贿赂犯罪的特点及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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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发展 , 一批 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得 到揭露 和惩 处 , 体现 了党 中央反腐 败的决心 , 力地 保障 了我 国的社会稳 定和 有 经济建设 ,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 到贿赂犯 罪出现了很多新 的特点 。本文 主要通 过对 贿赂犯罪新特 点及原 因进行分 但
析 , 索有效预防打击贿赂犯罪 的途 径。 探
进作 用
一
、
当前贿 赂 犯罪 案件 的新 特点
在 现 阶段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3 0
下 , 国的反 腐败 斗争 取得 了一 定成 果 。但 是 , 我 由于 我 国 目前 正处 在 由传 统计划 经 济 向市场 经济 过渡 的 时期 , 因而 , 不仅人 们 的思 想 观 念 、 值 取 向发 生 着 价 深 刻 的变化 , 而且 市 场 经 济 的利 益 驱 动 也 使 得 社 会 各 阶层 、 各行 业 的经 济行 为极 不规 范 , 赂犯 罪不 断 贿 变换 手段 , 花样 翻新 , 现 了 “ 性贿 赂 ” 出 隐 等新 型 贿 赂 犯罪 , 以达 到 主 动 规 避 法 律 惩 治 的 目的 。 “ 性 隐 贿 赂 ” 至在 个 别部 门 、 业 形 成 危 害极 大 的 “ 规 甚 行 潜 则 ”, 仅 败 坏 了党 风 、 风 , 且 极 大 地 毒 害 了社 不 政 而 会 风气 , 有极 大 的社 会 危 害性 。现 阶段 体制 转 轨 具 时期贿 赂犯 罪 的特 点主要 体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 ) 罪 手段更 加 隐蔽 , 侦 查 意识 强 。随 着 一 犯 反 社 会 和经 济 的发展 , 赂 犯 罪 方 式 由传 统 的 现金 交 贿 易 转 变为具 有 隐蔽 性 的 、 不容 易 识别 的 、 传统 的 贿 非 赂 方 式 , 段 花样 不 断 翻 新 。 比如 以交 易 形 式 收 受 手 贿赂 、 帮助贿赂、 性贿赂 、 信息贿赂 、 业绩贿赂 、 情 感 贿赂 、 期权贿赂甚至杀人贿赂等“ 隐性贿赂 ” 在司法 实 践 中被 纪检 监察机 关 陆续 发现 。受 贿犯 罪 当事人 具有较高知识层次 , 通常采用合法名义 、 隐蔽手段 , 利 用贿 赂行 为 上 的非 物 质 性 主 动规 避 法 律 制 裁 , 反 侦查能力强 。 ( ) 赂犯 罪主体 群体 化 , 二 贿 窝案 串案大 幅增 加。随着社会的发展 和社会分工 的细化 , 办一件事 往往要通过数个部 门和人员 , 这就造成 了贿赂行为
“放贷取息”新型受贿案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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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取息”新型受贿案件认定作者:金隽婷来源:《无线互联科技》2014年第09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新型的贿赂案件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市场上的经济往来方法被引入进了受贿作案的手段中来,出现了利用“放贷取息”的方法收受贿赂的社会现象。
对于这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对特定对象进行“放贷取息”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如何计算数额,以及界定罪与非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上述问题,并立足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关键词:放贷取息;受贿;数额;界定案例:某市供销总社于2007年在火车站建造生产资料转运仓库及办公楼,整体造价为七千多万元,该工程项目由供销总社副主任楼某负责。
经过招标,某建筑公司中标,其项目经理王某负责承建。
按照合同规定,建筑公司向供销总社交纳了工程质量、工期保证金六百万元,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准备开工。
这时,项目经理王某主动找供销总社副主任楼某,向楼某个人借款三百万元,月利率2.5%,利息按月付清,本金至该工程完工、供销总社退还六百万元保证金后归还。
楼某答应,并筹备资金借给了王某,之后每月收到王某支付的七万五千元利息。
后由于建筑材料涨价,王某向供销总社提出追加材料款1118万元,2010年1月份,楼某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原则上同意追加材料款,但在具体数额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后才能支付。
会后,王某希望楼某先付部分追加款,楼某同意,并付给王某追加款四百万元。
事后,有人控告楼某违反规定付款,怀疑其有受贿行为。
纪委、检察院找楼某谈话,楼某承认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先付款的行为,但不承认受贿。
找王某求证时,王某承认与楼某有借贷关系,但不承认有行贿行为,并且强调,如果同楼某没有借贷关系,也许会送钱。
1 “放贷取息”行为定性分析对于楼某一案应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楼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原因在于,楼某和王某均称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并且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普遍存在。
新型受贿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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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等腐败现象也开始滋生和蔓延,并表现出了新的形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受贿的特征。
其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受贿方式也更加隐蔽,给司法活动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为了严惩这种新型受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的将十种新型受贿方式列为受贿罪的行列。
本文就是以其中的几种新型受贿行为,如以交易形势收受贿赂,以开办公司名义收受贿赂等作为主要研究内容,思考如何正确把握认定这些新型受贿行为。
关键词:受贿罪;新型受贿;受贿罪认定受贿罪是我国近年来严厉打击的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之一,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最复杂,但近年来,违法者受贿手段的不断翻新和形式的变化多样,更是加大了司法机关对此的认定难度。
最高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之一的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就是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
以下是它的基本案情: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
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
“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
![“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270ea102763231126edb11cf.png)
基 础事 实 推 导 出 高度 盖 然 性 的 推 定 事实 ,从 而 还 原 犯
实 施贿 赂 的案 件 中 ,犯 罪 嫌 疑 人 的主 观 态 度 和 客观 行
为 往往 通 过 侦 查 中 获 取 的其 他 基 础 事 实 去 推 断 ,从 而
罪 真实 情 况 的一 种 证 据 规 则 。在 贿 赂 案 件 尤 其 是 某 些 新 型 贿赂 形 式 的 案件 中 ,运 用 推 定 的 方 式认 定 案 件 事 实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2 0 0 3年 , 高 最
王某 与 谢 某 的行 为 属 于 朋 友 间 的借 贷 行 为 ,还 是 经 济 往来 中 的行受 贿 行 为 , 实 践 中存 在 着不 同 意见 。 在 第 一 种 意见 认 为 , 王某 的 行 为不 构成 受 贿罪 。 因 原 在 于 ,行 受 贿 双方 均 称 他 们之 间 的经 济 往 来属 于 自然 人 之 间 的普 通借 贷关 系 ,按 照贿 赂 案 件认 定 的通 常 做 法 ,如果 行 受贿 双方 的 口供均 不 承 认 双 方 之 间 的贿 赂
取 证 时 ,谢 某 也 称其 与 王 某 之 间 的借 款 属 于普 通 的 民 事 借 款关 系 。
二 、 歧 意见 分
行 为 系“ 以借 为名 ” 施 的贿 赂 犯 罪 行 为 。对 于 如何 认 实
定 国家 工 作人 员 利 用 职 务上 的便 利 “ 以借 为 名 ” 向他 人 索 取财 物 的新 型 受 贿 行 为 , 合 本 案 , 结 笔者 认 为 此类 案
《 合 国反腐 败 公 约 》 为 了减 轻 追 诉机 关 的证 明 责任 , 联 进 而有 效 地预 防 和 惩 治腐 败 犯 罪 ,专 门规 定 了 对腐 败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ea6e27c25c52cc58bd6bef5.png)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
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试论若干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试论若干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4e23d9402b160b4e767fcf8f.png)
设定的不 针对 特定人 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 品经营者事先设
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 , 以优惠价格 购买商品 的, 不属于受贿。” 根据这一规定 , 交易型受贿犯罪存在着低价买入 型 、 高价卖 出型 和其他交易型三种类型 。 交易型受贿犯罪 , 在司法认定 中, 主要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 的争议 : ( 一) “ 市场 的价格” 是什么? 在复杂的社会 经济条件下 , 价格可 以表现出多种形式 , 如成 本价 、 备案价 、 销售价和评估价 , 每种价格 相差较大 。 在学术界和
2 0 0 7年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 于
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规 定 : “ 国
格” 认定 以评估 价作 为标准较为合适 。以房产受贿为例 : 首先 , 在 当下的市场条件下 ,房产 的成本价与销售价之间存在 巨大的差
距, 以成本价作 为认定标准 , 打击面过宽。 其 次, 备案价仅是房地 产开发商在政府部门备案登记 的价格 ,实 际销售 的价格很可能
我们认 为, 正确确定 “ 市场 的价格” 应 当遵循如下两个原则 :
-
1 2 2 -
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 , 以受贿论处 。”
对 于此 种受贿犯罪 , 笔者认为 , 在司法实践 中仍需解决 如下
几个方面的问题 :
三、 性 贿 赂 犯 罪 的 司 法 认 定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下 列交 易
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的 , 以受 贿论处 : ( 1 ) 以明显低于市场 的价
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 、 汽 车等物品的 ; ( 2 ) 以明显高于市场 的价 格向请托人 出售房屋 、 汽 车等物品的 ; ( 3 ) 以其 他交易形式 非法
受贿犯罪新表现形式分析──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原调研员王某涉嫌受贿案的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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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新表现形式分析──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原调研员王某涉嫌受贿案的几点启示金晓辉1宫浩21.中共海淀区委党校科研部;2.烟台南山学院【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是近年来法律界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不仅需要加强对高官的监督,而且要把教育防范普及到全体公务人员。
王某利用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便利条件,收受贿赂,成为犯罪嫌疑人,值得深刻反思。
【关键词】受贿启示一、案件的主要情况和法理分析1.事实经过。
退休前王某负责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的目录编写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他熟知基础教育教材报送、审批、出版等环节。
2003年,河南某出版公司A经理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王某。
往王某女儿的帐户打入80万元。
王某买下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当时)市值60余万元的房产,利用余款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轿车。
在王某的介绍下,A经理认识了多个出版社的领导,并顺利谈成合同,取得了很大收益。
2004年,陕西某出版公司B经理打算申请高中英语教材的出版工作,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请教王某关于教材出版的有关事宜,并想通过王某把审批拿下。
B经理认为王某有关系和人脉可以帮助他做成这件事,所以在王某要求拿出一些活动经费时,B经理虽然资金不是很宽裕,但还是分四次往王某的妻子或女儿的账户中打入64万元。
每次在打完款项之后,B经理都焦急的询问事情办理的情况,王某都推脱说正在办理。
最后一次汇款结束之后不久,B经理接到了自己公司的审批没有通过的通知。
在庭审现场,王某辩称自己与A经理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房子不是给自己的,只是帮助A经理购买。
B经理给的钱则是委托他销售一套邮票的款项。
在公诉方一系列的证据面前,王某的辩词显得苍白无力。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公诉方将王某的行为定性为受贿。
2.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由此可以看出,受贿罪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788cabeb0717fd5360cdc93.png)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择其要点,解读如下:小编首先带你一图读懂万言《解释》的内容:赵秉志: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刑法规范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法的重点之一,而合理调整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模式则是其中的一大亮点。
鉴于1997年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规定单一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种种弊端(如难以全面而适时地反映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刑法修正案(九)》实事求是地对此作了合理调整,将贪污受贿犯罪原来的单一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即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由轻到重的犯罪情况,相应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并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刑法修正案(九)》所确定的“概括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必须由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具体规定。
“两高”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定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很好地贯彻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法精神暨司法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解读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
![解读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169b6010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fb.png)
解读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解读2023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一、贪污贿赂入罪的数额标准压得很低在具备“一定情节”的条件下,贪污受贿一万元即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定情节”具有两个特点:其一、相当广泛,《解释》第一条对贪污罪列举规定了五种“情节”并且还规定有“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兜底情节;对受贿罪则列举规定了八项“情节”,其中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兜底情节。
其二、具体明确,《解释》对贪污受贿一万元应予定罪判刑的“一定情节”列举得具体明确,便于操作,这将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行贪污受贿一万元的入罪标准,增加“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实效。
之所以说一万元的入罪标准是“压得很低”,主要有二个缘由:第一,1997年《刑法》第383条对贪污贿赂罪的入罪标准定在“五千元”,时至今日已近二十年,经济发展、收入和物价水平与二十年前已经不能同日而语,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已经上升了六倍多,而具备一定情节的入罪标准仅仅提高一倍,不可不谓“压得很低”。
第二,由于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变化,原来五千元的入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很难执行,即使低于三万元被追诉的,主要是因为其他犯罪案件被牵连出来的,且多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而《解释》规定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压得很低。
通常情况下,即使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参考近些年实践操作情况,也算是较低的入罪标准。
此外,贪污、受贿没有达到一万元加其他严重情节或三万元的,仍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刑法规范人的行为、惩戒威慑其他人的效果在于其必至性即违法必究,对于贪官而言即使小贪也会遭到检控,定罪判刑,将有效破除侥幸心理,取得良好预防效果。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一旦被追诉,其政治、职业生涯即告终结,这种刑罚之外的效果也令国家工作人员十分畏惧的,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大多身无长技,一旦失去官职将无所作为。
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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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严惩受贿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最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对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严惩。
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但不满100万元或者情节较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满50万元或者情节一般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下,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者罚金;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但不满10万元或者情节轻微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情节较轻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最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还规定了对受贿行为的处罚幅度。
对于情节严重、受贿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情节较轻、受贿数额较小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对于自首、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赃或者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最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受贿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对于受贿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严惩;对于受贿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从轻处罚。
这一标准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严惩受贿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希望广大公民和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受贿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监察实务】近年来10种新型贿赂犯罪表现形式汇总(纯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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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载:《镜头下的讯问》一书作者:吴克利近年来10种新型贿赂犯罪表现形式汇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分别是:0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创造了很高的利益,这个利益基本上是超过欲购买的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价值。
因为直接拿请托人的现金风险太大,因此利用购物的方法来满足利益的回报,实际上是回避直接受贿带来的心理压力,跨越直接受贿的“鸿沟”,同时也是为反侦查的定式心理作储备,为自己获取利益后选择的退路做准备。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这种情况也是建立在获取了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利益的基础上,采取间接的方法使国家工作人员得到利益上的回报。
有的是先提供利益的回报,然后再提取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权利资源,即先行贿后得利的情况。
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这里的其他形式是指无论是间接还是直接的,在请托人那里获得利益的,以受贿论处。
这里应当是满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请托人那里获得利益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均应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本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这里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对于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受贿罪立案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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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案标准最新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正执行职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对受贿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贿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数额的明确规定,也是依法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受贿数额标准的设定,有利于对受贿行为进行量化和界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其次,受贿情节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具体来说,受贿行为如果是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实施的,或者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是多次受贿、数额巨大的,都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情节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对不同情形下受贿行为的界定和认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再次,受贿主体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主体范围。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主体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对受贿行为主体的界定和认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最后,受贿证据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证据确凿程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受贿罪的立案,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证据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对受贿案件的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总体来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我国依法打击受贿行为的重要依据,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干股分红型受贿犯罪辨析
![干股分红型受贿犯罪辨析](https://img.taocdn.com/s3/m/f80ca16cf5335a8102d22028.png)
司 管 理 者 股 份 , 刺 激 其 为 公 司 提 高 管 理 业 绩 ; 员 工 干 股 ,是 指 公 司 无 偿 送 给 有 特 殊 贡 献 的 公 司 员 工 一 定 数 额 的 股 份 , 以 为 公 司 谋 取 更 多 效 益 。2技 术 干 股 , 即 公 司 或 者 股 东 无 偿 送 给 公 司 技 术 _ 骨 干 或 者 某 种 技 术 诀 窍 掌 握 者 的 股 份 。 另 外 ,从 投 资 风 险 角 度 分 析 , 干 股 又 称 为 红 股 、 技 术 股 、 贡 献 股 ,是 股 东 没 有 投 入 资本 、没 有 参 与 经 营 、没 有 分 担 风 险 ,却 分 享 利 润 的 特 殊 资 本 。
近 些 年 来 ,在 煤 矿 开 采 、 交 通 运 输 、 水 电 开 发 、 宾 馆 娱 乐 等 行 业 和 领 域 ,政 府 官 员 占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现 象 屡 见 不 鲜 。 但 是 , 官 员 占 有 的 股 份 并 非 一 定 基 于 自 己 有 真 实 投 资 , 而 绝 大 多 数 来 源 与 公 司 投 资 人 的 “ 赠 ”。 和 直 接 收 受 现 金 、 财 物 相 比 , 采 用 配 售 馈 “干 股 ” 的 方 式 不 仅 使 得 行 贿 、 受 贿 的 - 段 更 加 隐 蔽 , 而 且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还 可 以 凭 借 受 贿 所 得 持 续 参 与 公 司 盈 利 分 红 , 因 T - 而 收 受 干 股 受 到 了 受 贿 人 的 “青 睐 ”。 近 年 来 , 我 国 司 法 机 关 加 大 了 对 这 类 新 型 受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于 含 义 的 多 样 性 , 导 致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于 “干 股 ” 的 认 识 及 利 用 于 股 受 贿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模 糊 和
新型受贿案件的主要类型及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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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案件的主要类型及侦查作者:冷秀峰艾建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4期摘要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频率逐年升高,导致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要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在管理层面上形成的漏洞,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受贿案件占据了其中的大部分,可见查处受贿案件已经成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贪污受贿侦查作者简介:冷秀峰、艾建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58-02一、新型受贿案件的主要类型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八种类型的受贿犯罪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
(一)以交易形式受贿新的《意见》中明确了以交易形式的受贿形式,这类案件中存在着两个交易。
在这种两种形式的交易中,形式是正常的,但是实质却是不正常的,无论买或是卖,国家工作人员都是有利可图的。
请托人就是采取这种形式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私利。
(二)以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型受贿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干股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罪论处。
股份通过股权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控制和管理,股权虽然不能随意兑现资金,但是却可以通过市场的交换体现出股权的价值,还能够依照一定的程序转让或者派生出财物和现金。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的干股应属于财物之列。
(三)以合作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这种形式的受贿主要有三种:一是实际由请托人出资,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作”的形式进行投资的;二是打着开办公司的名义,却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而取得利润的;三是以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既没有实际投资,也没有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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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型受贿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益,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现金。这往往是行贿、受 贿双方为掩盖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情节严重,数 量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受贿金额以行贿人购买 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 算。行贿人的物品未付款和无法计算行贿人支付金 额的,应以受贿人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 格扣除受贿人已付现金金额来计算。”
B.请托人低价出售,通过高价回购,使国家工作
人员谋取差额
案例: 被告人马某,原某县县委书记。2001年2月,某公司为了 与马某搞好关系,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万元(经鉴定交易时当地 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价格为15868.6元)的低价,将该公司 开发的两个商铺卖给被告人马某、沈某夫妇。由于马某夫妇经 营商铺出租价格低,2003年6月,该公司经理刘某某、副经理 叶某为了争取马某对该公司正在该县承建的金江水泥项目的支 持,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返购这两个商铺。为此, 被告人马某、沈某获取某公司贿赂款人民币27.18万元。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 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 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 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 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 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 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③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A.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通过增设中间环节获取利润的方 式获取财物
案例: 李某,某市城镇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国有企业)总经理。 该公司与某木材厂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双方签订协议,开 发(集团)公司委托木材厂组织并加工木材。为了维持与开发 (集团)公司的业务往来,木材厂从1999年开始,向李某儿子 经营的公司采购木材,为达到向李某行贿目的,木材厂以每 立方米高出正常市场价格100元的价格支付货款。李某儿子 获得超额利润20余万元。
——《意见》第一条
交易型受贿类型
所谓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主动提出或者应允以低价 买、高价卖等方式,与请托人进行房屋、汽车等物 品交易,从中赚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交易型受贿三种典型类型: 第一,低价买进; 第二,高价卖出; 第三,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
屋、汽车等物品
案例:
2001年,某企业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一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 200万元,得到批准。当年,该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人民币 100万元。2002年年初,该企业经理侯某多次找到时任该银行 行长的曹某索要剩余贷款100万元,未果。2002年4月,刘某 求曹某帮忙卖一台轿车(市价为人民币40万元),曹某便让侯 某以53万元购买这台车。侯某称“没钱,买不了”,曹某让侯 某先把车开走,以后再付款。2004年4月18日,曹某给侯某发 放了两笔贷款,一笔人民币10万元被侯某提走,一笔人民币 53万元被曹某扣下。曹某将40万元给刘某,剩下13万元则据 为己有,刘某对此并不知情。
①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
屋、汽车等物品
A.利用职务之便,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从请托人处 低价购买住房自己居住。
案例:
某市主管城建的建设局长吴某,2006年向该市一房地产 开发商购买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该开发商为感谢吴某以 往对公司的照顾,遂以2003年的开盘价与吴某成交,每平方 米比购买成交时的市场价便宜了1500元,“优惠”总额达到 了20多万元。
C.通过房屋、汽车串换获得差价“优惠”
案例 :
1988年至2000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某市某区计经科委主任。 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代表该区政府与华光公司、某市燃料总公司 商谈在会馆洪路13号地块进行会馆洪公寓开发事宜,并于8月8日签订了三方 联合开发协议。1999年底会馆公寓竣工,华光公司经理蒋某为感谢刘某某在 工程中的支持和帮助,想送1套房给刘某某,刘觉得不好。事后刘向蒋某提 出用自己及两个女儿所有的3套住房换会馆公寓的3套住房,不贴差价,蒋表 示同意。同年12月11日,刘与华光公司签订了房屋串换协议,约定刘某某用 自己和大女婿吕某某在本市工人新村北22幢甲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36.84平 方米)、502室(建筑面积88.4平方米),小女儿在本市荆川东园4幢丙单元302 室(建筑面积62.49平方米)3套住房,共计价值人民币460600元,分别串换会 馆公寓1幢甲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41.80平方米)、2幢乙单元401室(建筑面 积99.96平方米)、会馆洪新村5幢乙单元301室(建筑面积86.11平方米)3套住 房,华光公司上述3套用于串换的住房价值计人民币656590元。协议同时约 定互不贴差价。
B.“低进高出”,低价购买房屋后高价卖出,获 取 巨额差价牟利。
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康某,利用职权低价购房,抛售挣 取差价。涉及房产24套,多为“豪宅”,其中16套在其妻王 某名下,8套在康某名下。2007年10月案发时,康某夫妇已 出售8套,获利1600余万元。
某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为房产开发商在规划、土地出让方 面谋利后,该房地产开发商以所谓成本价(每平方米3500 元,市场平均价为每平方米5500元)卖给了该市长(以家属 名义登记)两套住宅,每套为140平方米。该市长一套自用, 一套以每平方米5600元卖出。
C.利用职权获取房源,通过倒卖房源,获取利益。
待该房产上市后,将该房源倒卖,获取利益。
案例:
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1999年准备在余杭五常 乡一带买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找到老乡方某帮忙。方某(浙江省临安市政 协原主席)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相关部门为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 买该地块给予价格优惠和办理手续的便利。为此,陈某某多次当着方某 的面说要好好谢谢他。2004年10月,方某在对自己所购的房屋毫无了解 的情况下,以其妻子周某某的名义,签署陈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楼盘购房 须知,“预订”了某楼盘B43幢01室的商品(并将购房须知的签署时间更 改 为2003年12月3 为 2003年1月15日),2004年12月,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商品房 出售给姚某。2005年1月,姚某在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下,将 “差价款”人民币76.4887万元存入以周某某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内,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