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受贿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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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罪名,通常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收受贿金,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前些年,受贿罪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但是在实践中,受贿罪也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性质。

通常来说,不同性质的受贿行为会对犯罪的处罚和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受贿可能是一种行贿的报酬,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受贿行为可能是一种向他人索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对受贿罪的定性上,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形式、性质和后果,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程度。

在判定受贿罪时,往往需要考虑受贿人收受的贿赂金额,贿赂行为的频率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统计和计算受贿金额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因此,法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做出创新和优化,以更加准确地判定受贿行为的程度。

第三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在认定受贿罪时,与行贿罪做出区别。

在受贿罪和行贿罪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以及区分罪犯的实施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例如,如果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而受贿人则将部分贿赂用于行贿某些官员,那么在处理此案件时就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案例一:贡献2000万入刑庭当地干部要求十年重刑近日,中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案。

该案件涉及到一位名叫刘某的县委书记,他在担任该县领导期间,多次收受贿赂,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款都是来自于某公司的收益。

在此案例中,受贿人的犯罪情况非常严重,因此被当地干部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两名百万富翁因贿赂行为被判刑两名百万富翁因涉嫌行贿罪,被中国江苏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八个月不等,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两名富商行贿了多个政府官员,以获得不公正的经济利益。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通过证据分析认定了两名富商的涉罪情况,并予以量刑。

(3篇)受贿案例心得体会

(3篇)受贿案例心得体会

(3篇)受贿案例心得体会(一)在我与某政府官员受贿案的经历中,我感受最深的是贪欲的力量。

这个官员曾经是我公司的客户,他多次向我企图寻求经济利益,并且被我拒绝。

但是,当他拥有职权时,他转而向我索要私人利益,这一次慷慨地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他曾经坚持认为,这不是一个罪行,因为这是“交易”,但他的行动反映了贪欲的深度。

在这个案例中,我看到了人类道德和行为原则面临诱惑的脆弱性,我也学习到了如何拒绝所有的不正当要求,以保持清白的良知。

(二)作为一名商业律师,在处理受贿案件的时候,我意识到了此类案件的复杂性。

我曾经代理的一位企业家,被控受贿罪,涉及数百万元的贿赂金额。

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关键问题:1.贿赂是否构成交易?2.贿赂是手段还是目的?3.受贿的量化情况如何证明?等等。

在困难的情况下,我始终致力于为我的客户辩护,根据证据的逻辑和法律法规的评估,提出了合理的主张。

在这个案例中,我经历了法律实践所需的深入思考和判断能力,我提高了自己专业技能和审判经验,我还意识到了规则和公正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三)我所经历的最令人震惊的受贿案例之一是,在我的公司担任助理的时候,一位高级管理人员被控受贿数百万元。

他曾经滥用职权,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并从供应商那里获取回扣。

这个案例教我了重要的道德和管理课程。

首先,我意识到,无论你是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品质和行为,否则你所面临的后果是不可承受的。

第二,作为一名内部员工,我要努力成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和治理力量,及时监督和报告不正当行为,防止公司损失和声誉受损。

第三,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要始终遵守职业道德和品德,履行承诺和义务,以树立一个诚实、公正、透明的形象,对社会和客户负有责任。

“收钱不办事”新型受贿案引发深层讨论

“收钱不办事”新型受贿案引发深层讨论

“收钱不办事”新型受贿案引发深层讨论——刑法中受贿罪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修改范传贵吴锦江法制网在关于“收钱没办事算不算受贿”争议的背后,是另一个更深层次的争议——刑法中对于构成受贿罪的犯罪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该修改?关注理由长期以来,“收钱没办事算不算受贿”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不少贪腐官员刻意将收钱与办事两个环节隔离开,以逃避法律惩处。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的“指导案例3号”明确指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指导案例3号”是否透露了这样一个信号——刑法中对于构成受贿罪的犯罪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该修改?这的确是个值得司法界和学界关注的问题。

□视点关注“我承认我有犯罪行为,但是我确实不是一个贪官。

”之所以说出这样一句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话,是因为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认为,收钱只是维护圈子里的一种关系,“实际上没有给人办过什么具体的事”。

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指导案例3号”或许将彻底打消贪官们的这种念头。

这个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认定问题的案例明确指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即“收钱”了,没有“办事”也是受贿。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受贿案的被告人以“收钱了但未办事”为由否认犯罪,而一些贪腐官员即使“收钱”也“办事”,也刻意将“收钱”与“办事”两个环节隔离开来,在查处中给司法机关带来极大困难。

新型受贿“办事”与“收钱”分开今年年初,湖南省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二审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此前,朱少中在公开场合始终保持着清廉、干练、上进的正面形象。

他曾经高调反腐,一年间查处了88名党员干部;还曾发表反腐檄文,措辞严厉地指出如今“一些人包括我们的党员干部,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当浓厚”,提出要用制度来规范权力运作;还曾在父亲灵堂前立下“拒收礼金”牌匾。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解读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人民法院报特刊出解读性文章。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对该《意见》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十一个问题: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对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行为的具体处理,《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点:第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等,较之于直接收受财物的传统意义上的受贿,虽然因支付了一定费用而在手法上有所不同,但性质上并无不同,都属于权钱交易,故应以受贿论处。

第二,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基准。

起草过程中有意见主张以“成本价”或者“象征性价格”作为计算基准。

经研究,“成本价”或者“象征性价格”,不当地抬高了此类受贿罪的定罪门槛,对于房屋等商品,成本价和市场价相差非常悬殊,依此标准,很大一部分的受贿罪将不能得到依法追究,相比之下,市场价格更具实践合理性,也更具包容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对一个特定时点物品价格进行评估,得出一个相对确定、合理的价格,故《意见》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第三,关于度的把握。

鉴于此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稍微降低几个百分点,数额即可能达到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以受贿犯罪处理,打击面可能失之过宽,故《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非法收受干股应以受贿处理,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基本一致,对此,《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有类似规定。

新型受贿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新型受贿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新型受贿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等腐败现象也开始滋生和蔓延,并表现出了新的形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受贿的特征。

其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受贿方式也更加隐蔽,给司法活动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为了严惩这种新型受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的将十种新型受贿方式列为受贿罪的行列。

本文就是以其中的几种新型受贿行为,如以交易形势收受贿赂,以开办公司名义收受贿赂等作为主要研究内容,思考如何正确把握认定这些新型受贿行为。

关键词:受贿罪;新型受贿;受贿罪认定受贿罪是我国近年来严厉打击的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之一,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最复杂,但近年来,违法者受贿手段的不断翻新和形式的变化多样,更是加大了司法机关对此的认定难度。

最高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之一的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就是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

以下是它的基本案情: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

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

试论若干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试论若干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设定的不 针对 特定人 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 品经营者事先设
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 , 以优惠价格 购买商品 的, 不属于受贿。” 根据这一规定 , 交易型受贿犯罪存在着低价买入 型 、 高价卖 出型 和其他交易型三种类型 。 交易型受贿犯罪 , 在司法认定 中, 主要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 的争议 : ( 一) “ 市场 的价格” 是什么? 在复杂的社会 经济条件下 , 价格可 以表现出多种形式 , 如成 本价 、 备案价 、 销售价和评估价 , 每种价格 相差较大 。 在学术界和
2 0 0 7年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 于
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规 定 : “ 国
格” 认定 以评估 价作 为标准较为合适 。以房产受贿为例 : 首先 , 在 当下的市场条件下 ,房产 的成本价与销售价之间存在 巨大的差
距, 以成本价作 为认定标准 , 打击面过宽。 其 次, 备案价仅是房地 产开发商在政府部门备案登记 的价格 ,实 际销售 的价格很可能
我们认 为, 正确确定 “ 市场 的价格” 应 当遵循如下两个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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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 , 以受贿论处 。”
对 于此 种受贿犯罪 , 笔者认为 , 在司法实践 中仍需解决 如下
几个方面的问题 :
三、 性 贿 赂 犯 罪 的 司 法 认 定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下 列交 易
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的 , 以受 贿论处 : ( 1 ) 以明显低于市场 的价
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 、 汽 车等物品的 ; ( 2 ) 以明显高于市场 的价 格向请托人 出售房屋 、 汽 车等物品的 ; ( 3 ) 以其 他交易形式 非法

(3篇)受贿案例心得体会

(3篇)受贿案例心得体会

(3篇)受贿案例心得体会案例一:贪污受贿案在这个案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腐败的危害之大。

案件中的人员虽然只是一些小官员,但他们的贪婪和贪欲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毁坏了社会秩序。

这次案例让我明白,打击腐败从每个人的日常行为做起,我们不能因为一些微小的私利而触犯法律底线。

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遵守法律法规,要有廉洁自律的精神,严防自身被腐败侵蚀。

案例二:权钱交易案通过这个案例,我意识到政商关系有时是一种剥削关系,其中强者无视法律,弱者为了求利而屈从,受害的是广大的群众。

权钱交易的存在导致资源配置不公,破坏市场竞争,消耗社会信任。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敢于揭露和抵制权钱交易现象,要求政府公开透明,建立规范的利益纠纷处理机制,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案例三:假冒伪劣案这个案例让我认识到假冒伪劣产品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政府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而作为消费者,我也要提高警惕,增强辨别能力,不轻易购买低价、质量可疑的产品,关注产品质量和信誉度,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加强合法渠道的信任度,倡导消费者购买正规渠道的商品,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需求,从而降低其生产和销售的动力。

通过这三个案例,我明白了腐败、权钱交易和假冒伪劣现象对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也认识到每个人要积极参与到反腐败、反权钱交易和反假冒伪劣的行动中。

唯有共同努力,才能够建设一个廉洁、公平、有信任的社会。

案例一:贪污受贿案在这个案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腐败的危害之大。

案件中的人员虽然只是一些小官员,但他们的贪婪和贪欲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毁坏了社会秩序。

他们为了贪图一些微小的私利,不顾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甚至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这次案例让我明白,打击腐败从每个人的日常行为做起。

首先,我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作为一个公民,我要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明白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危害性,并主动抵制这些不道德的行为。

官员贪污受贿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官员贪污受贿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官员贪污受贿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近年来,官员贪污受贿案件屡见不鲜,对社会秩序和公众信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作为一名年轻干部,我时刻关注着这些案例,希望从中吸取教训,警醒自己,增强反贪意识,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首先,从官员贪污受贿案例中我认识到,贪污受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很多案例的开始都是一些小的违法违纪行为,逐渐演变成了大案。

因此,不能掉以轻心,对于一些微小的违法行为,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要远离,不能有丝毫的触碰。

只有从最基层最小的事情做起,才能真正筑牢自己的防火墙。

其次,案例中的官员所受贿款项巨大,有时甚至涉及巨额资产。

这对于一些初入官场的年轻干部来说,可能会是一种诱惑,但正是要坚守自己的底线,不被金钱诱惑,在财富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自律。

再次,我意识到官员贪污受贿案件背后存在于制度的缺陷。

一些案例中的官员能够长时间地从事违法活动,就意味着他们成功地钻了制度的空子。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相关法规法律的学习,遵纪守法,并积极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共同为反腐斗争添砖加瓦。

最后,作为公职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意识,将反腐倡廉工作贯穿日常的思想和行为中。

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坚守底线,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尊重。

通过对官员贪污受贿案例的学习和反思,我进一步认识到作为一名国家干部的责任重大,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自律。

只有坚持廉洁从政,牢记官员的初心和使命,才能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我也呼吁全社会加强对官员贪污受贿的监督和打击,为清廉政府营造良好的氛围,让反腐败的号角响彻每个角落。

在官员贪污受贿案例中,有一些经典的案例给了我很深刻的警示。

比如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落马案,这是一个从一开始小额受贿,到逐渐滑向深渊的典型案例。

该官员虽然在职位上有很大的权力,但是由于贪欲膨胀,接受小额贿赂后屡屡心生不满,最终腐败成为终身。

通过这样的案例,我认识到贪污受贿绝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种堕落的过程。

《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五篇》

《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五篇》

《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五篇》第一篇: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我国新刑法第391条第1、2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

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义构成的一个必备要件。

如何理解刑法中“不正当利益”的含义呢。

在我国1979年刑法第185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中并没有出现“不正当利益”的要求,这说明当时刑法的制定者对行贿人的主观故意并没有限制。

两高于xx年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第—次对行贿罪的主观故意作了规定,该解释“关于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中第4条第1款规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应按刑法第185条第3款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两高的这个解释已经超出了1979年刑法行贿罪本来的规定,是一种扩大解释。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xx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又作了另一种解释,该解释“关于贿赂案的立案标准”中第2条第2款规定,行贿罪是指为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而非法给付财物的行为。

对于利益的解释又没有了“非法”的限制。

这种前后矛盾的条文给执法带来了混乱。

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对这个问题作了统一,该法“关于贿赂罪”中第7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了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这也是“不正当利益”第一次出现在关于行贿罪的正式立法规定之中。

xx年修订的新刑法关于行贿罪也是如此规定的。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简称《意见》),《意见》共有十一条,要紧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七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规定。

《意见》的实施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关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准确懂得与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要紧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单位行贿罪等八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等问题认识有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懂得,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含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与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经研究,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者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

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包含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与商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采取广义说比较恰当。

同时,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同意馈送与同意礼品的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经济、行政法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廉政纪律规定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应采广义懂得。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
受贿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

个人因素:
1. 收入不稳定:一些职业的薪资水平相对较低,个人生活压力大,需要通过受贿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

2. 欲望过强:有些人内心欲望过强,对于金钱财物有着强烈的渴望,甚至是不可抑制的欲望,这些人容易被收买。

3. 贪婪心理:一些人往往对于物质财富有着极强的贪婪心理,他们觉得通过收受贿赂可以迅速变得富有,进而获得自我价值和满足感。

4. 缺乏道德规范:一些人由于缺乏道德规范,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就会不顾一切地追求利益。

社会因素:
1. 利益驱动:在今天的社会中,许多人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这种社会氛围造成了一种“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念,导致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不择手段,甚至采取违法行为。

2. 制度不健全: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容易出现腐败现象,为受贿犯罪提供了机会。

3. 社会环境不公:在一些地方,社会环境不公,一些人缺乏平
等的机会,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求不公的利益,从而导致受
贿犯罪。

4. 领导干部管理不当: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管理不当,对工
作不力,甚至违规违纪,这样的领导往往会对下属提出高要求,从
而导致下属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综上所述,受贿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要防止和打击这种
犯罪,既要从个体、家庭、企业和政府等多个层面加强管理和监管,又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从而构建一个能够有效防
范和打击受贿犯罪的社会环境。

浅析受贿犯罪

浅析受贿犯罪

浅析受贿犯罪【摘要】受贿犯罪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本文从受贿犯罪的定义、类型、危害、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受贿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损害了公民的权益,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为了有效打击受贿犯罪,加强预防措施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

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工作,不仅是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切实遏制受贿犯罪的蔓延,建设清廉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受贿犯罪、重要性、定义、类型、危害、法律责任、预防措施、打击、预防、加强、必要性。

1. 引言1.1 浅析受贿犯罪的重要性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

受贿现象会导致公共资源被非法侵占,破坏政治生态,损害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

对受贿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和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加大司法力度、强化监督执纪、加强公民教育等手段,才能有效遏制受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全社会都共同努力,形成零容忍的氛围,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构建廉洁清廉的社会风气,实现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

2. 正文2.1 受贿犯罪的定义受贿犯罪的定义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以索取、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行为。

受贿犯罪是一种以腐败行为为主要特征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受贿犯罪的特点在于其行为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受贿犯罪通常包括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三个主要环节。

行贿是指向公职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是指公职人员接受行贿者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和受贿之间充当中介人的行为。

对行贿罪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行贿罪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须赋 予贿赂新 的内容 , 绝不 能使犯 罪分子逍 遥法外 。
望, 行贿人J 以满 足的 , 能起到收 买作用 , J u 便 从而侵 犯了国家工作
I 把贿 赂范 围扩 大为一 切不正 当利益 是同行贿受 贿犯罪作 人 员职 务行 为的不可 收买性 。 . 特别 是非财产性 利益作 为贿 赂 , 因 斗争 , 从源 头上彻底 遏制贿赂 犯罪和 其他腐败 现象 的工作需要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2 0 .0 0 9 1 (下 )
{占 I 缸金 } I
对 纤 贿 罪 的 几 个 问 题 的 思 考

摘 要

沈剑 能
当今 , 受贿犯罪 分子惩 处 了不 少, 但那些拉拢 、 腐蚀 国家工作人 员 的行 贿犯 罪分子却 惩处 的很 少 , 的仍在继续进 有
其手段 更隐蔽 、 狡诈 , 其收买性 远非一 定数额的财物所 比拟 , 从而
表现 出更严重 的腐蚀 性和危 害性 。 ( ) 将向 ‘ 二 不应 I 司 、 业 中工作 的国家工作人 员” 在公 企 行贿一
人们 的需要不仅仅 是物质上 的满足 , 更多的 是精 神上 的满足 , 而 特 别是那些拿 高薪 、 地位 、 中掌握权力 的当权者 , 有 手 他们不再稀
廉 政建设 , 腐蚀 着我们 的干部 , 败坏着社会 风气 。如果我们 固守 们的滨 犯罪情况也 比较复杂 , 有的利 用代 表国家行使经济 管理 陈规, 还仍然认 为贿赂只 能指财物 的话 , 必然会放 纵这些狡猾 的职务便利 , 的利用公 司或企业 中主管 、 就 有 分管、 经管工作 的职 务
行犯 罪, 重危 害着 党和 国家的廉政 建设。 严 对于行 贿分子打 击不力 , 了执法环境 尚 不尽人意 、 除 我们 司法机 关对行 贿的认识

关于贿赂犯罪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贿赂犯罪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收稿 日期 :0 6一O 20 8一l 8
腐败公 约》 以下简 称 《 约》 则 对 此 未 作任 何 规 定 , ( 公 ) 只要是 直接或 间接 向公 职人 员许 诺 给 予 、 议 给予 或 提 者实 际给予该公职人 员本人或 者其他 人员 或实 体 不正 当好 处 , 以使该 公职 人 员在执 行公 务 时作 为 或者 不 作 为的, 便构成行贿 罪 。 . 那么, 以下 案例中 , 被告人章 某某 的行 为是 否构 成 了行贿 罪呢? 19 97年 1 , 0月 禄劝县某 职业 技术学校 与 章某 某签 订 了购 买总 价款 为 3. 元 56原装 计 算 42万 8 机2 5台的购销合 同 , 同约 定 : 某 某 在 订 立合 同的 合 章 1 内把计算 机运 到学校 交货 并安 装 调试 合格 后 , 5天 学 校先付给章某某货款 1. 万元 , 42 剩余货款在三年内付 清。章为规避合同 中关于三年 内付清剩余 货款的约 定 , 后送给该校校 长王某某 现金 15万 元及价值 30 先 . 5 元 的三 A双狮表一块 , 送给 出纳员李 某 某现 金 2万 元 及价值 3 0元 的 三 A双狮表 一块 、 值 30元 的红 云 0 价 5 烟两 条 。因此 , 章某 某提 前 一 年 于 19 9 8年 9月 3 01 3 收取 了货款 。县 法 院 以章某 某 的行 为 已构 成行 贿 罪 , 判处 其有期徒 刑二年 。庭 审中 , 辩护 律师 提 出 : 章某 某 的行 为不是为 了谋 取不 正 当利益 , 其行 为 不 构 成行 贿 罪 。笔 者认为 , 案中 , 本 章某某送 给校 长 和 出纳员钱 物 后 , 前一年 时间 拿到 了 自己依 照合 同约 定 应该 得 到 提 的货 款 , 他谋取 的利 益 既没 有违 反 法 律 、 规 、 法 国家 政 策 和 国务 院各 部 门规章 规 定 , 因为 这笔 贷 款 依 照法 律 规定 及双方约 定 , 是他本来 就应 当得 到 的 , 只不过通 过 送钱 物提前一 年拿到 了而已 , 他拿到 的钱不 是别人 的 , 是 自己 的, 也没 有 多拿 ; 他拿 钱这 一 利 益 的取 得 , 没 并 有损害国家、 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要求提供先付款帮助 或方 便条件 的人员 的行 为也没有违 反法 律 、 规 、 法 国家 政 策和 国务 院各部 门规 章 的规 定 , 长 和 出纳 员提 供 校 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违反的只是双方对付款时间 的约 定 。因此 , 某 某谋 取 的利益 不应 当被 确 定 为严 章 格法 律意义上 的不 正 当利 益 , 不 过 是为 谋 取 正 当利 他 益 而采用 了行 贿的手段 , 并且是在 王 、 二人 的索要 或 李

查处行贿犯罪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查处行贿犯罪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查处行贿犯罪存在的问题及思考行贿罪与受贿罪具有对应关系,是滋生受贿罪的土壤与温床。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受贿案件居高不下,以我院为例,1999年至2001年,共立案侦查受贿案件41件,占总数的89%,因此,研究如何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处的力度,对遏制受贿犯罪势头及控制犯罪本身均有重要意义。

一、查处行贿案件的实践中,存在着“二少一难”的现象。

1、行贿案件立案传唤少。

目前贿赂犯罪十分猖獗,但检察机关以行贿罪立案侦查的案件普遍少见。

如我院三年来共立案侦查受贿案件41件,但无一起以行贿罪立案侦查传唤的,立案侦查甚少,必然形成以通知谈话形式询问涉嫌行贿人居多的局面,而缺乏法律威摄力度,以致于涉嫌行贿人心理压力比较轻松,询间时间大大拉长,导致法定的十二小时以内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2、侦查取证难。

多数情况下,行贿与受贿是一种对合关系,是贿赂犯罪的两个方面。

在查证受贿案件时,行贿人是必然调查的重要证人,特别是在一对一案件中,行贿人供证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行贿人往往拒不作证,给办案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行贿人不作证的原因,除有时是受到受贿人及其亲友的恐吓或利诱外,多数情况下是有其自身的多方面考虑。

一是怕一旦作证会牵连自己,怕自己被司法机关以行贿罪立案查处;二是有的行贿人已经谋取到了所要谋取的利益,对受贿人存有感恩心理,从而不愿作证;三是有的行贿人自知自己是证人而非案件当事人,司法机关难以奈何自己而有恃无恐,拒绝作证。

3、方法措施少。

一方面涉嫌行贿人工作流动性、职业变动性大,对那些主观上试图逃避检察机关,侦查的涉嫌行贿人侦查人员会普遍感到方法缺乏、措施无力、难以对付;仅在今年一年,我局在办理贿赂案件中,就有二起行贿嫌疑人故意躲避、至今仍在潜逃中的情况存在。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很少对涉嫌行贿人以行贿罪立案侦查,因而许多传唤等侦查措施及法律手段都得不到及时、有效使用。

“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的思考

“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的思考

“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的思考作者:杨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0期一、基本案情陈某,某国有医院的药房主任,苏某原系陈某同事,并不熟悉,于2005年下海成为一名药商。

2007年年初,苏某为向医院多推销自己所代理的药品,欲送陈某8万元现金,陈某担心不妥,将该笔钱款当作借款,并于次日出具借条,借期五年。

经侦查机关调查,2007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还陆续向其他多名药商借款共计70万元,均于借款后出具借条,但借期未满。

2013年陈某听闻有关部门正查处医疗系统问题,遂将陈某的8万元借款以及其他借款的本金归还药商。

上述借款先后投资企业,获取利息10万余元。

2012年年末陈某在某大城市购买一套商品房。

二、分歧意见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其一是陈某的行为性质是属于一般民间借贷还是属于受贿。

其二是陈某将借款投资企业从中获取的利息是否可认定为受贿。

关于陈某与苏某的行为属于朋友间的借贷行为,还是经济往来中的行受贿行为,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原因在于苏某虽有行贿的故意,而陈某以借款的名义接受,且及时出具了借条,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关系。

按照贿赂案件认定的通常做法,受贿方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确,则难以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尽管陈某不承认其是收受苏某的贿赂,称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为普通民事借贷行为,由于陈某行贿的主观故意明显,且该笔钱到期未及时归还,可以推定陈某“借款”8万元的行为属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关于陈某将借款投资企业从中获取的利息是否可认定为受贿,同样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多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况不应认定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借款,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法律不能予以禁止。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我国新型受贿行为的司法困境及解决途径

我国新型受贿行为的司法困境及解决途径

浅析我国新型受贿行为的司法困境及解决途径摘要 2007年7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七种新型受贿罪的法律使用问题规定了处理意见,其目的是对层出不穷的新型受贿手段给予有效的打击。

《意见》的出台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难以界定的新型受贿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准确、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

然而,新《意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立法方面,《意见》中的几个条文存在模糊不清、画蛇添足、不合理规定等缺陷,这使得刑法解释技术受到极大的阻碍,需要通过填补漏洞、严密法律条文,制定《惩治贪污贿赂法》等工作对其进行弥补。

本文仅就《意见》带来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型受贿罪司法困境解决途径作者简介:张家铭,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17-02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受贿罪的方式和手段发生了新的变化,往往在经济民事行为社会交往的掩护下更加不易被察觉,被称为“新型受贿违纪、反贼案件”。

2007年7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七种新型受贿罪的法律使用问题规定了处理意见,其目的是对层出不穷的新型受贿手段给予有效的打击。

虽然《意见》对新型受贿罪进行了归类和具体的处理规定,但是个别条文存在缺陷,使得刑事解释工作受到阻碍,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

在立法方面,《意见》中的几个条文存在模糊不清、画蛇添足、不合理规定等缺陷,这使得刑法解释技术受到极大的阻碍,需要通过填补漏洞、严密法律条文,制定《惩治贪污贿赂法》等工作对其进行弥补。

本文仅就《意见》带来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意见》带来的司法困境(一)当前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能否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此类犯罪行为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影响极深,亟待解决。

受贿罪庭审观后感

受贿罪庭审观后感

受贿罪庭审观后感
观看受贿罪庭审后,我深感受贿问题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

庭审的过程充分展现了被告人的罪证和证据链,让我意识到受贿罪是一种不可容忍的行为。

首先,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清楚地表明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违背了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通过收受贿赂,被告人不仅丧失了廉洁自律,也背叛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对公共资源进行了滥用和转移,严重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

其次,庭审中对被告人的辩解和犯罪动机的阐述也使我对受贿罪的本质有了更深的理解。

被告人为了个人利益和权力欲望,不惜违法犯罪,导致了诸多腐败问题的产生。

他们追求金钱、地位和享受,却忽略了自己身为公职人员的义务和社会责任,从而堕落成为社会的败类。

最后,我认为庭审过程中法官的严密审理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利的行使都体现了法治的追求。

在法庭中,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证据和法律权威是裁决案件的首要标准。

庭审中的各项规定和程序确保了公正公平,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通过观看受贿罪庭审,我认识到了受贿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公正的追求。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反腐斗争,拒绝受贿和贪污现象,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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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受贿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贿赂犯罪除了传统的收钱办事之外,又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打击贿赂犯罪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了10种新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活动,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

对此在研究新型受贿犯罪表现形态及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对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查证及预防对策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新型受贿犯罪的表现形态及形成原因两高《意见》明确了十种新型受贿犯罪,笔者将之概括为十种形态:1.交易型。

即《意见》第一条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2.干股型。

即《意见》第二条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3.合作型。

即《意见》第三条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4.委托理财型。

即《意见》第四条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5.赌博型。

即《意见》第五条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6.挂名工资型。

即《意见》第六条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7.他人收受型。

即《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8.实际占有型。

即《意见》第八条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9.上交退还型。

即《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0.期货、期权型。

即《意见》第十条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上述十种新型受贿犯罪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蚀性极强,其产生有深刻的政治、社会和法治原因:(一)从政治层面看,是部分国家权力对市场资源过度集中控制的结果。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处在转型期,国家权力对社会市场资源的控制方式发生变化,这种控制总体讲是市场对资源起配置作用,但部分国家权力依然集中控制着大量市场社会资源。

由于权力对资源的控制,使相当多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手上有了权力寻租的本钱,权力挟带着私利渗透进市场,致使私利严重地侵害着公权。

特别是一些权力部门在制定部门规章、制度时,常常挟带着自己的私利在运行,从而使得私利合法化,进而通过这些规章、制度,迫使相应的企业、个人来进行权力寻租,从而产生权钱交易。

(二)从社会层面看,是市场“潜规则”日渐演化的结果。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市场“潜规则”逐渐演变成新型犯罪手段,且花样不断翻新,其变化主要表现:(1)市场方法被引入进了受贿作案的手段中来。

入股、合作、投资等原本都是市场的方法,现在都成了受贿犯罪的手段。

(2)受贿手段的期货化。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当时不收受贿赂,而是约定离职后再收受其约定的报酬,变“现货”为“期权”。

(3)受贿方式的间接化。

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等贿赂交付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收受,甚至是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收受。

(三)从法治层面看,是受贿犯罪法制过疏的结果。

我国法律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刑法,其对犯罪主体、职务行为以及贿赂物的范围之规定和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皆有法制过疏的问题。

比如,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贿赂”犯罪的标的形态泛指一切“不正当好处”,“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

而对贿赂物的范围界定,我国法律是将其限定为有形的“财物”,这不利于惩治新形势下腐败行为。

二、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与查证《意见》的发布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收取财物的行为。

然而,《意见》所设置的新型受贿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的司法判断标准,也为反贪部门新型受贿的查证工作提出了全新挑战。

(一)低价买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认定与查证《意见》第一条规定了低价买房受贿案件的处理办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实务部门对如何认定“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提出了相对比例说、绝对数额说、数额比例结合说、交易成本说等判断规则。

但上述观点存在不同程度的实践障碍。

笔者认为,反贪部门查办低价买房受贿案件,应着重查询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价格记录,有针对性地分离出超越房地产销售备案价格偏离幅度的“内部优惠价格”,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均值。

市场价格与内部优惠均价之间的交易价格,属于低于市场的价格,但不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能以受贿论处;低于开发商内部优惠加权平均价,符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要求的,应以受贿论处。

以内部优惠加权平均价为标准核实“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不仅能够在查案阶段准确筛选最具受贿性质的低价买房交易,而且有利于合理控制打击面,防止将所有以“内部优惠价格”购买房屋的行为人纳入追究受贿罪刑事责任的范畴。

(二)赌博型受贿的查证困境国家工作人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在行为方式上与直接收取财物基本上没有形式差别,但因出现在赌博场合,借助于赌博的输赢规避了直接收受财物的嫌疑,不仅难以获取有效证据,在定性上也存在较多争议。

《意见》第五条着重从查证方向和认定思路角度,通过几种参考因素综合判断赌博受贿与一般的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但《意见》出台后近半年的司法实践反映出第五条列出的参考因素有的较模糊,难以贯彻执行。

如:(1)尽管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因素是赌博受贿案件中查证要点,但究竟是什么背景和场合才符合受贿罪的语境?(2)赌博时间长短、次数多少等量化指标如何具体控制?(3)输赢钱物的金额大小如何判断?赌博受贿司法解释的困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刑事司法解释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的局限性。

证据形式变化不定、查证方向随机应变、证据规则相对流动性的特点均是司法解释静止化的条文难以有效应对的棘手问题。

故笔者认为,刑事司法解释不应当过多、过深地牵扯证据问题。

指导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实哪些证据、如何使用证据规则并非司法解释的范畴,应当将这部分操作空间留待侦查部门自行酌处。

替代性的指导方案可以是就诸如赌博受贿等疑难刑事案件的证据问题构建体系化的“检察机关案例运用制度”和“审判机关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精品案例引导反贪部门办理查证难、质证难、认证难的“三难”受贿犯罪案件。

三、预防新型受贿犯罪的对策新型受贿犯罪,虽然隐蔽性强,犯罪构成复杂,但随着两高《意见》的出台,对上述问题有了法律适用上的明确。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方面积极预防新型受贿犯罪行为。

(一)深入理解新型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对新型受贿犯罪的理解,关键在于把握权钱交易是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不论受贿的手段如何翻新,方式如何隐蔽,情形如何复杂,只要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从请托人处谋取私利,就是受贿。

纵观《意见》所列新型受贿形式与此前检察机关查办的普通受贿犯罪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都是权钱交易,都是权力在运行中的滥用与扭曲。

为此,《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判断,必须紧紧把握住权钱交易这一本质特征。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在受贿犯罪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已渐成趋势的情况下,两高的《意见》,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必须紧紧把握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理解和判别受贿犯罪行为。

(二)严防权力负面“力”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侵蚀权力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权力可以管理国家、发挥效能、推动社会进步;另一方面,权力如果被异化,变成个人谋私的工具,就会违背人民的意志,阻碍社会进步。

要使权力在正确的法制轨道上运行,就必须严防权力负面“力”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侵蚀。

首先,要建立职业风险意识指引,自觉抵御歪风邪气侵害。

实践中,大量新型犯罪手段产生于市场,从社会上的歪风邪气演变而来。

我们要加强警惕,防微杜渐,要针对不同部门、行业、系统的职业特点,对队伍进行风险指引,明确职业的风险点,树立职业风险意识,自觉抵御社会上的歪风邪气。

其次,要加强伦理道德建设。

不讲伦理道德,就不能矫正歪风邪气的侵害。

要加强自身伦理道德的修养,把物质看轻点,把精神看重点。

要建设家庭伦理道德。

从目前查处情况看,很多职务犯罪是家庭犯罪。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家工作人员要有家庭责任心,要建文明家庭。

要树职业伦理道德。

国家工作人员要有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加强职业修养。

(三)重新审视和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政监督制度从犯罪的原因看,除了受贿人本身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操守外,更重要的是规定公职人员行为方式的体制以及法规、制度的良莠。

不少的部门法规、规范挟带着私利在运行,这给腐败提供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

例如,通过解读临沂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基层农村信用社系统受贿犯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不断拓宽和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信贷领域新问题层出不穷,原有的规章制度已日显陈旧,漏洞百出,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功能,导致基层信用社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容易钻空子,耍手段。

针对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高发的特点,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系统行业规范进行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充实完善,其中就有15件规范被废止,8件被修改。

因此,要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就必须对相关法规、制度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重新审视,在体制、制度上寻找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而设计具备预防职务犯罪功能、保障权力规范运行的各项法规和制度,防止私利侵害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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