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
农合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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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合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医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农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合办)是指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管理和运行的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事务。
第三条农合办应当遵循“服务农民、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依法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四条农合办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落实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合作医疗服务提供机构的工作,开展合作医疗宣传与教育,做好农民参合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五条农合办的组织设置包括办公室、财务科、信息科、宣传科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农合办设有正职领导,具体岗位包括主任、副主任等。
同时设立相关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农合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具体的岗位,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岗位进行调整。
第八条农合办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严格遵守岗位职责,保证农合办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负责制度第九条农合办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并落实到个人。
第十条农合办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农合工作的决策和实施负有全面的责任,应当保证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农合办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各项工作,并对部门工作效果负责。
第十二条农合办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规定进行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农合办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程序。
第十四条农合办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总结工作,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五条农合办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规范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农合办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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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
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乡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
第五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
以市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办)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和健康体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市政府市长任合管委主任;镇、村成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挂靠市卫生局,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办)设立合管站,为市合管办派出机构。
市合管办、各乡镇(办)合管站负责辖区内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按市合管办要求设立合管科,负责本辖区参合农民就诊与结算工作。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工作。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药监局、市广电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乡村信用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
负责全市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制定年度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湖南省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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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湖南省农村合作医疗湖南省农村合作医疗_2017年湖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2003年: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成立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并于当年7月在长沙县、桂阳县、花垣县、涟源市、华容县等5地启动了试点工作。
2004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先后联合下发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关于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和基金的运行年度,规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经县市主动申请,经省政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报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备案,全省新增醴陵市、耒阳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桃江县等9个新农合试点县市并正式启动运行。
2005年:全省新增了浏阳市、宁乡县、茶陵县、炎陵县等29个试点单位,试点县市区数达43个。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保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了基金运行,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各试点县市严格实行基金专户管理,确定各试点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代理基金账户。
2006年: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当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50元。
全省43个试点县市区共覆盖农业人口2463.49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48.43%;参加合作医疗农民1857.20万人,平均参合率75.39%。
9月,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管理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省、市、县、乡四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全省新农合规范管理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7年:全省先后两批新增56个县市区,新农合县市区达99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80.1%,覆盖农业人口4796.9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94.1%,参合农民3935.0万人,平均参合率为82.03%。
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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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受益水平。
第二章新农合组织管理第四条新农合组织管理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包括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新农合经办机构、新农合监督机构等。
第五条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农合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新农合监督机构负责对新农合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新农合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三章新农合基金管理第八条新农合基金是由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资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新农合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条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服务标准、医疗服务价格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新农合医疗服务范围应包括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特殊疾病等,确保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三条新农合医疗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新农合医疗服务价格应合理确定,既要保障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收入,又要保证参合农民的负担。
第五章新农合经办服务管理第十五条新农合经办服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参合登记、费用报销、医疗服务等经办流程。
第十六条新农合参合登记应简化程序,方便农民参合。
第十七条新农合费用报销应建立健全报销流程、报销标准和报销管理等制度。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1febd7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cb.png)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筑府办发[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05]1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利于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小康目标的全面实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97号)、《贵阳市委、贵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及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制度的并轨,率先在全省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目标原则(一)目标从2006年起,在全市农村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现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03d3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9d.png)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80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医改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做好2013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政策2013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
其中,原有24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原则上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二、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经济负担进一步优化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
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进一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
要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将门诊逐步引向乡村医疗机构,将住院主要引向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引导农民合理就医流向,推动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94ff33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69.png)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甘卫基层发〔2014〕498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498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康复中心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网络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对全省新农合业务实施动态跟踪监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网络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对全省新农合业务实施动态跟踪监管,根据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网络包括甘肃省新农合省级平台、金穗惠农新农合“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等在内的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的计算机网络联接。
第三条新农合网络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目标,按照“公开公正、便民惠民、民主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以及与各地各部门互联互通对接协调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是新农合网络平台运行及维护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新农合网络运行、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26b4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75.png)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现就做好2016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6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4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国平均达到150元左右。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妥善做好个人参合(保)费用征缴工作。
已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地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延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贫困人口参合工作。
巩固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5%左右。
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c3fd859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36.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2•【字号】甘政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35号2007年6月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更加便于农民群众就医看病、报销费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全面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新农合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为民所办的“12件实事”之一,对于建立农村居民初级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持续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新农合制度的意义、性质和原则,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真正消除疑虑,自愿参加新农合,使广大农民逐步树立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
二、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省财政、卫生部门要研究制定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核算与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选择信誉好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基金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新农合基金支出双印鉴制度,切实做到财政管钱、卫生管事。
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县级基金专户,再分别划拨到家庭账户,避免家庭账户资金不进基金专户的现象发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1d657b1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d7.png)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随着中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也为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当前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管理不规范、服务能力不足、参保群体不全面等。
为此,我们需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加强管理体制建设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相对薄弱,缺乏统一的政策制定和监管机构。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相关职责,提高管理效能。
具体措施包括:1. 成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政策制定、监管和评估工作。
该机构应由政府主导,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
明确相关政策和制度,规范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框架。
3. 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数据,确保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提高参保群体覆盖率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群体覆盖率不高,需要进一步提高。
具体措施包括:1. 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除了农民外,还应将农村留守老人、农村儿童等特殊群体纳入参保范围,确保他们也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2. 减轻参保负担。
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民,可以适当减免或减少参保费用,提高参保的积极性。
同时,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降低参保费用。
3. 加强宣传工作。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参保的认知和了解程度。
三、提高服务能力目前,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相对匮乏,服务能力较弱。
为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能力,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 增加农村医疗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投入。
鼓励农村医疗机构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加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2. 增加农村医生和护士的培训和岗位补充。
通过定期培训医生和护士,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村卫生室新农合管理制度
![村卫生室新农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b807d25360cba1aa911dae4.png)
村卫生室新农合管理制度村卫生室新农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黑卫农发〔2015〕220号、〔2015〕497号、〔2015〕4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及门诊慢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费用,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中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药费及门诊慢病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充分发挥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基金管理、参合农民报销补偿等具体业务工作。
3、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统筹安排本乡镇具体业务工作。
4、各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宣传动员、基金收缴、参合人员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第六条合作医疗参与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及农场、林场、粮库下岗非在职人员。
第七条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不能参加合作医疗,否则不予以补偿。
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本村村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花名册,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愿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条县、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各级政府配套资金逐项进行登记。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c9e606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0b.png)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甘卫基层发〔2014〕500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50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精神,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5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2015版)》在《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基础上,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甘肃省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甘肃省药品采购目录”等相关文件,广泛征求了省内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实际需求,适当增补了中成药、民族药、陇药和甘肃大输液等地产药品。
二、《药品目录》(2015版)增补药品,参照《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分类标准和使用范围执行。
三、省卫生计生委将于2015年1月30日前完成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平台的更新维护工作,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各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新旧版本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使用与管理的衔接。
要在2015年1月15日前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报销程序全部结算清楚,1月30日后在院病人的诊疗按新的《药品目录》进行结算。
贵州省新农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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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农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农合政策,完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健康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组织、管理、运行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农合的支持力度,保障农民参保权益,促进新农合稳步发展。
第四条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新农合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农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农合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新农合,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障新农合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新农合是一项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标准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农合:(一)年满16周岁;(二)具有户籍或居住证明;(三)愿意参加并按规定缴纳保费。
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费,享受新农合提供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新农合的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和政府补助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新农合的参保资格和退出条件由各级人民政府明确,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二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自己就近的乡镇卫生院、农村医疗机构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享受新农合提供的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新农合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十六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
第十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监督制度,实行账目清楚、使用规范的管理。
第十八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密切配合乡镇卫生院、农村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及时就医。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基妇发[2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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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基妇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的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
为了实现“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行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试点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协调、及时总结、相互交流,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通过典型示范,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奠定基础。
各地在确定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时,要从当地政府对农村卫生重视程度、地方财政状况、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态度、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在确定试点县(市)的工作过程中,要避免盲目追求试点县(市)数量,并注意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区别和衔接。
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尽快成立省、地(市)级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章立制,明确职责,保证人员、经费到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三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b220cd63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0a.png)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NCMS)是中国农村地区基层医疗保障制度的一种形式。
它在2003年启动,旨在解决农村地区居民医疗保障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NCMS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NCMS,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案。
一、加强政策制定和监督1.明确政策目标:制定明确的政策目标是管理NCMS的首要任务。
政策目标应包括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权益等。
2.制定合理政策措施:针对当前NCMS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
比如,制定统一的报销标准,规范医保支付方式,促进医院与农民医保基金的合作等。
3.加强政策监督和评估: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优化基金管理和使用1.加强基金筹资: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增加农民缴费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多元化的基金筹资机制,确保医保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规范基金流转:建立健全农民医保基金的流转机制,确保基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平。
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3.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和报销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支付效率。
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虚高。
三、完善服务机制和质量监管1.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建立农村居民就诊转诊机制,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医院和医生行为的监管。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
3.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和电子报销系统。
提高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1.加强宣传工作:加大对农民医保政策和权益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9d66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42.png)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障我市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7〕3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钦州市范围内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县区,是合作医疗运行中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新农合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钦州市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六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有关新农合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七条工作目标:2007年,新农合制度覆盖全市农民。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将建立新农合制度纳入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并将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状况研究
![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状况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bba4353b43323968011c9258.png)
3 1 新 农 合制 度 稳 步发 展 .
自试 点 运 行 以来 , 农 合 制 度得 到 社 会 、 民广 泛 认 可 , 新 农 参合
湖 南 省桂 阳 县 的一 般 情况 、 经济 财 政状 况 、 卫生 服 务及 健 康指 标 等 基 本 情 况 ;0 6 至 2 0 年 该县 新 型 农 村 合作 医疗 的运 行情 20年 09
住 院 补偿 受 益 面 为 3 6 %( 院补 偿 受 益 面 = 院 补偿 人 次 数 / .4 住 住 同 期 参 合人 数 X 1 0 ;0 7 桂 阳 县 住 院 补偿 2 8 万 人 次 , 院 补 0 %)2 0 年 .2 住 偿 受益 面 5 4 %; 0 8 . 0 2 0 年桂 阳 县 住 院补 偿4 7 万人 次 , 院补 偿 受 .l 住
新 型 农 村 合作 医 疗 ( 称 新 农合 ) 度 是 由政府 组 织 、 简 制 引导 , 支 持 , 民 自愿 参 加 , 人 、 体 和 政 府 多 方 参 与 筹 资 , 大 病 统 筹 农 个 集 以 为 主 的 农 村 医 疗 互 助 共 济 制 度 。 中央 、 务 院 为 解 决 农 村 农 民 党 国 看 病 就 医 问 题 而 建 立 的 一 项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 实 现 “ 人享 是 人 有初级卫生保健” 目标 的 重 要 内 容…。 年来 , 农 合 工 作 取 得 了 近 新 显 著 成 效 , 实施 的过 程 中也 产 生 了一 系列 的 问题 , : 农 合 给 在 如 新
湖 南郴 州 4 3 0 ;4 南 京晨 光集 团 江苏 南 京 200 .
4 3 0 2 00
3 北 湖 区新 型农 村 合作 医 疗管 理 办公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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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桂合管委发…2012‟1号━━━━━━━━━━━━━━━━━━━桂阳县2012年乡村医疗机构新农合“15+100”补偿模式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运行效益,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引导参合农民及时、合理就医。
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15+100”补偿模式的基本内容我县参合农民在县内乡镇卫生院与定点村卫生室看门诊时,最多交15元钱可以看一次门诊,费用少于15元的按实际交费,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时,交100元钱可以住一次院,其余费用由新农合补偿,属意外伤害的除外。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目标。
以新农合资金总量增加为前提,以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统一集中核算为基础。
门诊统筹资金总量全县统一预算,县内统筹使用。
实行县、乡、村医疗机构分级医疗,加强医疗质量监管,确保群众得实惠和农合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三、“15+100”补偿模式的实施办法(一)15元门诊门诊补偿遵循“县级统筹管理,医疗机构限额包干”的原则。
(1)补偿范围参合农民因病在本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单次门诊费用超过15元的可获得门诊医疗补偿。
补偿范围为实行药品零差率后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辅助检查和医疗服务的费用。
(2)补偿程序1、普通门诊每人每次最多自付15元,超过部分由新农合补偿,以月为单位计算,中心卫生院(含参照中心卫生院管理)、一般卫生院与定点村卫生室月门诊次均费用分别控制在45元、40元和30元以内,每人次分别最高补偿30元、25元和15元,不足30元、25元或15元的按实际补偿。
参合患者凭户口簿、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就诊和办理补偿手续。
补偿资金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2、医疗机构审核员凭户口簿、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核实申请补偿人员身份。
3、建立手工台帐。
①填写《门诊费用补偿登记表》;②门诊收据(计账联)、处方等资料存乡镇卫生院。
4、建立电子台帐。
医疗机构审核员将补偿信息录入新农合门诊补偿管理系统。
5、乡镇卫生院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补偿资料报乡镇合管办汇总初审。
乡镇合管办初审后报县合管办复审。
县合管办按审核后的补偿金额通过网上银行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2的银行账户。
定点村卫生室于每月底将补偿资料报乡镇卫生院汇总初审。
卫生院初审后报乡镇合管办复审,再上交县合管办。
县合管办按审核后的补偿金额通过网上银行拨付到乡村医生的银行账户。
(3)费用的控制县合管办将根据乡镇卫生院及定点村卫生室的参合人口与业务量分别核定全年门诊统筹指标,实行总额预付制。
全县门诊统筹资金总量按参合人次每人40元预算,其中36元作门诊统筹资金总量预算,4元作调节金。
门诊次均费用以定点医疗机构为单位核算,控制在指标内的,县合管办全额拨付,超过指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每月考核一次,年终结账。
(二)100元住院1、补偿范围参合农民因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不属意外伤害外的,住院期间的一切诊疗费用及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全部纳入补偿范围。
2、起付线和补偿比例的设置参合农民因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100%。
因意外伤害住院的补偿比例为80%。
3、费用控制根据县合管办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服务协议规定,卫生院人次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关于核定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2012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桂合管办函…201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否则,按服务协议予以扣款处理,不允许挂床住院,经查实属挂床住院的,将按服务协议严肃处理。
4、补偿程序3参合农民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先由卫生院审核员确认其真实身份,将患者户口簿、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复印,再由乡镇合管办审核员审核,填写实名查验单,属于五保户住院的将五保证件复印,按《桂阳县农村五保户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补偿方案》(桂卫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参合农民办妥相关出院手续后,补偿款实行“即付即补”,由卫生院垫付,再由县合管办将补偿款通过网上银行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账户。
四、“15+100”补偿模式的监督管理(一)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县卫生局和县合管办、乡镇合管办要负责对新补偿办法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定期对医疗机构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和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规范行为,要分析原因,督促整改。
要对门诊统筹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确认;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实行一体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知情、认可,满意。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乡村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必须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和收费有收据。
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要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项目收费标准》、《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上墙公示,每月公示合作医疗门诊与住院病人补偿情况。
乡镇合管办应每月公示本乡镇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县合管办和乡镇合4管办应对外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
对投诉事项要及时调查、回复,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上级有关新农合的规定严肃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在《桂阳县2012年乡村医疗机构新农合“15+100”补偿模式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附件:桂阳县2012年乡村医疗机构新农合“15+100”补偿模式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一月一日5附件桂阳县2012年乡村医疗机构新农合“15+100”补偿模式实施细则根据《桂阳县2012年乡村医疗机构新农合15+100”补偿模式实施方案》第四项第六条之规定,制定本细则,对《桂阳县2012年乡村医疗机构新农合15+100”补偿模式实施方案》未尽事宜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定点村卫生室的认定(一)本办法中所指定点村卫生室是指经县合管办审核认定,为参合农民提供门(急)诊医疗服务及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的村级医疗机构。
(二)确定定点村卫生室的原则是:自愿申请、具备资质、一村一室(乡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不设)、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定点村卫生室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设置规划、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并取得县卫生局核发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按时年检合格。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乡镇合管办和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与领导,参与所在地公共卫生服务,自愿申请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主动配合与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督查和考核。
(4)需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留观室四室分开设置。
(5)建立健全与新农合管理相适应的医疗、药品、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乡镇卫生院在人、财、物上实行一体化管理。
6(6)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
(7)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好,近两年无医疗事故发生。
(四)申请定点村卫生室需提供以下材料(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室审批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定点村卫生室的认定程序(1)乡村医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审核后,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室审批表。
(2)乡村医生持审批表,交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涉及一村多室的由村委会与乡镇卫生院共同商定,择优确定一所为申报对象。
(3)乡镇卫生院根据村委会意见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4)乡镇政府根据乡镇卫生院意见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乡镇卫生院将本乡镇申报对象的审批表收齐后统一上交县合管办。
(6)县合管办对各乡镇卫生院上交的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查看,审查合格后,通知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督促申报对象按四室分开,对卫生室进行改造。
(7)乡镇卫生院认为申报的卫生室改造符合条件后,报告县合管办,由县合管办对其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当场予以认定,不合格的需继续改造,直至验收合格后,才予认定。
(8)县合管办将定点卫生室的认定结果交县卫生局进行备案,公布定点资格,村卫生室增挂“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室”标牌与相关上墙制度。
7(六)定点村卫生室与县合管办签订《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服务协议书》,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全年门诊统筹指标、补偿办法与标准、违约责任追究等,协议一年一签。
二、定点村卫生室的管理(一)定点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五个统一”管理。
(二)对定点村卫生室实行动态管理。
县合管办每年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检查评估,在征求乡镇合管办与乡镇卫生院意见的基础上,评估合格的可以续定,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的定点资格。
(三)定点村卫生室要切实承担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四)定点村卫生室要按规定公示物价、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公示管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病人的补偿情况。
(五)定点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等内容,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如属于定点村卫生室的责任,承担完全责任。
(六)定点村卫生室需严格执行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处方书写的真实性。
(七)定点村卫生室必须建立药品进出台帐,药品必须报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确保药品质量,严禁使用假、劣药品,过期药品及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
(八)定点村卫生室要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积极落实便民措施,不推诿或截留病人,经门诊治疗三天仍不能明确诊断者,应转上级医院治疗。
8(九)乡镇卫生院需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合作医疗工作,一名合作医疗专干具体负责定点村卫生室门诊补偿资料的收集、初审和监管工作,对定点村卫生室的监督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十)乡镇合管办、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管理与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有关新农合政策宣传工作。
医务人员要准确掌握新农合业务知识及相关政策,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每年集中培训不得少于2次。
(十一)乡镇合管办对定点村卫生室的监督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乡镇合管办按时将上个月的门诊报账资料,经审核后整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