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解释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https://img.taocdn.com/s3/m/8b436c98524de518974b7d16.png)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一)、存在医患关系;(二)、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三)、医方的上述过错造成患者以下损害后果;(四)、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的构成需要双方构成医患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医疗损害常常表现为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利益遭到损失。
现在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不少负面消息被新闻媒体报道出来,导致医务人员受到人身攻击等等行为,其中,也存在着一些误解,因为医疗损害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医疗损害构成要件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医疗损害概念简述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构成要件(一)、存在医患关系患者对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
(二)、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包括: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2、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3、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4、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5、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6、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7、未尽合理检查义务;8、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
(三)、医方的上述过错造成患者以下损害后果1、死亡。
2、身体损害。
身体损害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组成人的身体的躯干、肢、组织及器官受到损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发挥的。
二是虽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体、器官受到损坏,但却致其功能出现障碍。
如大脑受药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碍。
3、、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6432e567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d6.png)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和约束的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医疗行为中可能引发的损害责任以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损害的定义及种类1.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的情形。
这种损害可以是生命健康方面的,也可以是经济利益方面的。
1.2 医疗损害的种类:医疗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身体伤害、疾病恶化等,而间接损害则是指医疗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2.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生、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
医生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医疗机构则对医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相关人员如护士、药师等也可能对医疗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医生的专业水平、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以及患者的自身因素等。
一般来说,医生应当按照医疗行为规范进行操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工作。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条件3.1 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需要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
过错行为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行为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3.2 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还需要证明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
3.3 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还需要证明患者确实遭受了身体、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上的损害。
这需要通过相关的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4.1 不可抗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2843a9c3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ef.png)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性质,人们经常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医疗损害,有时可能是轻微的,有时可能是严重的。
损害包括身体伤害、情感痛苦、精神折磨,也可能是严重的财务破坏。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中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它往往是由于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失误导致的;但也可能是由于药物、设备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所引发的。
这种伤害可以产生直接损害,而且还可能产生长期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临床行为,二是医疗不当行为,三是损害连接,四是损害结果。
首先,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即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适用的就医标准。
其次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是否不当:即医疗行为是否与期望的判断精度有出入。
再次,必须确定损害与行为的关系:即损害是否可以直接归因于医疗行为。
最后,必须确定损害结果:即损害是否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
此外,当调查医疗损害事件时,还需要确定医疗行为带来的实际损害程度,即损害的严重性。
评估损害程度,是确定损害赔偿程度的基础之一。
在确定损害赔偿程度时,应当依据病患的身体伤害程度、恢复时间长短、人生规划和感情损失等因素来评估,最终给出合理的医疗损害赔偿金额。
由此可见,要确定一起医疗损害事件,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临床行为、医疗不当行为、损害连接和损害结果。
在调查和确定赔偿金额时,必须考虑病患的身体伤害程度、恢复时间长短、人生规划和感情损失等因素,并对损害程度进行客观评估,以便给出最合理的赔偿金额。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临床行为、医疗不当行为、损害连接和损害结果;在赔偿时要考虑病患的身体伤害程度、恢复时间长短、人生规健和感情损失等因素,并对损害程度进行客观评估,以便给出最合理的赔偿金额。
此外,提高医护人员的临床技能水平,改善医院的管理等,也能避免医疗损害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利益。
总之,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临床行为、医疗不当行为、损害连接和损害结果;在赔偿时要考虑患者的身体伤害程度、恢复时间长短、人生规划和感情损失等因素,并对损害程度进行客观评估,以便给出最合理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23645c67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e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技术不当等原因,对患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相关医疗规范、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2.医疗技术不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必要的医疗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3.损害结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如身体伤害、经济损失等。
4.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2.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如错误的诊断、手术失误等,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3.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的情况,患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1.协商解决: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赔偿协议。
2.仲裁申请:患者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起诉: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医疗损害及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及处理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8974b60b14e852458fb57fc.png)
一、医疗损害概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医疗损害概述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 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 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 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医疗损害概述
(五)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 疗规范的诊 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的预防
一、医疗损害概述
(二)医疗损害相关立法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7年6月29日 国务院
❖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1988年 卫生部
一、医疗损害概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国务院2002 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 主要法律依据。
1. 主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洗衣工/救护车司机) 2. 客体:具有生命健康权的自然人 (不包括胎儿) 3. 主观方面:主观过失 (粗心大意/ 盲目自信) 4. 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0a201be7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28.png)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医疗损害名词解释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普及,医疗损害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医疗损害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导致患者的健康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
医疗损害有时也被称为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涵盖了很多不同的情况和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损害类型的解释:1. 误诊: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或症状进行错误的判断或诊断。
误诊可能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或接受错误的治疗,进而造成疾病的恶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后果。
2. 药物错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错误地开具、配发或使用药物。
这可能包括错误的药物剂量、药物配方或药物种类。
药物错误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过敏反应或者在治疗效果上受到影响。
3. 手术事故:指在手术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可能是由于医疗器械问题、手术团队的失误或其他因素导致的。
手术事故可能包括手术部位错误、术后感染、内部组织器官损伤或器官功能障碍等。
4. 医疗器械故障:指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不正常操作。
医疗器械故障可能导致患者的治疗效果降低,或者带来额外的风险和伤害。
5. 医疗文件记录错误:指医务人员在患者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文件中记录错误或遗漏关键信息。
这可能导致患者接受错误的治疗或者被延误治疗。
6. 传染病传播:指在医疗机构或者医疗过程中,传染病病原体的传播导致患者感染或者传播给其他医务人员或患者。
这可能是由于卫生措施或消毒程序不当所导致的。
以上只是医疗损害的几个常见例子,实际上,医疗损害可能还涉及到其他许多方面。
医疗损害对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是一种痛苦和伤害,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和责任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防止和处理医疗损害问题,社会和法律机构都强调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系统,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同时提供有效的投诉和索赔渠道。
患者也应主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积极参与医疗决策和治疗过程中。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816ed6af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f7.png)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给患者、医生以及整个医疗行业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医疗损害的界定医疗损害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造成患者健康状况或身体、精神功能上的异常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疾病恶化、并发症等。
二、关于医疗责任的认定医疗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因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导致患者发生医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患者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违约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等要素进行认定。
三、关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患者主张医疗损害存在的,应当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
医务人员对于未明确证明无过错或者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医务人员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可以根据常识判断、专家鉴定或者书证等方式进行认定。
四、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合理范围医疗损害赔偿应当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直接经济损失;因医疗损害导致的心理痛苦、精神损害等非经济损失;适当考虑患者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确定的生活习惯费用;医疗事故造成的残疾或者死亡,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精神痛苦抚慰金等。
五、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程序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认定事实,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分摊的原则”。
医疗纠纷的决定应当充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医生合法权益。
六、关于医疗纠纷案件中医务人员的“双重责任”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一方面有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当为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技能,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bd93df58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ea.png)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或不当操作,导致
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现象。
医疗损害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治疗性
损害,即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二是诊断性损害,即因诊断
错误或延误而导致患者健康受到影响;三是预防性损害,即因未能采
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导致患者健康受到影响。
医疗损害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手术失误、药物过敏、感染、误诊、
延误治疗等。
手术失误包括手术部位错误、手术器械残留等;药物过
敏则可能导致皮肤过敏反应、呼吸困难等严重后果;感染则可能导致
切口感染、院内感染等;误诊和延误治疗则可能导致错失最佳治疗时机,使患者健康恶化。
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
的赔偿责任。
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要求,医疗机构
应当积极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也建立了医
疗事故鉴定制度,对于医疗纠纷进行鉴定,以确定责任方和赔偿金额。
为了避免医疗损害的发生,医护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
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患者也需要积极配合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保
持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自己的身体情况。
同时,在选择医院和医生
时也要谨慎选择,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治疗方式。
医疗损害的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的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64cc6909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e1.png)
医疗损害的名词解释医疗损害是指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失或错误操作导致患者在诊断、治疗或护理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
医疗损害是一种严肃的问题,它可能给患者和家庭带来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经济负担。
医疗损害的种类和程度各不相同,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诊断误差:医生在对疾病进行判断时出现错误,导致延误或错误的治疗方案。
诊断误差可能导致患者的疾病恶化或错过了及时治疗的机会。
例如,将一种病症误诊为另一种导致错误的治疗计划,或将某种疾病的症状忽视导致延误诊断。
2. 手术操作失误:医生在手术中出现技术失误,例如手术不当、手术过程中切割错误的组织或器官等等。
这种失误可能会导致患者的身体受到损伤,甚至造成永久性的伤害。
3. 药物错误:医生、护士或药师在开处方、配药或给药过程中犯下错误。
例如,错误的剂量、频率或药物选择可能会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或过敏反应。
4. 技术操作失误:医护人员在操作医疗设备或使用医疗器械时犯下的错误。
例如,使用不洁净的器械导致感染,或操作错误的设备导致对患者造成伤害。
5. 不当使用疗法: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选择了不适合的疗法,或者对患者进行了不必要的操作。
这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或者增加患者的痛苦和风险。
医疗损害具有以下特点:1. 存在合理的标准:医学行业有一套合理的标准,医疗实践应该遵循这些标准。
当医生或医疗机构未能达到这些标准时,就可能造成医疗损害。
2. 主观性和客观性:医疗损害的判断除了根据事实和证据,也会依赖于专业人士的主观判断。
因为医疗损害的评估需要考虑医生的专业背景和知识,以及其在相应领域的经验。
3. 赔偿责任:医疗损害往往会导致患者面临巨大的经济负担,因此医生或医疗机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通常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以确保受害者和他们家庭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受害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医疗损害责任解读》课件
![《医疗损害责任解读》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075e352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cc.png)
医疗机构或第三方调解机构应根据 调查结果,出具医疗损害责任认定 结论。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医疗过错 Nhomakorabea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 动中存在过错,如违反诊疗规范 、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
诊疗义务等。
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 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医疗 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
原因之一。
损害结果
患者因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的人身 损害,包括死亡、残疾、组织器
官损伤等。
04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医疗损害责任中最常见的承担方式,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对患者因医疗过错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如医疗费、误 工费、护理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患者因医疗过错造成的精神痛苦进行赔偿,如因医疗过失导致 患者死亡或残疾,给患者家属带来的精神痛苦。
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专家鉴定、司法鉴定等方式证明因果关 系的存在。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病历资料,以便 在争议发生时进行举证。
03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机构
01
02
03
医疗机构内部调查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 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 疗损害责任进行调查。
第三方调解机构
02
这种损害既包括因诊疗行为直接 造成的患者身体上的伤害,也包 括因诊疗行为间接引起的患者其 他方面的损失。
医疗损害的类型
医疗技术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
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或 技术操作不当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伦理 规范,如未履行告知、保密等义务, 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损害的定义是什么
![医疗损害的定义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54dd1427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5f.png)
医疗损害的定义是什么近来有许多⼈都对医疗损害的定义是什么⽐较感兴趣,但其实⼤多数⼈对医疗损害的定义是什么都不太了解,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给⼤家带来帮助。
⼀、医疗损害的概念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对就医患者造成⾝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员的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调整;因医务⼈员的⼀般过失⽽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分类及归责原则1.医疗技术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法的选择,医疗损害治疗措施的执⾏,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准的过失⾏为。
医疗技术损害适⽤过错责任原则。
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般情况下,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医疗⾏为存在技术损害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负担。
在适⽤过错责任原则时存在特殊情况,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员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1]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医疗伦理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员从事各种医疗⾏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继续治疗等,⽽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为。
医疗伦理损害适⽤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已经履⾏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解释范文
![医疗损害解释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c0a13456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a0.png)
医疗损害解释范文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是指在一般医疗行为中,由于医疗人员的失误、疏忽或者正
常的医疗行为产生的损害,包括给患者身体造成的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心
理痛苦等负面影响。
二、医疗损害的形式
1、身体损害
身体损害是指医疗行为中因诊断、处理不当,或者药品、器械使用不
当而造成的身体伤害等。
这类损害包括身体耗损、残疾、死亡等。
2、心理损害
心理损害是指经历医疗损害对患者的心理上的伤害,包括痛苦、绝望、忧郁、焦虑、抑郁等情绪以及对身体形象造成的影响等。
3、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治疗和康
复所涉及的物质费用,以及由医疗损害造成的人身伤害而产生的费用,还
包括支付给患者补偿金等。
三、医疗损害的原因
1、诊疗不当
诊疗不当是指医生在诊断患者时,比如未能正确识别病因、未能了解
患者的整体情况等情况下,处置不当而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的原因。
2、药品的使用不当
药品使用不当是指在患者用药的过程中,由医疗人员未正确按照药品注意事项开具处方、未正确用药,或者因医院未能完善药品监管等,而造成患者出现药物副作用或药物毒副作用等。
3、技术不当。
医疗损害责任的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责任的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ff2b4f2d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14.png)
医疗损害责任的名词解释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医疗行为引发的患者伤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和行为。
而患者伤害则是指因医疗行为而导致的个人、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
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即使在医务人员按照医疗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的情况下,也无法完全消除医疗风险。
因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存在一定的风险。
然而,当医疗行为超出了合理的界限,或者医务人员存在疏漏、过失、违规操作等情况时,患者可能遭受到不可预料的损害。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框架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被要求对其行为所导致的患者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应当保持高度的谨慎和专业的医疗技术,确保医疗行为符合标准和规范,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适当的预判和处理。
2. 信息披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充分的、真实的医疗信息,包括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风险预警等,以便患者能够做出知情决策。
3. 赔偿责任:当患者因医疗行为而受到伤害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患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精神上的痛苦和痛苦、以及其他间接损失等。
4.道德责任: 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包括对患者诚信、敬业,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权益等。
在中国,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和《医患关系若干重要问题的规定》等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治疗患者过程中的规范和责任。
另外,相关法规还设立了医疗纠纷解决机构,以便当事人在发生医疗争议时能够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
然而,医疗损害责任事关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发展,所涉及的医疗技术、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等方面非常复杂。
因此,为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在当前的医疗体系改革过程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和解决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7be27dc7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82.png)
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伤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合用本法人身伤害赔偿的普通规定。
三、医疗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伤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允许权。
自我决定权——特殊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允许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伤害事实——伤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伤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允许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允许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允许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者抛却——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者抛却知情允许权,如抛却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允许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16bb6a87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51.png)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主要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
该解释于2024年6月30日发布,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介绍。
《解释(三)》主要围绕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
该解释共有六个部分,分别是一般规定、医疗损害的认定、医疗损害的举证和证明、法定的患者负担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认定和相关诉讼程序。
在一般规定部分,解释对医疗机构应当出庭的方式、医疗机构担责与医务人员担责、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在医疗损害的认定部分,解释明确了医疗损害的定义,包括身体伤害、器官损害、机能障碍、生活能力障碍、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家庭关系损害等。
并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解释。
在医疗损害的举证和证明部分,解释对原告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医疗记录的使用、鉴定机构的选择等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解释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有举证的责任,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在法定的患者负担和医务人员的责任部分,解释对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赔偿的上限进行了规定。
解释明确,在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认定部分,解释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医务人员未尽到护理职责、过失治疗、手术操作错误等情况。
在相关诉讼程序部分,解释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管辖权、证据保全等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总的来说,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解释(三)》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解释,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有助于确保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04b9ab49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ef.png)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中,我国借鉴了法国侵权法关于医疗科学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的分类方法。
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人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对病人治疗措施的执行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有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也应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1/11 为的时候,没有对病人履行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没有给病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建议,没有保守和病人病情有关的秘密,或者没有取得病人的同意就采取某些医疗措施或者停止继续治疗等,从而违反职业良知或者医疗职业伦理上应该遵守的规则,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证明,由患者即原告负责证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把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医疗机构承担,如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失,必须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和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的概念
![关于医疗损害的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f080045a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41.png)
关于医疗损害的概念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或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或疏忽导致患者身体或精神方面遭受损害的情况。
医疗损害是一种医疗事故,可能会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后果,包括身体痛苦、经济负担、精神痛苦以及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信任失去等。
医疗损害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主观损害和客观损害。
主观损害是指导致患者身体或精神健康受损的行为,例如手术失误、错误的药物治疗、错误的诊断等。
客观损害是指由主观损害导致的实际损失,例如医疗费用的增加、工作能力的丧失、残疾的出现等。
医疗损害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这取决于损害的程度和对患者身体、精神和经济状况的影响。
医疗损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原因和责任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行为是导致医疗损害的重要因素。
医生可能因为疏忽、疲劳、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而犯下错误,医疗机构可能因为管理不善、资源不足或制度不健全而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
另一方面,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个人习惯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知识和理解程度也会对医疗损害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
在处理医疗损害问题时,法律有一系列规定来保护患者的权益。
例如,医疗事故应及时报告、调查和记录,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赔偿和补救措施,患者有权要求医生和医疗机构提供详细的病历和治疗记录。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独立的医疗事故调查机构,来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挑战和难点。
在一些情况下,患者可能难以证明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失或疏忽,医疗机构可能会采取措施来掩盖医疗损害的事实。
此外,患者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得赔偿时,可能面临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
为了预防和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医生和医疗机构应加强专业训练和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其次,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确保医疗行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患者和家属也应提高对医疗行为的知识和理解,积极参与治疗决策和过程。
总之,医疗损害是一种医疗事故,可能给患者和其家庭带来严重的后果。
医疗损害解释
![医疗损害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63af485308a1284ac9504309.png)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17〕20号)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https://img.taocdn.com/s3/m/4dc4972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b8.png)
医疗损害鉴定什么是医疗损害医疗损害指因医疗活动或医疗机构失职、疏忽或过错,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伤害。
医疗损害一般分为两种:1.病情恶化,指医疗活动导致患者疾病严重程度加剧或病情加重。
2.误诊、漏诊,指医生未能及时或准确地诊断出患者的疾病,而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或错失治疗机会。
医疗损害的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和鉴定的评估过程。
医疗损害鉴定主要分为下面几个部分:1. 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包括病人的主要病历、检查结果、手术记录、抢救记录等。
鉴定医师通过深入研究这些信息以及广泛的文献调查和知识搜寻,来确定医院是否存在疏忽、疏漏、错误或过错。
2. 医疗损害鉴定的标准医疗损害鉴定的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在医疗损害鉴定的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纠纷的责任进行判定,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
3. 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如下:1.病人说明情况:病人在进行鉴定前需要说明自己身体的基本情况及对待医院的称谓。
2.医院说明有关情况:医院需要公正而客观地阐述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从而明确事故责任所在,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3.医疗损害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对灾难所造成的损伤的原因、程度、可能性、治疗、预防、后果等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
4. 医疗损害鉴定的作用医疗损害鉴定的作用如下:1.依法维护病人合法权益:医疗损害鉴定旨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
2.促进医疗事故的防治:医疗损害鉴定可以通过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和评估来推动医院进行防范和治理,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3.客观评估医疗技术的水平:通过对医疗损害的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促进医院改进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
结语医疗损害鉴定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仅能保护病人的权益,还能促进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技术的提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17〕20号)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第七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第十条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第十三条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
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第二十六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