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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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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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大学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形式1.课程考核内容应当符合课程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其中,必须包括理论知识、应用技能、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报告、项目等多种形式。
2.考核方式为百分制。
每个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卷面成绩等细节应制作公告,明确告知学生。
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
3.大学应该鼓励多元化的开放式考试,如自由发挥,表演,实操等方式,这样更利于学生的创造性和实践性。
二、考核程序1. 教师应当在课程开课前确定课程的考核分值分配方式,编制考核试卷和评分标准,并且及时公示。
2. 课程考核时间应在教学进度安排中明确,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
3. 考试成绩应及时录入,汇总排名。
考核成绩要及时公示,提供复查机制。
4. 有关考核成绩的异议处理,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证据,及时公正处理。
学生提出异议时,可申请复查。
三、作弊处理1.任何参加考试的学生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试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禁止学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进入考场。
2.如学生被发现作弊,教师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罚款或者零分处理。
3.学生如对零分或罚款处罚有异议,可以对她们提起申诉。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有事实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证据的证明材料。
4.学生提出申诉的班级管理层可以报教务处进行申诉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处理。
四、达成绩优秀学生的表彰与奖励1. 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定,并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予以评定。
2. 为了鼓励学生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功实践以及表扬先进和模范,学校可以制订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等激励机制,并予以宣传。
3.别的,若课程涉及专业实践环节,学校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实践项目等,强化学生学习动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全面推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c52dcf1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e1.png)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总则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了坚持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工作的领导第一条教务处是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原则上全校通识课、跨学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和不跨学院的学科基础课,在考试周之前安排考核的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在考试周安排的考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并对本单位教师确定的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各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有关考核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引导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章考核的类型与方式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安排,课程考核的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束性考核,平时考核可采用课堂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平时测验、参与课堂互动及演讲情况等多种形式来评定平时成绩。
结束性考核(以下统称为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根据课程性质也可采用笔试、口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实践操作、设计等几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印制第六条课程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各课程考试命题时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试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考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f22d9aa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9d.png)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培养计划内学生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状况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协调各开课学院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实践教学环节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大学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及格要求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进行;其他无明确具体规定的课程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第七条由于考核时间安排不同,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小论文、报告、口试、口笔试兼用、上机、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的考核可以一种或数种方式混合进行。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教师评阅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九条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短学期的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计划要求及学院的统一安排,形式可灵活多样。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及学院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进行,并将具体考核安排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所有课程不得先于学校规定时间,提前举行考核。
凡因客观理由确需提前考核的课程,须经任课教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再由学院审核后,统一汇总《提前考核课程目录》,并上交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50分钟。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d62e4f9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d3.png)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成院教(20XX ) 144号为规范学生课程考核的全过程,有利于课程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监控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一)课程考核是指对学生修读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所进行的考核,其目的是为了评定学生通过课程(含实习、实验、毕业设计等)学习,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反馈教学信息、,核实教学效果,评估教学质量。
(二)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是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二、考核的内容和形式(一)考核的内容课程考核的内容,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来确定。
(二)考核的形式课程考核的形式除笔试外,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特点,采用其它形式,如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口试、作品、实际操作等。
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可分为开卷和闭卷两种形式,以开卷形式进行的笔试,应在试卷的醒目位置标明“开卷”二字,并准确说明可使用资料的范围。
三、命题和审题(一)课程考核试题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命A、B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并确定一套作为当前学期的课程考核试题,另一套备用。
每套试题应包括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命题要求1.试题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体现课程的重点、难点,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来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分布及其权重。
2.试题编制应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既有较全面的知识点覆盖,乂兼顾对学生能力的考核, 试题中应具有提高性、灵活性、前沿性的内容。
基础知识题、综合运用题、提高题的比例应合理搭配。
3.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同一专业相同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试题三年内重复率不得超过10%;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试题要与知识的更新和专业的发展相结合进行相应更新。
4.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试卷应采用统一规格的试卷纸(附件一)格式。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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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各类高校。
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考核,是指开设在本科层次的课程中,要求学生通过考试来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考核应体现课程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实用性,既要考验学生基础知识,又要考虑综合素质和动态性,以回应课程目标、核心素养和知识技能要求。
二、考试内容1. 考试内容应当围绕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主题、目标和核心素养进行设计。
不同教学环节(如理论和实践、课堂教学和实习)应根据不同要求推进考试并综合评价。
2. 考试形式可选测验、答辩、论文等,应根据学科特点、教学目标、教学环节合理选择。
考试时间、题目质量、评卷方法、测试方式等应公正公正公开。
不允许不合理的考试形式、考试难度、题目答案设计等影响统一公平的考试质量。
三、考试程序1. 考试安排应在公告上注明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考试教室、考试范围、注意事项、允许用辅助工具、整体标准、考试要求等。
2. 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考试签到,迟到者不得入场。
考生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应向教务处申请。
3. 布置试题应严谨、科学,考虑到课程目标和学科特点。
注意试题质量和命题质量评估。
4. 批改试卷时,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严格评分,如发现评分不合理,实行统一公正、公平的审核批改。
教师应该完全根据试卷成绩,选修课程知识体系,评分标准,综合考虑得分情况,达到科学评分的目的。
5.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应在1周内公布,由教师主持公布。
教师应根据学生试卷、考场纪律、抄袭等情况,公正地评价学生考试成绩。
四、违规行为处理1.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交谈,使用通讯工具,抄袭、作弊、更换试卷,否则将取消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教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记录在学生违规记录中,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严格按照处分方案进行处理。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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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教学秩序稳定,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实现以考辅教、以考促学,全面提升我校课程考核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XXXX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XXXX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和《XXXX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大学全日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三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
第四条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预科学生及交流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一般包括考试、考查两种方式。
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课程组或命题教师确定,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口试、机考、实践操作、网络在线考试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
第六条所有课程都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在制定教学大纲时确定。
平时考核包括日常考查、期中考试等。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第七条要建立完善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科学确定课堂问答、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作业测评、阶段性测试等过程考核比重。
第三章考试命题第八条命题要求(一)命题应该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试题内容要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重点考察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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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检查教与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环节。
课程考核的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影响教风和学风。
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方式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和综合考试,从课程的性质上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和考核要求,一般采用闭卷、开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及早向学生公布。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二、命题与制卷1.命题原则上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以增加学业检查与成绩评定的客观性。
要逐步完善试卷库和试题库。
2.命题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与执业资格考试接轨,试卷的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恰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力求使试题具有较强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
(要求掌握内容占80%)。
3.实行大题量命题原则。
考题量应使大多数学生只有不多于规定考试时间10%的“富余”时间用于核查试卷。
4.期末考试考题应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
其中客观题占40%左右,主观题占60%左右。
阶段性综合考试考题为100%客观题。
5.每次考核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对原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如果与现有课程标准相符,可从试题库中抽取试卷或稍作修改进行命题,并做好试题库的维护与更新。
7.凡采用同一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
8.补考(学年制专业)课程的命题要求应与课程考试要求一致,既不准降低难度,也不得简化程序,不得使用原考题进行考试。
9.统考课程应提前2周由命题教师将试卷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制卷。
制成的试卷应按规定程序计数封装,在封口处盖章,注明考试的科目、班级、试卷份数、考场地点、监考教师、封装日期,封装好的试卷由教务处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和丢失。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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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
抓好考核工作,对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课程的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考核按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规定》执行,其他课程考核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学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课程考核的组织安排,巡查监考及考风考纪,及时应对和处理考核期间的突发事件,并进行通报。
第四条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筹部署,学院(教学部)具体实施。
学院(教学部)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学院级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部)开设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由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一般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方式。
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和要求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并在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以下简称考查课)一般由授课教师随堂安排期末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以下简称考试课)的原则上通过教务系统安排期末考试。
第四章命题与制卷第六条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
命题内容和范围应当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包括能力和知识考核两部分内容。
试卷原则上应以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不得命制概念性或记忆性题目。
第七条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应准确;试题题型、题量和难易程度适当,能区分不同学生的水平,有相应的参***或评分要求。
第八条加强考试课试题库建设,推广教考分离。
试题库建设是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是推行教考分离,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第九条考试课原则上应通过试题库按A、B两套试卷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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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法。
抓好课程考核工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健全考试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课程包括全日制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计算学分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其中专业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育类课程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该教学环节所对应的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由校级考试、院级考试、校级考查和院级考查四类构成。
第三条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期末考核:(一)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学时数的1/6。
(二)学生无故未按任课教师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课程作业。
(三)考试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或办理补修重修选课手续。
第四条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评价。
教务处和开课学院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结果如实载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
第五条任课教师应树立“以生为本、突出应用、方法多样、注重过程、能力导向、鼓励创新”的课程考核理念,积极开展课程考核改革,在“产出导向、学生中心、持续改进”的“OBE”教育理念指导下,通过课程考核改革,进一步实现“三个转变”,即从以考查知识为主向学生应用能力提升的转变、从注重结果向引导学生重视过程学习的转变、从考核精细化知识点向考查综合素质发展的转变。
第二章课程考核组织管理第六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完整记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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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试安排,并将考试安排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将考试安排及时通知到相关学生和监考教师。
各门课程的考试必须在预先安排好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统考课程按照下述方式安排监考教师:各考场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指定一名专业教师担任主监考,由班级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一名教师担任辅助监考。
第十八条考试期间,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分别成立巡视组,对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进行督察,当天上报或处理发现的违纪行为,并做好巡考记录。
第五章监考教师职责第十九条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
监考教师必须服从二级学院或教务处的安排,按时参加监考,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至少提前一天向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考教师考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考前30分钟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二)对考场进行整理,清除课桌内及周围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纸张等物品。
(三)按考试要求排好座位,安排学生在指定座位就座,将考生携带的书包、通讯器材(手机、智能终端)、电子词典等集中存放。
(四)检查考生身份证件,核对考生身份,清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五)宣布考场纪律。
(六)考试前5分钟将密封的试卷拆封,并进行清点。
发现遗漏应立即报告,正式开考时发卷。
第二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不允许向学生示意答案。
学生对试题字迹不清的地方提出询问时,可给予说明。
(二)维护考场纪律,预防作弊。
如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倾向,监考教师应立即向学生提出警告;如考生有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应立即停止其考试,保存作弊证据,并在考试后及时上报。
(三)严格掌握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提醒和督促学生按时交卷。
(四)做好考场的监督、巡查工作。
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无故离开考场。
不允许干扰学生考试,禁止在考场内吸烟。
不得在监考时读书、看报、接打电话、发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收齐、整理好试卷,确保收回的试卷与发出的试卷相符。
如发现缺少试卷,务必立即追回。
监考教师要填写《考场记录表》,一份交二级学院备查,一份随试卷存档。
第六章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第二十四条学生应遵循以下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一)学生必须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
凡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以零分记。
(二)学生必须携带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同样有效)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有关证件应放在桌面以备核查,证件不齐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未经许可携带的课本、参考资料、练习本、纸张、书包、手机及电子设备等,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课桌上只放置必要的文具用品。
考试时不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掌上电脑、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以及通讯工具等。
(四)学生应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
(五)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
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的,需经监考教师批准。
同一时间内只允许一位学生离开考场。
(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
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
(八)如有试卷分发差错、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
涉及试题答案的内容不得询问。
(九)答题时一般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
不允许用铅笔答卷(辅助作图、填涂答题卡除外)。
除在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外,在试卷上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
答题在草稿纸上无效。
(十)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说笑。
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按《潍坊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成绩记载与评定(一)考试课程成绩总评采用百分制记载,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实践类课程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对应百分制成绩90-100、80-89、70-79、60-69、0-59,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为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考核的综合评价指标。
1.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百分制记载办法计算公式为:成绩<60,绩点=0;成绩≥60,绩点=(成绩-50)/10。
五级制记载办法对应关系为:2. 课程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对应绩点。
Σ(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数(四)各类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或课内实践成绩)等分项成绩构成,各分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专业系或二级学院确定。
1. 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做出的综合评定。
2.实验成绩依据实验的预习、操作、报告、期末考核成绩评定。
考核课程中如包含实验环节,实验部分考核及格后方可参加理论考核。
3.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完成实验或实践报告,方可参加考核,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
4.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
(五)学生未参加考试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课程成绩标记为“缺考”,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六)学生作弊或违纪的课程期考成绩标记为“作弊”或“违纪”,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七)课程的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但按60分计算绩点。
(八)对于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的,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考试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按规定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及绩点以最高一次记载。
重修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并以此计算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成绩录入与存档(一)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课程考核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工作。
(二)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进行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安排其他合适教师按时进行成绩评定和成绩录入。
(三)成绩录入后,任课教师须从教务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成绩表,签名后提交学生班级所在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存档。
成绩表不得涂改。
(四)各二级学院按有关规定对成绩表分类存档。
第二十八条成绩复查与更正(一)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问,可在该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内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查申请。
经批准后,由承担课程的二级学院负责复查,并及时告知学生核查结果。
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复查申请。
(二)由于试卷批改或录入导致的成绩错误,一经核实,必须予以更正。
成绩更改须填写《成绩更正审批单》,说明更正原因,经任课教师、开课系(部)主任、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院长(主任)确认签名,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成绩公布、查询与成绩证明的出具(一)学校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供学生课程成绩查询,不再另行公布。
学生凭本人账号和密码登录查询。
(二)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查询本学院班级成绩,并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做好课程补考或重修准备。
(三)在校学生因出国、就业等原因,需要学校出具成绩证明的,可在所属二级学院打印成绩单并加盖二级学院印章后,提交教务处加盖教务处印章。
毕业生的成绩到学校综合档案室查询。
第三十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等全过程负责,二级学院对本学院所有任课教师的成绩评定、录入、归档等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第八章缓考、补考与重修考试第三十一条缓考(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交相关证明和“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可缓考。
(二)因事缓考一般不予批准。
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原则上应在考核后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缺考。
(三)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但应注明“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必须重修。
未按时参加缓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二条补考(一)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如在该课程考核中无缺考、作弊等行为,可以参加补考。
(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三)课程的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第二周前完成。
通识必修课程的补考由通识学院统一安排,学科及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补考由二级学院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