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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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3-2《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交易行为,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保障通用回购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指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本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自推出以来运行平稳、交易活跃,成为深市债券二级市场重要流动性支持机制。

通用回购已经成为券商、保险、基金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工具以及广大投资者进行现金管理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债券融资成本以及加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通用回购业务在规则层面缺乏系统性的规范,难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本所拟在《债券交易规则》框架下制定《通用回购业务指引》,完善通用回购业务的规则制定与制度建设。

二、起草原则《通用回购业务指引》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各业务环节全覆盖。

《通用回购业务指引》覆盖了交易申报、质押券管理、出入库以及风险管理等业务各环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充实与完善,给予市场系统、规范的业务指导。

二是在延续现有回购业务模式的基础上适度优化。

近年来,交易所通用回购业务已经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工具,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

与此同时,交易所市场也逐步建立完善了相关风险控制体系,业务总体保持健康稳定发展。

《通用回购业务指引》在维持现有业务实践的基础上进行适度优化,完善通用回购的业务规范。

三是促进境内外同类业务更好衔接。

通用回购在境外债券市场具有广泛的实践,境内外市场已具有成熟的制度体系与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考虑未来与区域性及国际性主流债券市场逐渐接轨的需求,为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通用回购业务,规则使用的相关业务名称及术语尽量与境内外市场保持一致。

三、主要内容《通用回购业务指引》共三十条,具体内容如下:(一)原则性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概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依据本指引和相关交易规则,通过向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与借出人进行支付买入,并在约定期限履约支付回购价款的交易。

该交易旨在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同时,通过保证金制度和交易结算制度实现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参与主体1. 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规则》有关投资者资格要求的各类型机构及个人。

2. 借出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债券持有和债券回购交易能力的各类机构。

3. 中央结算公司:为交易提供债券质押和交易结算的服务。

三、交易流程1. 投资者向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2. 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借出申请,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3.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将质押债券划转给借出人,同时将支付买入价款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4. 到期结算时,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同时将质押债券划转回投资者账户。

四、风险控制1. 投资者应当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掌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基本特征和交易规则,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2. 借出人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交易利率和期限,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严格履行开户审查、存管监管、交易匹配、资金划转、风险监控等职责,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五、其他本业务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投资者应当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和风险提示,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向和策略,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各债券交易商:现将合并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全文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证所字[1994]134号文《关于开展国债回购交易的通知》、深证所字[1995]76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深证所字[1995]132号文《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报价方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1999年8月修订)第一条为发展债券市场,规范债券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回购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债券现货成交(下称"初始交易")的同时,约定于未来一既定的日期以既定的价格实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方式。

回购交易的买方是指初始交易的进资方(债券卖出方),回购交易的卖方是指初始交易的出资方(债券买入方)。

第三条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拥有会员席位和债券特别席位的债券交易商均可开展回购交易业务。

国家法规允许参与回购交易的其他机构可委托债券交易商办理回购交易。

债券交易商须承担与客户之间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第四条债券交易商在开展回购业务之前应完善其柜台系统,并经测试无误后开通该项业务。

第五条债券交易商进行自营回购交易,须使用自营帐户,代理客户进行回购交易须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客户的明细帐户由债券交易商自行管理。

第六条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报请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回购交易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的参与者充分了解协议回购风险,开展协议回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制订《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协议回购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协议回购参与人在参与协议回购业务之前签署。

《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总则】协议回购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协议回购。

三、【市场风险】回购存续期间,债券处于质押状态,资金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资金融入方可能承担因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协议回购交易中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规、规则、主协议、补充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回购的规定、约定,相关账户的资金和质押券不足等情形,导致协议回购交易无法达成或按约定终止、交收或质押登记失败、质押券无法按时解除质押等违约后果。

五、【违规风险】债券质押或处置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回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

回购双方应自行承担因质押合同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的风险。

六、【利益冲突的风险】在债券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回购对手方,又可根据回购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协议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七、【质押券价值变动】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券价值波动、分期偿还、分批兑付、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券贬值或不足的风险。

八、【异常情况】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时可能存在质押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回购任一方被暂停或终止协议回购交易权限,回购任一方或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质押券被暂停、终止上市或者转让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SZSE")与相关交易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共同缔结,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活动。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

二、交易品种在本协议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符合SZSE相关规定的债券。

三、交易方式1. 卖方应根据SZSE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撮合和执行。

2. 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在SZSE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对卖方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确认和成交。

四、交易流程1. 卖方应在交易日开始前,将拟交易的债券项下的质押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质押通知书后,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拒绝。

如买方确认接受该质押通知书,则本协议生效。

3.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债券质押给买方,同时,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支付购回款项。

五、交易费用1. 交易双方应按照SZSE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的具体标准由SZSE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交易风险1.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交易双方应保持充分的自主决策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决策。

七、信息披露1. 交易双方同意遵守SZSE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交易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8.21
•【文号】深证会〔2015〕263号
•【施行日期】2015.09.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
法》的通知
深证会〔2015〕26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2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风险控制
1、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借入方向出借方出借资金,以回
购协议的形式购买出借方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并对已经质押的债券进行返还保证金以及支付利息等费用的操作。

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担保
物价值下跌风险、违约风险、清算风险等。

因此,借入方在选择标的债券时应该依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

3、为了规避风险,借入方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时,应该采取严格的资金管理措施,并确保与出借方达成明确的交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评估,同时应该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担保物的价值有可能存在
下跌风险。

因此,借入方在进行交易时应该确保担保物的充分质量和稳定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5、借入方应该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尤其
是关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保证交易合规,并认真履行其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借入方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交易过程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和监管,确保交易安全、合规和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深证会〔2015〕263 号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乙方:(借款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补充协议鉴于甲方与乙方已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交易”)达成协议:为此,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一、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1.1 甲方为自然人/法人,具有中国国内与该交易相关的相关资格,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1.2 甲方将在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债券质押并出借,乙方遵守约定进行按时还款、以及遵守协议回购交易合法条件下的交易。

质押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应指定信用等级不低于AAA 的银行为质权人,由该银行作为甲方指定的质权人,代为行使质权人权利和执行本协议。

二、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2.1 乙方定义为借款方,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回购交易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2.2 乙方同意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条款,支付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2.3 乙方同意保证质押品的安全性,不能存在任何的风险。

三、履行细节3.1 协议回购交易期限为:【填写】天,自本协议签字日起生效,到期后须还清全部本金以及利息。

3.2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要求提供足够的担保和保证,确保甲方权益安全。

3.3 乙方同意承担一切在质押品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拥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4.1 协议回购交易各方不得违反所涉及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该交易的合同约定进行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回购交易条款,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应该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回购交易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和限制。

5.2 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消除争议并平衡双方利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会〔2006〕92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二○○六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2.1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3.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团体、行业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团体、行业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8月2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精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精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精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深市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到期
续做业务仿真测试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8.06.06
【实施日期】2018.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深市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到期续做业务仿真测试的通知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于2018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支持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到期续做业务的技术准备通知》。

为确保深市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到期续做(即延期购回,以下统称到期续做)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定于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29日在深市交易结算独立测试环境组织仿真测试,主要通过模拟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到期续做申报、交易、结算等业务的处理过程,检验市场参
与各方技术系统的正确性。

现将测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测试的内容包括:
1、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正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深证上〔2022〕115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深证上〔2022〕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行为,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保障回购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以及协商成交交易方式,初期仅采用匹配成交方式,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通用回购业务指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27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通用回购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开展的通用回购交易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的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第四条通用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不断提升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在这个过程中,深圳证券交易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其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重要业务。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指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与债券回购方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回购债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这种交易方式既能满足债券持有人的流动性需求,又能为债券回购方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对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和流程。

首先,交易双方需要签订回购协议,明确交易的期限、回购利率和质押物等相关事项。

其次,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确保回购方在交易期满时能够得到债券的所有权。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交易的履约和结算。

最后,交易期满时,回购方需要支付债券持有人约定的回购价格,并将债券归还给债券持有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具有多重好处。

首先,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满足短期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其次,回购方通过购买质押债券获得了一定的回报,同时也为债券市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还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然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需要债券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些小型投资者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其次,质押债券的评估和定价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债券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和市场洞察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一、背景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融资、避险和投资需求,深交所推出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这种交易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二、目的与范围本主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交易双方就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所进行的具体事项达成的协议和约定。

该协议对于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交易主体本协议为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参与方(以下简称“交易双方”)所签署。

其中,债券质押方(以下简称“质押方”)是有充分资格履行债务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深交所批准的组织;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方”)是有充分支付能力的机构。

四、交易内容1. 交易品种: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品种为深交所发行的债券。

2. 交易金额:质押方将债券质押给回购方,回购方支付相应的交易金额给质押方。

3. 交易期限:质押方与回购方约定的交易期限应明确规定。

4. 利率及费用:具体的利率及相关费用应根据市场利率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5. 交易方式:交易双方可通过自行录入系统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交易。

五、交易流程1. 质押方将质押品的相关信息报送给深交所,并向回购方提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请。

2. 深交所审核通过后,质押方与回购方签署具体的回购合同。

3. 质押方将质押品划入指定账户,并通过深交所提供的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 回购方在确认质押品到货后,向质押方支付相应的交易金额。

5. 交易期限届满后,回购方将交易金额返还给质押方,质押方将质押品解押并划回正常账户。

六、风险控制1. 市场风险: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债券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导致交易双方的盈亏发生变化。

2. 信用风险:质押方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质押品的回购款项,或无法履行其他相关责任。

3. 操作风险:由于交易双方的操作失误或技术问题,导致交易无法执行或出现错误。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債權质押式協議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債權质押式協議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協議回购”的参与者充分了解協議回购风险,开展協議回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制订《債權质押式協議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協議回购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協議回购参与人在参与協議回购业务之前签署。

《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总则】協議回购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財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協議回购。

三、【市场风险】回购存续期间,債權处于质押状态,资金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资金融入方可能承担因債權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協議回购交易中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規、規则、主協議、补充協議或其他有关協議回购的規定、約定,相关账户的资金和质押券不足等情形,导致協議回购交易无法达成或按約定終止、交收或质押登记失败、质押券无法按时解除质押等违约后果。

五、【违規风险】債權质押或处置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規的,回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相应手續。

回购双方应自行承担因质押合同内容违法、违規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的风险。

六、【利益冲突的风险】在債權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回购对手方,又可根据回购方委託辦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協議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七、【质押券价值变动】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券价值波动、分期偿还、分批兑付、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券贬值或不足的风险。

八、【异常情况】回购双方进行協議回购时可能存在质押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回购任一方被暂停或終止協議回购交易权限,回购任一方或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理財产品提前終止,质押券被暂停、終止上市或者转让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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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深证会〔2015〕263号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协议回购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的适当性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九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第十条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一)初始交易申报;(二)购回交易申报。

第十一条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持债券质押,向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申报。

初始交易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申报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对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券证券代码、质押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回购期限、百元资金年收益、约定号等要素。

初始交易申报的交易类型,融资方按“融入资金”进行申报,出资方按“融出资金”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资金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相应债券质押的交易申报。

购回交易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申报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对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券证券代码、购回交易金额、百元资金年收益、约定号、初始合约号等要素。

购回交易可以为全部购回或部分购回。

购回交易申报的交易类型,融资方按“返回资金”进行申报,出资方按“收取资金”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四条本所对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或解除质押)债券证券代码、质押(或解除质押)债券数量、交易金额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六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第十七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协议回购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相关账户的质押券和资金可能不足并导致债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失败,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晓并自行承担上述风险。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本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产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品种。

质押券现货交易当日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以其为质押券的协议回购初始交易申报。

第十九条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兑付、回售、转股、换股和违约等情形的处理,由《主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协议回购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双方应当承认成交结果,并按约定履行义务。

协议回购交易确认成交后,在协议回购交易存续期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回购采取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等调整。

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执行购回交易申报指令。

第二十一条协议回购到期,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购回交易申报操作,履行到期回购义务。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当日买入交收成功的质押券,可用于当日协议回购初始交易。

协议回购购回交易交收成功后,相应的质押券可以申报卖出。

第二十三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列为异常情况:(一)质押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二)回购任何一方被暂停或终止协议回购交易权限;(三)回购任何一方或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终止清算、破产程序或者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四)质押券被本所暂停、终止上市或者转让;(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一方应当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通知对手方,并及时协商解决。

回购双方可以采取提前终止、继续履行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协议回购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本办法、《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回购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违约救济方式。

第二十五条协议回购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对质押券处置达成一致的,可向本所申报购回交易指令解除相应的质押券质押;回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合格投资者,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等行为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主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依照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对于未能及时消除违约后果的,本所可以通过在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公开违约信息等方式提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协议回购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交易异常情况以及本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因交易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本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汇总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对应的初始交易金额和单只债券的质押数量信息。

发布的单只债券质押数量信息包括:质押债券代码、质押债券简称、初始交易质押数量、购回交易解除质押数量、待购回余量。

第三十条协议回购的登记、结算相关事宜,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质押券代码,即质押券的证券代码;(二)质押券数量,即质押券的数量,单位为张;(三)质押券面值总额,即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的面值总和;(四)初始交易金额,即资金融入方实际融入金额(不含其他费用),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初始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面值总额;(五)购回交易金额,即购回交易时资金融入方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其他费用),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六)回购期限,即成交日至回购到期日的实际天数。

回购期限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成交日,不含回购到期日;(七)回购利息,即资金融入方在到期结算日应当支付的利息。

回购利息=成交金额×回购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5,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八)回购利率,即百元资金年收益/100;(九)初始合约号,即初始交易成交日期+交易编号;(十)实际占款天数,即首次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实际占款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首次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十一)首次结算日,即回购双方达成交易的日期;(十二)到期结算日,即回购双方履行到期结算义务的日期。

回购到期日为本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为回购到期日;回购到期日非本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顺延至回购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十三)回购到期日,即回购双方约定回购到期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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