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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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
肖承雄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
一、先调查后立案。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分管领导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二、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
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导致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却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孰不知,我们面对的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也有可能错过调查机会。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因此,在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前,执法人员应先熟悉案情,分清主次,掌握笔录重点所在,对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拟好提纲,这样调查时才能有的放矢,也不会被被调查人漫无边际的话语搞乱方向,到时候记录有用的信息,舍弃无的信息,既简明扼要又做到事实清楚;
(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不可
缺少的程序。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
(3)笔录开始未认真核实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导致姓名或名称前后不一致。例如:在被询问人一栏中写的是“王明”,而在询问过程中却写成“王民”,甚至出现别名和真名混用,单位名称也不是全称。在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姓名的时候,应该了解有无别名和绰号,如果出现常用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时,应当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为准,并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笔录末尾签字的时候也必须以其身份证为准,同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附在卷中;
(4)询问笔录目的不强,证明力差。在询问的过程中,由于案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以及涉嫌违法的行为没有充分了解,所以在询问的过程中,不能一针见血地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或者应该追根溯源的情况,却避而不问等等漏洞,造成笔录没有证明力。因此,在制作笔录前,应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大致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明确调查方向。在实际制作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同一个违法事实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案由,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来定性,在制作笔录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提问,将区别案件性质的要素重点理出来提问。调查询问笔录应围绕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五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
何种违法行为,导致了何种后果,以及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具体情况来制作;
(5)询问笔录前后左右相互矛盾,不统一。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违法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详细了解违法事实,所以,执法人员应该在下一次询问时候,仔细阅读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上一次的笔录,发现矛盾点,对需进一步核实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做到心中有数,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回答前后有矛盾,也能直接将其指出来,同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以便进一步核对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由于没有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内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说什么,就记什么,造成了询问笔录前后左右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给案件性质的认定和查处、结案工作带来极大的不利;
(6)询问笔录多处涂改、不整洁,或涂改处未经被询问人签名捺印确认。一份事实清楚,字体工整,卷面整洁的笔录,不仅能使人赏心悦目,同时也体现了办案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准备或者不太注重小节,造成笔录随意涂改,影响了案卷的整体质量。在核对笔录过程中,如果被询问人认为,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所述有较大出入时,按照规定是允许更正或补充的,但不能在原笔录处进行大面积的涂改,而应该在笔录末尾另起一行问:“以上笔录你已经看过,有何补充?”然后记录所需更正或补充的内容。同时,办案人员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所有涂改的地方捺指印;
(7)笔录完成后未经被询问人核对。核对笔录是被询问人的权利,也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因此,笔录完成后一定要让被询问人核对并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述相符”的意见,然后签名或捺印。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在笔录中应该将其文化程度体现出来,笔录结束后,应向其宣读笔录,进行核对,最后,由办案人员代为书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述相符”,由其本人签名或者捺印。同时,被询问人还应当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之外的每一页右下角签名或者捺印,最后一页在规定处签名或者捺印。在实际中,有些办案人员为图省事,忽视了这一点,这就有可能给以后的复议或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复印材料的核对和确认。为了体现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力,尤其是有的证据的提取只有一次机会,错过这个机会以后就难以取得,所以就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确定。正确做法是执法人员在复制证据材料的同时,应当场对复印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同时应当由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最后由办案人员标注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取证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经常遗漏在复印件上进行签字的步骤,有的甚至没有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从而影响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的确定,形成无效证据。
四、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