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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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电厂储灰厂是重要的灰渣处理设备,在进行安全管理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储灰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灰渣的存储、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2. 储灰厂应设置围栏或其他安全设施,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确保安全。

3. 储灰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4. 储灰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确保灰渣存储过程中如发生火灾等事故能够迅速应对。

5. 储灰厂应设立专门的存放灰渣的区域,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灰渣泄露或扬尘污染周围环境。

6. 储灰厂应建立完善的灰渣转运管理制度,确保灰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如使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防止二次污染和灰渣的散落。

7. 储灰厂应定期进行灰渣清理和处理,避免积灰堆积过多导致安全隐患。

8. 储灰厂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了解灰渣处理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9. 储灰厂应与相关部门进行紧密合作,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10. 储灰厂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有效性。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18年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编制人员编委会主任:韩水编委会副主任:赵海华苑舜主编:苑舜副主编:代方涛高世同马伟良编委:季超俦佟守志李铁男李月洪芹屠晓利杜秀科王成功陈广哲陈德智孙玉龙刘绍中孙哲王力李岐刘晓峰姜海雷朱健孔令宝孙琪凡徐哲牟琳苗东子盛天鹰前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自2006年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以来,依照企业现场安全治理的需要,通过在评判过程中不断地实践和积存体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规定进行了三次修订、补充和完善。

本次修订是在《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规定(2018年版)》的基础上,遵循严格规范、量化评判内容的原则,突出了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有关补充修订情形作如下讲明:一、依照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需要,对《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规定(2018年版)》的评判单元进行了重新划分,修订后分为六个评判单元:1、安全治理评判单元;2、运行治理评判单元;3、防洪度汛评判单元;4、排水设施评判单元;5、坝体结构评判单元;6、坝体渗流评判单元。

二、对各评判单元的评判项目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补充和完善,使评判内容更加全面、准确、充实、规范。

三、进一步细化了安全治理与运行治理评判单元。

使之有利于企业加强日常安全治理、有利于贮灰场的动态治理、有利于贮灰场安全隐患的监控。

四、以科学的监测手段,着重对坝体抗滑稳固性验算以及贮灰场的安全等级的确定,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五、本“规定”中增加了《第八章罚则》,目的在于加强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生产的治理力度。

由于时刻仓促,条件、水平有限,关于《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规定(2018年版)》的制定还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期望从事贮灰场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治理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及时补充修订。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2篇)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2篇)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运行,防止灰渣泄漏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的贮灰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监管、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贮灰场的建设与维护第四条燃煤发电厂应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贮灰场布置、容积确定等工作,确保贮灰场的安全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第五条贮灰场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贮灰场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二)贮灰场应选择地势较高、排水条件良好的地点;(三)贮灰场与厂区、道路等要留有适当的距离;(四)贮灰场周边区域禁止种植、养殖等活动。

第六条贮灰场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前应编制矿山开采后效应评估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二)贮灰场需按规定进行地质调查、地形测量和地质灾害评估;(三)贮灰场主体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合理、牢固;(四)贮灰场设置的设备、管线及电气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维护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定期对贮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贮灰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需要定期进行,确保正常运行;(三)定期清理、除尘贮灰场及相关设备,保持其清洁;(四)对贮灰场的结构、设备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确保安全稳定。

第三章贮灰场的操作及安全防护第八条贮灰场的操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贮灰场内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操作能力;(二)操作人员应熟悉贮灰场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三)贮灰场应简单明了地设置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操作安全。

第九条贮灰场的安全防护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贮灰场应划定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二)贮灰场应设置可燃压力松弛设施,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三)贮灰场应设置防尘、防风设施,防止灰尘扩散、风化;(四)贮灰场应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是燃煤发电厂中的重要环节,对贮存和处理灰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煤燃烧产生的废气和灰渣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果贮灰场的安全现状不达标,将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进行评价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对于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评价,需要从贮灰场的基本情况、煤灰及废气的处理情况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评估。

贮灰场的基本情况包括贮灰场的规模、位置和用地情况等,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贮灰场的安全运行。

煤灰及废气的处理情况是评估贮灰场安全现状的关键,包括灰渣的回收利用、废气的净化和排放等措施。

环境监测是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重要依据,通过监测贮灰场周边环境水质、空气质量等指标,评估贮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其次,对于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评价的规定需要明确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评价指标应包括贮灰场的安全设施、灰渣的处理设备、废气排放标准等方面,既要考虑贮灰场本身的安全性,也要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既要符合相关工作的规范要求,又要适应东北区域的实际情况。

评价过程中还需要对评价结果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可以采用抽样调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

最后,对于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评价规定,还需要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进行明确。

评价结果应根据贮灰场的安全现状划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等级,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整改和控制措施。

评价结果还可以用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的燃煤发电厂进行整改和限产处理,促进燃煤发电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是对燃煤发电行业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确保贮灰场的安全运行和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是评价的关键,同时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规定也是评价工作的基础。

评价结果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推动燃煤发电行业的绿色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环境安全水平。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模板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模板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近况评价规定模板1. 背景和目的本规定模板是为了评价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的贮灰场安全近况,并订立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2. 评价内容2.1 贮灰场基本信息的评价•贮灰场位置、规模、设施等基本信息的评价•贮灰场周边环境情形的评价•贮灰场现有设施设备的评价•贮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清单2.2 贮灰场安全管理系统的评价•贮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评价•贮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评价•贮灰场防火措施的评价•贮灰场排水和排放管理的评价•贮灰场应急预案的评价2.3 贮灰场运维管理的评价•贮灰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评价•贮灰场巡检与检修管理的评价•贮灰场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评价•贮灰场清理和处理流程的评价•贮灰场废弃物管理的评价3. 评价方法和标准3.1 评价方法•现场调研:通过实地考察贮灰场,了解其实际情况•安全档案和记录的查阅:审查贮灰场的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记录•风险评估:对贮灰场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3.2 评价标准•贮灰场布置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贮灰场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并定期检修维护•贮灰场管理制度健全,操作规程明确•贮灰场安全防护设施完备•贮灰场清理和处理流程规范,废弃物得到妥当处理•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演练定期开展4. 管理措施4.1 强化贮灰场安全管理责任•订立明确的贮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人要明确职责,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和培训4.2 完善贮灰场安全防护设施•检查并完善贮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完好可用•供应必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加强员工安全培训4.3 强化贮灰场日常巡检和检修管理•订立贮灰场巡检和检修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设备问题,确保其正常运行4.4 健全贮灰场清理和废弃物处理流程•订立贮灰场清理和废弃物处理的流程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废弃物分类和处理要求,确保环境安全4.5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订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本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5. 绩效评估和改进措施5.1 绩效评估•每年对贮灰场安全近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管理绩效的紧要指标之一•依据评估结果,对贮灰场进行风险管控和改进5.2 改进措施•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并订立改进计划•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提升,促进贮灰场安全管理的连续改进6. 附则本规定模板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自上级文件、规定与之冲突者,以本规定模板为准。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评价工作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 家有 关 部 门 十分 重 视 贮 灰 场 运 行 的安 全 事
故 ,国家 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 总局 、 国家 电力 监管 委
灰 场安全 现状评 价工 作 ,制定 并完善 了贮灰 场安 全
评 价规定 , 规范 了贮灰 场安 全评价 管理程 序 。至今 ,
员 会联合 下发 了事故 通报 ,要 求各有 关企业 进一步
万 m ,致使 3 人死 亡 ,贮 灰 场 回收水泵房 和值班 室

行 矿石 选别 后 排 除的 尾矿 或其 他 工业 废 渣 的场所 。
9一
第 1 卷 (00年第 9 ) 2 21 期
电 力 安 全 技 术

尾矿 库安 全评价 工作起 步 较早 , 已建 立 了一套安 全 评价 标准 与程序 ,所 以在 开展贮 灰场安 全评 价初 期 采用 了尾矿 库 的安全评 价标 准 。但贮 灰场 的沉积 灰
指 出 了开展 贮灰场安 全评 价 的必要 性 , 范 了贮灰 场安 全评价 管理程 序 。 规 通过 开展贮灰 场安 全现 状评 价工作 ,
客观 、准确地 评定 了贮灰场安 全等级 ,制 定 了整 改计划 , 时消除 了安 全隐患 , 及 确保评价后 的贮灰场安 全运行 。
[ 关键词 ] 火力发 电厂 ;贮灰 场 ;安 全评 价 贮 灰场是 贮存燃 煤发 电厂运 行 中产生 的灰渣 的
应急管理 ,认真研 究和 制定灰 渣库 泄漏事 故 的应 急
贮 灰 场 是 贮 存 燃煤 发 电厂 固体 废 物 灰 渣 的 场 所 ,以前在 发 电企 业生产 管理 中一 直不被 重视 ,但 它却是 重大 的危 险源;尤 其是 山谷灰 场 , 一旦 失事 , 贮存 的大量灰 渣和 灰水直 冲下 游 ,将严 重危及 人身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燃煤发电厂是一种主要利用煤炭为燃料,通过燃烧热能转化为电能的设施,其发电过程中产生煤灰,在贮灰场进行储存和处理。

然而,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在安全方面面临许多难题。

本文介绍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的导则。

一、贮灰场及其危害1、贮灰场概述贮灰场是将燃煤发电厂所产生的煤灰储存起来的区域,贮灰场的建设和管理十分重要。

燃煤发电厂煤灰的储存处理既涉及环境保护,又关系到设备运行安全。

随着我国燃煤发电行业的不断发展,煤灰贮存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评估十分必要。

贮灰场的存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由此可能引发了大量的环境问题。

此外,贮灰场也会制造许多安全隐患。

其中,最常见的危害是:一, 燃烧;二, 二次污染;三, 爆炸;四, 滑坡。

1、评估对象(1)贮灰场结构和配套设施;(2)污染物排放与安全处理设施;(3)周边环境;(4)运行管理情况。

2、评估方法(1)调查研究:了解贮灰场的整体情况,收集处理文件、资料和数据;(2)检查评估:检查贮灰场的物流运输、卸料、储存等的管理情况;(3)现场考察:核实贮灰场的现场环境,并查找隐蔽工程和现场存在的危害;(4)RiskCheck:通过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的重要性,确定贮灰场的风险等级。

3、评估指标(1)评估基本要素评估基本要素包括建筑布局、防护设施、应急措施和安全作业规程。

(2)评估细则评估细则包括危险源辨识、构筑物结构、地下水位与土质、附近行业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等。

评估指标包括人身、经济、社会和环境几个方面的影响分析。

4、评估结论在评估后,根据该贮灰场的潜在危害,我们可以得出适当的评估结论,包括“安全可控”、“应进行安全改造”和“需立即停产整改”。

三、总结本文介绍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的导则。

这些导则可以帮助评估人员发现贮灰场中存在的危险,并最小化其潜在危害。

因此,对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来说,必须要严格按照上述导则进行评估,以提高贮灰场的安全性,保障贮灰场的正常运营。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正式样本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753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正式样本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要求,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保障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发电厂贮灰场建设、运行和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贮灰场运行管理的要求,有效排查贮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贮灰场运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时消除和控制生产隐患,是促进贮灰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本着“行业依法安全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正式稿)》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正式稿)》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国家能源局2016年8月目次前言 (I)1总则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评估单位和时限 (2)5评估程序 (3)6评估要求 (4)7安全等级确定 (5)8评估报告编制 (7)9评估报告格式 (9)附录A燃煤发电厂湿式贮灰场安全评估表 (11)附录B燃煤发电厂干式贮灰场安全评估表 (17)附录C封面样式 (24)附录D著录项首页样式 (25)附录E著录项次页样式 (26)前言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提高贮灰场运行安全水平,国家能源局认真总结燃煤发电厂湿式和干式贮灰场安全评估经验,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充分吸收各派出机构、有关电力企业和科研机构意见,组织东北能源监管局、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电力安全监管司黄学农、苑舜、毕湘薇、吴茂林、李然;东北能源监管局戴方涛、黄显颐、苗冬子;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于立友、张新法、齐磊、郝银贵、郝崑、郭洋、李蓉华、白彩军、马伟良、季超俦、刘绍中、何文安、赵小兵、王新、孙明伟、李春雷、李月、吕亚萍、杨有兴和陈会军。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提高贮灰场运行安全水平,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等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运行及闭库后的燃煤发电厂湿式贮灰场和干式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导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T 50297 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DL/T 5339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045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DL/T 5488 火力发电厂干式贮灰场设计规程AQ 8001 安全评价通则电监安全〔2013〕3号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0.1 湿式贮灰场用以贮存水力除灰沉积灰渣及除灰水的场地,简称湿灰场。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近况评价规定1. 背景和目的为了确保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运营,保护环境和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管理,评价其安全近况,建立防范和应对祸害的措施,并提出整改计划,确保贮灰场的安全运营。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东北地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3. 安全评价内容3.1 基本情况描述对贮灰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描述,包含但不限于:贮灰场的位置、面积、周边环境、周界围护设施、灰渣堆放方式、管道、设备、安全通道等。

3.2 设计验收情况评价贮灰场是否符合相关的规范和设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贮灰场的设计资料、验收文件、设计图纸、承载本领等方面的检查。

3.3 工程施工质量评价贮灰场的施工质量是否合乎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土地填筑、排水系统、围护结构、渗透防护、设备安装等。

3.4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评价贮灰场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而且是否得到贯彻执行,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

3.5 安全设备和监测系统评价贮灰场的安全设备和监测系统是否齐全、有效,而且常常得到维护和检修,包含但不限于:监测设备、照明设备、报警设备、消防设备等。

3.6 巡检和维护情况评价贮灰场进行巡检和维护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巡检频率、巡检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维护计划等。

3.7 应急预案和演练评价贮灰场的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包含但不限于:预案内容、演练频率、演练结果等。

4. 评价方法4.1 文件检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查阅,包含但不限于:设计文件、验收文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巡检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演练记录等。

4.2 现场检查对贮灰场进行实地考察,查看基本情况、设备、安全设施等,评估其安全近况。

4.3 问题整改依据评价的结果,列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限。

5. 评价报告和整改计划依据评价的结果,编制评价报告,包含但不限于:评价结论、问题清单、整改措施和时限等,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一、前言随着经济的进展和能源需求的增长,燃煤发电厂的数量也在不断加添。

然而,在燃煤发电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灰渣,这些灰渣需要妥当处理,否则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东北地区是我国最重要的煤电生产区之一,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是非常紧要的问题。

本文将对东北地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规定。

二、安全现状评价1、贮灰场的位置选择贮灰场的选择至关紧要,需要考虑到离生产区的距离、地势高处与低处、水源保护和风向等因素。

在东北地区,由于地势较为平缓,风向稳定,普遍选择在生产区相近建设贮灰场,简单造成灰尘、气味和噪音污染,对周边居民健康构成潜在威逼。

因此,应当合理选择贮灰场的建设地址。

2、贮灰场的规范建设贮灰场的安全建设需要针对实在情况快捷确定,但是要遵从一些规范建设原则。

首先,在贮灰场的设计之初,需要考虑到灰渣随时可能发生自燃或者起火的可能性,因此需要选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材料建设贮灰场;其次,应当设置充分的排放管道,保证灰渣能够顺当的排出;此外,必需要有充足的消防工具和消防人员,以应对突发情况。

3、灰渣的处理方式灰渣的处理也是非常紧要的一环。

在东北地区,由于气候干燥,加之煤的品质差,贮灰场中的灰渣简单自燃,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在处理灰渣的时候,需要加入适量的消防药剂,削减自燃的可能性。

另外,为了保护当地的水体,不能让灰渣直接排入河流或其他水源,需要建设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

三、规定内容为了加强东北地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管理,特订立如下规定:1、全部贮灰场建设必需在遵从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并且应当在本地城市规划部门的引导下进行。

2、贮灰场的建设地址必需选择在生产区以外,距离生产区至少5公里,距离居民区至少10公里以上。

3、贮灰场必需建设严格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包括:喷淋系统、灭火器、湿式消火栓等。

4、贮灰场必需设置封闭式储存设备,并且选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材料进行建设,以降低灰渣自燃起火的可能性。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贮灰场的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贮灰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建设位置应符合环保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和敏感地区;2. 所选用的场地应有足够的面积,能够容纳多次贮存的灰炭量;3. 应有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贮灰场应配备相应的装卸设备、保安措施和消防设施,保证贮灰场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贮灰场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场地的安全。

第六条贮灰场应设置专门的监控室,24小时监控贮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七条贮灰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加以实施,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贮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贮灰场应设置完善的围栏和标识,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贮灰场应有明确的标识和路线指示,便于人员疏散和紧急救援。

第十一条贮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和消防水泵等,并设置相应的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贮灰场应定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护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贮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贮灰场应设置与贮灰场安全相关的警示标识,明确警示标识的含义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贮灰场应及时清理贮灰场周边的积灰和杂物,保障灭火通道的畅通。

第三章安全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贮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 贮灰场的设备运行是否正常;2. 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3. 是否存在堆放不规范的灰炭;4. 是否存在积灰和杂物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贮灰场应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和保养方案,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贮灰场应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长期正常运行。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21新版)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21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21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21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要求,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保障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发电厂贮灰场建设、运行和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贮灰场运行管理的要求,有效排查贮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贮灰场运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时消除和控制生产隐患,是促进贮灰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本着“行业依法安全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适用范围及时限规定第四条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适用范围: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内的燃煤发电厂湿式贮灰场,山谷干式贮灰场可参照执行。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东北地区,经常发生因贮灰场安全不当造成的事故。

为了规范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企业责任意识,保障安全生产,东北地区发布了相关的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评价标准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环境贮灰场应选择雨水流向不易出现贮灰场内积水的地势高处,不能建在水、沟、塘等易涝的区域。

设施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周边应设置防护墙或者防护网;2.底部应浇注混凝土,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无明显裂缝,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100mm;3.底部放灰口尺寸应满足放灰需求,防止漏灰现象发生,并应与各设备的粉尘抽风系统相连通,实现集中处理;4.侧面围墙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墙或者砖混结构,围场高度不小于1.8m,采用防滑制度保障人员安全;5.大型厂应设置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报警。

运营运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首安、分开、巡视、甬道、标识”管理制度。

加强首安管理,规定每次运行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查,并在贮灰场门口竖立“危险区域禁止入内”的标识。

2.组织灰库、灰仓、和输灰系统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取得整备或报修。

3.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维修和检修,加强对培训的措施。

突出问题虽然东北地区发布的规定是为了规范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管理,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暴露,如:1.督查不到位问题。

目前的督查手段主要是随机巡查和定期检查。

但是,由于资源限制及对规则和操作程序熟练度的不足,督查力度有所不足。

2.安全意识问题。

由于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有些企业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很多企业存在保安运营,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安全为先”管理。

3.电厂数量多而规模小问题。

这是出于历史原因和地理特点所致,在监管、培训等方面存在难度。

当然,因为这些问题,东北地区的煤灰安全管理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是,制定基础规定和评价标准与常规工作相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它将帮助保护人身安全、升级环保水平,并有助于规范企业产业链的流程和成果。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背景在燃煤发电过程中,大量的灰渣会产生,需要进行处理和储存,由于灰渣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贮灰场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目前,东北地区的燃煤发电厂数量众多,也面临着贮灰场安全问题的挑战。

为了确保贮灰场的安全,制定评价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目的本文旨在制定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以保障贮灰场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并为相关部门提供评估和监管的依据。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东北地区所有燃煤发电厂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指标人员安全评价指标包括:人员数量、配备情况、安全培训情况、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设备安全评价指标包括:设备完好率、使用寿命、维修情况、能耗等。

环境安全评价指标包括:地理环境、气候环境、水域环境、周边环境等。

操作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操作规范、安全意识、应急处置等。

评价方法定性分析依据贮灰场的实际情况,通过专家评估和现场调查,综合评价贮灰场的安全现状。

定量分析采用数字化指标评估方式,结合大量数据分析工具,对贮灰场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进行评估。

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评估贮灰场的安全现状,判断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存在问题的贮灰场,建议或强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定期对燃煤发电厂的贮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贮灰场的安全运行,同时加大对违规的惩治和整治力度,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结论通过制定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对于确保贮灰场的安全,促进贮灰场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本规定的出台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监管和评估的具体指导方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环境安全。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燃煤电厂储灰厂是指储存煤灰、废灰等灰渣物料的区域,包括储灰仓、储灰场等。

第四条燃煤电厂储灰厂应按照相应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所有从事燃煤电厂储灰厂操作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七条燃煤电厂储灰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储灰厂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熟悉煤灰储存特点和危险性,正确使用设备,切实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九条燃煤电厂储灰厂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制定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开展安全检查评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燃煤电厂储灰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强化执法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风险分析和控制第十一条燃煤电厂储灰厂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定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储灰设备和储灰场地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近况评价规定一、目的和背景为了确保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运营,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环境的可连续发展,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对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近况进行评价,供应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确保贮灰场的安全运营和风险掌控。

二、管理标准2.1 贮灰区域规划和建设管理2.1.1 确保贮灰场的规划和建设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环境法规的要求。

—确保建设前完成必需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手续。

—确保贮灰场的位置阔别居民区,避开对周边环境和人群造成影响。

2.1.2 规划和建设贮灰场时,应满足以下要求:—考虑贮灰量、存放期限、水稳定性等因素,确定贮灰场的总体布局和容量。

—确保贮灰场有充分的独立空间和设施,以满足灰渣的储存和处理要求。

2.1.3 对贮灰场进行定期巡察、检查和维护,确保贮灰场的稳定运营并及时发现和排出潜在风险。

2.2 环境保护与污染掌控2.2.1 实施有效的灰渣处理和管理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采取合适的灰渣处理技术,如干湿两种处理方式,以便有效处理不同种类的灰渣。

—减少灰渣对空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2.2 对贮灰场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灰渣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监测空气中的灰尘浓度,并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来减少空气污染。

—监测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质,确保灰渣不会对水体造成污染。

2.2.3 定期进行灰渣的清运和处理,确保贮灰场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2.3 安全管理2.3.1 确保贮灰场的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标准,能够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定期对贮灰场的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安装和维护火灾报警和灭火设备,以提高应急本领。

2.3.2 订立灰渣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员工培训。

—员工必需依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严禁违反规程操作。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本领。

2.3.3 建立贮灰场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灰渣管理方面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电厂内设置的储灰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储灰厂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燃煤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储灰厂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储灰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第五条储灰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储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以下要求:(一)储灰设施的结构和材料应具备抗冲击、抗腐蚀、防静电等安全特性。

(二)储灰设施的布局应合理、通风良好,避免堆积过高产生安全隐患。

(三)储灰设施应设置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储灰厂的改造工程应当考虑现有设施的使用状况和安全隐患,确保改造后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储灰设施改造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封闭施工、加强通风换气等,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灰渣储存和处理第九条储灰厂应当按照煤炭消耗量、发电量等指标进行灰渣储存量的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储存量,防止超量堆存产生安全隐患。

第十条储灰厂应当制定灰渣堆存的管理制度,明确灰渣的堆放位置、高度、坡度等要求,确保堆存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灰渣储存前应进行密实,避免出现松散堆积;堆存后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滑坡、坍塌等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灰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进行有效的收集、处理和排放,采取防尘措施,减少粉尘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燃煤电厂应设立储灰厂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储灰厂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储灰厂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能够独立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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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要求,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保障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发电厂贮灰场建设、运行和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贮灰场运行管理的要求,有效排查贮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贮灰场运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时消除和控制生产隐患,是促进贮灰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本着“行业依法安全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适用范围及时限规定第四条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适用范围: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内的燃煤发电厂湿式贮灰场,山谷干式贮灰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时限规定: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发电厂,一般情况下每3年进行一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发电厂应按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积极主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七条东北电监局将分批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评审。

第三章组织与责任第八条东北监管局是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监管职责,是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有以下安全监管责任:(一)组织制定《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二)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三)监督并审核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和在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四)监督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评价过程中的真实、严格、公正、可信,并及时协调解决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五)组织专家组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六)监督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以及整改情况;(七)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贮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或监控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发电厂是贮灰场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一)认真组织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自改活动,并保证其结果全面、真实、准确;(二)选择具有依法取得国家甲级评价资质证书和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进行评价。

并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保证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和评价质量;(三)对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活动中发现的和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地监控和整改措施,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四)按本规定履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取得资质的有偿服务机构,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一)严格按照业务许可范围从事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活动,并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合理收取费用;(二)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附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评价人员的名单和资质证书号、以及技术专家的专业与职称;(四)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评价报告应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并对其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目录、概述、贮灰场概况(设计概况、贮灰场现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单元划分、定性定量评价(坝体稳定性验算、贮灰场防洪验算、排水建筑物排水能力验算等)、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评价结论。

结论中必须按本规定评定贮灰场安全等级;(六)接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评价单元第十一条湿式贮灰场容积≥100万立方米或坝高≥30米为重大危险源,要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管理,并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容积<100万立方米的贮灰场也应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第十二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项目分为6个评价单元1.安全管理评价单元2.运行管理评价单元3.防洪度汛评价单元4.排水设施评价单元5.坝体结构评价单元6.坝体渗流评价单元贮灰场安全评价单元的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附录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评定表》。

第五章安全等级第十三条贮灰场安全程度的结论应根据贮灰场安全现状各评价单元评定结果确定。

贮灰场安全等级分为四级:正常灰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危急灰场。

第十四条正常灰场贮灰场具备下列条件为正常灰场:1.防洪能力:按照灰坝设计级别所规定的洪水标准,运行贮灰标高不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有足够的防洪容积和安全加高。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含排洪系统)设施,符合《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运行工况正常。

3.坝体结构:坝体结构完整、沉降稳定、未发现裂缝和滑移现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4.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浸润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坝脚渗流水量平稳、水质清澈,下游坡面无溢出点。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80%及以上。

第十五条病态灰场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病态灰场: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

2.排水设施:排水建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蚀、管接头漏泥状况。

3.坝体结构:坝体整体外坡陡于设计值,坝坡冲刷严重形成冲沟,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坝体浸润线位置过高,有高位出溢点,坡面出现湿片。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75%及以上。

第十六条险情灰场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险情灰场: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安全加高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排水不畅。

3.坝体结构:坝体出现裂缝、坍塌、浅层滑坡现象。

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坝坡有大面积渗流。

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5%。

第十七条危急灰场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危急灰场: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防洪容积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堵塞或坍塌,丧失排水能力。

3.坝体结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坡现象,危及坝体安全。

坝体抗滑安全系数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坝坡出现管涌流土现象,形成渗流破坏。

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0%。

第六章程序与管理第十八条发电厂自查自评自改(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工作;(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落实责任,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所规定内容,对照标准,逐项查找、分析辨识存在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记录;(三)对已查找出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应逐项进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承受的风险;并针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因素或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

第十九条发电厂安全评价申请(一)发电厂在完成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的前提下,按本规定附件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申请书》内容、格式填报,提出安全评价申请;(二)东北电监局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安全评价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经审核符合安全评价条件,将与企业取得联系、沟通相关安全评价事项;若不具备安全评价条件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发电厂并指导其按要求达到安全评价条件。

第二十条安全现状评价机构选择(一)发电厂具备安全评价条件后,由企业自主选择具备依法取得国家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且在其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协商安全评价有关事项;(二)企业与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签订包括评价项目、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评价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贮灰场安全评价合同;(三)企业选择安全评价机构后,签订安全现状评价合同前,应将选择的安全现状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报送东北电监局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现场安全评价(一)贮灰场现场安全评价工作由安全评价机构按《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要求,组织安全评价,发电厂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二)安全评价人员应广泛深入实际,认真进行现场考察,查看地形地貌、人文地理、周边环境、贮灰场运行情况、坝体及排水设施完好程度、贮灰场安全管理等,并提出贮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三)现场安全评价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的原则,做到“查细、查全、查实”,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交《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

第二十二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一)安全评价机构提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后,由东北电监局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二)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讨论等方式进行评审,提出对评价机构所作的评审结论意见,并形成“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会议纪要”;(三)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对发电厂贮灰场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及现场复查确认;(四)发电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电厂主要负责人以及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评审会;(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认真落实“会议纪要”相关事项,做好隐患整改与确认工作;(六)《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不合格的,需进行修改补充;两次评审不合格的,按评价程序,由发电厂重新选择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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