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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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发改投资〔2021〕1813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方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在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投资审批服务更加便捷,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效,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大幅提高。

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凸显,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有关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改革的协同性有待增强,投资审批“一网通办”还需持续深化,这些问题制约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改善投资环境,立足统筹指导,坚持规范审批与优化服务并重,着力明确政策界限,着力完善制度机制,着力增进改革协同,不断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创新应用水平,规范有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和动力,继续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投资审核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深化投资领域“立改废”,加快修订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增强投资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断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尚未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出台政府投资地方性法规制度,细化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机制,为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发〔2017〕8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发〔2017〕8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和《中共绥化市委、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绥发〔2016〕4号)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的各项要求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解决好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改革创新、工作状态和诚信践诺上存在的问题,在“简、优、强、提、转”上聚焦发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紧密结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推进寒地黑土之都、绿色产业之城、田园养生之地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精简权力事项,落实好上级简政放权有关决定,该取消的取消到位,该承接的承接到位。

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开展“回头看”,不具备承接条件的调整上收,要遵循只审一次的原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成办函〔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7〕8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22.07.08•【分类】问答正文中注协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具体措施、重点工作任务。

《指导意见》是近年来财政部直接印发的指导改进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第一个文件,充分体现了财政部党组对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关心和重视。

《指导意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财政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行业恢复重建四十多年来,始终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战略引领行业发展,行业人才建设取得巨大成绩:形成了一套基本涵盖行业人才“选、用、管、育、留”各环节的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建立了一支高端人才为引领、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为中坚,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后备人才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人员为后备的梯次化人才队伍;行业服务项目已达579项,初步形成了行业鉴证功能不断深化、增信功能稳步推进、增值功能大力拓展的基本格局,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国家诚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探索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行业人才工作不断取得成绩和突破的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行业人才队伍还不能完全满足服务国家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行业人才队伍结构尚不合理,行业对人才吸引力尚待加强等,这些问题亟待通过制度创新、体制优化、机制变革切实加以解决。

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

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

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卫生计生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义和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是宣传政府政策、传递政府声音、赢得公众支持的重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做好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增强公众的理解度和认知度,通过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有效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推进卫生计生工作落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要以传递政府声音为根本,以解读好卫生计生政策为重点,以强化舆论引导为核心,以建立长效制度机制为保障,努力为北京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主要任务(一)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一是积极做好同步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

各单位是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的主体。

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卫计生委出台重大政策、规划方案,要对相关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同步研究、部署、推进,提出公开属性和新闻宣传建议及工作方案,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

各区、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在推进医疗改革、优化医疗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维护处置公共卫生安全时,要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根据政策影响,可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媒体座谈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电话采访、电子邮件答复记者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

二是积极做好热点问题回应。

把信息发布、政策解读与关注热点问题和回应社会关切有机结合,对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舆论热点话题,要组织人员及时予以关注,有针对性地发布信息和解读政策,有效影响和引导舆论。

涉及本单位舆论热点,社会关注度高、迫切需要回应的热点问题,要充分运用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形式开展做好信息发布,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又能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既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一)政府主导。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

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以改造带动全面提升,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整洁、社区服务配套、管理机制长效、小区文化彰显、邻里关系和谐。

到2022年,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共同缔造。

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科学确定改造目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

顺应群众期盼,以确保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配套服务为重点,积极借鉴未来社区理念,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建设美好家园。

———系统联动、整体推进。

整合各方资源,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未来社区建设、美丽城镇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垃圾分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最多改一次”。

———创新机制、优化治理。

强化服务监管,推进多元化融资,鼓励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改造。

以基层党建为引领,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

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

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第一篇: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工程管控注意事项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相关规定:1、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2、审批环节: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3、工程建设依据和调整范围: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4、采购依据: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5、建设内容调整: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6、前期经费来源: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棚改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本报海口5月22日讯(记者邵长春通讯员谢曦卜凡中)《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2014年—2017年全省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12万户。

我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什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会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将采用什么方式进行改造?棚户区居民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将有哪些新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出台。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专访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孙健,他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读。

总体规划 4年改造棚户区16.12万户孙健: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意见》提出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要以抓好棚户区改造为契机,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要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为着力点,提升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品质。

《意见》提出2014—2017年全省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12万户。

加上2013年已改造的1.53万户,占全国计划1000万户的1.8%。

其中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7万户,加上2013年已改造的1.13万户,占全国国有垦区改造计划80万户的4.9%。

而2013年我省经济总量占全国的0.55%,人口占全国的0.66%。

所以我省的棚户区改造力度在全国来说还是很大的。

总体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孙健:《意见》共提出五条基本原则,其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提到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完善配套、优先安排,整合资源、拉动发展以及就地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化政务公开,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做好政策解读的总体思路做好“策前引导”。

政策发布前,要善于运用媒体,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与社会和市场充分有效沟通,增进各方对政策出台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共识,为后续政策发XXX落实打下良好基础。

做好“策中解读”。

政策发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渠道资源,及时公布政府的权威正解,并注重换位思考,采取切实有效的解读方法,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

做好“策后跟踪”。

政策发布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社会和市场重点关切,以及可能出现的误解误读,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解读,主动、及时、持续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解读的范围和责任(一)政策解读的范围。

主要围绕涉及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重大决定和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财政预算的编制和重大调整,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环境保护等民生重大事项,市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市级国企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等方面的政策开展解读。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5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政发〔2017〕27号)相关要求,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就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保证政策解读程序规范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各辖市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程序对所有材料严格把关。

1. 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2. 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3. 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和有关媒体发布。

二、确保政策解读全程覆盖政策解读工作要贯穿于政策起草、发布、执行全过程。

文件发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根据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答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部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五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用政务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由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对没有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可按规定实行退文处理。

(二)将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部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提交部务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已公开征求过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能源部•【公布日期】2022.01.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充电基础设施是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背景“十三五”时期,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充电技术、设施规模、标准体系、产业生态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许多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例如:部分存量小区电力改造施工协调难度大,无法实现固定车位建桩;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城市公共充电场站冷热不均;充电平台数量多,多平台启停及多渠道支付尚未全面覆盖,充电路径规划、站桩导航功能不完善,用户找桩难、找桩慢,充电的便捷性仍需提升;部分充电桩运维不及时,缺乏充电保障预案,节假日高速公路充电排队长问题日益凸显;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相关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中存在的问题,助力电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意义《实施意见》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立足于全面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地,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提出省级和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县城和乡镇、高速公路、单位和园区内部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为“十四五”时期,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供了目标指引。

《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实施意见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推动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加快推动消费升级,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满意度,促进经济发展。

以下是对《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实施意见提出的第一条是要充分发挥新业态新模式在推动消费升级中的引领作用。

这意味着政府将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包括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创新技术的应用等。

政府将加强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宣传,鼓励消费者尝试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消费体验。

同时,政府要着力培育和支持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鼓励创业者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投入。

第三条强调要推动跨界融合发展。

这意味着政府将推动不同行业间的合作和融合,促进资源的共享和流动。

政府将加强对跨界融合项目的支持,包括提供政策支持和金融支持等。

政府鼓励企业跨界创新,打破传统行业的壁垒,推动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

第四条强调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这意味着政府将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政府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维权的能力。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企业加强自律,建立诚信消费的机制。

第五条强调要加强统计分析和评估。

这意味着政府将加强对新业态新模式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了解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态势,为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政府还将加强对新业态新模式的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新业态新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推动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加快推进消费升级,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满意度,促进经济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的支持政策和措施,同时提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商业实体服务水平等具体要求。

政府将积极推动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为新型消费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接和交流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辽宁省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接,提出《关于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结合全省各地和有关部门围绕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提出的工作措施、谋划的具体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研究室起草了《实施意见》,已征得了各市和36个省(中)直部门一致意见,并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经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构成,共13项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共2项。

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共同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思想,并提出到2025年和2035年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共7项。

明确从体制机制、产业对接、科技创新、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生态环境建设、文旅康养产业等七方面加强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接。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共4项。

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对接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强化考核评估,有力有序推进我省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工作。

全省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携手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互补、科技协同创新、合作平台共建,共同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辽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加快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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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津防办〔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5日正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以下简称《规定》),并明确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规定》各项政策措施能够顺利落实到位,特制定宣传贯彻和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1.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制定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是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人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人防系统落实李鸿忠书记关于着力建立完善制度要求的具体体现。

《规定》为强化人防建章立制,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属地管理,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现依法行政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全市人防系统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将《规定》的宣传贯彻实施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狠抓落实。

2.成立宣传贯彻领导机构。

市人防办成立《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魏青松;副组长:赵斌、吴玮;成员:傅明和、李梦林、郭树会、李浩申。

领导小组下设学习宣传贯彻办公室,由法制宣传处牵头工作。

主任:吴玮;成员:任宝发、耿立宏、吕卫东、袁永生、宋雷、臧中强、张作成、李理、王健、葛辛、尹海粟。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积极推进《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现各级领导了解《规定》、工作人员掌握《规定》、建设单位遵守《规定》、广大市民关注《规定》,各项政策措施不打折扣,落实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6
【摘要】一、背景情况技术改造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对优化投资结构、培育消费需求、推动自主创新、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工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总页数】2页(P55-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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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9•【字号】扬府办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9日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扬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三个扬州”和世界名城建设目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加快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公有住房解危、老小区整治),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镇化质量、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效应。

二、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办印发的《扬州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市区利用五年时间改造棚户区(危旧房)46781户(含旧住宅区整治33834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

三、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和范围,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实现上级要求、群众需求和政府财力“三统一”。

2新时期如何做好发展改革工作

2新时期如何做好发展改革工作

2新时期如何做好发展改革工作新时期如何做好发展改革工作**县发改局***2020年6月14日当今社会已迈入新时代,新时代的重要特征是经济发展进入放缓增长期、结构调整进入加速推进期、资源要素进入瓶颈约束期、社会矛盾进入交织多发期、干部职工思想进入徘徊期。

可以说,新问题之多、新难点之多、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之多前所未有。

作为县委县政府重要的参谋助手部门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改革开放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实现发展改革工作提升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关键是要牢固树立“三新”,始终坚持“四个善于”,更加强化“三个特别注重”。

牢固树立“三新”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已经和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要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效率推进、高质量落实发展改革工作基础上,最根本的是要适应新形势、提升新素质、创造新业绩,这“三新”与“三高”有机结合起来,应当成为推动发展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应当成为发展改革干部的自觉行动。

适应新形势。

一是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注入了新内涵。

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单边贸易主义抬头,中外贸易依然严峻。

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面临下行压力。

要善于化危为机、转危为安。

二是我省经济运行中面临新的困难挑战。

省委提出今后一段时期经济政策是:财政支出要向高质量发展和民生领域倾斜,减税降费要向微观主体倾斜,金融资源要向实体经济和企业倾斜,投资要向产业项目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倾斜,就业扶持要向大中专毕业生和转移劳动力倾斜,转移支付要向县乡基层和贫困地区倾斜。

三是我县经济社会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

总的来说是“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稳中有忧、稳中有变”。

必须坚持科学发展不动摇、转型升级不动摇、改革创新不动摇,加快实现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政府转型。

提升新素质。

核心是要不断增强发展改革干部队伍谋划发展、统筹发展、创新发展、惠民发展的本领。

近年来,我们发改部门大力发扬“白+黑”、“5+2”的精神,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工作有特点、有创新、有突破。

【发改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策划包装和推进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改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策划包装和推进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改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策划包装和推进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策划包装和推进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力打造宜居乐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尽快形成抓项目、促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完成 2016年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策划包装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要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资金扶持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有针对性地策划包装一批项目,使重点项目尽快开工建设,达产达效,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拉动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二、工作重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协调,精准对接。

(一)项目策划包装工作1.在准确掌握国家和省政策导向、产业支持方向、资金投向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对口向上争取资金、招商引资,通过PPP、境外投资、利用国外贷款、技术改造、出口创汇等渠道有针对性地策划包装一批重点项目,有效提高项目争取政策的成功率。

2.围绕我县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发展定位,科学系统地策划包装一批重点项目。

3.解放思想、开阔思路,避免常规模式产生路径依赖,在对传统和主流产业策划包装的同时,积极与文化、体育、旅游、民宗等上级部门对接,掌握、争取优惠政策,策划包装一批重点项目。

4.认真领会中央7号文件精神,围绕已梳理出的国家、省、市已出台和拟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5.着重研究国家、省财政已出台项目预算的重要支持方向,在准确把握好政策支持的前提下,组织包装策划一批重点项目。

(二)项目签约落地工作根据策划包装项目类别,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分门别类进行招商跟进,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解决实际困难,排除后顾之忧,提高谋划项目的签约成功率。

(三)重点项目建设跟踪推进工作准确统计今年全县亿元以上重点项目情况。

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司其责,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推进,有效提高项目建设的成效性。

1.对已签约的项目,重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尽早落地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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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管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政策落实,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我委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8〕10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解读范围
1.我委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

2.代省政府起草的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等政策性政府规章,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二、解读程序
政策解读坚持“应解读、尽解读”、“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处室(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时,要同时提出是否进行解读的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委领导审签。

(二)经审定需要解读的,政策起草处室(单位)应迅速撰写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
办公室在委门户网予以发布。

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广泛的重要政策出台时,要在新闻媒体刊发消息,提示公众到我委门户网站查阅详细解读。

(三)我委起草的拟以省政府规章或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文件,或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政策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应将解读意见一并送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经审定需要解读的,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写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办公厅。

政府规章的解读材料,在报省政府发布前,起草处室应先按程序报省法制办审查。

(四)委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第一平台,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解读。

三、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形式包括委主管领导、起草处室(单位)、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稿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政策解读可通过文字说明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不同方式展现。

对重要的政策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市场主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新闻媒体以书面问答或采取访谈、专访以及请权威专家解读等不同形式进行充分详细地宣传解读,全面准确讲清楚文件出台背景、重点内容、特色亮点、办事程序等,必要时,可以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解读、系列解读。

政策解读内容应突出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以及政策出台后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

同时,根据政策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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