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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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

1.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二、设立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

级、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2.权责划分(市):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3.权责划分(县):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四、办理条件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1

纸质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1

纸质

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1

纸质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1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工作日。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定办理时限:7工作日。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工作日。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决定。

七、服务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XX

窗口地址:XX

窗口电话:XX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办理进程查询。可电话查询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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