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最新】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也就是说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进行质押是需要去登记的,那么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呢?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1)股权质押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沪工商注[2007]37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372号)各分局:现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股权质押登记】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质权之设定尽管都要具备转移标的物占有作为公示要件,然而由于有形动产与无形权益之间的区别,设定权益质权时,移转权益〝占有〞的方式那么与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有别。
以股权设质时,因股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各有其公示方式。
(一)股份股权设质之公示方式我国的股份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无法在交易所交易。
因而两种股票设质的公示方式也不一样。
1、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认购和交易差不多上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交易所证券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进行,投资者的持股情形和交易情形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运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公司的股票,电子记名股票成为我国股票市场发行的要紧形式。
无纸化形式的电子记名股票与传统的纸化股票相比,其转让不需进行背书,也无需进行实际意义上的交付,在设质时其公示方式应当是在证券公司进行质押登记。
我国«担保法»关于股票质押的立法注意到了股票转让的实际形式,依据«担保法»第7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说明»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票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起生效。
〞2、非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所有的股票都差不多实现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操纵运行,因而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公示要件。
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页。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上市公司的股票差不多实现了无纸化,这在大多数有证券交易所的国家(包括我国)都如此,但关于为数许多的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仍旧是纸化的形式。
股权出质登记详解
股权出质登记详解一、股权出质的法律依据、概念和作用1、有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该条规定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有关概念(1)出质(质押)出质和质押,对于我们来说,实际是一个意思,大家不必深究。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特点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特定财产为质物。
如果简单点,我们可以这么说,出质,也就是进行质押行为,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通俗说就是你向别人借钱,你把自己的东西放在人家手里,到期不还钱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别人有权以你的东西折价、拍卖、变卖。
这里面还有些要件,比如,卖后多余的钱要退回,还有个优先受偿的权利等,在后面我会再进行分析。
【为了加深大家的理解,我们把抵押和质押进行比较】抵押与质押。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质押、抵押均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抵押可以抵押不动产。
如果通俗点,我们可以这么说,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赣州律师莱芜律师日喀则律师金昌律师江苏律师鄂尔多斯律师株洲律师桐乡市律师什么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的模式,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今天小编就问你介绍一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的相关内容。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一、前期工作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㈠一般规定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
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实务一、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1、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指南。
2、登记申请表格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原市工商局网站”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事项名称股权出质登记设定依据《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申请条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登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卫勇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
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须要占有。
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
“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
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
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最大的区别。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一、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二、被担保人信息(被担保人公司名称)住所地:(被担保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三、出质股权信息1. 被出质股权名称:(股权名称)2. 股权代码:(股权代码)3. 出质数量:(出质股权数量)4. 出质比例:(出质股权比例)5. 股权来源:(股权来源)四、出质登记事项1. 申请登记出质股权的原因和目的:(请详细说明申请出质登记的原因和目的)2. 出质股权的使用情况:(请详细说明出质股权的使用情况,包括是否用于借贷,用于增加股本等情况)3. 出质股权的解冻条件:(请详细说明出质股权的解冻条件,包括解除抵押等情况)五、申请材料清单1.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副本复印件;3. 出质股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 被担保人公司章程副本;5. 被担保人公司股东名册副本;6. 公司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申请流程1. 出质人填写本申请书并加盖公章;2. 出质人提交申请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文件;3. 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如未发现问题,则进行登记手续;4. 出质登记完成后,出质人、被担保人收到出质登记通知书;5. 出质人根据出质登记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七、申明与授权本人/本公司确保上述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凡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
股权出质是指股东或其代理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的处置。
这种方式对于企业融资、股份转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的内容、格式和流程。
一、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的内容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申请人及股权出质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股权出质的股东名称、证券代码、持股数量、比例等基本信息。
2. 股权出质登记的目的和方式:包括股权出质的目的、出质方式(抵押、质押等)、出质的股权性质(限制、非限制性出质等)。
3. 出质标的物及权属证明:出质的股份数量、类型和名称等详细情况,并出示股权登记证书或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4. 质权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质权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等信息。
5. 股权出质披露信息:详细说明出质事项的情况,包括出质的内容、期限、质权人及其代理人、质权担保的种类和范围、股票交易所的公告等。
6. 其他必要的陈述和声明:如出质的股份不受限制、申请人已就出质进行了公告、出质的股份不构成非法占有等。
二、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的格式要求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在表格内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勾选有关选择项,且必须签字或盖章确认提交。
同时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必须附有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例如权属证明、质权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
三、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的流程1. 准备材料:申请人根据要求准备好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填写申请书和相关手续:填写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并附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3. 递交申请: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相关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请人应自行留存好复印件。
4. 审核: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文书和所有证明材料,如审核结果符合要求,则股权出质登记程序顺利完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主旨:出质股权权能完整性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出质股权满足的条件问题。
《担保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只要符合“依法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物权法》第223条规定,股权只要满足“有处分权的”下列“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而本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有语义重复之嫌,其实股权只要满足可以转让这一条件,即可出质,可转让是可出质的充要条件。
(二)本条规定的内容紧凑为一款,不太相宜。
说了三层意思,出质股权的条件、司法冻结的股权禁止出质、特殊企业类型的股权限制(需审批)出质,所以宜以不同款分列表述。
(三)一般来说,下列所述股权不完整,一般不得办理股权出质:“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情形,其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避免程序法上的强制措施与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相冲突,也与司法终决的裁判原则冲突。
“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情形,是为了保护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降低股权出质的风险;有人认为如果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的差额部分可再行质押。
偶认为应区别之,因为只要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即产生了物权公示的效力,不论是否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均是出资人和质权人达成协议保障债权实现的条件,即上述第四条所阐释的约定的质押率的限度,除明确在出质合同中约定了最高额质权的外,其他一般均不宜再行质押。
“以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情形,由于《公司法》第75条、第143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权。
股权出质不属于该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在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就无法实现公司的质权。
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点
物权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点物权确实是自然人、法人直截了当支配特定物的权益。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确实是物权的理论说明。
物权的特点: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对世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6、物的权益的爱护无期限性。
债权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益和义务关系,享有权益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它能够直截了当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债权是要求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益。
2、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3、物权是绝对权,其权益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截了当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债权是相对权,权益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益。
4、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关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則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
5、物权具有法定性。
而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确实是最典型的债权,因此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6、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它是债权,那么对它的爱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爱护,因此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确实是债权的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表达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表达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一辈子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其表达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股权出质登记50问
股权出质登记50问1、什么是股权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2、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3、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它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
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工商总局为什么要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它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
为贯彻实施《物权法》,保证全国范围内申请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条件、标准、提交材料统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专门的登记办法,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登记文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个人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个人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一、股权质押流程1.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需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_(出质人姓名)_与_(质权人名称)_在合同中明确股权质押的条款,包括质押股权的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利的实现方式等。
2.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双方需向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携带以下材料:《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3.质押股权的评估与转让: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前,需要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
评估完成后,如需转让质押股权,应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4.质押股权的解除:在质押期限届满或者质权实现后,双方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携带以下材料:《股权质押合同》;质押期限届满或质权实现的证明文件;出质人、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股权质押手续1.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2.办理工商登记:携带上述文件,到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3.办理评估与转让手续:如需评估和转让质押股权,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4.解除质押手续:质押期限届满或质权实现后,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在办理股权质押过程中,务必保持与质权人的良好沟通,确保质押合同的内容清晰、准确。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以确保质押权利的有效性。
如质押股权需评估和转让,务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以免产生纠纷。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流程及出质协议书
一、股权出质流程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
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二、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上市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项目有关流程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有如下条件:1)有固定旳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构造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旳偿债能力;2)有良好旳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重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如下条件: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3)有良好旳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旳股票旳条件:1)标旳股票为限售流通股旳,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旳股票旳限售期及标旳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旳详细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旳时间;标旳股票为有减持限制旳流通股旳,信托期限旳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旳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旳:i.上一年度亏损旳上市企业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旳股票;ii.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如下旳上市企业股票;iii.近来一年内因企业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训斥、证监会惩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旳重大诉讼事项发生旳上市企业股票;iv.未完毕股改旳上市企业股票;v.其他潜在风险较大旳上市企业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旳个股等。
3)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旳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我司股份总数旳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我司股份自企业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旳我司股份。
4)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旳股份符合企业章程所作出旳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详细规定:2.1 目旳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局限性旳,规定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旳资产。
2.2 标旳股票质押率规定如下:1)以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作质押旳,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2)以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作质押旳,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3)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作为标旳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作质押旳,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股权出质设⽴登记通知书》。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件、证件
(⼀)股权出质设⽴登记应提交的⽂件、证件:
1、申请⼈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质权⼈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复印件(出质⼈、质权⼈属于⾃然⼈的由本⼈签名,属于法⼈的加盖法⼈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证明》。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件、证件:
1、申请⼈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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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
1.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二、设立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
级、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2.权责划分(市):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3.权责划分(县):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四、办理条件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1
纸质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1
纸质
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1
纸质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1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工作日。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定办理时限:7工作日。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工作日。
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决定。
七、服务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XX
窗口地址:XX
窗口电话:XX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办理进程查询。
可电话查询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