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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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百度文库具体,后抽象
• 附带的审查的范围----规章以下的文件(除国务院的规定以外的各种 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三 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10,12,13,14,15) • 1 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行政法是关于“两个人(官和民)”和“一件事情(行政行为)”的关系
工商
工商
卷烟厂
许 可
税务 环保 卫生 违法
处 罚
税务 环保 卫生
卷烟厂
相对人 私权利 行政 纠纷
行政相对人
许可机关 申请人
处罚机关 公权力
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原告 法 院 被告
行政复议
解决办法 行政诉讼
补充内容:行政主体
1 行政主体资格
结果标准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2 列举式规定
1 行政处罚 3行政许可 肯定式列举 5侵犯经营自主权 2 行政强制措施 4 行政确认 6行政合同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9 行政给付
8不履行保护职责
10 其他
1 内部行为
否定式列举
2 行政调解
3 行政仲裁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 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
• 行政复议:指的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 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和制度。
• • • • 特点: 首先,行政复议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争议); 其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内部 ) ; 再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依申请) 。
派出机构
行政复议法
内容:
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二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四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五 、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
行政复议法
•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发展介绍
• 1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复议条例》, 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 • 2、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又标志着我 国统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建立 • 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7年8月1日施 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 制度
2 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
2)地方行政机关
双重领导(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包括中央垂直领导和省以下垂直领导)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相当于地市 一级政府。行政公署是没有同级人大的,但与其同级的地市政府是 有人大的
行政复议法
第三 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 3 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 第三人是指应该参加到复议中,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复议而被复议 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人
• 1) 申请人型第三人
• 2) 被申请人型第三人
• 3) 证人型第三人
• 4 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先天)和被授权组织(后天) 。 行政机关不一定是行政主体。要享有职权并行使职权
举例:
某区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失火,与业主签订租 赁合同。双方之间是民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该公安分局要建一个新大楼,要获得规 划局的许可,这时双方之间是行政关系。公安 分局此时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规划局是行 政主体的地位。公安分局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处于申请人的地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 处于原告的地位。
类型 被申 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 县级以下政府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政府 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备注 国安机关除外
行政公署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国安
地税、工商、质检、药检、国土
条块管辖
条条 管辖
自我管辖
全国垂直领导机关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
省、部级单位 政府的派出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 1 合法 (形式—主体、依据、程序)-----要有明确授权,无法律就
无行政。 (法无授权皆禁止;法无禁止皆自由)
• 2 公平(实质)----指行政行为要合理,(1 种类裁量权;2幅度裁
量权;3 程度裁量权)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考虑 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则
原机关自己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不符可起诉或由国务院终裁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办
特 殊 情 形
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 所)
被授权的组织 共同名义的行为 数省部级单位共同
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同级人 民政府
管理该组织的 机关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数单位共同为复议机关
确定标准
(1)公民死亡
资格转移
近亲属
(2) 组织终止
继承权利的组织
行政复议法
第三 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 2 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 谁做出权力,谁就是被申请人。 • 1) 独立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 • 2) 共同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 3)派出机关 • 4)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权力的机关 • 5)被授权组织 • 6)派出机构
(概括+列举)
• 二、《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的规定
的概括规定
职权标准
1 概括式规定----是由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作出原则性
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为标准
(2)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3 公开(材料、过程、结果)-----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公众参与;
利益回避
• 4 及时 • 5 便民 • 6 复议不停止执行、不调节、一级性、准司法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复议范围(1,2,3,6,7,8)
• 又称复议机关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受理行政争议案件范围。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百度文库具体,后抽象
• 附带的审查的范围----规章以下的文件(除国务院的规定以外的各种 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三 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10,12,13,14,15) • 1 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行政法是关于“两个人(官和民)”和“一件事情(行政行为)”的关系
工商
工商
卷烟厂
许 可
税务 环保 卫生 违法
处 罚
税务 环保 卫生
卷烟厂
相对人 私权利 行政 纠纷
行政相对人
许可机关 申请人
处罚机关 公权力
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原告 法 院 被告
行政复议
解决办法 行政诉讼
补充内容:行政主体
1 行政主体资格
结果标准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2 列举式规定
1 行政处罚 3行政许可 肯定式列举 5侵犯经营自主权 2 行政强制措施 4 行政确认 6行政合同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9 行政给付
8不履行保护职责
10 其他
1 内部行为
否定式列举
2 行政调解
3 行政仲裁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 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
• 行政复议:指的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 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和制度。
• • • • 特点: 首先,行政复议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争议); 其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内部 ) ; 再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依申请) 。
派出机构
行政复议法
内容:
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二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四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五 、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
行政复议法
•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发展介绍
• 1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复议条例》, 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 • 2、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又标志着我 国统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建立 • 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7年8月1日施 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 制度
2 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
2)地方行政机关
双重领导(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包括中央垂直领导和省以下垂直领导)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相当于地市 一级政府。行政公署是没有同级人大的,但与其同级的地市政府是 有人大的
行政复议法
第三 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 3 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 第三人是指应该参加到复议中,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复议而被复议 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人
• 1) 申请人型第三人
• 2) 被申请人型第三人
• 3) 证人型第三人
• 4 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先天)和被授权组织(后天) 。 行政机关不一定是行政主体。要享有职权并行使职权
举例:
某区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失火,与业主签订租 赁合同。双方之间是民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该公安分局要建一个新大楼,要获得规 划局的许可,这时双方之间是行政关系。公安 分局此时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规划局是行 政主体的地位。公安分局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处于申请人的地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 处于原告的地位。
类型 被申 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 县级以下政府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政府 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备注 国安机关除外
行政公署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国安
地税、工商、质检、药检、国土
条块管辖
条条 管辖
自我管辖
全国垂直领导机关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
省、部级单位 政府的派出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 1 合法 (形式—主体、依据、程序)-----要有明确授权,无法律就
无行政。 (法无授权皆禁止;法无禁止皆自由)
• 2 公平(实质)----指行政行为要合理,(1 种类裁量权;2幅度裁
量权;3 程度裁量权)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考虑 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则
原机关自己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不符可起诉或由国务院终裁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办
特 殊 情 形
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 所)
被授权的组织 共同名义的行为 数省部级单位共同
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同级人 民政府
管理该组织的 机关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数单位共同为复议机关
确定标准
(1)公民死亡
资格转移
近亲属
(2) 组织终止
继承权利的组织
行政复议法
第三 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 2 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 谁做出权力,谁就是被申请人。 • 1) 独立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 • 2) 共同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 3)派出机关 • 4)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权力的机关 • 5)被授权组织 • 6)派出机构
(概括+列举)
• 二、《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的规定
的概括规定
职权标准
1 概括式规定----是由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作出原则性
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为标准
(2)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3 公开(材料、过程、结果)-----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公众参与;
利益回避
• 4 及时 • 5 便民 • 6 复议不停止执行、不调节、一级性、准司法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复议范围(1,2,3,6,7,8)
• 又称复议机关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受理行政争议案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