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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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论法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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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论法律:西塞罗是古罗马最杰出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家之一。他 的《论法律》是一部伟大的法律哲学著作。
第一部分:引言
西塞罗的背景介绍
西塞罗生活在公元前1世纪的古罗马时期, 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和演说家。
西塞罗论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西塞罗论法律》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西塞罗倡导古典主义法律思 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永 恒性。
自然法和国家法的 关系
西塞罗探讨自然法和国家法 之间的关系,质疑国家法的 合法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西塞罗解析法律的意义和价 值,阐述法律对社会的积极 影响。
第四部分:西塞罗论法律的实践意义
1
法律的实践应用

西塞罗强调法律应该贴近实际,指导社会行为和解决争议。
西塞罗对法治思想的阐述为现代社会提供了有益 的参考和指导。
结论
西塞罗论法律的意义和价值的总结
通过对西塞罗论法律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和积极影响。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2
法律的实效性
西塞罗关注法律的实效性,提出法律应该能够实际推动社会进步和繁荣。
3
法律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西塞罗探讨法律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强调法律对秩序维护的贡献。
第五部分:西塞罗论法律在现代社会的 意义
民主法制和司法制度建设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对民主法治和司法制度建设具 有重要启示。
法治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应用
第二部分:西塞罗论法律的主要思想
1
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古罗马法律思想

古罗马法律思想

五、自然法理论
❖ 自然法与神法是相同的,自然法是神意的体现。世 界万物遵循自然法,实际上是因为它是上帝的意志 的体现,万物都在神意的支配下,自然法本身就是 上帝的意志,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颁布的。这样, 西塞罗的自然法也就成了神法。由于人与神共同具 有理性,而神明的灵智是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的, 神明的理性也不可能不具有确认合理性或错误的行 为的能力,所以,自然法是与神明的理性同时产生, 且同时存在的。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 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体现。
古罗马法律思想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 自然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自然法的思想特 别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反映得特别明显。
❖ 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特征:(1)自 然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类的正确理性;(2) 自然法无处不在,超越时空与人类情感;(3) 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4)自然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即使 违反自然法的规定在一时可以逃避现行法律 的制裁,但却不可能逃脱终极的惩罚。
四、法学的论证
❖ 为权力提供法律和权利依据的做法, 为后世西方政 治哲学家普遍遵循。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 法律和权利的依据。 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 力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 为 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丁遗赠》 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学世界观” 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论是为政治权力寻 找权利基础的典型理论。 社会契约论者们都从自然 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的起源。
四、法学的论证
❖ 罗马法对后世的遗惠远不限于法律领域。 它 提供了语言上唯一正确的媒介,各门学科都 以罗马法的精确语言为表意工具,甚至《圣 经》转译为拉丁文,也到处使用罗马法的范 畴。 “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 深邃的媒介”,将其思想方式、 推理方法和 一整套范畴贡献给各门学科。“在曾经促进 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 除‘物理学’ 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 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2—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简略版1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2—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简略版1

2002年—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2002年04月名词解释1.“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史探讨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2.法律整体性是指:是德沃金《法律帝国》的观点,他认为法律既不是人们一致的意见,也不是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手段,而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法律原则以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事业。

3.自然状态:是洛克《政府论》的观点,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绝不是放任的状态,因为人们共同地接受自然法的约束。

2003年4月名词解释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著作,全书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

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题,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永恒法(奥古斯丁)是指神的意志的体现,是永恒的、公正的;是普通适用于人和生物的法律,它是神意的体现,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也适用于因时因地制宜。

3.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卢梭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亦即主权是一个整体的人民共同体,这种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和主权至上的,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

2003年04月简答题:1.简述洛克的分权理论。

(1)、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洛克是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人。

(2)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3)洛克的对外权和行政权几乎是联合在一起的,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分立。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

一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一)“自然法”的涵义与沿革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

自然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在西方历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着十分突出的角色。

它曾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也曾被嘲笑为无稽之谈。

它提供了人类对既存现有制度进行自我反省的一块试金石,是判断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

它也是组织人们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模式,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参照系。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它毋宁说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自然法的理论主要有如下几个阶段:(1)古代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2)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3)近代自然法理论,即符合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理论。

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的理性,是每个人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把握的,而这种理性在他们那里,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4)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一时期的自然法逐渐具有了一些实际的内容,如:自然法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和维护人权;法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自然法既有对人类有利的某些基本价值,也有对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

[1]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自然法的一个发展轨迹,即逐步从一种抽象的法上之法,发展为了一种价值取向,一套价值体系。

这个价值体系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层次是自然法的抽象内容,包括正义、理性、人权、自由、平等,等等。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理性主义是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精髓。

西塞罗是第一个对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论证的人。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不该做,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真正的理性。

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的。

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相较于以前的自然法思想有很大的突破。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上,而是通过把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融入到现实生活之中,使之与实际相结合。

如他在其传世之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中,并没有只停留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述上,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详细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8]第二个表现是,他借助“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反映了罗马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教一神教传统。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二编 近代 一 、 格 劳秀斯 (一)对自然法的贡献:1.对中世纪的 自然法学进行了彻底 的改造,使之非神学 化;2.把近代自然科学特 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进行推理,建立一套有关原理 的合理体系。 (二)自然法理论 1.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人的理性是衡量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是所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渊源。 2.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至高无上的,可用来检验实在法的正确性。 3.自然法的两条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 (三)社会契约理论 1.人民通过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人民之 间订立契约,然后才 产生统治者;2.人民通过契 约把统治自己的权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古代 一 、 柏 拉图 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法的正义理论 1.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法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才称得上正义。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3.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1.第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提出“依法治国”。 2.提出了政治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3.法律是把人拉往正义和真理的金质之力。
二 、 亚 里士多德 (一)正义理论 1.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2.衡平理念。 (二)法治理论 1.法治含义:(1)良法之治。其一,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政 体;其三,法律与自由相一致。(2)法的普遍遵守。执政者应受制于法律。 2.法治的理由。(1)法治是理性之治;(2)法治是众人之治;(3)法律具有稳定性。 3.加强立法的措施。(1)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详细研究国家的状况;(3)对公民特别是青 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4.法律的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政体思想 1.政体的含义。 2.政体的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3.政体分类。正宗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 政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二

西方法律思想史二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从历史上看,西塞罗是一个富有争议的人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思想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西塞罗对西方政治法律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思想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取代的地位。

西塞罗的法治观创造性的融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斯多葛学派的有关思想,并立足于罗马人民的长期的宪政实践,较好地回答了世界帝国时代“法的统治”的问题。

西塞罗主要是出于“为国家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城邦,以及祛除民族的恶习”的实践目的而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并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斯多葛学派将理性普遍化,使之与自然等同,正义与自然法都成了理性的体现。

这些,在西塞罗那里都有鲜明的体现,并有了重大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罗本人并没有明确肯定他对自然法的论述的真理性,他只能断定它们似乎常常且大部分是正确的。

因为它们部分地依赖于对神圣天意以及以人类为中心的目的论的理解,而后者曾被他在其他著作中拒斥过。

根据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其他有关论著,可将其自然法及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的思想概述如下。

一、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说的这一前提性观点:“法(jus)的始终应异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

”二、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是“最高的法”。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并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

他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世界性国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无法适应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同时也是由于其主动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创造性地融合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有关观念。

西塞罗所说的理性,是神与人共享的“财产”,因为人的理性渊源于神的理性。

而他所说的“神”、“上帝”和“自然”都是同义词,故理性法也就是自然法。

西塞罗法律思想说课讲解

西塞罗法律思想说课讲解

西塞罗法律思想长春工业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专业班级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郑二为姓名沈继宇2011年 11 月 11 日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

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再加上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观点的。

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与《法律篇》。

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

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

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

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

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

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

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

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的核心概念,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

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

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

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

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

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

“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

“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

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

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

解读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解读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因 为他 认 为 这 些 “ 枝 末节 ” 问题 已经 有 许 多 人 详 细 地 做 过 了 。 细 的
西塞罗想要探讨的是“ 包含 整 个 法 学 和 法 律 问题 , 以至 于 我 们 称
为 的 市 民法 应 该 被 限 制在 一 个 不 大 的 、 小 的 范 围 内 。 知 道 , 狭 要 我
源应 导 源 于 法 律 , 为法 律 乃 是 自然 之 力 量 , 明 理 之 士 的 智 慧 因 是 和 理性 , 是公 正 和 不 公 正 的标 准 。” 也 就 是 西 塞 罗 所 说 的 “ 腊 这 希
般 的市 民 法 的 区 别 、 自然 法 能 够 普 遍 使 用 的基 础 、 源 于 自然 法
马 尔 库 斯 . 利 乌 斯 . 塞 罗 是 古 罗 马 著 名 的 演 说 家 、 治 家 图 西 政
世 上 是 为 了履 行 、 成 怎 样 的义 务 ? 们 之 间存 在 怎 样 的联 系 ? 完 人 人 们 之 间存 在 怎 样 的 自然联 合 ? ” 同时 他 们 都 认 为 单 单 从 市 民 法 里
进行 讨 论 和写 作 , 希望 西 塞 罗 能 就 市 民法 做 更 为 详 细 的 解 释 。但
乌斯. 阿提 库 斯 、 图斯 . 昆 图利 乌 斯 . 塞 罗 ( 塞 罗 的 弟弟 ) 西 西 。
本 文 通 过 对 他 们谈 话 内容 的梳 理 , 体 从 三 个方 面 即 自然 法 和 具

种理 性 确 立 于人 的心 智 并 得 到充 分 体 现 , 是 法 律 。” 就是 说 , 并 也 法律 是 一 种个 人 行 为 的 理 性标 准 , 这种 理 性 成 为 人 们 行 为 的准 当 则 , 为 人们 所 遵 守 时 , 产 生 了法 律 。然 而 西 塞 罗认 为 “ 的始 并 并 法

自然法与和谐社会

自然法与和谐社会

西塞罗的《法律篇》现存有三卷[3],其结构安排大致是这样的:第一卷是关于法律、正义和善的通论,相当于文章的总论部分,第二卷中,西塞罗在简要回溯了第一卷中关于法律的观点之后,论述了他的理想国家中的宗教法,第三卷则重点阐述了关于国家治理的法律,提及了国家的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第二、三卷可以看作是文章的分论部分。

现在人们最为重视的是第一卷,在这一卷中,西塞罗阐释了他关于自然法、正义、理性、善等这些基本范畴的界定和意义,而这些基本范畴也可以说是西塞罗法律思想体系中的关键词,因此如果能比较清楚地说明这几者之间的关系,也许就比较清楚地表达了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理性与法律一般而言,人们认为西塞罗深受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哲学思想的影响,[4]这一学派推崇理性主义,认为智者的生活必须和自然理性相契合。

在西塞罗那里,理性构成了法律的基础和本源,他对法律的一个基本的界定是“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

”[5](law is the highestreason , rooted in nature , which commands things that must be done and prohibits the opposite . When this same reason is secured and established in the human mind , it is law . [6])法律是源于自然的理性,在西塞罗看来,这种理性其实是超越了人类的理性,它首先是自然中本来就具有的,是自然的、是神的理性,因而“(最高的法律)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7]。

那么自然的理性是什么,西塞罗基于什么样的事实认为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来源,在这样的法律中,人的理性又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我们知道任何的哲学思考都会有一个不可再探究的前设,这个前设构成了其后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西塞罗的前设是整个大自然所呈现出的井然有序、美丽丰富,而自然之所以具有这样的秩序和面貌,他认为应当不得不承认在人类之外存在着某种超凡的、治理着自然中的一切的力量,“只是由于不朽的众神之威力,或者是由于他们的性质、理性、力量、思想、意志,或任何其他可能使我的意思更为清楚的术语,整个大自然才得以治理?”[8]因而说自然是当然具有理性的,这是西塞罗法律思考的前提和起点。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由此不难看富有理性和智力的动物是由至高的神明创造的”。

既然人是神明创造自然法思想打上了唯心主义的烙印。

西塞罗认为以理性为中心内容的自然法具有如下特点:自然法是最早的法。

由于自然法来源于“自然”自然法?塔克文任?塔克文对特里基皮努斯的女儿卢克瑞提娅施暴并不因此而不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

便赋予了他们法律自然法是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

作出的决定更配称等问题不断地和贵族展开斗吻合。

”“区别好的和不好的法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

所有西塞罗实在法1.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源于自然法。

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的、至高无上的法则, 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 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法律。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谭建华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

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

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

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

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

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

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

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

第六讲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第六讲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是国家制定法的基础和检验其好坏的标准, 是国家制定法的基础和检验其好坏的标准, 判断法律正当不正当,只能根据自然。 判断法律正当不正当,只能根据自然。 倘若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 “倘若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君 主的旨意或法官的判决的基础上的话, 主的旨意或法官的判决的基础上的话,万一 这些行为都是经过平民投票和法令批准的话, 这些行为都是经过平民投票和法令批准的话, 那么正义就将鼓励随意抢劫和伪造, 那么正义就将鼓励随意抢劫和伪造,倘若蠢 人们的决定和法令拥有那么巨大的话,那就 人们的决定和法令拥有那么巨大的话, 能够凭借投票而改变自然法。 能够凭借投票而改变自然法。”
正义的原则不是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相反, 正义的原则不是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相反, 实在法是由自然法决定的, 实在法是由自然法决定的,自然法是实在法 的基础。他说, 的基础。他说,“相信凡是按照民族的风俗 和法律所做的事情都是正当的, 和法律所做的事情都是正当的,那是最愚蠢 的看法。”“难道连僭主颁布的法律也是正 的看法。”“难道连僭主颁布的法律也是正 确的吗?罗马的一个僭主曾经提出一项建议, 确的吗?罗马的一个僭主曾经提出一项建议, 大意是一个独裁者可以不受惩罚地随心所欲, 大意是一个独裁者可以不受惩罚地随心所欲, 甚至不经审判可以处置任何公民。 甚至不经审判可以处置任何公民。依照我的 观点,不应当再把这种法律认为是正当的。 观点,不应当再把这种法律认为是正当的。”
西塞罗设计了共和政体的法律制度主张民主选举执政官和各级官吏元老院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权力从属于法律权力不是神授也不先于法律而存在它是法律的确认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偶然间读到了西塞罗的一句经典的话,他说,世界上没有什 么会像人与人这样,彼此之间如此相似。在他的认知中,追根究 底的话,人与人之间,就跟一个人自己与自己那么相似。这句话, 让我觉得很有感触,因为人与人之间明明有那穷困的,富有的,暴躁 的,温和的,那又怎么能说是极度相似的呢?但是后来才意识到, 其实西塞罗所探究的是人的“自然本源”的状态,修剪掉我们在社 会生活中生长出的枝芽,回归到最淳朴的自然状态。这位古罗马 的法学家,就是看到了最本质的相似点,试图从人的自然状态,找 出人类最本质的自然法规。所以在西塞罗的观点里,一切的法律 在其最本质的核心中都隐藏着一杆秤,那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 衡量一切正义与非正义的天平。
其次,当我们了解了自然法是出自我们对自然本能的保护之 后,那我们应该怎样运用自然法这杆秤来鉴定法律是否正义呢? 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 正义隶属于理性, 自然法是正义和 法律的基础, 这就构成了西塞罗法哲学的基本逻辑体系。其实抛 开繁杂的法理学知识,站在人的最本质的角度上来看这个问题, 就会简单很多,如果打算立法,那么立法者就应当将心比心,把自 己放入这个法律中,就可以从自己的本心来衡量这个法律的正义 与否,如果立法者觉得自己被这样的法律对待,自己都没有感受 到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话,自己都会觉得不公正的话,那么这个 立法就是不正义的了,日后被制定出来也一定是恶法。法律两个 字说来简单,但法律其实不是随心所欲的东西,他的背后是需要 有自然法做支撑的,不能因为一些无理的文字被冠上了“法律”的 名号就对它肃然起敬或者对它言听计从,那是教条的法律;也不 能因为大多数人都赞成一项违反人类自然本能地法令,而就认定 这项法令是正确的,比如说大家投票决定杀人放火是合法的了, 那么杀人放火就真的合法了吗?那顶多只能认为是大多数人的 暴政。所以只有从自然法这个本源出发而建立的符合自然的法 律,才能是正义的,让人心服口服的。狄摩西尼说过,每一种法律 都是一种发现,那么,法律不是胡编乱造,随心所欲的,而正义的 法律就是对自然法的发现。西塞罗法律思想发端于永恒的自然, 认为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法律与正义的道德基础存在于自然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西塞罗(Cicero)是古罗马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律师和哲学家,被誉为古典时期最杰出的演说家之一。

他在哲学领域的贡献也非常突出,其中包括自然法思想的阐发与发展。

本文将探讨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从其背景和基本原理出发,进一步分析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

一、背景与起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源于古希腊哲学的传统,特别是斯多亚学派的思想。

斯多亚学派主张人类应当按照自然规律来生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共融。

西塞罗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二、基本原理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根植于人类本性和社会关系之中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具体的政府制度和历史文化的差异,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根据西塞罗的观点,自然法是一种普遍而固定的道德法则,它是神赋予人类的天赋权利和正义的基石。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共同理性原则:人人都具备理性,这个理性使得人类能够认识到善和恶的区别,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行为和决策中。

2. 社会公正原则:自然法要求人们在处理社会关系和解决冲突时遵循公正原则,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利益,而是平等对待每一个人。

3. 自由与平等原则:西塞罗认为,每个人都有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自由与平等原则是自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 社会契约原则:西塞罗主张人们应当在社会关系中遵守契约,确保公正和秩序的实现。

契约的原则依托于理性和公正的普遍性。

三、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启示。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自然法思想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对于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政治伦理方面,自然法强调人的自由与平等,为现代民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道德基础。

此外,自然法还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社会和谐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自然法作为一种理想化的概念,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不同人对于自然法的解读和理解存在差异,其具体实施可能受到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近现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受惠于自然法思想颇多,尤其是作为方现代政治理论核心的自由、权利、宪政理论,人们在论证其理论的合法性、探寻其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时,总免不了要回到自然法思想,并力图从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中获得理论支撑。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等几种不同形态的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初生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当古希腊诡辩论者安提弗指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任何人违反了自然法则是要受到惩罚的时候,关于自然法潜在的思想就开始在古希腊先哲的心中慢慢形成了。

根据米利都斯学派的哲学,构成实际的基本元素都有扩大自己领土的倾向,然而总有一种必然性或自然律永远地校正着这种平衡。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赫拉克利特提出“逻各斯”一词,并认为万物都是根据逻各斯而产生的。

这个“逻各斯”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古希腊的朴素唯物主义所揭示的自然法。

①柏拉图的《理想国》将正义原则(自然法)与工具性的法分开,正义原则是基本法,不是统治的工具而是统治的原则;柏拉图认为,正义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就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力所能及的工作。

在他所畅想的共和国中,统治者、军人以及生产阶层三大等级都要固守自己的天职,恪尽职守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正所谓“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柏拉图进而阐述说,就法律诉讼而言,正义就是指人应得到并关注那些理应属于他的东西,即“各得其所”。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指出,人定法是根据神的旨意制定的,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类都要服从神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的主要意思就是“为各人所得的归于各人”。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堪称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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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赛罗自然法思想》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

西塞罗认为。

“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正的,那就是说不存在法律,这个国家就没有意义。

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

如果说法律可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以自然为标准。

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高尚和丑恶。

三、自然法的特征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

“自然”、神明都是自然法的来源,它的内容是理性,人和神共有的特性是理性,而神是万事万物(包括人在内)的创造者,因此,自然法是最早的法。

这是理所当然的,它“适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

也就从根本上说明了,自然法的产生早于成文法,而从产生时间来说,它却比成文法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

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在这一点上与神法是一样。

自然法与一切人定法相比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

由于自然法即神明的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因而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

而人定法则是神明赋予人类的,神明创造了人,并让人有了理性众所周知,人类有好的品质,也有坏的品质,所以,人定法是否正确就需要分析,但自然法是可以为人类认识的,因为人类具有一种和神一样的德性,即达到至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西塞罗强调,人类出生就是为了正义,即认识自然法。

第三,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是自然法。

正是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它才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

在西塞罗看来: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

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

[13]如果那些立法者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

与此相同,“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所说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可见,西塞罗重法律的实质而不重形式。

这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同:亚里士多德把“形式”也纳入了判断“良法”的标准之一。

第四,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具有永恒性,是永恒不变的法。

自然法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产生于任何国家之前,并且是与神同时产生的。

这种正确的法律,是永远不能被撤消的,也不能被废除的。

“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将不可能在罗马一种法律,在雅典另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

而人定法则有存在与废除的问题。

第五,在惩罚方式上,有其独特之处。

西塞罗认为:在惩罚犯罪的作用机制方面,自然法与实体法不同,自然法比实体法更优越,威慑力更大,效果更好。

和实体法相比,自然法不仅威慑力大,而且威慑力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因此,西塞罗说:“当一个人害怕的只是证人和法官时,他在昏暗之中会如何行动呢。

当他在某处空旷地方遇到一个柔弱的孤行旅人,并且可以从那人那里夺得许多黄金时,他又会如何行动呢。

”在西塞罗看来,实体法施行的是惩处方式,只能从外部进行威慑,不能从根本上阻止犯罪。

而自然法从内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让罪犯意识到罪孽深重而遭受内心的折磨,从而达到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目的。

他的这套自然法的惩罚理论可能就是中世纪教法律对人们实施精神控制的重要源泉之一。

第二篇:奥赛罗读后感《奥赛罗》简析《奥赛罗》是莎士的四大悲剧之一。

小说以主人公名字命名,简明而不乏独特。

故事讲述的是:奥赛罗是威尼斯公国一员勇将。

他与元老的女儿苔丝狄梦娜相爱。

但由于他是黑人,婚事未被允许。

两人只好私下成婚。

奥赛罗手下有一个阴险的旗官伊阿古,一心想除掉奥赛罗。

他先是向元老告密,不料却促成了两人的婚事。

他又挑拨奥赛罗与苔丝狄梦娜的感情,说另一名副将凯西奥与苔丝狄梦娜关系不同寻常,并伪造了所谓定情信物等。

奥赛罗信以为真,在愤怒中掐死了自己的妻子。

当他得知真相后,悔恨之余拔剑自刎,倒在了苔丝狄梦娜身边。

对于主角奥赛罗的看法通常有两种。

他是位坚强博大和灵魂高尚的英雄;其所以害爱妻,只是由于轻信,尤其是奸谗者伊阿古过于狡猾所致;另一种是奥赛罗并不那么高尚,而是个自我意识很强和性格有缺陷的人;他是急急不能待地就听信了伊阿古,责任在他本人。

一、文化因素前苏联对莎士的研究中形成了对《奥赛罗》的独特解释,这种解释深刻地揭示了这一伟大悲剧的人道主义实质。

《奥赛罗》集中表现了奸人挑唆下发生的家庭悲剧。

忠贞的爱情和残忍的嫉妒同时强烈地体现于奥赛罗一身。

而阿古伪装诚实,利用奥赛罗的轻信而极尽损人利己之能事,也是原始积累时期的一种典型人物。

主人公奥赛罗的性格,正直、勇敢、单纯抑或易怒与轻信他人。

奥赛罗的最大缺点在于自卑,若不是自卑,他无须在伊阿古的几句挑唆后便怀疑自己的妻子。

他自卑于自己的肤色、形象、年龄,他自己其实觉得自己是配不上苔丝狄蒙娜的,他甚至觉得自己不如凯西奥,才会对他有一种难以言喻的害怕。

关于《奥赛罗》一剧的评论,据知早在十七世纪下半叶,英国就有人热情肯定此剧:“从诗行与剧情,特别是从剧情来看,它是一出很好的戏”,主要人物“描绘得好”;“诱惑的场面”卓越地显示了伊阿古恶人的“癖性”……对于主角奥赛罗的看法通常有两种:他是位坚强博大和灵魂高尚的英雄;其所以杀害爱妻,只是由于轻信,尤其是奸谗者伊阿古过于狡猾所致;另一种是奥赛罗并不那么高尚,而是个自我意识很强和性格有缺陷的人;他是急急不能待地就听信了伊阿古,责任在他本人。

全剧贯串着忌恶与猜疑,巧计连环,将人性中的狡诈与昏愚一面,发挥殆尽。

把伊阿古这一人间恶魔的缩影昭然在剧院舞台上,在书斋卷帙间,飞扬跋扈、称王称霸地呈现在人们眼前。

莎士写成的这部惨怛得惊人的悲剧,引起了人们哀痛的深思;提醒善良的人们,在生活中必须对伊阿古这样的恶魔提高应有的警惕。

假如一个人素来疑心妻子不忠实,受过很大的刺激,一定比寻常人更能了解剧中奥赛罗的痛苦。

苔丝狄蒙娜并不了解奥塞罗,她喜欢奥塞罗的理由很简单,她喜欢他讲述那些颇具传奇性的经历,一句话她只喜欢一个浪漫的理想。

而奥塞罗有点明白自己的妻子为什么喜欢自己,或者说他对自己妻子的爱本来就不放心,在这种情况下他对苔丝狄蒙娜又爱又恨又怕。

最终,伊阿古只是起了一个导火索的作用,将这种虚假的、毫无信任的、不牢固的爱情炸个粉碎,而真正具有爆炸力的火药却在奥塞罗和苔丝狄蒙娜的身上。

由此看来这出悲剧倒有些主人公咎由自取的味道,可能是这种惩罚太重了——以男女主人公的死而结束,所以才有了很强的悲剧色彩。

根据历史资料,在中世纪中期以及末期,欧洲妇女的“大错和罪状主要有:虚荣,骄傲,贪婪,滥交,贪吃,酗酒,脾气坏,用情不专等”,“妇女必须被排除在正式、公开场合之外,不能担任法官或者行使任何权利,不能参与议会或者公开集会,必须献身家庭。

优秀妇女热爱并服侍丈夫,养育子女”。

这表明,伊丽莎白时代的女性并不享有泰丝德蒙娜在第二幕第一场,或者第四幕第一场在公共场所与凯西奥等人自由谈笑,或者参与公共活动的权利。

其实,即使在二十世纪初,欧洲上层社会的妇女一般也并不能自由出入公众场合,更不要说有公开发表任何言论的特权。

在正常情况下,泰丝德蒙娜在整个剧中都不可能具备参与任何公共活动和发表言论的权利。

而在伊丽莎白时代,“非洲人是早期英格兰人数最多,也是最显眼的异化民族,每日都是伦敦街头一景,参与了各种形式的文化展览”。

但是,在欧洲文艺复兴这个空前展现人类文明的特殊时期,欧洲女性当时尚不能登台演出,她们一般是由男演员化装而来。

因此,地位比欧洲女性还低下的非洲人,即使是这个时代“最显眼的异化民族”,也不可能真正登上英格兰舞台的边缘,它在英格兰的存在只能通过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被间接地表现出来,而对异族的描写向来充满局限性。

通过刻画奥赛罗———异化种族中的优秀分子,莎士意在抨击当时的英国主流社会对于异化民族乃至“下等人群”的不公平。

二、自卑引发奥赛罗悲剧的性格因素导致这场悲剧的原因很多,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其中他的自卑的性格也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正是由于自卑,奥赛罗才被伊阿古利用,轻信了伊阿古,并使他对婚姻缺少信心,对心爱的妻子缺少信任。

那又是什么使他形成了这种自卑的性格呢。

奥赛罗的这种自卑的性格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其人生经历所造成的,这是他自身无法控制的。

在当我们读到奥赛罗亲手扼住了他那温柔善良妻子的脖子使其最终停止了呼吸这个场面的时候,我们震惊,我们气愤,我们为善良的苔丝狄蒙娜感到不平,然后我们静下来深思悲剧产生的原因。

其实原因有很多,有外在的,有内在的,而让我感悟最深的是奥赛罗那自卑的性格特征,这种性格对他影响很深,也导致了悲剧的产生。

(一)自卑性格的形成原因在心理学上,自卑属于性格上的缺点。

自卑,即一个人对自己的能力、品质等作出偏低的评价,总觉得自己不如人、悲观失望,丧失信心等。

在社交中,具有自卑心理的人孤立、离群、抑制自信心和荣誉感,当受到周围人们的轻视、嘲笑或侮辱时,这种自卑心理会大大加强,甚至以嫉妒、自欺欺人的方式表现出来。

自卑是一种消极的心理状态,是实现理想或某种愿望的巨大心理障碍。

造成自卑心理的原因,因人而异。

有人的自卑心理的诱因是思想认识方面的,如对自己的期望不高,或者相反,期望过高,不切实际;有人的自卑心理的诱因是心理素质方面的,如五官不够端正,过胖,过瘦,口吃等缺陷;有人的自卑心理的诱因是社会环境方面的,如出身农村,经济条件差,学历低等,有人的自卑心理原因是性格方面的,如内向、孤僻等,有人的自卑心理的原因是生活经历方面的,如情场失意,当众出丑,被人嘲弄等。

下面我们结合奥赛罗的实际情况分析一下。

1.社会原因导致奥赛罗自卑的社会原因就是种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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