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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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2012年1月19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得书记员庭审观摩学习培训活动。按照安排,我抽到得案件就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我首先根据案件材料理定自己得庭审提纲,在庭审中,带着自己得庭审提纲对整个庭审过程观摩学习,庭审结束自己写出审理报告。通过庭审观摩,自己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现就自己对这次庭审能观摩得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1、对庭审得有关程序与过程及庭审纪律与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就是程序性模式得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得效率,特别就是庭审得纪律与庭审前得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得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得案件要有一个充分得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得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得聆听双方当事人得辩论,理解她们得观点,把握她们得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得观点,公正判案。这也就是庭审得重要得环节,庭审前得好得准备
工作只就是一种计划,而庭审得过程才就是最关键得,而且就是动态得,随时变化得。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得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得公正得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就是对双方当事人与参与庭审得其她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得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得目得。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得基本素质与好得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就是必须具备良好得政治素质。政治素质就是进行审判活动得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就是胜任审判工作得前提与基础,没有良好得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得方向性与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得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得思想理论。
二就是必须具备健康得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得头脑,冷静得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得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得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与处理法与情理融合得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得良好得公众形象。
三就是必须具备较好得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得法律专业知
识,掌握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对审判理论与实务有深入得了解与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得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得审判理论与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得专业素养,增强自己得工作业务能力。
2012年1月19日篇二:对2008年庭审观摩得总结与思考
对2008年庭审观摩得总结与思考
一、庭审概况
2008年度庭审观摩评比活动于9月1日开始进行至9月27日结束。共有15名法官、3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庭审评比,案件类别涉及刑事、民商事共6起案件。
本次活动采用了由各庭推荐案件参评得方式,由于就是否进行必要得庭前准备由法官自主决定,因此实际庭审情况基本能够反映参评法官个人得庭审技能与水平,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法官得庭审能力,也为全面了解、掌握、评价我院庭审水平提供了客观真实得素材。9位评委在观摩评比活动中,能够认真观摩庭审,准确讲评庭审得成功与不足之处,对提高参评法官得庭审技能起到了积极得作用。
本次庭审观摩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目得,庭审程序得设臵较为规范,庭审各阶段分明;法官得仪表姿态端庄,庭审驾驭能力总体较好,多数法官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对案件得把握及庭
审应变能力较强;部分法官得当庭认证、当庭调解水平反映了其深厚得理论功底及较高得庭审素养。参评法官吸取了历年庭审观摩评比所积累得经验,整体庭审水平基本上反映了我院多年倡导得"理性审判"思想,现代司法理念在多数法官得庭审中得到充分得体现。在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得归纳及法庭调查重点得确定、质证得全面性及层次性、
认证得说理性、正确处理职权发问与交叉询问得关系、主持庭审辨论得能力等诸方面,多数法官表现良好,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得尊重与司法活动得人文关怀,体现了庭审民主与效率得统一,基本实现了在庭审活动中体现新得司法理念这一庭审活动得主旨。
二、成功经验:
1、庭审程序得设臵规范合理。庭审程序得设臵符合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得要求,能够按照法定得程序规定进行案件得审判,以往在庭审中所反映出来得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在追求查明当事人诉争事实得基础上,法官注重了程序得完整性与规范性,使得庭审过程层次分明,将实体与程序有机地结合起来,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庭审中诉讼权利得实现。
2、现代司法理念贯穿庭审得始终。庭审得民主性加强,改革韵味浓厚;根据案件得具体特点,灵活多变,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得庭审方式有机结合,在法官释明权得行使等方面体现了庭审民主与效率相统一得理性观念。
3、庭审得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基本能够准确地总结当事人诉争得焦点,精确地确定法庭调查得重点,并能够围绕法庭调查得重点控制庭审节奏、层次分明地开展法庭调查。对于庭审中涉及得相关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以及争议事项,能够根据当事人得诉讼参与能力,适时行使
法官释明权,保证了庭审活动得顺利进行与案件事实得查清,显现了法官对庭审得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并重与协调发展得趋势。
4、举证责任划分得当、质证充分、认证准确。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划分举证责任,结合法庭调查得重点指导、引导与进行有效得控制。在听取当事人得质证与辩论意见之后,进行当庭认证,且认证全面,证据采信与否得认证理由比较充分,认证过程得逻辑性较强。
5、交叉询问与职权发问得关系处理得当。根据当事人得诉讼参与能力及案件特点,确定当事人陈述、交叉询问与职权发问得关系。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强得案件中注重庭审引导,控制职权发问得次数;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差得案件中,注重庭审得指导与控制,充分运用职权发问查清案件事实。通过正确处理上述关系,保障了庭审功能、庭审目得得实现。
6、人民陪审员履职到位。居于主导地位得审判长凭借深厚得法律知识得功底与娴熟得庭审技能,带动了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调解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得其独特作用,排除了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得状况,体现了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得法官"得风貌。
7、当庭宣判适当。当庭宣判得案件判决依据得事实清楚,论理充分,援引法条准确,判决主文表述正确。
三、存在得问题
1、有得法官法槌使用不规范。在观摩中出现了法官在庭审中不使用法槌及未能按照规定使用法槌得情况。
2、有得庭审割裂了讼争焦点与法庭调查、辩论之间得关系。法庭调查、辨论等不能围绕法庭调查重点来进行,法官归纳得法庭调查重点成为摆设。
3、庭审应变能力、驾驭能力有待于提高。对庭审中出现得预料之外得问题,有得法官不够沉着。庭审因法官得当庭思考、合议而中断。有得法官由于紧张等原因,对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违反庭审规则得活动全然不知或制止不及时,有失法庭应有得严肃气氛。
4、庭审得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仍需加强。在已考虑到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得情况下,有得法官得庭审过分侧重于指导与引导,忽略对庭审得控制,导致当事人大量发表与案件事实或争讼焦点无关得意见,使庭审因冗长而显得失控;有得庭审过分依赖于控制,不能适当地使用庭审指导、引导措施,淡化了庭审得民主气氛。有得庭审调解阶段过于简单,法官得引导、解释等工作细腻程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