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年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生命关爱分红型条款
附件1泰康人寿保险股分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和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劳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它约定书一起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诞生满六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含五十五周岁)以下且躯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往后被保险人被确诊第一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不管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一百周岁之保单生效日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保单盈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一保险年度末,假设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本公司将依照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派盈利给投保人。
盈利金额由本公司决定。
第四条【责任免去】因以下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损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法或抗捕、故意自伤或酒醉行为;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之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八、因意外损害、自然灾害事故之外的缘故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兵变;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2021年全新版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高保障保险产品,旨在为购买者提供一定的财务保障,以应对突发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支出。
本文将就该产品的条款内容进行介绍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了解该保险产品。
保险范围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保险期限:购买者从购买之日起,开始享有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障,无任何时间限制。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对购买者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在风险因本和估价因素下的合理保险金额。
买方在购买前,应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额的大小和风险评估。
3.保险责任: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两种:–一般保险责任:对于购买者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或赔偿金额,在保险期内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理赔。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对于购买者被确诊为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向购买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以供应对购买者治疗和生活的支持。
保险费用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费用计算根据购买者的年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等要素进行评估。
购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次缴费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如果购买者逾期未缴、缴付保险费不足或者有其他违约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停止保障。
理赔流程在购买者出现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事项导致需要理赔时,购买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须附带相应的医疗证明、报销单据等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购买者的理赔申请后,认真审核和处理。
如果其认为申请满足合同约定和保险责任的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将相应的赔款迅速支付给购买者。
注意事项购买者在购买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购买者应当根据自身遭受的风险和需求,合理选择保险产品。
2.购买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全面了解并理解合同中的条款,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除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内容,并认真阅读购买说明和相关文件。
3.购买者在交付保险费用之前,应确认保险费用的总额、缴付方式和缴纳期限等。
【精品】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doc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doc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5篇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甲方姓名]乙方(保险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甲方的生命健康。
甲方因遭受重大疾病,或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死亡,为保险事故。
一、重大疾病保障:若甲方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保障:若甲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死亡,乙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终身保障:本保险为终身保险,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身故时止。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费一、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载入保险合同。
二、保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期限向乙方支付保费。
保费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将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确定,并载入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终身,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身故时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甲方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二)故意自伤、自杀或自残;(三)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四)患有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阳性;(五)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残疾或死亡;(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若甲方因上述免除责任中的情形导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甲方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申请及必要证明材料后,将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编号: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要疾病终生保险条款第一条 [ 保险合同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申明、标注,以及和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效劳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余商定书共同组成。
第二条 [ 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企业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 [ 保险责任开始 ]本企业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企业签发保险单的第二天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奏效日。
奏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奏效对应日。
第四条 [ 合同撤除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除本合同。
自投保人自己书面要求撤除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劳停止。
投保人向本企业退回保险单,本企业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 [ 第二期及此后各期保险费的交托、交托保险费宽容时期和合同效劳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托时,第二期及此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时期、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托。
本企业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托收取保险费的凭据。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第二天起六十天为交托保险费宽容时期。
交托保险费宽容时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企业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托保险费宽容时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容时期结束的第二天起本合同效劳中断。
第六条 [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托保险费宽容时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赞同保险费自动垫交,本企业将以交托保险费宽容时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对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连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企业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企业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缴费规则
缴费期间:
本险种缴费期间为趸缴、10年、15年、
20年、25年、30年、或者自投保时缴至55
周岁、60周岁、65周岁生效对应日(不包括 该生效对应日),但在“爱家之约”组合中,本 险种缴费年期只能选择10年、20年。
业管规则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四、附险规则
本险种可以附加: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业管规则
业管规则
内容纲要
投保条件 投保额度 缴费规则 附险规则 其他投保规则
业管规则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一、投保条件
投保年龄:
业管规则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五、其他规则
投保本险时,投保单沿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下发 的《个人寿险投保单》。若缴费期间选择25年,需在 《个人寿险投保单》缴费年期栏中补充填写“25年”选 项;若缴费频率选季缴,需在《个人寿险投保单》缴 费频率栏中补充填写“季缴”选项;其它保单填写事项 遵循既往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免交保费特约
生命关怀提前给付特约 附加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
但16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不得附加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特约、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以上各附加险应符合其相应的投保规定。
业管规则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四、附险规则
缴费方式:
本险种缴费方式分为趸缴和期缴。 期缴缴费频率为年缴、半年缴、季缴、 月缴,交费方式为月缴时,首期保费需一次 缴足两个月的月缴保费,且续期保费交付必
须采取银行划帐方式。
在“爱家之约”组合中,本险种的缴费方 式只能选择期缴,缴费方式只能选择年缴。
业管规则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业管规则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二、投保额度 本险种最低保险金额为一万元人民币,最 高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为80万元;最低保费 规定同既往相关规定。
本险种以投保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的重
大疾病风险保额和体检额度。
业管规则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三、缴费规则
业管规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课程回顾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投保条件 投保额度 缴费规则 附险规则 其他投保规则
业管规则
趸缴不得附加短期附加险
主险与附加险缴费方式、缴费频率必须一致; 附加免交保费特约时只能选择与免缴保费特
约相一致的缴费年期。
业管规则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五、其他投保规则
本险种职业加费遵循《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01 年12版)》中职业加费规则; 本课程未尽事宜遵照《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01 年12版)》及泰康管发<2002>第010号文件《关于对 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01年12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执行。
本险种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院 且生满60天)至55周岁(含)。
业管规则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03.2)
一、投保条件
其他约定:
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限为被
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且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投保本险时,被保险人额外死亡率〉150% 时,拒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