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当前重点经营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苏保监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55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强化风险管控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一)机构管理法人机构应当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以“承包制”、收取“挂靠费”等形式管理分支机构。
除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以外,不得以“出单点”、“理赔中心”、“客服中心”或其他名义对外另设网点。
(二)人员管理不得指定未经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权。
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司股权等方式招聘员工、业务人员。
(三)业务管理应当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向保险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客户电话、职业状况、收入水平、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
不得通过向客户夸大、预测公司上市前景,享受股权奖励、分红等形式开展业务。
不得接受社会人员、保险公司在职人员、其他中介机构的挂单、卖单业务。
(四)财务管理接受保险公司奖励、津贴、手续费、佣金,必须全额开具发票。
支付业务员手续费、佣金,应当制作详细的发放领用清单并经相关业务员签字确认,清单必须与其所做业务对应,逐笔登记发放。
(五)突发事件管理各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的各项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按照早谋划、早组织、早安排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应当由机构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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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
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
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
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普惠金融函〔2022〕174号)文件要求,针对部分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通过商业保理公司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现对全省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专项检查对象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且存续经营的商业保理公司。
二、专项检查内容(一)核心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主要表现形式:叙做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未在基础交易合同明确约定,强制中小企业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上的电子信用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等。
(二)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主要表现形式: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的自主选择权,限定融资服务方,甚至迫使中小企业供应商仅能从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大型企业不配合中小企业供应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融资,未能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
(三)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息费不合理主要表现形式:收取的保理融资款利率过高、无合理理由对二级、三级供应商收取高于一级供应商的利率;未实际提供服务,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或收取的服务费用质价不符;以费用名义收取“砍头息”等。
(四)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虚假营销宣传,虚假、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相关产品和服务;未向客户如实、充分揭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条款、主要风险;未能有效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当使用或泄露客户相关信息;未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投诉处理程序不够完善,客户投诉、举报事项及其他相关争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等。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7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我局制订了《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保监局2014年7月3日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提升行业案件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业内案件是指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二章风险预防与发现第三条保险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制定案件风险预防和警示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主体;培训、宣传和警示教育对象至少应覆盖机构所有保险从业人员。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案件风险监测机制,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加大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业务领域的监测力度。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案件线索,建立并完善案件线索初步核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主动或者协助受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树立风险排查责任意识,科学全面评估案件风险因素,确定关键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排查措施。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苏保监发[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6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现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一、各保险机构要迅速组织全辖认真学习贯彻《规范》各项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流程。
法人总部不在我省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及各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本《规范》内容和要求。
二、实行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资料的网上报告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本《规范》中涉及的相关材料及《关于建立全省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02号)要求上报的季度报表的电子版或PDF格式文件报送至江苏省保险业信息化网络平台“大商险及投标业务资料报送”;总公司及省外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由我省省级保险公司上报。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要重新明确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并于9月23日前分别向我局产险处、中介处报送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四、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等职责,建立完善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沟通协调机制。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规范》要求和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措施,积极创新,尽快建立健全各地的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协调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7〕6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7〕66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推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7年9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减少保险消费纠纷、提高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保险消费风险聚集的有效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加强和有效开展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服务意识,针对保险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及时、准确、客观地进行风险提示和教育引导,强化保险消费风险监测,推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合规。
紧扣保险消费风险点,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及时发布恰当的消费风险提示信息。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统筹协调推进行业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组织及新闻媒体等沟通协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最近,盐城市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和黄海农村商业银行部分网点发生集中取款事件,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金融监管单位、机构迅速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及时有序开展24小时兑付、秩序维护和舆论引导工作,目前事态已经得到平息,事发网点恢复正常经营。
这次集中取款事件虽源于少数不法分子的恶意造谣,但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当地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不够规范,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发生资金风险后导致一些储户对存款安全问题较为敏感。
为总结和吸取这次集中取款事件的教训,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当前,全省经济金融形势平稳,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但个别领域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不容忽视。
集中取款等金融突发事件传播速度快、涉及面较广、破坏力较强,不仅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产生冲击,而且对经济金融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各地、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更大力度和扎实举措,加强金融领域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确保对各类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组织开展全省金融风险隐患摸底排查行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流动性监测、评估和预警。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近日,中国保监会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个方面。
一是流动性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
二是资金运用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加强信息报送和披露,严禁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采用“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三是战略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加强股东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科学制定战略规划,防范公司战略失偏、失控。
四是新型保险业务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重点防范信用保证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新型业务的风险。
五是外部传递性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外部风险的摸排与管理,防范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外部风险向保险业传递和转移。
六是群体性事件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加强销售行为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查违规套取费用,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重大案件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
七是底数不清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全面风险清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开展财产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开展财产保险长期积压未决案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州保监发[2012]1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发布日期】2012.03.22【实施日期】2012.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开展财产保险长期积压未决案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州保监发〔2012〕1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加强我市财产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管控,根据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99号)及江苏保监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决定开展财产保险长期积压未决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清理案件范围本次专项清理的案件范围为各公司2012年2月29日24时前发生并报案的积压未决赔案,险种为各公司经营的所有险种。
积压未决赔案是指保险有效期限内已经发生并报案,但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查勘、立案、定损、理算、赔付,目前仍处于理赔过程中、财务未支付的案件。
二、集中清理工作安排(一)自查摸底阶段(2012年3月31日前)各公司需对本次清理范围内的未决赔案认真自查摸底,查明未决原因,分类建立明细台账,拟定清理方案。
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长期未决案件自查启动安排计划,计划需包含工作小组组建情况、待清理案件统计情况、清理计划安排、工作联系人等。
(二)集中清理阶段(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公司应根据长期未决案件自查情况,积极主动与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沟通,研究解决方案,一次性告知索赔所需材料,严格履行赔付义务,确保在2012年6月30日前处理完毕。
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赔案,应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可行措施:对于经多次沟通仍无法达成赔付协议的客户,应做好解释并引导其通过行业调解、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对于多次联系不上的客户,应通过报纸、电台、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
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事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事项自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事项自查工作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我局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由于内控管理工作薄弱,导致在落实各项非现场监管要求时存在组织混乱、时效拖沓、工作质量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非现场监管工作成效。
为督促各专业中介机构加强管理,提高落实监管要求的工作水平,我局决定部署开展非现场监管事项自查工作。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查机构江苏省内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及外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驻江苏分支机构均应开展自查。
二、自查方式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照附表所列各非现场监管事项,逐条严格自查本机构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是否按照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我局将在各机构自查的基础上,于2013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非现场监管要求落实情况,一旦发现自查不力、自查不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自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结束。
四、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或者省级分公司)负责人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自查工作。
各机构应当制定自查工作办法,选派合适人员,确保自查工作深入、细致、有序地开展。
(二)完善内部管控。
自查过程中发现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不到位的,应当迅速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今后不再出现同类或者类似情形。
(三)按时报告。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如实报告自查结果,并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自查工作报告通过OA向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报告,并同时抄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苏保监办发[2013]320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3〕320号)苏州监管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日,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3〕68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及附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一、充分认识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风险排查工作。
在前期的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中,我省部分人身险公司对排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实施不力,报告敷衍了事。
个别公司排查工作不彻底,整改不到位,风险化解措施不足,风险隐患至今未排除。
针对上述问题,各人身险公司应在认真总结前期风险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再次开展全面彻底的风险排查。
各人身险公司应成立专项工作组,完善排查工作方案,将排查工作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分工到位,责任到人。
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专业中介业务风险隐患。
各人身险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抽取一定范围和数量的保单,通过对客户进行面访来有效排查保险专业中介业务的潜在风险隐患。
针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各人身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各人身险公司排查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和线索,应在第一时间向我局和上级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积聚和扩大。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苏保监发[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3〕8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做好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江苏保监局制定了《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保监局2013年5月3日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江苏保监局负责指导辖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
第五条江苏保监局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保监稽查〔2015〕263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
各保险机构(含下属各分支机构,下同)要切实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
各保监局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取得支持;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处置风险,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机构要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制度。
四、各保险机构要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
要建立包括资金监测、舆情监测、投诉监测、人员往来监测在内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要创新风险监测预警方法,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预警。
五、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常规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定期针对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开展常规风险排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寿险诈骗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苏州保监发[2012]3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
【发布日期】2012.07.31
【实施日期】2012.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寿险诈骗风险防范工
作的通知
(苏州保监发〔2012〕33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中国保监会寿险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寿险诈骗风险防范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650号),提示存在个别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人员采取代客户办理退保和保单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保险诈骗的风险,对防范寿险诈骗风险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寿险诈骗风险防范工作,营造安全、诚信的保险消费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收付费管理规定,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按照《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通知》(保监发〔2008〕97号),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转帐收付费应当对投保人、。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4]166号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4〕166号)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效果,切实保障全省人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举措,加强银保渠道暗访。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定期对银保渠道销售情况进行暗访,创新暗访的方法和手段,暗访网点根据各地市(含区县)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暗访人员应当参照《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的有关内容详细记录各公司银保渠道的产品销售情况,如保险产品宣传资料是否规范,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是否存在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是否夸大收益,是否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向我局书面报告暗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重抓落实,开展保单抽样电话回访。
各保险行业协会每季度对各地市(含南京)开展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新单业务进行保单回访抽查,调取回访录音和投保资料影像件。
检查范围包括各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个险、银保、电话营销等渠道销售的1年期以上的保单,抽取比例为当季销售保单件数的千分之五(不低于10份,不超过50份)。
检查回访内容是否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的相关规定、客户信息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82号)的相关要求,并对客户进行再次回访,详细记录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苏州保监分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保监分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苏州保监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苏州保监分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苏州保监发[2013]39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决定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风险排查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排查对象包括苏州市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以及外省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驻苏州分支机构。
二、排查方式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行组织排查为主,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抽查。
三、排查重点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强化规范化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财务风险管控,系统梳理在业务销售、客户维护、员工管理等环节的风险点,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排查:(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费收入有无短时间内增长迅速的情况,代理业务是否呈现件均保费高、继续率高、自买单比例高的情况。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向客户承诺高额收益,将保险产品混淆为理财产品,将购买保险产品与赠送股权等其他利益相挂钩,通过银行邮政机构网点销售保险等问题。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夸大收益误导客户、导致客户不知悉所购买的是保险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业务档案代签名,客户收入水平与保费金额不相匹配,不同投保人保费来源于同一交费账户等问题。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以许诺确定性高收入方式增员,聘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私印保单或其他业务凭证,利用业务便利虚开发票或者参与制作虚假赔案,销售外省保单等问题。
四、相关要求(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风险排查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启动风险排查。
江苏: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江苏: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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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14期
为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加强全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作出统一部署。
此次排查工作是在省局近几年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对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工作举措。
根据监管实践,共梳理了12项重点排查内容,主要从生产许可、生产工艺、原辅料使用、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销售、标签标识等方面进行精准靶向排查。
同时在小麦粉、饮料、肉制品等11类使用食品添加剂频率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统一组织食品添加剂抽检工作,验证排查效果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排查工作于7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
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围绕本次排查重点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市場监管部门在企业的自查基础上针对性开展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对排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督促落实整改。
对排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江苏保险业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江苏保险业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苏保监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发展规划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江苏保险业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苏保监发〔2012〕144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大力推进保险业行业信息化,促进行业监管、自律、协作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提升保险业核心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是实现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战略举措。
根据项主席在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关于“要重点加强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现代科技手段在保险监管工作中的运用”讲话精神和保监会关于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思路,制订加强江苏保险业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一、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义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企业内部的信息化,二是行业的信息化建设。
近年来,各保险企业内部信息化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行业性的信息化建设远远滞后,全行业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公司的信息相互割裂,全行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数据无法有效整合,阻碍了全行业的经营管理向精细化转变,影响了保险消费者的体验。
与银行业、证券业相比,保险业的信息化仍处于起步阶段。
因此,加强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
行业性的信息化建设将为保险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一是为企业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通过加强行业信息化技术,制订行业性的统一标准,将有利于推动各个保险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从而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服务水平。
二是提升行业运营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行业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对内有利于形成行业性的数据中心,填补当前省域保险市场经营数据不足的空白,为保险精算和区域性特色产品开发提供数据支撑,还可以通过对高风险客户的跟踪,为反保险欺诈提供技术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建立苏州寿险公司经营数据定期上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建立苏州寿险公司经营数据定期上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苏州保监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建立苏州寿险公司经营数据定期上报制度的通知(苏州保监发〔2011〕36号)各寿险公司: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有关风险,了解各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促进苏州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苏州保监分局决定建立苏州寿险公司经营数据定期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数据定期上报制度有关内容(一)数据取数时间区间:自当前季度起至当季末。
如上报2011年三季度数据,其取数时间区间为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数据取数口径:应符合第二代保险稽核系统寿险数据模型。
(三)数据取数办法:通过SQL Server提取,详见《保险稽核系统接口数据库要求》(可从邮箱******************下载,密码为circ123456)。
(四)数据取数范围:通过第二代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提取苏州全辖所有数据,应包括业务、财务、单证等在内的36张表,并形成1个数据库(.mdf)文件。
(五)数据报送方式:每季度后10日内向我局提交电子数据。
该电子数据需以光盘形式由专人报送,不得通过外网进行发送,上述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六)补充性材料报送:我局对各寿险公司经营数据进行测评时,将根据具体测评情况,要求相关公司报送补充性说明材料;各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相关材料,并加盖机构公章。
二、各寿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作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同时应明确经营数据上报工作的管理部门及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按照附件中列明格式填写完整后,于2011年9月2日前报送至苏州保监分局监管处。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监局保险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监局保险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监局保险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提高江苏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质量,切实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促进江苏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制定了《江苏保监局保险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江苏保监局保险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保险企业的非现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掌握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分析是指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本制度中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各省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驻江苏分支机构,下同)依法向江苏保监局报送的,反映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情况的书面分析材料,包括财务、业务状况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内容。
第三条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统计分析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保险经营情况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分析材料。
第四条保险统计分析应遵循客观、准确、及时、深入的原则。
第五条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本公司保险经营情况的分析工作。
江苏保监局根据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经营情况分析工作。
第六条保险统计分析机构、保险统计分析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分析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统计分析调查对象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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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当前重点经营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江苏保监局关于做好当前重点经营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在我省保险专业中介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公司因经营方向出现重大偏差、日常管理失范、员工道德逆选择等因素正在逐步累积矛盾和风险。
在个别地区,此类矛盾和风险已经暴露和显现,并对行业的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为妥善化解矛盾和切实防范风险,按照“抓早、抓小”的风险处置原则,我局决定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部署重点经营风险排查工作。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
包括江苏省内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及外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驻江苏分支机构。
二、排查方式
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行组织排查为主,我局将视具体情况安排抽查。
三、排查工作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结束。
四、排查重点
(一)财务管理方面
1、是否存在以投资、借款等方式大量转出公司货币资金的行为;
2、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公司名义私下向外担保、借款的行为;
3、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代收客户保费资金但无故不及时划转给保险公司的行为,或者代收客户理赔款但无故不及时转交客户的行为。
(二)业务管理方面
1、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利用业务便利,虚开发票或者参与制作虚假赔案的行为;
2、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销售外省保单的行为;
3、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印保险单证或者其他业务凭证的行为;
4、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通过夸大未来收益或者风险保障水平,误导保险消费者的行为。
(三)日常管理方面
1、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以“分公司”、“营销部”、“网点”、“客服部”等名义私设经营机构的行为;
2、各级机构是否存在聘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机构负责人的行为?
3、各级机构是否存在在未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接受业务员、代理人业务的行为?
4、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刻公章、业务印章、财务印章的行为;
5、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以许诺确定性高收入的方式增员的行为。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法人机构(或者省级分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均应成立重点经营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负责人应当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组员应当包括业务、财务、人事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严密组织。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定排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开展排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流程、措施方法和处理原则,确保排查工作深入、有序地进行。
(三)认真培训。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把近期关于加强风险防控的监管要求、风险事件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排查风险事项的具体方法作为培训重点,务求实效。
(四)严格处理。
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区别不同性质严格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涉嫌违反监管规定的,应迅速整改,严肃处理责任人和当事人,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涉嫌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应及时按照司规处理。
(五)按时报告。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排查工作报告通过OA向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报告,并同时抄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
江苏保监局
2013年3月6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