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BBBBB15.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16.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25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板报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27.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28.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1、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2.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5.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36.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8.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9.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40.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44.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45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得人。
46、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
48.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比对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57.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证保险名词解释
保证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保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在保险人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以减轻其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商业合同。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提供保险服务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合同获得保险保障的个人或企业。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规定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间等各项内容的合同。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险别发生的风险导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的责任。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定比例或金额的赔偿责任。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第三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一定费率计算的、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有关的经济价值。
投保: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参与相应险种的意愿和行为。
理赔:理赔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申请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行为。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保险名词解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时来表示。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1、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得可能发生得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得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商业行为.ﻫ2、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得约定对所承保得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得保险.3、企业财产保险ﻫ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得财产与物资作为保险标得得财产保险.ﻫ4、家庭财产保险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得得财产保险.ﻫ5、利润损失保险ﻫ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得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得预期利润及必要得费用支出提供补偿得保险。
ﻫ6、机器损坏保险ﻫ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得机器因人为得、意外得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得保险。
ﻫ7、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得运输工具得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得责任得保险。
ﻫ8、机动车辆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得得运输工具保险.ﻫﻫ9、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得得运输工具保险。
ﻫ10、飞机保险/航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得保险.ﻫ11、货物运输保险ﻫ以运输途中得货物作为保险标得,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得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得保险.ﻫ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ﻫ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得货物作为保险标得,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13、陆上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得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得损失得保险。
ﻫﻫ货物运输保险ﻫ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得货物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1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空运输得货物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16、ﻫ15、工程保险ﻫ以工程项目中得财产损失与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ﻫﻫ责任保险ﻫ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得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保险.17、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她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得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得保险。
保险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3、被保险人指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凡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必须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风险因素是指因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7、代为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由全区的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保险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求偿权。
8、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实践上最接近的原因。
9、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10、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11、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12、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3、委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15、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
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16、被保险人如果将同一保险标的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即构成重复保险。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保险标的(bǎo xiǎn biāo dì) (insurance object):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组织和个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又称“承保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Beneficiary)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1. 保险(Insurance):一种商业合同,指一个个体或组织以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费,以换取承诺在发生特定风险或灾害时为其提供经济赔偿、补偿或保障的制度。
2. 保单(Policy):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文件,详细记录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金额、保费、受益人等关键信息。
3. 保费(Premium):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一定金额,以换取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4. 保险金额(Sum Insured):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对象在发生风险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
5. 保险期间(Policy Period):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即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 免赔额(Deductible):在保险公司开始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前,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部分金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7. 受益人(Beneficiary):在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享受保险公司赔偿的个人或组织。
8. 续保(Renewal):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继续保持原有合同关系的行为。
9. 赔偿(Claim):被保险人因出险事故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
10. 赔付比例(Claim Ratio):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的赔付金额与其收取的保险费用之间的比例。
11. 理赔(Claims Settlement):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的赔偿补偿过程,包括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损失、支付赔款等。
12. 险种(Insurance Type):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车险、健康保险等。
13. 万能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一种寿险产品,结合了寿险和储蓄功能,具有灵活的保险费用和投资选择。
14. 废除险(Void Insurance):当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合同将被视为废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的名词解释金融学
保险的名词解释金融学金融学中保险的名词解释保险是金融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一种金融工具,用于转移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财产损失、意外伤害、疾病等。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用于应对意外和风险事件的发生。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集中大量的风险进行分散,以此来减轻单个个体面临风险的经济压力。
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通过接受被保险人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来支付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的概率和损失的程度来计算保费,并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些常见的专业术语,如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保险人是指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并享有保险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收益权的个人或组织。
保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包括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汽车保险、财产保险等。
人寿保险是为了提供身故或生存期满时的经济保障而设立的保险合同。
医疗保险则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可以减轻个人在面临疾病和医疗费用压力时的经济负担。
汽车保险主要用于对车辆及其所有者在交通事故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赔付。
财产保险则是为了保障个人或组织拥有的财产免受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损失而设立的。
在保险中,有一些重要的概念也需要了解,如保费、赔偿、免赔额等。
保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用于购买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的概率和损失的大小来计算保费。
赔偿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经济赔偿。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自付部分,即超过免赔额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付。
保险作为金融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不仅在个人生活中起到了经济保障的作用,也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的方式,提供了一种经济保障机制,为个体和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
保险法名词解释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危险:是指人类遭遇人生危险、财产危险、法律责任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3、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机关基于某项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举办的一种保险。
4、自愿保险:是指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5、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7、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保险。
8、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行投保的保险。
9、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10、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11、社会保险法:又称“劳动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济上损失的法规。
12、英美法: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13、保险利益:只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4、最大诚信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合同,若有违反,一方则有解除合同关系的自由。
15、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6、告知:又称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保险名词解释
4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其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9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亦就是说;保险事故即指“保险人依保险契约所负责任之事由,亦即保险人应负担之危险。”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时来表示。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 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 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 依法约定。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 是 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 单证,也是 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保险标的: 体。
名词解释1.保险
名词解释:1.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定期寿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4.终身寿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5.两全保险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6.年金保险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7.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8.意外死亡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9.伤残保险出现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不同部分伤残的情况时进行保险给付。
保单中的保险利益表列示了身体每一部分缺失的保险给付。
10.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
11.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
12.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健康保险。
13.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险。
14.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15.万能保险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人寿保险,相当于一个定额(或递减)的定期保险与一个递增的累积基金相结合而构成的保险。
16.主险/基本险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选择的保险责任。
17.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可选的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
保险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危险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危险固有的内在品质,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危险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
危险是纯粹风险,也是产生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2.保险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3.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中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它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合同生效的依据,但其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客观存在的、确定的经济利益。
在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约与发生索赔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5.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却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不负赔偿责任。
6.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有关保险事项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规范保险双方行为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7.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1)根据经营业务的范围广义财产保险:是指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
狭义财产保险: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
(2)根据承保标的的实虚有形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具备实体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内容上与狭义财产保险基本一致。
保险的名词解释
保险的名词解释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风险防范机制。
它可以帮助个人和组织在可能面临的风险情景中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和保障。
保险领域有许多专业术语,我们将深入解释其中的一些重要名词。
第一部分:保险基础概念1. 保险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旨在通过保费的支付来对投保人在意外风险(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疾病等)发生时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协议。
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特定的风险下提供了保险赔付的条件和限制。
3.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的一方。
他们的责任是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4.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由投保人提名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人或物体,其所承受的风险将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第二部分:常见保险类型1. 寿险保险寿险保险是一种为人的生命提供保障的保险类型。
当被保险人去世时,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以帮助其渡过经济困难。
2.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帮助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
在发生意外或患上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条款提供医疗费用赔偿,减轻个人承担的经济压力。
3.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一种保护个人或企业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保险。
它包括汽车保险、家庭住宅保险和商业建筑保险等。
当财产发生损失或被盗时,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4. 汽车保险汽车保险是一种旨在为汽车所有者提供保障的保险。
它可以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等。
在发生车祸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将负责修理或替换损坏的车辆,并为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提供赔偿。
第三部分:保险术语解释1. 自承险自承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整个被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全额赔付,而无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
2. 分摊险分摊险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的保险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损失,而被保险人需要支付另一部分。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1. 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 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 企业财产保险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4. 家庭财产保险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5. 利润损失保险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6.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的保险。
7. 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险。
8. 机动车辆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9. 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10. 飞机保险/航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1. 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1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
13.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 工程保险以工程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7.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保险名词解释1、签单保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的保费加上批单(包括批加和批减)保费之和。
签单保费:是在统计期内销售的保单的保费总额,包括已起保和未起保的保单,若此期间内保单曾发生批改,则按批改后的保费统计,签单保费与保费收入的差额是已签单未起保的保单保费总额。
2、手续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支付给分销商的中介费用,包括各种佣金、奖励,只要直接进入保单成本中,均计入手续费项目。
4、净保费=签单保费-手续费5、跟单净保费:是指一张保单,除去给业务员的销售费用、营业税、管理人员工资、赔款准备金、分摊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等等之外,实际计入赔款总额的那部分保费。
6、已赚保费(满期保费):指统计范围内保单自保险起保之日起到统计期间止期已满期的那部分保费。
7、 365分法:是保单承保期间一年按天进行分段,保单生效N天,已赚比例即为N/365,已赚保费= 年签单保费*(N/365)7、已赚净保费:=已赚保费*(1- 手续费率),即扣除手续费后的已赚保费8、已赚车年:统计期间已经满期的车辆年数,针对每张保单,满期比例即为已赚车年。
计算公式:已赚车年=∑(已满期日期/保险期限天数)= ∑(满期保费/签单保费)举例:起保日期:2007年1月1日,统计日期:2007年6月30日,即已起保日期180天已赚车年=180/365,即个已赚车年。
9、历年制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是指统计区间内实际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与对应的满期保费之比,反映即时赔偿能力及经营业绩状况。
10、满期出险频度(已赚出险频度)=(已决笔数+未决笔数)/已赚车年计算公式:历年制赔付率=(会计年度期间的已决赔款-期初未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 (会计年度期间的净保费+期初未满期保费-期末未满期保费)会计记帐在统计期间内,用于分析某段期间公司的收入与赔付支出情况,跟踪某段期间的经营状况。
保险名词解释
1.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2.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3.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
4.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5.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6.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8.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9.受益人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0.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11.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12.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13.保险单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14.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5.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16.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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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词解释1. 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 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 企业财产保险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4. 家庭财产保险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5. 利润损失保险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6.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的保险。
7. 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险。
8. 机动车辆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9. 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10. 飞机保险/航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1. 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1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
13.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 工程保险以工程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7.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8. 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雇用的职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 产品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0. 职业责任保险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21. 个人责任保险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2. 信用保险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3. 保证保险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4. 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25.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6. 定期寿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27. 终身寿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28. 两全保险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29. 年金保险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30. 定额年金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期领取的年金数额相同的年金。
31. 变额年金年金的给付值随着分立账户投资业绩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不保证年金领取人的定期给付金额的一种年金形式。
32. 延期年金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开始领取年金的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相隔超过一年的年金保险。
又称递延年金。
33. 终身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的年金保险。
34. 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5. 意外死亡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6. 伤残保险出现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不同部分伤残的情况时进行保险给付。
保单中的保险利益表列示了身体每一部分缺失的保险给付。
37. 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
38. 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
39. 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健康保险。
40. 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险。
41. 强制健康保险法律规定的强制健康保险,缴费通常与收入相关。
可能是雇主代表雇员缴费的义务。
强制险通常由公共或准公共实体进行管理,但也可由私人保险业者管理。
42. 个人健康保险用于个人的健康保险合同。
可以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障。
被保险人通常是那些没有<团体健康保险>资格的人。
保费通常依承保范围及被保险人个人状况而定,例如年龄、性别、居住省份或城市,以及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
43. 团体健康保险承保像特定行业的雇员、协会会员或雇主群体等自然群体的保险。
向每位雇员提供住院、膳食、外科和内科的检查费用,以及其它的医疗费用。
通常有需要雇员自付部分费用的<免赔额>或<共保>条款。
44. 疾病保险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5. 医疗保险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6. 收入保障保险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7. 利率敏感型保险利率对险种收益影响较大的险种,比方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
48.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49. 万能保险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人寿保险,相当于一个定额〔或递减〕的定期保险与一个递增的累积基金相结合而构成的保险。
50. 投资连结保险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
51.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主险/基本险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选择的保险责任。
53. 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可选的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
54. 除外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的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5. 风险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56. 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
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7. 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
58.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59.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0.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1. 附加的被保险人保单以背书形式确定的可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
62.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3.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64. 投保单/要保单/投保申请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65. 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66.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7. 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双方以完全的老实,向对方履行告知所有相关重要事实。
68.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69.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70. 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71.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书面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
72. 明示保证将保证的内容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
73. 保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4. 累计赔付限额保险人在保单期限或责任期限内会支付的最高金额。
75. 每案赔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次索赔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6. 每事故赔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7. 每损失赔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损失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8. 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79. 相对免赔额保单项下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保额之内的全部损失。
80. 绝对免赔额保险人只承担超过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81. 每案免赔额在每一次索赔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2. 每事故免赔额在每一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3. 每损失免赔额在每一次损失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4. 保险价值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按保单裁明的估价方法确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85. 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的保险。
86. 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未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而列明保险金额的保险。
注:通常,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含有约定保险价值确定方法的内容。
87.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88.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89.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