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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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等企业或单位(含中央在宿、外市进宿企业和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办法和制度,对全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并审核、汇总、发布。
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所辖工程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有关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信用行为采集、检查、记录等工作,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行业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核验
第六条宿迁市建设市场实行信用准入制度。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入宿迁建设市场必须通过宿迁市建设局的信用核验。进入宿迁市的省外企业还须先通过江苏省建设厅备案。信用核验不合格或未经江苏省建设厅备案的不得进入宿迁市建设市场。
第七条申请信用核验的企业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的信用证明或信用手册;
2、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符合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法人或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6、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企业在宿执业的主要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企业申请信用审核的程序:
1、企业在宿迁市建设局网站下载《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并按规定填写全部内容;
2、企业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文件和填写好的《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附电子文档)到拟进入市场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信用核验;
3、申报材料齐全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通过核验的意见。
第九条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验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制度。在宿迁市区执业的企业,由市建设局负责其信用核验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别负责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信用核验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市外企业进入宿迁市及其县、区建设市场的,须通过市建设局的信用核验。
第十条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验自核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到期后,已进入企业须持原核验意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下一年度核验手续。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行为的企业不予换发。
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公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市[2007]9号),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当记不良记录:
(一)违反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的行为;
(三)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五)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行为;
(七)达到建设部建市[2007]9号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依法、依规认定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并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六)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件。
第十四条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宿迁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收集、
汇总和公示工作。
各县区建设局、各专业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应当将上月发生的建设类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市建设局,并附报有关认定文件。
不良行为记录一般在宿迁建设信息网和有形建筑市场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根据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确定,一般为3~12个月。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行为各方主体名称、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经信用核验,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和个人不得进入我市建设市场:
(一)企业和个人近二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和个人一年内有三次(含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
(三)企业和个人被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出,且在清出期限内的;
(四)其他不符合进入规定的。
第十六条被记不良记录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上,公示期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建设类业务。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列入信用管理不诚信名单:
1、应当申报信用核验而未申报的;
2、涂改、伪造信用核验审核意见的;
3、一年中被记不良记录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影响恶劣的;
6、有商业贿赂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