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眠术在刑侦工作中的应用尝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催眠术在刑侦工作中的应用尝试
催眠术引入侦查工作后其功效发挥的主要领域是涉嫌犯罪信息的获取,目前,诸位学者撰写的涉及侦查催眠的文章也是就此领域进行阐释。因此,可视获取涉嫌犯罪信息为侦查催眠的传统适用领域,尚未正式开展侦查催眠实践的我国大陆地区应予以重点关注。
一、概念简析
获取涉嫌犯罪信息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其区别在于主体范围的不同。狭义的获取涉嫌犯罪信息的主体,仅指参与案件侦破的侦查人员,因此,其概念可定义为侦查人员为查明涉嫌犯罪事实,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就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的活动。该活动既有证据功能作用,也具备线索作用,是侦查活动的核心。
广义的获取涉嫌犯罪信息的主体还应包括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被害人、相关知情人及犯罪嫌疑人,即侦查中主体各方均处在涉案信息的动态获取与交换中。明确该观点有助于侦查员通过给予其他各方主体资格,以重视并发掘侦查中主体其它各方获取涉案信息的潜能。因而,催眠术介入询问、讯问工作,发掘各主体获取涉嫌犯罪信息之潜能也自是应时举措。询问、讯问是最早因催眠术的引入而发生变化的侦查行为,也是侦查催眠实践重点开展的领域。
二、询问中的催眠运用
侦查催眠的实践集中于询问被害人、相关知情人的活动中,以帮助其再现涉案记忆,尤其是被意识所忽略的案情细节的记忆。由于催眠术的介入大大提高了询问对象提供的涉案信息量,因而该项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许多陷入僵局的案件得以侦破。洛杉矶警察局法医顾问、催眠专家库恩斯(Kuhns)认为,探员运用催眠,可从证人处得到比运用一般询问方式要多出60%以上的相关资料,人的潜意识可以正确地记录意识所摄取的事情,而催眠可以使我们进入此难以置信的记忆库之内。
(一)国内一起侦查催眠案例介绍
某日,一名年轻女子在购物后走出商场,在回家途中她忽然想起自己漏买了一件化妆品,于是返回商场,直奔化妆品柜台而去。恰在此时,商场发生抢劫,作案人从商场逃离时,正与该女子擦肩而过。警方赶到后,群众反映该女子与作案人相距最近。于是警方要求她回忆一下作案人的相貌。然而,该女子对擦肩而过的男子根本没有印象,而此时又无新的线索,案件侦破工作顿时陷入僵局。为寻求突破,警方邀请催眠师介入。催眠师将女子导入催眠状态后,暗示其回到了当天的商场。经引导,女子回忆起了当时情景:她返回商场时,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神色慌张地向她跑来,其人身穿蓝色衬衣,脸型偏瘦削……警方根据她在催眠状态下的陈述,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二)询问中侦查催眠的实施步骤
关于上述案例的报道虽未披露侦查催眠的详细过程,但笔者此处就以该案为蓝本,以结合案例的形式对询问中侦查催眠的实施步骤做一个系统的阐释。
1.谈话阶段。在催眠实施前必须与受术者进行谈话,主要涉及催眠术原理,功效,催眠状态的特征等内容,并就受术者的疑问进行解答,以消除其对催眠的恐惧或怀疑心理,然后询问受术者是否愿意接受催眠。如受术者愿意,便让其对能够回忆起的案件情况,以及案发时的感受等向催眠师做详细的叙述。
本案例中的受术者为女性,应考虑到面对异性催眠师其可能存在的不安与紧张心理,在做谈话工作时应做到耐心、温和。
根据受术者提供的关于案情的已有记忆,催眠师应与侦查人员协作,共同制定出侦查催眠实施计划。由侦查人员确定催眠状态下对受术者所提问题的大致内容,例如,侦查人员可围绕“七何”要素展开提问;由催眠师就问题内容进行专业把关,即避免提问中出现可能使受术者记忆出现偏差的暗示。提问由催眠师进行。
2.催眠敏感度测试。通过催眠敏感度测试,可为催眠师提供受术者能否顺利被导入催眠,以及用何种导入方法较为适宜的分析依据。
由于通常情况下,女性大都具有较高的催眠敏感度,加之本案中的目击者是一位年轻女性,所以,根据催眠实践经验判断,受术者被顺利导入催眠状态的可能性很大。本案中的侦查催眠目的是为了“恢复”女子关于未被意识所注意到的记忆,在导入催眠状态后,催眠师会暗示其回到了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并注意到了作案人。因此在进行催眠敏感度侧测试时,应就其想象力进行测试,可选用柠檬观想测试或手臂升降测试技术。
3.催眠导入。一般而言,进行催眠引导时应当为受术者提供一个安全、宁静,适宜催眠施术的环境,并且要绝对避免来自外界的暗示对其的打扰,因此不宜有第三人在场。但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侦查工作,侦查催眠必须予以监督,实施过程必须有第三人在场或者全程录音录像。但第三人不得以自身言行影响受术者回忆的精准性。
本案侦查催眠目的的实现需要增强受术者记忆,而记忆出现增强或减弱的活动出现在中度催眠状态,因此,此次催眠的目标深度应选定为中度催眠状态。
由于本案受术者为年轻女性,故使用常规的“渐进式放松法”即可。先用此法将受术者导入轻度催眠状态,之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进行加深引导。笔者为其设计的引导方法是:
催眠师以富有磁性的声音,缓缓地告诉该女子:“我们每个人都爬过楼梯,大多数人几乎每天都爬。现在,想象你正站在大楼一个单元的楼梯口,这座楼宇是你最喜欢的一幢,所以,你感到非常宁静和舒适,感到非常安全和踏实。请想象,好好体会一下……
“你开始下楼梯了,这层楼梯有十步台阶,你每走一步,都将进入两倍更放松,更专注的状态。”
“一,你踏上了第一个台阶,你感到越来越专注,越来越放松……二,越来越专注,越来越放松……三,你又比刚才专注,放松两倍了……第四层,你越来越放松,越来越专注……,五,你踏上第五层台阶了……六,你更加专注,更加放松了……七,已经踏上第七层台阶了……八,第八层台阶……九,第九层台阶,你又比刚才更加专注和放松两倍……十,第十层,你踏上了第十层台阶了。”
此时,受术者已经被导入了更深程度的催眠状态,为了判断其是否达已达到目标深度,可以进行催眠深度的测试。
4.暗示与提问。将受术者导入目标催眠深度后,接下来是最关键的暗示与提问环节。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但该环节主体必须排除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以
避免出现影响受术者陈述准确性的干扰性暗示。此时,催眠师可以按照事先编制好的问题展开暗示与询问。
以本案为例,催眠师可继续暗示道:“你已经踏上了第十层台阶,你看到一扇房门,请想象你打开门进入了房间,此时,你比进门前更加专注,更加放松……房间里有一部电视机,高清的,能够提供非常清晰优质的画面……而你,就在电视机前的沙发上坐了下来,一部非常舒适的沙发上,你感到很宁静,很踏实……”
“现在,电视打开了,里面将会播放你返回商场准备购买化妆品时的录像,录像将所有的细节都记录了下来,没有一点遗漏,你只需观察屏幕就能看见作案人的相貌、衣着,就能看清他的一举一动……”
“现在,我已经按下了播放键,你看见电视画面里出现了你,当时的你正在朝着商场走去。一会儿,你就将会看见逃离现场,并与你擦肩而过的作案人,你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他的身上,你将对他进行非常仔细的观察,但他却没有察觉到你,你处于绝对的安全之中……等你观察清楚后,请告诉我他的衣着和相貌……”
一会儿,该名女子就会将回忆出作案人的体貌与形态的特征,并缓缓地告诉催眠师。剩下的事先编制的问题也依此方法进行暗示并提问。
5.唤醒。
唤醒的时候必须消除向受术者发布的指令,恢复其情绪宁静的状态,进行身心能量的补充,并对其做必要的事后解释与指导。
本案中,催眠师询问完所以事先编制好的问题,收集了足够的涉嫌犯罪信息后,就可以将该名女子唤醒,使其脱离催眠状态。唤醒的方法多种多样,笔者设计的方法是:
“很好,你看清了录像中所有的细节。现在,录像已经播放完毕了,你也可以关掉电视,打开房门,然后走出屋子,你该回家了……”
“很好,现在你已经走出了屋子,你已经走出了屋子。又来到了楼梯前,来到了有十个台阶的楼梯前……”
“你将开始上楼梯,每上一个台阶,你将逐渐清醒过来,而且你会越来越感到神清气爽,精力充沛,所以你会非常开心……现在,你开始上楼梯了,到最后一个台阶时,你将睁开眼睛,清醒过来。十,九,八,你越来越清醒了,七,六,越来越清醒,五,四,三,二,你已经很清醒了,而且越来越神清气爽,精力充沛,一!睁开眼睛,清醒过来。”
三、关于讯问中的催眠的争论
有部分学者撰文表明其反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活动中使用催眠术的立场,理由是经由导入催眠状态使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强迫自证其罪”之嫌,故而有悖于法律规定。
实际上此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催眠的目的并不仅局限于助其供述涉嫌犯罪事实,亦可用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前文曾介绍过1977年至1978年间,发生在美国的“山坡系列强奸杀人案”。该案中,法医马丁·奥尼正是通过催眠施术而鉴别出犯罪嫌疑人肯尼斯·比安奇在进行经典多重人格的表演,并非真的精神疾病患者。
第二,一般情况下,催眠术用于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愿意配合催眠,并且,催眠施术须事先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催眠状态下的“供述”并不能作为庭审时定案的依据,即不具备证据功能,充其量不过是涉案的侦查线索,而侦查线索的获取比证据的收集在法律规制上宽松得多,于实体与程序上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并不存在“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之说,既不具证明效力,又如何自证其罪。当然,若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予以采信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