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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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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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法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且可依法吊销有责任人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院感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 2、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慌报、缓报疫情的,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规定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拒绝 接受转诊的, 4、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 5、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毅力、医疗器械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隐私的个人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由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罪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2、涉及饮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 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或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消毒处理的, 5、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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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法 何金凤
传染病法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甲类、乙类、丙类。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2种。 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伤寒、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 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登革热、血吸虫、新生 儿破伤风、肺结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共28种。 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斑疹伤寒、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 绦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10种,共40种。 注明:①过去乙类的斑疹伤寒、黑热病现修订为丙类; ②过去丙类的肺结核、血吸虫、新生儿破伤风修订为乙类。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 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按甲类预防控制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为方便记忆我自编传染病记忆口诀供参考: 甲类:2种 鼠霍 乙类:28种 肝痢阿艾淋梅, 白百麻伤副,流乙脊出布,非红炭登疟狂,禽甲结破血 丙类:10种感泻黑麻风,结斑腮绦包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疗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乙、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人,必须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接触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非典、人禽 流感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再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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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造 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其他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并可吊销责任人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微生物实验室单位,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规定严格处理,造成实验 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管、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 传染病监测样本的, 3、疾病防护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血、使用血 液制品,引起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 畜家禽由县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 以行政处罚。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 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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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完善医疗网络建设,指定有能力、条件机构承担任务,或 根据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设、服务流程应符合传染病要求,所使用的器械应消 毒,一次性使用物品使用后应销毁,按标准诊断、救治。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疑似病人应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写病历及 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应实行传染病预接分诊制度,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应引导至相 对隔离的分诊点初诊,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应将患者及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救治能力 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地方政府未按本法报告或隐瞒、隐瞒、慌报或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 取控制措施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播流行或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责任人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政 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播流行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公布职责或隐瞒、慌报、缓报疫情的, 2、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生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 5、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