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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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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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

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二)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3、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2014年7月小尤 诉讼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保 险公司支付小尤 理赔款10.7万余《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规 定,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 不服,再 次上诉
警示
本案小尤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放弃合同主权利, 虽属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但此种自行处分行为显 然会给其财产安全带来风险,依照前述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投保人提供 风险警示,对不利后果予以提示。
谢谢观看!
车祸引发赔偿责任
2011年7月8日晚,小尤驾驶被保险车辆与一电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等二人受伤、被保险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8月、2014年5月法院分别作出判决,认定两人 损失分别为3.7万余元及20.4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在交 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付的钱款及小尤已支付部分,小尤 还需赔偿两人9000余元及10.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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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起因
案例发展
三 者 险 理 赔 被 拒 诉 至 法 院
案例发展
就第三者责任 险申请赔付, 被拒
保险公司称小 尤曾自愿放弃 索赔第三者物 损及人伤理赔
2013年7月 请书》 放弃三者物损及人伤理 赔今后与保险公司无涉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
小尤表示是在保 险公司的要求下 填写的内容,是 被诱导的
保险学案例
——保险公司未提供风险警示被判理赔
081122班 吴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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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起因 车 祸 引 发 赔 偿 责 任
2011年1月,小尤就其轿车向保险公司投 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及 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 车损险保险金额14万余元,保险期间自2011 年1月至2012年1月。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相关案例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

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

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

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

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

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

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法律原理案例(3篇)

保险法律原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风险,甲公司于2019年12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20年2月,甲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导致仓库内部分货物损毁。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乙保险公司以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火灾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以及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征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有偿性: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双务性:投保人与保险人互负权利义务。

3. 诚信性: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告知。

4. 要式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几种:1.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发生的情形。

2.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3.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权利限制。

(三)火灾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之一。

在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火灾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针对这一争议,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1. 火灾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火灾并未被列为除外责任。

因此,乙保险公司不能以火灾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2. 火灾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发生的情形在本案中,火灾已经发生,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发生的情形。

因此,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经典案例
contents
目录
人寿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健康保险案例 责任保险案例 再保险案例
01
人寿保险案例
约翰的定期人寿保险
案例名称
约翰购买了一份定期人寿保险,保障期限为20年,受益人是他的妻子。在保险期间内,约翰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金。
案例描述
定期人寿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它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生命保障。在此案例中,约翰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他提供了20年的生命保障,并在他身故后为他的妻子提供了经济补偿。
短期护理保险案例
护理保险案例
失能收入保险案例
失能收入保险是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失能的人提供收入保障的保险。例如,某白领因车祸导致伤残,无法继续工作。其购买的失能收入保险为其提供了经济补偿,帮助其维持正常生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个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的保险。例如,某人在旅行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身体受伤。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提供了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案例结论
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某医生因疏忽导致患者治疗不当,造成患者身体损害。
案例概述
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职业责任保险旨在保护专业人士免受因职业疏忽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赔偿。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
合同再保险案例
巨灾再保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等巨大风险的再保险安排。
案例概述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地区的洪水保险业务,由于风险巨大,该公司与某再保险公司签订了巨灾再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巨灾时由再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

保险法律原理案例(3篇)

保险法律原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3月,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5月,张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某种疾病的病史,这构成了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没有影响,则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张先生所患疾病并未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和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024最新保险学案例分析(2024)

2024最新保险学案例分析(2024)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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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风险管理与精算技术应用
2024/1/29
23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论述
2024/1/29
风险识别
通过数据收集、专家咨询、历史经验 分析等手段,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等。
风险评估
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估方法,如风险矩 阵、敏感性分析、蒙特卡洛模拟等,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和评估,以 确定风险的大小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1/29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保险领域实践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 之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 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是维护保险市场健康发 展的重要保障。
2024/1/29
实践案例分析
近年来,中国保险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 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例如,保险公司通过设 置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完善投诉处 理机制、开展消费者权益教育等措施,切实 提升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同时,监 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相关政策的贯彻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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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探讨
治理结构现状
当前,部分保险公司存在治理结构不完 善、内部控制不严格等问题,导致公司 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稳定 发展。
VS
改革方向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等方 面入手,推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同 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 和指导,确保其稳健运营。
科技助力保险风险管理
借助智能风控、物联网等技术,提升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能力, 降低保险欺诈和赔付风险。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个人整理,仅供交流学习!源自保险学案例人身保险中受益权的保护
相关案例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 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 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 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 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万元 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 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 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
本案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 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 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 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低偿被 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在本案例中,张妻 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 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 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 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保险学案例集锦》

《保险学案例集锦》
精品课件
假设有1 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 均为500 000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 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 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 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 损失相当于这些房屋价值的1‰,根据 这一预测损失概率,保险人可知道哪些 数据
精品课件
财产价值总额 预定的损失总额 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 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 额
案情介绍
2010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 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店2009年 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 合险,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 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水患系水管爆 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除外 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 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 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并向法院提 出诉讼。
精品课件
【案例6】 人身保险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情 被保险人甲于保险期间内,约朋友到某蛇馆就 餐。蛇馆老板乙为取信顾客就让甲自行挑蛇。甲在挑蛇过 程中,被一条意外爬出的蛇咬伤。经送医院治疗,甲共花 去医疗费3500元。发生事故后,甲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A 并要求赔偿。A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向甲给付了保险金。 但在A公司内却产生了是否应向蛇馆经营者乙追偿保险金的 问题,有的人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非因第三者或受害人的过错致使被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的, 应由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事损害赔偿 责任。
精品课件
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 (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 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 费。

99个保险学案例

99个保险学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子女收养一、案例简介××年3月15日,某县一个年仅7岁的女孩沈婷婷(化名)在学校组织观看文艺演出散场时被汽车撞倒,不幸身亡。

在沈婷婷生前,其父沈某曾于三年前的3月为她投保了一份少儿险,保额为1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一年前的9月开学之际,学校又为她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险,保额为1万元,未指定受益人。

事后发,沈某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沈婷婷并非沈某之女,且无户籍。

经深人调查,并且由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保险公司才得知,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其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面对所了解的事实,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少儿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两份人身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意见1.对本案中收养关系的确认在本案中,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以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对于这一事实,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了证明。

对照《收养法》可以判定,沈某符合对收养人的法律规定,尽管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事实上村委会已经承认了沈某与沈婷婷之间的收养关系,且沈某已将沈婷婷抚养到7岁,尽到了做父亲的义务,所以应对本案的收养关系予以承认。

2.对本案中保险利益的确认本案中,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中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父母子女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也存在保险利益。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3.本案中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一):保险基础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

龚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

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

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

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请分析。

3、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

后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

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

保险学案例汇总

保险学案例汇总

保险学案例汇总第一章保险概述1、保险经营得原理◥23岁男性死亡率为千分之一,死亡成本为2万元。

设有5000人投保,问:每人应支付保费多少?解: 赔款支出总额=保费收入总额赔款支出=5000×1/1000×20000=100000元=保费总额没人应支付保费=100000/5000=20元第三章保险合同1、恋爱中得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ppt13页•刘小姐得男朋友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刘小姐很为男朋友得安全担心,因此就想在男朋友过生日得时候送她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刘小姐填写完投保单后,保险公司得工作人员接过投保单问道:“您就是给自己得男朋友买保险?您们还没有履行法律上得合法程序吧?有她同意为她买保险得书面授权书吗?非常抱歉象您现在得情况还不能为您得男朋友买保险,因为您对您得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

”刘小姐满头雾水:“我对我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她买保险?那么谁能为她买保险呢?”•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瞧投保人对保险标得有没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得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就是无效。

以刘小姐得案例来说,刘小姐与男朋友没有结婚,男朋友出现意外带给她得利益影响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刘小姐对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能给男朋友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或等男朋友出差回来后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样可以以刘小姐为投保人,以其男朋友为被保险人来投保。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得保险利益得确定方式就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得方式。

2、丈夫与女儿谁能领取保险金?(详细请瞧PPT第三章23页)3、保险金该如何处置?•王某于1998年7月借她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

同年8月,她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妻子与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

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得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

保险学案例(五篇范例)

保险学案例(五篇范例)

保险学案例(五篇范例)第一篇:保险学案例第三章保险合同农村某小学为全校学生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元。

该校一男同学张某在保险期内溺水而死,生前其家庭成员有父母、姐姐、爷爷和奶奶,死后家里经常为此事吵架,父亲一气之下服药自杀,而后母亲改嫁。

这时保险公司才得知张某死亡之事,于是围绕受益金该给谁的问题,各方意见不一。

爷爷、奶奶认为其母已改嫁,其姐姐又与自己住在一起,因此受益金应归自己;而起妈妈认为自己是孩子的生身母亲,受益金理当归她。

你认为应如何分配?依继承法:父母500500↓姐姐母爷爷奶奶12125125结论:母625 姐姐125 爷爷125 奶奶125 某市育红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系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时不幸煤气中毒死亡,其母已在一年前去世,其父与其兄也同时煤气中毒,虽经医院抢救,他们仍在李某死后的当天死亡。

李某的受益人是其父。

你认为此案受益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还是受益人的遗产继承?在本案中,李某先于李父死亡这一事实,使得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只有在受益人先于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或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是受益人的遗产。

田某将怀孕即将临产的妻子送进医院。

在医院为其妻做剖腹产手术前,田某拿出钱,委托其妻姐为其妻办理了母婴安康保险。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即婴儿)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予约定的保险金额。

在填写保险单时,妻姐未征求田某和田妻的意见,将自己填入投保人和受益人栏。

手术中,田妻和婴儿因难产而相继死亡,妻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妻姐因不是被保险人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又没有经过投保人同意将自己填作受益人是无效的。

此案作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处理,田某和其亡妻的父母应共同享有这笔保险金余某系某印刷厂工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投保时余某身体健康。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案例(老师提供).

保险学案例(老师提供).

保险学案例1、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

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答案: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王某,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

此案如何处理?答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

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同时未变更受益人。

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并经其妻同意,李某为其受益人。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答案: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李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索赔。

4、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保险学》课程保险案例集

《保险学》课程保险案例集

《保险学》课程教学案例集目录第一部分保险一般案例 (3)1、代理人失职后的责任承担者 (3)2、承保有违操作规程保险合同仍然成立 (4)3、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5)4、风险程度增加 (6)5、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 (7)6、索赔金额不能超过有效保险金额 (7)7、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时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8)8、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 (9)9、保险合同的变更 (10)10、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11)11、不足额投保赔偿纠纷案 (12)12、获得第三者赔偿后是否还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13)13、保险条款的合理解释 (14)14、财产理赔金额的计算与考虑因素 (15)15、不可争条款的运用问题 (18)16、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 (19)17、受益人及保险金分配问题 (20)18、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21)第二部分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25)案例1:贸易术语 (25)案例2:损失范围与险种赔付 (25)案例3:损失范围与险种赔付 (26)案例5:损失性质判定 (27)案例6:损失性质判定 (27)案例7:损失性质判定 (28)案例8:损失赔付范围 (28)案例9:损失赔付范围 (29)案例10:贸易术语 (29)案例11:贸易术语 (30)第三部分车辆险案例 (35)1、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责任范围 (35)2、车上货物责任险的理赔 (37)3、摩托车改装后的保险理赔 (38)4、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39)5、代位求偿—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 (41)6、交通事故按责赔付 (42)7、精神抚慰金在哪里赔 (43)8、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哪个 (45)9、尾气检测不合格保险公司也应赔付 (46)10、机动车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 (47)11、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48)12、事故后投保骗取保险赔偿应拒绝 (50)13、虚构事故骗取保险赔偿案应拒赔 (51)14、保险车辆未经年审保险责任认定 (52)15、实习期驾驶公交车辆责任免除 (54)16、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肇事案 (55)17、车载货物造成损失不属于碰撞责任 (56)18、被盗车辆找回后的赔偿调解案 (58)19、货车出险后保险公司代位赔偿 (60)20、车辆被盗抢期间的保险理赔案 (61)21、车险中的重复保险 (62)第一部分保险一般案例1、代理人失职后的责任承担者案情介绍:某工厂于2001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学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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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集金融学院目录一、人身保险部分 (2)1.被保险人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2.体检明明合格,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3)3.本案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3)4.离了婚,这份合同是否还有效? (4)5.受益人能不能领保险金? (5)6.保险金是否应先用来还债? (6)7.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6)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否适用自杀免责条款? (7)9.合同复效日是不是重新算作合同效力成立日? (8)10.返还人身保险金纠纷案 (8)参考文献 (9)二、财产保险部分 (10)1.厂长纵火图赔案 (10)2.投保车辆没有行驶证和号牌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11)3.为防灾转移保险财产,费用该由谁承担? (12)4.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13)5.无法充分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14)6. 保险条款应当合理解释 (15)7.在车辆施救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可否给予赔偿 (16)8.保费未交,为何获赔百万? (17)9.家庭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如何赔偿? (17)10.责任保险案例 (19)参考文献 (19)一、人身保险部分【案例1】被保险人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情]:1998年2月底,B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某长寿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险各10万元。

保险公司于同年3月初接受其申请,同时向其暂收保险费3000多元。

3月中旬,B某在体检时被发现正患急性肝炎,保险公司故未予立即承保,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

3月下旬,B某外出时不慎遇车祸身亡,其受益人随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在投保人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负保险责任。

但实行该原则必须以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若双方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则尚未成立,以上原则的适用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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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

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二)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3、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2000 年8 月12 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 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

2001 年7 月17 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

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 万元。

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 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

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

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

试分析此(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1、A 银行向B 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 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 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 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 年1 月1 日至该年12 月31 日。

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1998 年10 月1 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2、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1 年。

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

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会承保?4、李某于1988 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1992 年离婚。

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

1995 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四)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 万元,保险金额按50 万元确定。

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① 当时市价跌至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② 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 万元。

保险人应赔多少?③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五)近因原则案例1、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

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

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3、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10000 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 元。

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4、一场大火动摇了山墙,几天之后一阵风吹来,山墙倒塌。

假如只有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请用近因原则分析,山墙倒塌保险公司应否赔付?(六)代位追偿原则案例1、某车主将其价值50 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 万元。

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10 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 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

则:(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 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12 万元,又应如何处理?2、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如需履行赔偿责任,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3、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 万元。

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

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七)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案例某投保人将价值8 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 5 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 4 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3 万元,损失金额为 6 万元。

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分别运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计算。

假设甲保险公司先出单,乙随其后,丙最后出单)二、综合案例分析1、意外身故导致连环案受益人与继承权纠葛案例回放:2003 年7 月某日,湖北省黄冈某村暑假在家的刘伟外出放牛,不幸跌入水中溺死。

刘伟死后,家人因相互埋怨而引起一场大祸:失去儿子的父亲刘青山与家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农药一饮而尽,自杀身亡。

处于极度悲伤的刘伟的母亲汪晓平觉得儿子夭折,丈夫身故,自己平时与公公婆婆又常有纠葛,于是待儿子和丈夫的丧事办毕,便带着惟一的女儿改嫁出门。

因刘伟在学校参加了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按照保险契约规定,保险公司应付给被保险人刘伟30000 元保险金。

于是,刘伟的母亲与公公(即刘伟的祖父刘宏志)之间又围绕谁是刘伟的保险金受益人问题发生纠纷。

试用相关理论分析此案。

2 、1999 年1 月5 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 年1 月6 日零时起至2000 年1 月5 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

1999 年5 月2 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1999 年10 月10 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

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做法是否正确?3、许某连续三年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均为发生任何事故。

1998 年许某在业务员劝说下,考虑到住在顶楼发生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又投保了一年。

这年房改,许某下调至同一单元的二楼。

许某认为办理合同变更太麻烦,有考虑二楼更安全,就想办理退保。

遂电话找到为其办理业务的展业人员。

展业人员表示同意,并告知许某在下周一可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周一因单位工作繁忙,随后又未与展业人员联系上,也未去办理手续。

周四,邻居家因用电不当起火殃及许某家,致其财产损失3 万余元。

许某庆幸未办理正式退保手续,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保险公司以双方已口头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并约定具体办理正式手续的时间,因许某的原因未办成,据此拒赔。

4、某面粉厂于1996 年3 月11 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刘某等36 个一线工人投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20000 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费已于3 月11 日一次缴清。

1996 年10 月4 日,刘某在上班途中横穿马路时被公共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1996 年10 月 6 日死去,共用去抢救费用8000 元。

事故经交警勘察、鉴定,车祸事故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车。

公共汽车公司全额支付了刘某的抢救费用,并给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共10000 元。

事故处理完后,刘某之子刘甲持保险凭证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父车祸死亡的保险金20000 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刘某因车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本来应该付刘甲保险金20000 元,但因车祸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公司,既然公共汽车公司已经赔偿18000 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只赔偿保险金与公共汽车公司赔偿数额的差额。

保险公司决定只给付刘甲保险金2000 元,刘甲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用所学相关理论,对此案进行分析。

5、广东省某市A 企业与天津市B 企业素有业务往来。

至1996 年底, A 企业欠 B 企业贷款30 万元。

经过协商,A 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一辆本田轿车作价30 万元抵付给 B 企业。

车辆尚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B 企业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向B 企业出具的保单,保单上注明投保人是 B 企业,保险车辆是该辆本田轿车。

后在保险期内,车辆发生全损。

B 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B 企业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对出险车辆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B 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用可保利益原则对该案进行分析。

6、2003 年7 月5 日18 时,某县城忽然阴云密布,降特大暴风雨,许多树木被吹折,多个电线杆被挂倒,以至全县发生停电。

当日晚21 时许,食品厂陈某加班后骑车回家途经一小马路时,被一横卧路面电线杆绊倒后触电,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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