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三)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关键在于言论究竟是思想还是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应为而为之”。 作为可以分为: ① 自力作为 ② 借力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自然力、利用动物、 利用他人等。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二) 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
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即“当为而不 为”。 构成不作为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不是仅指刑法,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三)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律上
的支配和控制。
练习:
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 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 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 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二节 危害行为
2、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或者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有意性特征)
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有: ① 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②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③ 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和威胁时实施的行为?
仍然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人的身体动静。 (社会性特征)
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的义 务? 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作为?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分析
• 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 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 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意大利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例如值 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执勤消防 队员有消除火患的义务。扳道工有按时扳 道岔的义务。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 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 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 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 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 粪水约有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 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 时死亡。谁构成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
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
构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
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关于先行行为的几个问题
• ①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如果先 行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名词解释1、犯罪客观方面2、危害行为3、作为4、犯罪对象5、犯罪对象6、危害结果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不定项选择题1、犯罪的客观方面()A、仅指危害行为B、仅指危害结果C、仅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可分为()A、基础要件B、先决要件C、必要要件D、选择要件3、犯罪行为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B、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C、作为与不作为D、明知行为与不明知行为4、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有()A、遗弃罪B、遗弃伤员罪C、故意杀人罪D、放火罪5、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A、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B、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态度之间的联系C、客观方面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之间的联系D、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6、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A、道德义务B、法律规定的义务C、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D、因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7、下列犯罪中,()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A、包庇罪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C、遗弃罪D、偷税罪8、下列犯罪中,()只能由作为构成。
A、诬告陷害罪B、故意杀人罪C、强奸罪D、遗弃罪9、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A、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B、对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非必备条件C、只作量刑情节考虑D、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10、作为的形式可以包括:()A、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B、利用动物实施C、利用精神病人实施D、利用自然力实施11、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A、人在睡梦中的行为B、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行为C、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行为D、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三、判断题1、任何犯罪都必须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使用一定的方法,所以,时间、地点和方法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2、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必备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一、判断题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2.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3.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4.不作为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5.犯罪客观方面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或者受到损害的程度来划分的。
()6.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甲对乙实施抢劫,乙乘其不备逃跑,甲在后紧追,乙在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正常驾驶的汽车撞死,甲乙死亡的结果对甲的影响是: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在对甲的抢劫罪量刑时,考虑这一结果。
()8.从自然意义上讲,犯罪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属于一种客观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是包括犯罪客体在内的客观事实特征。
()9.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10.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
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
()11.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12.实行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只会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1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2.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特定义务的来源。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居于主导地位。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范畴的一个下位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就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某些客观事实特征而概括出来的一个范畴,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之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则是相对具体的,是指刑法分则中某种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客观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4.犯罪对象的体系归属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虽然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范畴,但由于其与犯罪客体关系密切,理论上为论述方便,一般都将其置于犯罪客体的内容中加以论述。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和认定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刑法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第二节危害行为(一)我国刑法中“行为”的含义1.最广义的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2.广义的行为即犯罪行为;3.狭义的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第6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6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一)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的。
(二)客观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三)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是具体、多样的犯罪客观事实特征。
(四)必要性: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特征1.有体性——排斥“思想犯”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2.有意性——排斥“无罪过事件”危害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支配而实施的。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①身体的反射动作;②睡梦中的行为;③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④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⑤受胁迫(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有害性——排斥“迷信犯”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侵害。
二、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根据危害行为的法律性质,可以将行为区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1.实行行为的概念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1)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2)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实行行为不包括偶然导致结果发生的一切行为。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5.行为与自然事实相结合 行为与自然事实相结合 案例8:A开枪射击站立于悬崖上的B,B虽未被击中,但因抢受 惊吓,致失足坠崖而死。 6.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情况相结合 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情况相结合 案例9:A表面上看是一个正常的人,却换有脑梅毒病,脑组织异 常,行为人轻轻拍打其头部,致其死亡。 案例10:A与B殴打,A打B一拳,B倒地身亡,后查明B患有严重 心脏病,死于死脏病发作。 7.行为人与他人无过错行为 行为人与他人无过错行为 案例11: 案例 :A与B殴打,致 B重伤,后因家穷无力支付医药费死亡。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3.不作为犯的类型: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 为犯 4.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标准 (1)身体动静 (2)义务的类型和违反规范的形态。 (五)持有的法律性质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四、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的结果) 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的结果) (一)概念与特征 1.广义、狭义、最狭义。书上取中间的含义。 2.特征 (1)客观性 (2)对直接客体的损害性或危险性 (3)法定性 (4)原因的特定性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2.相对性与绝对性 3.时间顺序性 4.特定性 5.复杂性 (三)因果关系类型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1.单一的因果关系。 2.复杂的因果关系 3.特殊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断绝(条件关系之断绝):先 ) 行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 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发生发生的情形。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五)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初步的看法 (1)因果关系断绝; (2)因果关系开始发生,后行为和前行为共同 引起结果发生; (3)因果关系开始发生,后行为截断前行为原 因力,单独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保护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其他外部事实。
2.特征〔1〕具有法定性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二〕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1、危害行为〔基本要素〕2、危害结果〔选择要素〕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素〕注意:因果关系〔非构成要素〕〔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素5、正确量刑二、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1〕欠缺有意性和有意识的行为a、人体反射动作;b、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下的举动;c、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思考:假设行为人仅是精神上受到强制而实施了某种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3〕欠缺刑事违法性行为思考:言论能否构成犯罪?4.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言论是否发表以及发表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影响。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1〕作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 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而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 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客观性 (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多样性 其一,有些犯罪侵犯同样的客体,但客观 方面却不同 其二,有些犯罪行为方式相同,但犯罪对 象不同,因而其犯罪性质也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 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 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 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对于引起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一般只要查 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 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侮辱罪、诽谤罪就是 如此。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 未完成形态的重要依据 (3)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 根据 (4)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 首先,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其次,危害行为是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和 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第三,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 动静。
Βιβλιοθήκη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指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 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 果,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及轻重如何,并不 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 上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而影响 到量刑的轻重。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1
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 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可能
导致条件关系中断。
(1)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大小。可能性小,则条件关系可能中断;反之, 不中断。(03年真题)
(2)考察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
(3)考察介入情况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 如果介入情况是行为人行为导致的,则不中断; 如果是独立的,则可能导致中断。
4.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2.4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 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 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 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 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 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 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 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 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 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如果危险 为社会允许则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断绝(前条件对结果尚未发 生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发生, 则前条件就不是结果的原因)
(三)介入因素(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 间的因素,介入因素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某 种结果的先前行为与结果发生了某种联系)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说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基于法律的 拟制。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 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 义务为前提。除此之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看待。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一)广义的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危害。 包括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 害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等。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二)狭义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 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 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 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狭义的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只能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直接危害结 果。 2.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3.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狭义危害结果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自由、客观上
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一)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将单纯的人的思想活动、思想方式排除于危害行为的外延,与“意 思刑法”划清了界限。(注意因言入罪情形) 2.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只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任何性质的 行为。
刑法总论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2013-7-12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 实特征
2.特征
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法定性 客观事实性
3
2013-7-12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3.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 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对象
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危害行为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行为 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
利用主观上无罪过的人实施的危害行为
2013-7-12 17
甲是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 仍不思悔改。在认识乙、丙两名 14岁的中学生后,多次向他们传 授盗窃犯罪方法。某日甲安排两 人到一金银珠宝店,让丙掩护, 乙窃得顾客人民币4000余元。甲 的行为属于何性质?
(二)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
2013-7-12
33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因”,只能是作为客观要 件的危害行为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果”,不限于客观构成要 件的危害结果,还包含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但并非将一切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概纳入
2013-7-12
34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Chapter VI The Objects Aspect of Crimes
主讲人:魏昌东
2013-7-12
1
犯罪客观要件理论主要知识点: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2、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构成要素 3、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4、危害行为 5、危害结果 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7、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与手段
2012刑法总论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因果关系的地位:
因果关系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对结果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除因果关 系外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 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 力)。
因果关系的件下导致结果发生;
B、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发生; C、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D、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以上通常都认为是存在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
8、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注意的问题: A、因果中断的情况 B、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 C、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 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 D、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立结果加重犯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将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 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 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在我国刑法中,大多数犯罪对危害行为实 施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在所不问,即行 为无论在什么场合实施,对该行为成立犯罪没 有影响,但这些因素往往会影响犯罪行为本身 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影响量刑的轻重。
(3)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 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 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 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 系中介。
三、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 (1)以是否出现直接客体的物质性危害结 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以是否出现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3)以有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 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或构成犯罪的标准 (4)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 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B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 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 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 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 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 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 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 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C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 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 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 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 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 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 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
二、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 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 动作。
(偶然)
强迫劳动
案例
2、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 直接因果关系是危害行 为不通过中间环节直接产 生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是行为与 结果之间有第三者作为中 介相联系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
甲恼于挂在窗外的两只白条鸡被盗,又 将两只涂了毒药的鸡挂在窗外。乙偷了两 只毒鸡后卖给丙,丙食鸡后中毒身亡。 乙偷鸡
我拿什么来救治您……
山东一男子将身患绝症的老母亲送到济南市千
佛山医院,三天之后不辞而别,仅留下一封写 给母亲的信:“母亲,儿子没能力去贪污、做 生意发财、去偷去抢,我真的无法弄钱给你治 病了,哪怕是人道一点的治疗费 ……”为治病已
经花了15万、体重仅剩29公斤、生活不能自理
的 66 岁老人,独自一人在病床上忍受着病痛的 煎熬……
睡梦中的 动作
身体受暴力 强制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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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刑法学
23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保姆甲和雇主之间订立合同(不论书面还是口 头),约定甲对雇主家的小孩负有照看的义务。 一天,雇主上班了,家中只有保姆甲和二三岁 的小孩。甲是个电视迷,只顾看电视,结果忘 了照看小孩。孩子自己一个人在家门口玩,掉 进门口旁一池塘里淹死了。那么甲对小孩的死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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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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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因果关系的基 本观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四)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五)因果关系不排除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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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丙有仇,有次在路上遇到丙,他借机报复, 用木棍打在丙的头上后跑了,丙倒在地上,后 来乙路过,也想伤害丙,他走上前对丙踢了一 脚,刚好也踢在丙的头上。第二天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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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由于受到女友的奚落和抛弃,到酒吧喝 酒,因为心情不好,与食客乙发生争吵,争吵中 甲将乙打伤。在医院里,医生由于疏忽大意,没 有使用消毒器械致使乙感染死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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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概念
(一)特征
1、客观性。 2、有害性。 3、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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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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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
(一)广义的危害结果 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事实。 (二)狭义的危害结果 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为对直接
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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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危害结果对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的 作用可以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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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 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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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作为的成立的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前提条件)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 (重要条件)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关键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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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状态下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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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一个人由于自己的过 错导致无意识状态的行为(病理性醉酒状 态)等,其实施的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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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都是危害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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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基于合同抚养他人婴儿,而不 供给食物致其死亡时,如果该合同是 无效的或是超过期限的,那么是否成 立不作为的杀人罪,其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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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行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而使 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 人负有排除危险和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不作为。 (先行行为是使得刑法中的法益必然遭受危险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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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作为犯的两种基本类型
纯正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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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正不作为犯 ——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
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指刑法条文没有明文将不作为
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即通常预想 由作为予以实现的构成要件,而由不作为 来实现的犯罪,或者说行为人以不作为形 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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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新、何文月夫妇因所生 一对孪生早产女婴生命垂危 而将他们送医院抢救,赵立
新在预交了4000元医疗费后 即离去。此后,经过一个多
月的治疗该孪生婴儿病情好 转可以出院。医院多次发电 报、去信通知赵立新夫妻来
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均 不见回音,致使女婴在医院 滞留长达10个月之久。法院 判决赵立新身为婴儿的父亲 将病危婴儿送医院后长期置 之不顾,情节恶劣,构成遗 弃罪,鉴于其家庭实际困难 及其认罪悔罪表现的酌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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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与不作为
判断 判断一个犯罪是哪种方式,首先要判断构成犯
罪的行为内容,即哪个或哪些行为是刑法要评 价的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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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 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 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 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 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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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行为人带着邻居家8岁小孩去游泳,小孩在水
中遇险呼救,行为人不予理睬、置之不管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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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被告人黄某,男,43岁,渔民。1999年11月27日,黄某 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 翻,小船上的人员尽数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员当中有一部 分不会游泳,故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这时参与抢救的 人们纷纷要求黄某驾船参加抢救行动,黄却笃信封建迷信, 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 参加抢救行动,也不许其他人使用他的船去救人。由于抢 救工具不够,最终有人因抢救不及时而逆水身亡。事后应 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严惩。
问黄某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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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 能否成为先行行为?
即上述“作为义务”来源一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 罪行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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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情况来看:
A.在刑法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 者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该 加重的危害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 一重罪中,先前的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 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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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手头有点紧,明 天去银行抢点钱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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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的人的身体动静 都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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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识
有意志
2、主观要素:有意性
某地着火,消防队员赶去救火,但在赶往 救火的途中,突然遇到泥石流,赶往救火 地点的公路被毁,无法抵达救火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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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诽谤乙的妻子,造成乙对妻子的猜忌, 最后乙将妻子杀死,丙烧毁自家房屋,自己也 患上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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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 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 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偶然因果关系:指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 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 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条件)加入其中,即 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现相交叉,由后来介入 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这种危害结果。
B.在刑法没有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 犯,也没有规定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的情况 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合法权益处于 危险状态,则应认为该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 阻止该危险状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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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行为可否作为不作为义务 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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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 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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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直接实施的作为。 (2)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3)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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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刀抢劫乙的财物,乙夺下甲 的刀,并将甲推倒在地上。甲头 部着地,当即昏迷。对乙的行为 如何定性?
3、实质要素:有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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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义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 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 体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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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危害行为: 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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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是某医院的医生,一天晚上值夜班的时候, 送来一个病重的患者,要求必须进行及时抢救, 否则危及生命。某甲对护士打了个招呼,让护士 值夜班照看一下,自己等会儿再来。原来某甲是 足球迷,当晚有一场重要的足球比赛,某甲已盼 了好几天了。于是他就开始坐在电视旁看球赛, 90分钟双方踢成0:0,又看了半个小时的加时赛, 还是0:0。最后又看了近半个小时的点球大战。 两三个小时过去之后,突然想起还有一个需要处 理的急症病人,但此时因为延误了抢救时间,病 人已经死亡。则此时甲对病人的死亡是否应承担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