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军事史之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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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军事史之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

发布时间:2009-6-6 阅读次数:512 字体大小: 【小】【中】【大】

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

(一)五府与都司卫所

五府为明朝最高军事机构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都督府的总称。明初,设大都督府,统领全国军队,以朱元璋之侄朱文正为大都督。洪武十三年(1380年),为防止军权过于统一,分为五军都督府,分领全国卫所,各都督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等。多以公、侯、伯充任,事权很大,后以公、侯、伯署府事,同知、佥事参赞军事。

五军都督府分领除在京亲军指挥使司外的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下辖的卫所。五军都督府下辖各都司卫所情况措置不一,明迁都北京后,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大致情况如下:左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左卫、镇南卫、骁骑右卫、龙虎卫、沈阳左卫、沈阳右卫,在外分领浙江都司、辽东都司、山东都司所属卫所。右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右卫、虎贲右卫、武德卫及在外直隶宣州卫、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广西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等。中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中卫、神策卫、应天卫、和阳卫、牧马千户所、蕃牧千户所及在外南直隶诸卫、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等。前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前卫、龙骧卫、豹韬卫及在外南直隶九江卫、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兴都留守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等。后军都督府统在京留守后卫、鹰扬府、兴武卫、大宁中卫、大宁前卫、会州卫、富峪卫、宽河卫、神武左卫、神武后卫、忠义左卫、忠义右卫、忠义前卫、忠义后卫、义勇中卫、义勇左卫、义勇右卫、义勇前卫、义勇后卫、武成中卫、蔚州左卫及在外北直隶、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等。

五军都督府的职权范围,凡武职世官、流官、土官之袭替、优养、优给等项,由地方逐级上报于府,府再转送兵部请选。选定后,经府下达都司卫所。首领官之选授、给由,则由吏部。其他如武官之诰敕,水陆步骑之操练、军伍之清勾替补、俸粮、屯费与屯种器械、舟车、军情声息、边腹地图文册、薪炭荆苇诸事,会同有关机构处理。各府只有统兵权,调兵之权在兵部,遣将则由皇帝自主。战时皇帝命将、调五府所辖卫所兵出征,事毕将上所佩印,解职,兵各还卫所。

五军都督府名义上是全国最高军事机构,但实权并不大,永乐以后,其权渐归兵部,五军都督府的官员仅是虚衔而已,这是明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结果。

五军都督府下辖都司。都司是都指挥使司的简称,是明王朝地方一级的军事机构。洪武八年(1375年)设置了13个都司,计有: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还设置了两个行都司,甘州、大同。洪武十四年,增置中都留守司及贵州、云南都司。二十年置大宁都司。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17都司及一个留守司。洪武二十七年置四川行都司。永乐元年(1403年)废北平都司,宣德五年(1430年)置万全都司,成化十二年(1476年)置湖广行都司,嘉靖十八年(1539年)置兴都留守司。此后遂定制,除南北直隶不置都司外,共有16都司、5行都司、2留守司。16个都司中,有13都司设于省会,为明代省级行政单位都、布、按三司的一部分,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按察使司,共同处理一省的军、政大事。

其他三个都司为辽东(治所定辽中卫即今沈阳)、大宁(治所原为大宁卫即今内蒙宁城,永乐元年内迁保定)、万全(治所宣府左卫即今河北宣化),均位于边境地区。五个行都司亦如此,山西行都司治所为大同府,陕西行都司治所为甘州左卫(今甘肃张掖),四川行都司治所为建昌卫(今四川西昌),湖广行都司治所为郧阳府(今湖北郧县),福建行都司治所为建宁府(今福建建瓯),均设于军事要区,兼理当地的行政事务。

卫所制是明代独特的军事制度。卫即卫指挥使司,所则有千户所和百户所。以5600人为一卫,1120人为千户所,112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按地方大小利害设置,一般一郡(府)者设所,连郡(府)者设卫,从京师到地方皆立卫所。卫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两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千户所设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两人,从五品。百户为正六品,无定员。洪武二十三年又在未设府州县的边境地区设卫军民指挥使司和军民千户所,兼理民政事务。此外还有守御

千户所、屯田群牧千户所等。少数民族地区,还设置羁縻都司、卫所,以当地的酋长、首领为都督、都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等官,朝廷颁予敕书印记。这些都司卫所主要设于东北、西北和四川西部、青海、西藏地区。永乐七年设奴儿干都司,下辖卫384、所24、站7、地面7、寨1个。管辖西北起斡难河(今鄂嫩河),北达北山(今外兴安岭),西南接辽东都司,南抵鸭绿江、阿也苦河(今图们江)。西北嘉峪关以西、哈密以东,明代为畏兀儿等族聚居区。洪武八年至永乐四年(1375- 1406年),先后设置哈密、沙州(今甘肃敦煌)、赤斤蒙古(今甘肃玉门西北赤金)、安定、阿端、曲先(均在今青海西北部)、罕东(今青海青海湖东附近)七卫。吐蕃强大后,其地为吐蕃所占,各卫或内迁,或散亡。

四川西部、青海、西藏一带的藏族地区。洪武二年平定陕西后即遣使招抚,至宣德间先后设置乌思藏(今西藏大部)、朵甘卫(今西藏东部、青海大部、四川西部)二都司。俺不罗(今西藏浪卡子)、牛儿宗寨(今西藏拉萨西南)、领司奔寨(今西藏仁布)等行都司,陇答(今西藏贡觉、昌都一带)、上邛部(今西藏丁青)、陇卜(今青海玉树北)、必里(今黄河河源一带)、毕力术江(今青海玉树附近)等,及3个宣慰司、6个招讨司、17个千户所及袭元朝旧制的俄力恩军民元帅府(今西藏阿里地区)、拉达克及若干万户府。

卫所的数额时有变更。万历时,共设内外卫493、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359、仪卫司33、宣慰司2、招讨司2、宣抚司6、安抚司16、长官司70、番边都司卫所等407个。

卫所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兵营制度,相当多的卫所,不仅是一个军事单位,还是一个地理单位,掌管着一块类似布政司、府、州、县管辖的地区。

这部分土地除用于卫所正军的屯田外,还包括余丁、军妻及其子女的耕地,而且还有一些民户的耕地。相当数量的卫所于自己独立的辖区内择地筑城,即卫城、所城,独立管理其所辖地区。

卫所补充、更新兵员的办法,采用了世袭制度。军士携带家口,世居一卫所,远离祖籍。子孙一人世袭为军,代代相传,并有严格的户籍制度以保证军民分籍。一人为军,其在卫所的军家便须世世承袭为军,其在祖籍的军户在军家无人为军的情况下,要另行提供一名军丁。军籍控制极为严格,必须皇帝特许,才能免除军籍。如正统初年兵部左侍郎邝埜,家为军籍,时西鄙有警,埜独任其事,上嘉其才,……特除籍以示优宠。(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三十)这种强化控制,使卫所的兵源得到了充分的保证。

(二)京营与班军

京营的建制完备于永乐时期。洪武时,京城内外置大小二场,分教48卫卒,洪武四年,京军总数207800余人,隶于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后,分隶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治常行簿书而已,非特命不与营务(《罪惟录?后志》卷二十)。

永乐年间,京军增为72卫,分别归属于五军营、三千营、神机营,是为三大营。五军营为步骑军,分中军,左、右掖,左、右哨。每年调中都(凤阳)、山东、河南、大宁兵为班军,轮番戍守京师,亦隶于五军营。五军营的官员设置情况为:提督内臣1人,武臣2人,掌号头官2人,大营坐营官1人,把总2人。下属中军,有坐营官1人,马步队亦各设把总1人。左右掖、哨官亦同于中军。五军营内分出12营,掌随驾马队官军,设把总2人。

有围子手营,掌操练上直叉刀手及京卫马步队官军,设置坐营官1人,围子手营下统4司,亦各设2名把总官。幼官舍人营亦属五军营,掌操练京卫官员的应袭子弟,设坐营官1人,下分4司,各设1名把总。

三千营之设,因于明成祖得边外降丁3000,立为三千营,下分5司,其职责,各司分掌驾前旗纛、御宝、传令营旗牌、御用盔甲、兵仗、衣冠等项。

设提督内臣2人、武臣2人,掌号头官2人,坐司官5人,见操把总34人,上直把总16人,明甲把总4人。三千营均为骑兵。

神机营为火器营,官员之设,同于三千营。分为五军,中军,设坐营内臣1人,武臣1人,下设4司,各设监枪内臣1人,把司官1人,把总官2人,左右掖、哨官之设亦同于中军。得都督谭广马5000匹,设置五千下营,掌操演火器及随驾护卫马队官军,设坐营内臣、武臣各1人,下分4司,各设把司官2人。

三大营的分工,五军营习营阵,三千营习巡哨,神机营习火器。皇帝亲征,则大营居中,五军分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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