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军事史之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
明清时期军事制度与社会变革
明清时期军事制度与社会变革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方面发生了重要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军事制度与社会变革密不可分。
本文将探讨明清时期军事制度与社会变革的关系。
一、军事制度的变革明朝初期,由于建立初期的政治混乱和农村起义的不断兴起,导致明朝战斗力急剧下降。
为了恢复战斗力,政府对军事制度进行了改革。
其一,将军队分为卫所、都督府和边防三种形式。
其二,建立有独立军事指挥权的镇守、边镇和盐课三大机构。
其三,设立兵部直接掌管军队管理和经营,以便控制军队。
至此,明代的中央军队制度逐渐形成。
而在清朝时期,由于满清的建立是在军事力量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军事制度的变革更加深入。
最大的变革之一是八旗制度的建立。
这是一种以骑兵为主的新型军队,旗多达八色,每种颜色都有自己的组成部分。
八旗兵分为正旗和副旗,正旗驻扎在各省多个地方,而副旗则驻扎在京城。
这种军事制度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土地归属和军队募兵制度,将其改为以出身为基础来招募士兵。
二、社会变革的影响明清时期军事制度的变革是受到社会变革的推动而实现的。
社会变革对明清时期的军事制度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经济发展对军事制度的影响明代中国的繁荣经济,为军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明朝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大批民间武装纷纷出现。
这也加快了政府对中央军队的改革,以便加强对军队的控制。
而清代则更加注重了军事制度的完善。
八旗军队对于旗营军属于官吏和军人的双重身份,实际上具有领土和人口控制的功能。
而这样的军事制度的确为清朝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稳定和安全,为清朝的全国统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2. 社会阶层的变革对军事制度的影响明清时期,中国面临了农民起义、商业资本主义等社会阶层的变革,这一变革直接影响了军事制度的改革。
明朝时期,官兵制的废除归功于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转变,以及人们对营养广大农民反抗和提高谋生能力的迫切需求。
清朝时期,满洲族的社会优势决定了满人在八旗军队中的主导地位,而汉族人则被限制在副旗中。
明朝的军事制度
明朝的军事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军事制度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朝的军事制度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和改革,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
本文将从军制组织、将领选拔、兵员编制、兵器装备等方面探讨明朝的军事制度。
一、军制组织明朝的军制以“兵”为基本单位,主要分为京营兵、边防兵和地方保卫军三大类。
京营兵是由天下诸侯国提交的兵员组成,直接归属于皇帝统辖,负责京城以及周边地区的防卫任务。
边防兵主要负责边境地区的守卫任务,由经过严格选拔的士兵组成,具有较高的作战素质和战斗力。
地方保卫军则是由地方官府组织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安全问题。
这种军制的设置使得明朝能够应对不同地区的安全需求,灵活调配兵力。
在军制层面上,明朝采用了“指挥使制”和“统制制”相结合的模式。
指挥使制是指在军事指挥上设立指挥使,并由其负责具体的作战指挥工作。
统制制则是以大将为首,负责全军的统一指挥。
这种双重指挥系统既能够确保作战的灵活性和效率,又能够保证全军行动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二、将领选拔在明朝的军事制度中,将领的选拔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将领的能力和忠诚,明朝采用了科举考试和官员轮流担任武职的制度。
通过科举考试选拔的军事官员,具备较为优秀的文化素养和行政能力,能够为军队的组织和管理提供支持。
而官员轮流担任武职则能够确保将领具备一定的政务经验和治军能力。
三、兵员编制明朝的兵员编制按照军员的来源和性质分为不同类型。
以京营兵为例,其编制包括固定编制和动员编制。
固定编制指的是皇帝直接统辖的军队,其兵员编制相对稳定,拥有一定的规模和装备。
而动员编制则是指根据需要从地方征召的兵员,主要用于临时战时扩充军队。
这种编制的设置既能够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和规模,又能够避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四、兵器装备在明朝的军事制度中,兵器装备的发展也非常重要。
明朝时期,火器的使用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明军的火器主要包括火炮、手铳等,这些火器的使用大大提高了明军的火力威力和作战效果。
明代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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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制度
禁卫军: 京卫指挥使司明代掌拱卫京师,守卫宫禁。分上直卫亲军与非 亲军卫。上直卫亲军有南、北京卫,不隶于五军都督府;非亲军卫 有隶五军都督府与不隶五军都督府之别。设官、品秩均与诸卫相 同。 明朝禁军分为守备京师的京营及卫戍皇城的上直二十六卫亲 军。二十六卫俱称亲军都指挥使司,不属五军都督府管辖。 京卫中不属亲军,而又不隶五军都督府的有:武功中卫、武 功左卫、武功右卫(此三卫为军匠,隶属工部管辖)、永清左卫、 永清右卫,彭城卫及长陵等15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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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制度
营哨制:
明朝后期,卫所军和营哨军的分工也开始划分,卫所 军主要负责驻守,治安,训练新兵和屯田。而营哨军则主 要负责机动作战。因此,卫所军成了正兵,而营哨则是机 动的奇兵。 到了万历时代,为了契合这种分工,卫所军若想参战, 则必须编入营哨建制,同时,卫所的军官只负责士兵训练 和日常管理,不负责指挥作战,而营哨军官除了要负责士 兵的训练,还要负责指挥。编入营哨的卫所军官的编制也 要遵守营哨的编制,因此明朝中后期的主要作战部队都是 营哨军。
图为撷芳主人所绘 明代将校冠服
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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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哨制: 明代募兵制始于正统年间,和卫所军不同,募兵不世袭,虽然为兵, 但隶属于民籍。服役期满即退伍。最开始,募兵没有像卫所军那样拥有 正式编制,而且往往随着需求扩编或裁员。募兵完全是战斗部队,不像 卫所兵那样需要抽调部分兵员从事屯田人物,募兵的粮食补给,军饷完 全来自国家财政直接支出,不用来自屯田所获,而且饷银也比卫所军和 民壮要高。 到了嘉靖年间,募兵的骑兵与步兵以及车兵开始拥有正式的编制— —营哨制。一般是五人为一伍,二伍为什,三什为队,三队为哨,五哨 为总,五总为营。每营兵员3000人。这是南方明军的营哨编制,北方稍 有变动,但大体相当,如戚继光的蓟镇陆军编制,十二人为一队,三队 为旗,三旗为局,四局为司,二司为部,三部为营,人数也在3000人左 右。这就是明朝中后期的主要军队编制形式。
明朝简史——卫所制度
明朝简史——卫所制度明太祖即皇帝位后,刘基奏⽴军卫法。
(《明史》卷⼀⼆⼋《刘基传》)《明史》卷⼋九《兵志序》说:明以武功定天下,⾰元旧制,⾃京师达于郡县,皆⽴卫所。
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
⽽上⼗⼆卫为天⼦亲军者不与焉。
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
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这制度的特点是平时把军⼒分驻在各地⽅,战时才命将出师,将不专军,军不私将,军⼒全属于国家。
卫所的组织,《兵志》⼆《卫所门》记: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
⼤率五千六百⼈为卫,千⼀百⼆⼗⼈为千户所,百⼗有⼆⼈为百户所。
所设总旗⼆,⼩旗⼗,⼤⼩联⽐以成军。
卫有指挥使,所有千户百户。
总旗辖五⼗⼈,⼩旗辖⼗⼈。
各卫⼜分统于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司有都指挥使,为地⽅最⾼军政长官,和治民事的布政使司,治刑事的按察使司,并称三司,洪武⼆⼗六年(1393)时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七(北平、陕西、⼭西、浙江、江西、⼭东、四川、福建、湖⼴、⼴东、⼴西、辽东、河南、贵州、云南、北平三护卫、⼭西三护卫)。
⾏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
留守司⼀(中都)。
内外卫三百⼆⼗九,守御千户所六⼗五。
成祖以后,多所增改,都司增为⼆⼗⼀(浙江、辽东、⼭东、陕西、四川、⼴西、云南、贵州、河南、湖⼴、福建、江西、⼴东、⼤宁、万全、⼭西、四川⾏都司、陕西⾏都司、湖⼴⾏都司、福建⾏都司、⼭西⾏都司)。
留守司⼆(中都、兴都)。
内外卫增⾄四百九⼗三,守御屯⽥群牧千户所三百五⼗九。
全国卫军都属于中央的⼤都督府。
⼤都督府掌军籍,是全国的最⾼军事机关。
洪武⼗三年(1380)分⼤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洪武⼆⼗六年(1393)定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
其组织如下:每府设左右都督各⼀,掌治府事。
成祖以后,⼜改组如下:各地都司分⾪于各都督府,其组织如下:清吏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都督府是统军机关,各省各镇镇守总兵官副总兵都以三等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任。
论述明代卫所制度
论述明代卫所制度
明代卫所制度是明朝时期建立的一种地方军事组织和社会管理机构。
它起源于明太祖朱棣在位初期,通过对旧有地方军队进行整合和改革,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卫所制度。
明代卫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并在每个区域设立一个卫所,负责该地区的军事防御、治安维护和社会管理。
卫所的设置与地方行政区划相结合,基本上与州县体系相对应。
卫所下设若干堡镇,由巡抚、总兵等官员领导。
卫所的士兵由各地军户提供,其中部分是义务兵,部分是职业军人。
卫所制度在明代的军事防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卫所负责边界的巡逻警戒和抵御外敌入侵,以保卫国家安全。
此外,卫所还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
它们监督民众的生产和生活,管理市场、商贸和税收,处理纠纷和维持社会秩序。
卫所还组织土地开垦和水利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
明代卫所制度的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提高了国家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了边疆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同时,卫所也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商贸活动的繁荣。
然而,明代卫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由于卫所下设的堡镇数量众多,使得地方负担加重,同时也给官员以权力过大的机会,导致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此外,卫所制度在诛杀流寇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并不总是有效,流寇问题在明朝晚期逐渐严重化。
总的来说,明代卫所制度在军事防御和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对于后期明朝的治理和社会秩序维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明代卫所制是怎样的制度
明代卫所制是怎样的制度明代卫所制是由明太祖创立的一种军事编制制度,它受到了隋唐的府兵制的影响。
那么这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呢?就让小编来告诉你吧!明代卫所制明代卫所制中的“卫”与“所”分别是指两个等级。
明代军事制度的主体是卫所制,该制度既承接了古代军事运转的一般方式,同时也有属于自己的特点,可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军事编制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在推翻元朝以及与打击其他地方强势力量的同时,对于军事的编制制度也非常的重视。
在元至正十六年的时候,明太祖攻打集庆并取得了胜利后,便将枢密院作为最高的军事统治机构,自己则担任元帅一职。
随着明太祖朱元璋在战争中的不断胜利,他又设“最重要的军政机关”即江南的行中书省,并在其一定势力范围内设立了众多府院。
在之后的战争中,朱元璋通过不断地胜利成为了可以独当一面的地方霸主,为了更好的管理自己的军队,他开始在各地又接着设置了一些包括亲军指挥使司、宿卫军、元帅、千户、上千户、都指挥使、指挥同知和指挥佥事等一些重大的官职。
由此,卫所制度初步形成。
明代卫所制中,都指挥大师一般约5600人,即为一卫,而大约1120人就为一所,在一般情况中,在每一卫中又设立了前、后、左、右以及中五个千户所,对于百户所的建立又基本以120个人作为一个单位,在百户所下,又分别设立了总旗两个,小旗十个。
卫所制与府兵制有什么关联府兵制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节省唐朝地兵力花费,以及为了防止大将实行专权而制定的。
关于府兵制实际是从曹操屯田制逐渐发展而来的。
它的划分原则是,将一定的地方划分为“府”,并在这些地方的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均田制。
把因战争而没有人耕种的农田分发给了士兵,集中士兵,让他们在这里居住。
平时就过着农的生活民,耕种训练,在战争时就成为士兵,出兵打仗。
同时作为军人,或者士兵是世袭的,即你的祖辈是士兵,那么你以及你的后代中的男丁都是士兵。
虽然是士兵,但是其兵器等是需要自己来准备,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均田制遭到了破坏之后,府兵制也就不适应社会发展。
《世界军事战争史-141》中国明代的军事体制(上)
《世界军事战争史-141》中国明代的军事体制(上)中国明代的军事体制(上)1.卫所制朱元璋统兵下江南占领南京后,为了改变军队编制混乱的情况,于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废除了旧的军事编制,统一改为卫所,规定"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户者为万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
是为卫所制雏形。
明王朝建国后,朱元璋采纳刘基建议,对原有卫所制进行修订,完善了卫所制,制定了卫所的人员编制:每卫5600人,分为前、后、左、右、中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1120人;千户所又分为10个百户所,每百户所112人;每百户统辖两总旗,各50人。
根据因卫设防的原则,在交通要道、军事重镇、险关隘口等处设立卫所。
明代卫所有在京在外之分,在京的卫分为京军上卫和都督府在京属卫。
京军上卫是皇帝的近卫军,单独由京军指挥司统领;在京属卫分领于五军都督府。
在外的卫,一般在卫的前面冠以地名称谓,如济南卫、贵州卫等,所在地方一目了然。
卫有时还分为护卫、屯卫,如广宁左屯卫、兖州护卫等等。
在少数民族地区,明朝设立了一系列的司,如长官司、指挥使司、招讨使司等;诸王府设仪卫司及群牧所,例如河南赵、郑、崇、徽四府并有仪卫司和群牧所,边外归附地区,设羁糜卫所,奴儿干都司设立了384个卫所。
明初,全国总兵力约180万。
后由于边防吃紧,兵力有所增加,永乐年间达到280万。
但后来军士逃亡不断,军户逃避军役现象严重,一些卫所缺额短员,有的甚至超过半数,有的竟然只剩下几个人。
据记载,正统三年(1438年),全国逃亡军士多达120万人。
卫所兵员已严重不足。
在这一年,巡按山东的监察御史李纯在视察某百户所时,发现该所本应有112名旗军,由于军士逃亡,仅存1人。
卫所制逐渐失去了它的历史作用。
朱元璋设立卫所制,实行了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
除了京师卫所之外,其余卫所一律实行军屯自给,国家对之没有任何负担。
这也是朱元璋曾声称的"养兵百万,不费一粒米"的具体兑现。
论述明代卫所制度
论述明代卫所制度明代卫所制度是明朝时期重要的社会组织和军事管理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明代卫所制度包括设立卫所、招募卫所兵员、卫所军事管理等方面内容,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明代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明代卫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明初,政权更迭频繁,社会秩序不稳定,盗匪横行,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局面,明代建立了卫所制度,用来保护城市和农村的安全。
卫所分为内卫和外卫两个部分,内卫负责城市的治安维护,外卫则负责边境地区的守卫任务,以抵御外敌的入侵。
明代卫所制度实行了招募卫所兵员的制度。
在每个卫所中,都设有兵员招募的机构。
根据“兵曹”的规定,成年男子都需要服兵役,为卫所兵员。
招募政策区别对待,分为永久兵和选调兵两类。
永久兵是指由卫所直接招募的人员,他们在卫所服役一辈子。
选调兵则是指由地方官府挑选优秀的壮丁调配到卫所,他们服役的时间相对较短,通常为数年。
通过这种制度,明代确保了卫所兵员的充足,并且保持了一定的梯队和后备力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威胁。
卫所军事管理是明代卫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所的指挥官称为“所军”,由经过选拔和考核的军事人才担任。
他们负责卫所的日常运作、训练和作战指挥等任务。
所军还需与地方官府、巡抚、卫指战场等进行有效的协调合作,确保卫所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明代卫所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设立卫所,明代成功地改善了社会治安状况,减少了盗贼活动,使人民安居乐业。
在军事防御方面,卫所的存在有效地抵御了外敌的侵犯,保卫了国家安全。
然而,明代卫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卫所兵员的编制和招募标准不够科学合理,导致了兵员素质参差不齐。
其次,卫所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对所军的选拔和培养不够重视,使得一些所军的能力和素质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军事需求。
此外,卫所在对外敌入侵方面的作用也相对有限,面对强敌时往往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明朝的军事制度——卫所制度
明朝的军事制度——卫所制度明朝的军事制度是卫所制度,由明太祖创立,卫所制具有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的色彩,且卫所制是一种驻防体系,并非战时编制。
卫所军平时进行军事训练,遇战事则由朝廷命将充总兵官,抽调卫所精锐出征,战毕将领归还总兵印绶,军士各回屯所。
因此卫所制度被评价为“得唐府兵遗意”一、卫所明朝设立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作为最高军事机构,分掌天下军籍,统领都指挥使司及其下属的卫所。
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
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
五军都督府之下的机构是都指挥使(都司),长官为都指挥使,正二品,掌一省或一方军政,下辖各卫、所,全国共设有16都司。
其中13个都司与13布政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使司(管监察、司法)同名同治,并为一省中的“3司”。
另外3个都司设于北部边境,兼治军、民,分别是:1、辽东都司(治今辽宁辽阳)2、大宁都司(治今内蒙古宁城,后迁治今河北保定)3、万全都司(治今河北宣化)。
都司下辖即为卫、所:以5600人设一卫,下辖5个千户所,长官为指挥使,正三品以1120人为一千户所,下辖10个百户所,长官为正千户,正五品以112人为一百户所,下辖2个总旗,长官为百户,正六品每一总旗又下辖5小旗。
原则上都司统卫,卫统千户所,但也有一部分千户所直隶于都司,称守御千户所.都司以外,还设有若干行都司、留守都司,皆统领卫所,地位与都司相近。
据洪武二十六年(1393)记载,全国共设立329卫,另有65守御千户所,以此估算,士兵总数约为180余万。
根据”居重驭轻”的原则,京师(南京)一带驻军密集,共有48卫,20余万人。
明《职方大一统图》河南地图二、军户1、军户:卫所军士皆另立户籍,称军户。
军籍由都督府长官,与由户部掌管的民籍分属不同系统。
父子、兄弟相继,世代为军,非奉皇帝特恩不得更换脱免。
2、正军:每军户中必须有一人在指定的卫所服役,称为正军3、余丁:正军子弟称为余丁(军余),正军所属卫所不一定在其原籍附近,往往相隔甚远,服役时须携妻及一名余丁共同前去。
明代的卫所制度
明代的卫所制度明代的卫所制度卫所制度是明朝的一种军制。
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
也就是说,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云南都指挥使司隶属于中央右军都督府)。
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卫下辖一定数量的千户所和百户所。
①职能管理。
卫所制度所管理都指挥使司大抵5600名军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所,一般每卫设左、右、中、前、后5个千户所;120人为一个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2个(每总旗辖50人)、小旗10个(每小旗辖10人)。
此外,还有一种单独驻扎一个地方,直接归都指挥使司管辖指挥的千户所,叫做守御千户所;还有一种称为“御”(设置数量不多)的军事机构,管2到3个千户所。
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时,全国共有内、外卫547个,所2563个。
②分布区域。
卫所军队都有固定的戍所。
卫所由朝廷根据各地的防卫、战略需要而设置,或数府一卫,或一府数卫,或一府、一州一个千户所,视各地战略地位之重要与否而定,固定驻屯戍守。
从云南来说,明代云南都司所统领的卫所数量,各个时期有所不同,最多时有20卫、3御、18(守御)所,共有133个千户所,卫军约148,960人。
这些卫所遍布全省各地,指挥和镇抚大都驻在城里。
如云南府为都司城,曲靖、临安、楚雄、蒙化为卫城,陆凉、平夷、越州也是卫城,宜良、安宁、易门、杨林、武定、马隆、木密、凤梧为千户所城,通海为御城。
其余瀓江、广西(今泸西)等府、州、县的城里亦有卫所兵分驻,负责城防,所谓的“以武卫文”。
近城的坝区分千户、百户、总旗、小旗,屯戍垦殖,散为村落。
交通沿线也有军户屯田,在驿站冲要之地,设堡军屯田。
而哨戍大都在山区,拨军驻守。
③级别定义。
都指挥使司、卫指挥使司、千户所、百户所官员称谓及其品级:都指挥使司有都指挥使(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从二品),都指挥佥事(正三品),其下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等。
明朝军事制度都有哪些
明朝军事制度都有哪些作为中国古代科技领先的朝代,明朝对中国乃至世界文明作出了很多伟大贡献。
大家是不是想知道明朝军事制度都有哪些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推荐一些明朝军事制度的知识,希望大家有用哦。
明朝军事制度:卫所制卫所制为在全国各地军事要地设立卫所驻军,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从征调发,无事则还归卫所。
军队来源为世袭的军户,由每户派一人为正丁至卫所当兵,军人在卫所中轮流戊守以及屯田,屯田所得以供给军队及将官等所需。
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后渐无法维持,军人生活水平及社会地位日渐低下,逃兵也逐渐增加,军备因此逐渐废驰。
在嘉靖年间,应付倭寇之乱时,将领戚继光在浙江地区采用招募民兵加以训练的方式,来取代不堪的卫所兵。
正因为明朝正规军卫所军的不堪用,故这些民兵,在明朝后期逐渐担负起维持明朝有效统治的作战部队,而其中最为有名的就是戚继光的召募以浙江人为主戚家军,李如松的私人部队辽东铁骑,及袁崇焕所召募以辽东人为主的关宁铁骑。
纪效新书是明朝军事家戚继光所著的一部兵书,初撰于嘉靖39年(1560年),共18卷正文加一卷卷首,后戚继光晚年时又加以手校,修订为14卷。
全书语言简明通俗,涵盖了兵员选拔、训练、武器、阵法、律令、行营、兵法等多个方面,是戚继光一生征战的心得之作。
明朝军事制度:神机营神机营是明代京城禁卫军三大营之一(其余两营为五军营及三千营),是军队中专门掌管火器的特殊部队。
明成祖平交阯后,得神机枪炮法,特置神机营肄习。
该营装备有火枪、火铳等,后期又添置火绳枪。
明正统十四年(1449年) 土木之变后,三大营丧失几尽,后改革军制,建立营团,未入选的军士归本营,称“老家”,嘉靖时罢营团,恢复三大营旧制。
明朝的军事体制明代军事机关体制是经过几度调整变革然后才比较固定下来的。
以中央军事领导机关来说,起义时期,朱元璋以都元帅身份自主行枢密院事,亲自指挥全盘军事,以后,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设大都督一人,名义上是“节制中外诸军事”,一切大小军政,包括军官任免、军队调遣、战役指挥、战略考虑等,都由都元帅决定,大都督府不过是主持后勤给养。
明朝的卫所制度
明朝的卫所制度明朝的卫所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种地方军事组织制度。
该制度在明朝的统治下,有力地维护了边疆的安全,保卫了国家的稳定。
下面将介绍明朝的卫所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明朝的卫所制度是一种以军事防卫为目的的地方组织制度,其成立主要是为了应对外敌侵扰和边境地区的治安问题。
明朝的卫所制度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总督层面的卫所,另一个是州县层面的卫所。
总督层面的卫所由总督或提督领导,负责卫所地域内的军事防守,统一指挥地方军队。
而州县层面的卫所则由州县政府组织,负责地方的治安维护和军事训练。
明朝的卫所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卫所制度实行统一的军事指挥,保证了边境地区的安全。
在明朝,所有的卫所都要受到总督或提督的指挥和统一调遣,这样可以将各地的军队统一起来,发挥整体的作战力量。
其次,卫所制度明确了各级卫所的职责和权限,有利于地方的军事防卫和治安维护。
卫所的领导机构明确,分工明确,每个卫所都有具体的任务和职责,确保了边境地区的军事行动和治安秩序的稳定。
再次,卫所制度非常灵活,随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明朝的卫所制度因地制宜,并不一成不变,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应对不同地区的军事和治安问题。
同时,卫所制度鼓励地方的民兵组织,让地方人民主动参与军事防卫,增强了边疆地区的防御能力。
明朝的卫所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卫所制度维护了明朝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在明朝的统治下,卫所制度有效地阻止了外敌的侵扰,保卫了国境的安全。
其次,卫所制度团结了地方的军队和民众,增强了国家的凝聚力。
明朝卫所制度鼓励地方民众参与军事防卫,使得人民和军队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为明朝的统治提供了可靠的支持。
再次,卫所制度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卫所的建设和军事训练需要大量的物资和人力,这促进了当地经济的繁荣,推动了地方的发展。
总之,明朝的卫所制度是一种以军事防卫为中心的地方军事组织制度。
该制度通过统一指挥和地方组织的方式,维护了明朝边疆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明代军制-卫所制简介
明代军制-卫所制简介
明代师承宋代兵制遗意,也把军令和军训二权分离开来,由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分负其责。
明代军队实行卫所制度。
每省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有都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二人,都指挥佥事四人。
都司下辖诸卫,卫设指挥使,卫辖五千户所,每所千余人,千户为之长,下有百户所,百户为之长;下有二总旗,总旗为之长,下有十小旗,小旗为之长。
各省卫所统属京师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府设左、右都督,都督同知。
这一套组织机构负责管理明军平时生活和训练。
兵部握有任免军官、调遣军队之权。
兵部调派的各省各镇的军官另有名号。
总领一方军务者为“镇守”,独守一城一堡的为“守备”,协同主将防守一路的称“协守”。
又曾因军事需要临时设置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这些临时之职后来也渐渐变成长期驻守地方的军职,以后在这些军职之上又不断设有巡抚、经略、总督、督师,以总领一方军务。
若有征战,由朝廷临时指派挂印将军或大将军、前将军、副将军等率兵出征,事毕缴印回任。
京师除五府的卫所军外,还有皇帝直接控制的亲军、京军和班军。
亲军26卫,卫有指挥使统领宿卫皇宫,臭名昭著的锦衣卫便是其中之一。
京军是京师机动精锐部队,由五军(中军、左右掖、左右哨),神枢营(原称三千营,由边外三千降人组成)、神机营(使用火器之军)这三大营组成,后改称“十二团营”。
班军是从外地一些地方抽调来宿卫京师的军队,由京卫指挥使、同知、签事等统率。
从军事制度发展,看明朝军事制度演变
从军事制度发展,看明朝军事制度演变引言在封建社会,军事制度对一个朝代的兴旺起到了关键作用,可以说它是国家根本。
军事制度不管对于哪个朝代而言都拥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历朝历代的君王对军事制度格外重视。
明朝建立之初,所实行的军事制度为卫所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持大明的稳定,另外一方面是为了维持边疆的稳定。
该制度的出现对巩固政权起到了关键作用,但随着时代的改革,军事制度也要发生变化,否则将无法适应朝代发展。
到了明朝中后期,原本所实行的卫所制度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漏洞,虽然执政者也意识到了问题所在,着重改变军事制度,但军事体系自明朝建立之初发展到后期,已经建立了百年之久,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整个大明的时局,后期明朝军事制度的演变也暗示了这个朝代的兴亡。
一、军事制度发展军事制度是一个国家发展最重要的支柱,而历朝历代所实行的制度也会有很大的不同,但不管其形式如何变化,主要承担的职责都是差不多的。
一来是为了对抗敌国入侵,二来是为了维持本朝政治局势稳定,从出现封建社会的那一刻起,军事制度就已经出现了,到了封建社会中后期,该制度开始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商周时期便已经出现了最早的军事制度,到了后期经过完善之后慢慢达到成熟状态,春秋时期,全国各地都在实行征兵制。
秦汉阶段,朝廷一切大事皆由君主决断,全国上下分为朝廷军队,地方军队以及边防军队,一切由君王统一调配。
唐朝时出现的是府兵制将士兵和农民相结合,后期府兵制破败之后出现了募兵制,可以说兵制从一开始发展到明朝的时候,已经有了几千多年的历史,在政策方面慢慢趋于成熟。
从之前的朝代总结来看,绝大多数执行的都是募兵制以及征兵制,明朝时期也是如此,明朝时一开始实行的是卫所制。
卫所制结构为金字塔形,由一卫所管辖五个千户所,千户所下又有十个百户,当时卫所制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自给制度,另外一个是世袭制度,也就是说士兵只要编入卫所,后世子孙都属于卫所籍。
二、明朝军事制度演变当卫所制出现弊端的时候就出现了募兵制,募兵制招来的士兵和朝廷里正式军人仍然有着些许区别,他们只对地方负责,无法被朝廷自由调配,因此募兵也成了弥补朝廷正式军队军人不足的一种方式。
明代募兵制发展中的卫所舍余
明代募兵制发展中的卫所舍余明初以卫所为军队主体。
卫所军人被纳入专门户籍——军户并世代承袭,人身束缚较强且丧失职业选择权。
这种具有强制性的世袭为军的制度自洪武时起就开始面临日趋严重的军人逃亡问题。
这种情形到明中叶更为恶化,构成卫所体制走向废弛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补足军队数量,朝廷除了在军户原籍勾补人丁人军外,还开始招募兵员。
募兵是以有偿方式召集自愿者参加军队的制度,所募兵员与被强制世代为军的卫所军人相比,人身束缚较弱。
募兵的主体对象按正统元年(1436年)《陕西募兵敕》:“各卫俱有精壮余丁,民间多有能武艺者,应合挑选操习弓马调用等因。
此策固善,但不可逼抑扰人,惟其情愿来者,可以选取。
敕至,尔等即照依先次原降榜文事例,于都司卫所官下舍人、家人并民间子弟人等,果有精壮余丁,能武艺者、情愿出力报效者,听尔等招选……”其中包括身处强制性卫所体制内的舍余。
舍余是舍人和余丁的统称。
舍人指卫所武官户内除武官以外其他人丁的统称;余丁指卫所军户之家内正军以外的其他人丁,亦称军余。
学术界对明代兵制、卫所制已有大量研究,但对于明代募兵制发展过程中招募卫所舍余的背景、过程,以及此类招募在明代兵制演变整体过程中的意义研究尚未充分,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之做进一步考察。
一、土木之变前舍余的自由空间募兵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招募者以特定方式对应募者给以报酬,一是应募方具有决定应募的自由身份。
身处国家控制较强的卫所体制内的舍余是否满足应募方的条件呢?明初军户的户籍管理及其赋役履行是理解募兵制大规模展开前,也就是土木之变前舍余所拥有自由空间的关键。
卫所军户按军队内的阶层可以分为军官的武官户和军士的普通军户,两者除了世袭和负担相应军役外,武官拥有军士所没有的种种特权,这造成了与军士日渐逃亡相反的日益冗滥的结果。
明人批评武官特权,“国家之酬功也,章之以物采,优之以禄给,申之以世胤,厚矣,而必日其子姓咸复焉,则前代未闻也……今不问其功之重轻,阶之崇卑,子姓之贤不肖,贫富众寡,悉举而复之,非古也。
从“卫所制”到“营兵制”,看明朝军事制度的重大变革
从“卫所制”到“营兵制”,看明朝军事制度的重大变革文/牧羊文史明朝的军事制度是明朝的一大特色,尤其是卫所制与营兵制。
明朝的营兵制度,与卫所军、募兵有着很大的联系。
在营兵制之前,卫所制度在明朝军事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到明朝中后期,伴随着卫所制度的日渐衰落,卫所军已经不能够承担起保卫明朝的军事重任,随后营兵制悄然而生并且逐渐成为明朝军事的主要力量,从“卫所制”到“营兵制”,明朝完成了军事制度的重大变革,对明朝统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朝“卫所制”弊端渐渐显露,已不能满足统治者需求,外加上周边地区发生动乱,东山兵变后“营兵制”悄然而生明朝的军事制度一直是统治者关心的话题,明朝是个君主专制较为突出的朝代,前期的卫所制度一直在明朝军事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政治的需求及现实需要,卫所制度的弊端渐渐显露,已经不符合统治者的需求。
伴随着卫所制的逐渐衰落,明朝兵力越来越不足,一些北方少数民族趁这个机会,加大了对于明朝国土的入侵力度,而这个时候营兵制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明朝中后期的边防危机,抵御北方蒙古势力的南侵,化解明朝统治中期出现的东南沿海的倭寇危机。
在历史上,东山是属于现在的广东省定州东安县的,当时陈璘是首任东安副总兵,在其刚刚担任地方统领的时候,地方秩序比较稳定,百姓生活安定,但是随后,因为陈璘管理过于严格,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又没有人能够辅佐他,为他出谋划策治理地方。
许多士兵苦不堪言,但是又不敢向陈璘直接表明,时间久了,便有人愤然起义,来势汹汹,不可阻挡,因此东山兵变很快就成为了朝政大臣议论的焦点,陈璘也因为这件事被朝廷革职。
东山兵变的具体原因,有不少人认为是因为陈璘依仗自己手中权力,克扣军饷,奴役士兵,不体恤百姓,最后士兵忍无可忍,百姓也哀声怨道,终于发起兵变,以黄玉为首的营兵们迎势而起,爆发了起义。
虽然这次兵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朝廷对周边地区的统治,但是凡事皆有利有弊,正是通过这次兵变,人们开始对明朝的军事制度广泛关注,统治阶级也进行了反思。
从卫所城操军到省镇营兵——明代作战守城正规军队演变
摘要卫所制和省镇营兵制是明朝两种重要的军事制度,明前期以卫所制为主,到了明中后期省镇营兵制在九边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逐渐盛行,在作战防守中的地位和影响也逐渐超过了卫所制。
终明世乃至清代的一段时期,卫所制并没有消亡,而是与省镇营兵制(入清后为绿营兵制)共同存在。
明代卫所体制下,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所以卫所军队主要职能包括了守城和屯田等,守城也称城操,即守城操练,又分为守城、巡捕、边操、京操、出海等类。
因为地域的差异,各地区卫所军队的职能也有所不同,并且各地区守城、屯田比例具体执行情况也略有侧重。
明代省镇营兵制指的是“明代省、镇总兵镇戍区以镇戍等为主要任务,以营为核心编制的军事制度”,而省镇营兵制形成的前提“就是要设立总兵等镇戍将领,然后从卫所抽选军队,组建营兵,并按照营部司队伍编制组织起来”。
卫所制下,军士主要分为城操军和屯田军,城操军随着都司卫所武官到某地进行防守,之后这些武官逐渐有了自己的防区,有的成为总兵官、副总兵、参将、游击或守备等,总兵官等镇戍将领抽取卫所军队或是招募一些军队隶属于自己麾下直辖,一种不同于卫所编制的军队出现,即标兵、营兵。
而省镇营兵制下的守城兵出现较早,由早期被派遣戍守关口营堡的卫所军形成。
明代常规防守作战正规军队中,从卫所城操军到省镇营兵的演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大体演变过程为早期守城或城操军被抽调执行军事任务,之后朝廷把这些军队分归总副参游等将领统领,城操军逐渐分化演变成为省镇营兵。
总之,省镇营兵的形成与都司卫所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关键词:军队职能城操军省镇营兵演变AbstractThe System of guarding post and Provincial town Camp Military System were two important military systems of the Ming Dynasty.In the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the Provincial town Camp Military System prevailed in the northern border area and the southeast coastal area.And the status and influence of Provincial town Camp Military System in combat defense gradually surpassed that of the system of guarding post.However,The System of guarding post didn't die out,but played a role together with the main and auxiliary of Provincial town Camp Military System.The military functions of the guard station generally include guarding the city and farming.Guarding the city is also called city training,that is,training in the city, and it is also divided into categories such as guarding the city,patrolling,border training,capital training,and going to sea.Because of regional differences,the functions of the army guards in different regions are also different,and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portion of guarding the city and the field in each region is also different.Provincial town Camp Military System of the Ming Dynasty refers to the military system in the provinces and towns of the Ming Dynasty with the township as the main task and the battalion as the core,the premise of the formation of Provincial town Camp Military System is to set up a general army and other town generals,and then draw troops from the guards,from camps,and organize them according to the headquarters division.Under the system of guarding post,the army is divided into two types of army:guarding the city,cultivating the fields.With the military officers defending somewhere,these military officers gradually have their own defense areas,some become chiefs,deputy generals,generals,guerrillas,or garrisons.The generals and other town generals draw the army of the guards or recruit some troops under their command,the emergence of an army different from the one compiled by the guarding post,that is,pacesetters,barracks.The siege soldiers under the Provincial town Camp Military System appeared earlier and were formed by the guards who were dispatched at the early period to guard the bastions of the camps.The evolutionfrom military of the System of guarding post to the camps of Provincial town Camp Military System did not happen overnight.Key words:Army functions,City army,The camps of Provincial town Camp Military System,Evolution目录绪论 (1)一、选题意义 (1)二、研究现状 (1)三、研究内容 (5)四、研究思路 (6)第一章明代卫所军队的考察 (7)一、明代不同地区的卫所军队职能 (7)(一)北边地区卫所的军队职能 (7)(二)内地腹里卫所的军队职能 (10)(三)南边地区卫所的军队职能 (11)二、卫所军队屯田、守城比例在各地的执行情况 (27)(一)北边地区卫所的屯守比例 (28)(二)内地腹里卫所的屯守比例 (31)(三)东南沿海地区卫所的屯守比例 (31)三、城操、巡捕、出海等军队的考察 (33)(一)城操 (33)(二)巡捕 (36)(三)出海 (39)第二章卫所城操军为省镇营兵的形成奠定基础 (45)一、明朝早期卫所城操军的调动 (45)二、北方地区:城操军演变为关口城堡守兵 (49)(一)抽调卫所军戍守关口城堡 (50)(二)北方沿边军队执行烧荒、巡逻等任务 (56)三、东南沿海地区:城操军演变为水寨守兵 (59)(一)抽调沿海出海军戍守水寨 (59)(二)沿海卫所出海军执行巡捕、巡哨的任务 (61)第三章北边等卫所城操军属总兵等镇戍将领及省镇营兵制形成 (65)一、卫所军队的操练方式 (65)(一)城操军以卫所为单位进行训练 (65)(二)城操军团聚镇城操练与防秋摆边 (69)二、省镇营兵镇戍将领设立增多 (71)(一)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的设立及其早期统兵情况 (71)(二)镇戍将领体系和营伍编制确立 (75)三、将领分营统兵及镇戍营兵制形成 (77)结语 (86)参考文献 (87)绪论一、选题意义明朝的军事制度,前期以卫所制为主,随着时局变化和国家军事任务的增多,卫所制度因不能适应作战的需要,而逐渐败坏,省镇营兵制逐渐兴起,并在明朝中后期常规防守作战等方面居于主导地位。
历史趣闻明朝的卫所制 奠定明朝的强盛 同时毁灭了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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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卫所制奠定明朝的强盛同时毁灭了明朝
导语:设立及军户制度元朝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卫所。
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
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其下
设立及军户制度
元朝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卫所。
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
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
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
朱元璋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黄册编造之後更加以确立。
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
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6] 因此後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军户的负担及军人的生活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丁或军馀,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
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思孚,本是一名戍军,後来
生活常识分享。
历史趣谈:朱元璋以卫所制度为荣 养兵不费百姓一粒米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朱元璋以卫所制度为荣养兵不费百姓一粒米导语:卫所制度是明代最主要的军事制度。
卫所制度吸取了历史上的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
明太祖曾深以创设这一军制为荣,卫所制度是明代最主要的军事制度。
卫所制度吸取了历史上的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
明太祖曾深以创设这一军制为荣,他曾夸口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明代从京师到府州,都设立了卫、所。
按照明制,5600名军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所,120人为一个百户所。
自卫指挥使以下军官都是世袭的。
卫所军队都有固定的戍所。
卫所由朝廷根据各地的防卫、战略需要而设置,或数府一卫,或一府数卫,视各地战略地位之重要与否而定,固定驻屯戍守。
明代山东以其连接两京的重要形势,成为朝廷最为关注的地区,设卫之多、设卫之早,尤其不同他省。
明政府为了巩固大运河这一朝廷经济大命脉,加强山东境内运河沿岸卫所的军事力量,有的扩充卫所军员,有的则增设卫所。
而山东之内又以鲁西北与沿海地区最为要害,山东多数卫所和主要兵源皆布局于此。
而位于鲁西的东昌,位于京杭大运河河道上。
元为东昌路,明初改为东昌府。
东昌府南接济南、充州,北连临清,“襟卫河而带会通,控幽蓟而引淮泗,泰岳峙,漳水西环,实齐鲁之会也。
”明初的东昌府为练兵、驻兵重地。
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年)七月,“敕徐达诏山东诸将会兵东昌”。
洪武十年(1377年)正月,“都督佥事蓝玉练兵东昌”。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闰四月,“东平侯韩勋、西凉侯濮兴、沈阳侯察罕、左军都督佥事王宪练兵东昌”。
大量的官军驻扎在此,不仅因为东昌具有适合练兵的广阔平坦地形,还因为其地处交通要道,生活常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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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军事史之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发布时间:2009-6-6 阅读次数:512 字体大小: 【小】【中】【大】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一)五府与都司卫所五府为明朝最高军事机构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都督府的总称。
明初,设大都督府,统领全国军队,以朱元璋之侄朱文正为大都督。
洪武十三年(1380年),为防止军权过于统一,分为五军都督府,分领全国卫所,各都督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等。
多以公、侯、伯充任,事权很大,后以公、侯、伯署府事,同知、佥事参赞军事。
五军都督府分领除在京亲军指挥使司外的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下辖的卫所。
五军都督府下辖各都司卫所情况措置不一,明迁都北京后,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大致情况如下:左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左卫、镇南卫、骁骑右卫、龙虎卫、沈阳左卫、沈阳右卫,在外分领浙江都司、辽东都司、山东都司所属卫所。
右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右卫、虎贲右卫、武德卫及在外直隶宣州卫、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广西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等。
中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中卫、神策卫、应天卫、和阳卫、牧马千户所、蕃牧千户所及在外南直隶诸卫、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等。
前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前卫、龙骧卫、豹韬卫及在外南直隶九江卫、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兴都留守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等。
后军都督府统在京留守后卫、鹰扬府、兴武卫、大宁中卫、大宁前卫、会州卫、富峪卫、宽河卫、神武左卫、神武后卫、忠义左卫、忠义右卫、忠义前卫、忠义后卫、义勇中卫、义勇左卫、义勇右卫、义勇前卫、义勇后卫、武成中卫、蔚州左卫及在外北直隶、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等。
五军都督府的职权范围,凡武职世官、流官、土官之袭替、优养、优给等项,由地方逐级上报于府,府再转送兵部请选。
选定后,经府下达都司卫所。
首领官之选授、给由,则由吏部。
其他如武官之诰敕,水陆步骑之操练、军伍之清勾替补、俸粮、屯费与屯种器械、舟车、军情声息、边腹地图文册、薪炭荆苇诸事,会同有关机构处理。
各府只有统兵权,调兵之权在兵部,遣将则由皇帝自主。
战时皇帝命将、调五府所辖卫所兵出征,事毕将上所佩印,解职,兵各还卫所。
五军都督府名义上是全国最高军事机构,但实权并不大,永乐以后,其权渐归兵部,五军都督府的官员仅是虚衔而已,这是明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结果。
五军都督府下辖都司。
都司是都指挥使司的简称,是明王朝地方一级的军事机构。
洪武八年(1375年)设置了13个都司,计有: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
还设置了两个行都司,甘州、大同。
洪武十四年,增置中都留守司及贵州、云南都司。
二十年置大宁都司。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17都司及一个留守司。
洪武二十七年置四川行都司。
永乐元年(1403年)废北平都司,宣德五年(1430年)置万全都司,成化十二年(1476年)置湖广行都司,嘉靖十八年(1539年)置兴都留守司。
此后遂定制,除南北直隶不置都司外,共有16都司、5行都司、2留守司。
16个都司中,有13都司设于省会,为明代省级行政单位都、布、按三司的一部分,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按察使司,共同处理一省的军、政大事。
其他三个都司为辽东(治所定辽中卫即今沈阳)、大宁(治所原为大宁卫即今内蒙宁城,永乐元年内迁保定)、万全(治所宣府左卫即今河北宣化),均位于边境地区。
五个行都司亦如此,山西行都司治所为大同府,陕西行都司治所为甘州左卫(今甘肃张掖),四川行都司治所为建昌卫(今四川西昌),湖广行都司治所为郧阳府(今湖北郧县),福建行都司治所为建宁府(今福建建瓯),均设于军事要区,兼理当地的行政事务。
卫所制是明代独特的军事制度。
卫即卫指挥使司,所则有千户所和百户所。
以5600人为一卫,1120人为千户所,112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
按地方大小利害设置,一般一郡(府)者设所,连郡(府)者设卫,从京师到地方皆立卫所。
卫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两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
千户所设正千户一人,正五品。
副千户两人,从五品。
百户为正六品,无定员。
洪武二十三年又在未设府州县的边境地区设卫军民指挥使司和军民千户所,兼理民政事务。
此外还有守御千户所、屯田群牧千户所等。
少数民族地区,还设置羁縻都司、卫所,以当地的酋长、首领为都督、都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等官,朝廷颁予敕书印记。
这些都司卫所主要设于东北、西北和四川西部、青海、西藏地区。
永乐七年设奴儿干都司,下辖卫384、所24、站7、地面7、寨1个。
管辖西北起斡难河(今鄂嫩河),北达北山(今外兴安岭),西南接辽东都司,南抵鸭绿江、阿也苦河(今图们江)。
西北嘉峪关以西、哈密以东,明代为畏兀儿等族聚居区。
洪武八年至永乐四年(1375- 1406年),先后设置哈密、沙州(今甘肃敦煌)、赤斤蒙古(今甘肃玉门西北赤金)、安定、阿端、曲先(均在今青海西北部)、罕东(今青海青海湖东附近)七卫。
吐蕃强大后,其地为吐蕃所占,各卫或内迁,或散亡。
四川西部、青海、西藏一带的藏族地区。
洪武二年平定陕西后即遣使招抚,至宣德间先后设置乌思藏(今西藏大部)、朵甘卫(今西藏东部、青海大部、四川西部)二都司。
俺不罗(今西藏浪卡子)、牛儿宗寨(今西藏拉萨西南)、领司奔寨(今西藏仁布)等行都司,陇答(今西藏贡觉、昌都一带)、上邛部(今西藏丁青)、陇卜(今青海玉树北)、必里(今黄河河源一带)、毕力术江(今青海玉树附近)等,及3个宣慰司、6个招讨司、17个千户所及袭元朝旧制的俄力恩军民元帅府(今西藏阿里地区)、拉达克及若干万户府。
卫所的数额时有变更。
万历时,共设内外卫493、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359、仪卫司33、宣慰司2、招讨司2、宣抚司6、安抚司16、长官司70、番边都司卫所等407个。
卫所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兵营制度,相当多的卫所,不仅是一个军事单位,还是一个地理单位,掌管着一块类似布政司、府、州、县管辖的地区。
这部分土地除用于卫所正军的屯田外,还包括余丁、军妻及其子女的耕地,而且还有一些民户的耕地。
相当数量的卫所于自己独立的辖区内择地筑城,即卫城、所城,独立管理其所辖地区。
卫所补充、更新兵员的办法,采用了世袭制度。
军士携带家口,世居一卫所,远离祖籍。
子孙一人世袭为军,代代相传,并有严格的户籍制度以保证军民分籍。
一人为军,其在卫所的军家便须世世承袭为军,其在祖籍的军户在军家无人为军的情况下,要另行提供一名军丁。
军籍控制极为严格,必须皇帝特许,才能免除军籍。
如正统初年兵部左侍郎邝埜,家为军籍,时西鄙有警,埜独任其事,上嘉其才,……特除籍以示优宠。
(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三十)这种强化控制,使卫所的兵源得到了充分的保证。
(二)京营与班军京营的建制完备于永乐时期。
洪武时,京城内外置大小二场,分教48卫卒,洪武四年,京军总数207800余人,隶于大都督府。
洪武十三年后,分隶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治常行簿书而已,非特命不与营务(《罪惟录?后志》卷二十)。
永乐年间,京军增为72卫,分别归属于五军营、三千营、神机营,是为三大营。
五军营为步骑军,分中军,左、右掖,左、右哨。
每年调中都(凤阳)、山东、河南、大宁兵为班军,轮番戍守京师,亦隶于五军营。
五军营的官员设置情况为:提督内臣1人,武臣2人,掌号头官2人,大营坐营官1人,把总2人。
下属中军,有坐营官1人,马步队亦各设把总1人。
左右掖、哨官亦同于中军。
五军营内分出12营,掌随驾马队官军,设把总2人。
有围子手营,掌操练上直叉刀手及京卫马步队官军,设置坐营官1人,围子手营下统4司,亦各设2名把总官。
幼官舍人营亦属五军营,掌操练京卫官员的应袭子弟,设坐营官1人,下分4司,各设1名把总。
三千营之设,因于明成祖得边外降丁3000,立为三千营,下分5司,其职责,各司分掌驾前旗纛、御宝、传令营旗牌、御用盔甲、兵仗、衣冠等项。
设提督内臣2人、武臣2人,掌号头官2人,坐司官5人,见操把总34人,上直把总16人,明甲把总4人。
三千营均为骑兵。
神机营为火器营,官员之设,同于三千营。
分为五军,中军,设坐营内臣1人,武臣1人,下设4司,各设监枪内臣1人,把司官1人,把总官2人,左右掖、哨官之设亦同于中军。
得都督谭广马5000匹,设置五千下营,掌操演火器及随驾护卫马队官军,设坐营内臣、武臣各1人,下分4司,各设把司官2人。
三大营的分工,五军营习营阵,三千营习巡哨,神机营习火器。
皇帝亲征,则大营居中,五军分驻,步内骑外,骑外为神机,神机外为长围,周二十里,樵采其中。
(《明史?兵志》)明代军力部署,重内轻外,京师约驻军30余万,畿内亦有20万。
京军三大营制度在正统十四年土木之变前无大变化。
洪熙年间,以武臣一人总理营政,以改变三大营各自为政、互不统属的状况。
正统十三年(1448年),开内臣监军之例,以邓茂七起义,京营出征,命太监曾吉祥、王瑾监督神枪火器,称监枪。
土木之变,京军50万几乎全军覆没。
京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景泰年间,景帝命兵部尚书于谦整顿京营。
于谦认为三大营各为教令,有战事时,临时调拨,兵将不相习,乃设立团营。
每50人为一队,设队长,两队百人,设领队官。
20队千人,设把总官。
5000人有都把总官。
从三大营中共选15万人,分10营,称团营。
每营设坐营都督1员,都指挥3员,把总都指挥15员,指挥30员,管队官每队2员,于三大营提督中选2人充任总兵,负责10营的训练管理。
剩余的兵士归本营,称老家。
京军之制为之一变。
英宗复辟,于谦被杀,团营制被废除,恢复三大营旧制。
营军总数为23万余,分为头拨、次拨,随时进行训练。
明宪宗成化年间,恢复团营制,增为12营,称奋武、耀武、练武、显武、敢勇、果勇、效勇、鼓勇、立威、伸威、扬威、振威。
每营万人,各分为五军。
三千营、神机营仍领马队、火器。
12团营各由侯一人统领,各佐以都指挥,监以内臣,提督以勋臣,称之为选锋。
余兵仍归本营为老家,不参与训练,专门供役使。
当时共选出14万人,3000余人为选锋,又以山东、河南、江西精兵为班军,春秋番上京师,共计25万人。
成化时,郡内监汪直总督团营,禁旅大权从此落入太监之手。
成化二十年,还恢复了殚忠、效义二营,练京卫舍人、余丁。
二营立于永乐年间,后废置,至此复设,但不久,又因无益废除。
弘治时,营军久困于工役,缺伍多,颓靡不振,明武宗即位时,12营锐卒仅存60500余人。
正德年间,京营制又发生变化。
边将江彬得武宗之宠,奏调边军入卫京师,以壮大自己的势力,边军数万人被调入京师,称外四家。
立两官厅,选团营及勇士、四卫军于西官厅操练,正德元年所选官军操于东官厅,东西两官厅军称为选锋,12团营又成老家。
此时边将用事,工役浩繁,京营戎政益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