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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及发展

浅谈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及发展医院制剂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在建国初期,由于常用药品供应不足,各医院都建立了小型制剂室,生产一些临床紧缺药品以保障临床用药,几十年来,医院制剂不仅在临床医疗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提高医疗及药学科研水平,经济效益等方面也发挥了它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市场对药品的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制剂生产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有效控制制剂质量的要求,随着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继成立,对药品生产的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国际化。

在药品生产企业全面达到标准的同时,也要求医院制剂全面达标,并于2000年8月发布了新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2001年3月颁布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在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后,医院制剂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大大提高了医院制剂的质量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使用医院制剂的安全。

笔者就我县医疗机构制剂的现状以及发展方向做一探讨。

一、我县医疗机构制剂的现状1、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萎缩一直以来,我县都只有县人民医院这1家医疗机构取得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进行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但从其发展看来,近几年由于受到生产设备、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等限制,其生产的制剂的质量和效益都在逐年下降。

2019年新一轮《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时,该院制剂室由于各种因素而被淘汰,从而在我县范围内,没有一家医疗机构具有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的许可。

2、人民群众对医疗机构制剂的需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还比较大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县医药水平相当有限,在药品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和使用在弥补药品市场的不足、满足临床和病人的需要的同时,也得到了患者的信任和良好的口碑。

因此至到药品市场极其丰富的今天,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还是比较广泛、需求比较大,尤其是外用药方面有相当大的市场需求。

3、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混乱,不利于监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简称医院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院制剂必须是本单位需要,市场上无供应,作为药品生产企业有益补充的品种,为临床医疗和科研提供服务;是常规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登记注册文号。

所配制剂应坚持本单位自用原则,只能使用于本医疗机构的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

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但在我县医院制剂室被取消以后,医院制剂的需求成为了医院和患者的一大问题。

对于医院而言,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所配制剂,但就其调剂使用医院制剂虽是经过了省级药监部门的批准,但实际上所调剂使用的品种远远超出了审批的范围,而且医院之间的调剂并没有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因此使得这些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脱离了药监部门的管理,不利于合理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

二、医疗机构制剂的发展综合上述情况来看,笔者认为要发展好医疗机构制剂应该从质量、协作、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入手。

1、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个医院为龙头,多个医院受益”的医院制剂网络医院制剂作为一种补充形式,以其处方灵活,研制周期短,生产批量较小,可满足不同需要等优点而被广泛采用。

随着药品监管的不断强化,如今保留下来的各级医院的制剂室都是严格按照标准建立的,虽然保证了医院制剂的质量,但由于按照标准建立的制剂室往往成本很高。

因此笔者认为可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个医院持证,多个医院受益”的医院制剂网络,不但充分发挥现有的各医院制剂室的人才、软硬件优势,达成资源共享,调动整个南充地区的制剂发展,弥补其他医院不能生产但需要使用医院制剂的局面,同时可以改变了医院制剂原有的传统作坊式,取而代之的则是现代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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