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0【实施日期】2014.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畜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主管全省畜牧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职责。
3.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职责下放到市、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2.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3.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将省商务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畜牧局。
(四)承接的职责。
1.草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2.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3.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职责。
4.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职责。
5.设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职责。
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豫政办[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8日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明确2014年我省质量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1.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安全监管网络,加强对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网络营销等新业态的监管。
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
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
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
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公安厅、农业厅、质监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2.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建立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保障监督抽查经费,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加大抽样检验频次。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全省畜牧系统推进放心奶放心肉工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全省畜牧系统推进放心奶放心肉工程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布部门】河南省畜牧局【发布日期】2012.08.03【实施日期】2012.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全省畜牧系统推进放心奶放心肉工程工作的通知(2012年8月3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局属有关单位:根据省实施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推进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工作的通知》(豫食安放心工程〔2012〕1号)的要求,为推进放心奶(生鲜乳)工程、生猪养殖环节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工作,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现就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实施放心奶、放心肉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放心奶、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省局决定成立实施放心奶、放心肉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宋虎振副组长:杨文明王承启朱立良成员:田永军王全周岳中仁任心俊刘冰宏张云涛周瑞兰赵华峰高永革巩书强李鹏飞方旭吴志明班付国领导小组下设实施放心奶、放心肉工程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相关工作意见及工作部署、督查督办和材料、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实施放心奶(生鲜乳)工程办公室设在奶业办,高永革同志兼主任;实施生猪养殖环节放心肉工程办公室设在质管处,张云涛同志兼主任。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切实加强实施放心奶、放心肉工程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抓好重点工作(一)放心奶(生鲜乳)工程责任分工根据省局制定的《河南省放心奶(生鲜乳)工程实施方案》(豫牧奶办〔2012〕12号),此项工作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加强优质奶源基地培育建设、奶畜疫病防控、奶畜饲料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奶畜养殖各项规章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改造步伐;四是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管制度落实;五是继续深入开展生鲜乳收购和运输车辆清理整顿活动;六是进一步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力度;七是制定食品安全放心奶工程达标和示范单位考核标准,并组织验收和颁牌;八是督查督办工作重点落实和汇总全省实施放心奶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统计。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指做种用的牛、马、驴、猪、羊、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畜家禽及其胚胎、精液、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及种畜禽选育、生产、经销、利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畜禽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
畜禽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畜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地方良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应给予扶持。
第九条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种畜禽选育、引进和审定第十条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选育和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种畜禽场选育种畜禽,应当根据品种的标准,制定出相应的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并应不断选育提高。
第十二条各地种畜禽场的建立应当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原种场、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培训及促进会在郑州召开
和 卓 越 能 保 证 我 们 大化 和 新 余 新 西
式 猪 场 的建 设 和 运 营 取 得 成 功 ”
抓 好 创 建 单 位 的标 准化 改造 . 要 抓 四 好 考 核 验 收 . 要 抓 好 技 术 交流 与 总 五
结, 六要 抓 好 监 督 管理 。 随 后 .省 局 标 准 化 示 范 创 建 活 动 技 术 专 家 组 专 家 、 农 业 推 广 研 究 员 宋 云 海 、 宋 洛 文 、 茹 宝瑞 、 睢 富 根 .根 据 农 业 部 和 省 局 的 创 建 方 案 要 求 及 全 国创 建 培 训 的 精 神 .分 别
6.% 。 7
畜产 品 、 料价 格情 况 饲
据 农 业 部 对 全 国 4 0个 集 贸 市 7 场 畜禽 产 品和 饲料 价 格 定 点监 测 .
21 0 0年 6月 活 猪 价 格 继 续 回 升 . 仔 猪 、 肉价 格 下 降 : 蛋 价 格 止 跌 回 猪 鸡
据 悉 .为 确 保 项 目顺 利 实施 . 甘
贡 献促 进 了该 产 业 的 不 断进 步 . 大 极 地 提 高 了母 猪 繁 殖 力 和饲 料 转化 率
设 的 第 2年 . 半 年 牛 羊 产 业 大县 建 上 设 项 I有 效推 进 . 食 畜牧 业 继 续保 l f 草 持 较 快 发 展 势 头 .9个 牛 羊 产 业 大 4
介 绍 .2 1 0 0年 是 甘 肃 省 实施 草 食 畜
牧 业发 展 行 动 、 进 牛 羊 产业 大县 建 推
杨 文 明强 调 . 开展 畜 禽 养 殖 标 准
化 示 范创 建 . 应 当按 照 农 业 部 的 要 就 求 . 坚持 规 模 化 与 标 准 化 相 结合 . 坚
豫牧〔2014〕24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2014年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582
823
75
20000
2
150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8
72
160
1
35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602402120
62
屠宰环节和生鲜肉专项整治行动
12
56
60
3000
16
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86
286
200
37
鸡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26
96
200
42
合计
说明:此表按季度报送,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
附表1
201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宝丰县填报时间:2015年1月5日
专项行动
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家次)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查处问题(起)
涉及金额(万元)
责令整改(起)
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吊销证照企业(家)
媒体宣传(次)
发放宣传材料(份)
指导培训(场次)
指导培训(人次)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豫牧[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牧〔2008〕41号)各省辖市畜牧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畜牧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精神,省畜牧局、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二) 加 强 技术 支撑
技 术专 家组 考核 制度 , 完 善专 家 队伍 , 切 实 做 到
工 作 总 结 以 电 子 版 格 式 发 送 畜 牧 业 司 畜牧 处 。
七) 加强 监督 管理 各 省 区要结合 创建活 动需 要 , 建 立 健 全 创 建 (
畜 牧 业 司 会 同全 国 畜 牧 总 站 组 织 专 家 开 展 指 导各地 开 展示 范创 建 活动 。 省 级 畜 专 家 组 人 员 固 定 、技 术 过 硬 、工 作 负 责 、公 平 公 督 导 调 研 ,
2 奶牛: 存栏奶牛3 0 0头 以上 。
万只 以上 。
5 肉牛 : 年 出栏 育 肥 牛 5 0 0头 以 上 , 或 存 栏 能 繁
母牛 5 0头 以 上 。
( 一) 开 展宣 传 动 员
各省 ( 区、 市) 具 体 负 责 本 区 域 的 示 范 创 建 工
要按 照要 求 细 化工 作方 案 , 明 确 工 作 内 容 和 6 肉羊 : 农 区存 栏 能繁 母羊 2 5 0只 以 上 , 或 年 出 作 , 县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组 织 宣 传 发 动 栏 肉羊 5 0 0只 以上 的养 殖 场 ; 牧 区 存 栏 能 繁 母 羊 时 间 表 ;
作 规 范有 序 开展 , 制 定本 方 案 。
一
( 二) 示范 创建 内容
畜 禽 养 殖 场 标 准 化 创 建 的 主 要 内容 有 : 1 畜 禽 良种 化 因地 制 宜 , 选 用 高 产 优 质 高 效 畜 禽 良种 , 品
创 建 目标
检 疫合 格 。 继 续 在全 国生猪 、 奶牛、 蛋鸡、 肉鸡 、 肉牛 和 种 来 源 清 楚 、 肉羊 优 势 区 域 开 展 畜 禽 养 殖 标 准 化 示 范 创 建 , 通 2 养 殖 设 施 化 过 培训讲 座 、 专 家指 导 、 现 场考 核 , 2 0 1 4年 再 创 建 3 0 0个 畜 禽 标 准 化 示 范 场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我省是畜牧业大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省畜牧局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市域内跨县(市、区)流入的,由省辖市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畜牧项目实施和验收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畜牧项目实施和验收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畜牧项目实施和验收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畜牧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畜牧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考核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9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验收考核指标的通知》(农办财〔2012〕110号)和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畜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计〔2012〕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我省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畜牧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考核工作,省畜牧局、省财政厅成立了项目实施和验收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省畜牧局副局长杨文明任组长,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郑新建任副组长,省畜牧局计财处处长岳中仁、畜牧处处长任心俊、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王淮水、省畜禽改良站站长李鹏飞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局计财处,岳中仁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验收考核工作。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畜牧、财政部门也要联合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菜篮子”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认真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财[2014]6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4.07.15【实施日期】2014.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扶持养殖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良种补贴、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工作。
为强化政策落实,我们制定了《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7月15日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为促进我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确保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落实,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实施要求(一)畜牧良种补贴能繁母猪1652.25万头。
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省内项目县数量和任务量根据上年执行进度,可做适当调整。
奶用能繁母牛897.5万头。
继续对全国751万头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安徽、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西、贵州、云南等8省(区)51万头奶水牛,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0个项目区54.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万头褐牛,青海省4万头牦牛,以及内蒙古自治区5万头三河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肉用能繁母牛451万头。
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种公羊24.7万只。
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牦牛种公牛1.82万头。
继续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5个牧区省份实施,补贴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2014年畜牧良种补贴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1。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验收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验收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根据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要求和我省工作安排部署,省局决定组织专家对2010年挂牌的157个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进行复验,对2012年申请创建的77个国家级、131个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进行评审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验收标准按照豫牧〔2012〕29号文件明确的《生猪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奶牛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蛋鸡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肉鸡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肉羊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严格进行评审验收。
二、评审验收组织(一)复验初审:各省辖市、直管县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2010年挂牌的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复验、对本地区2012年参与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养殖场进行初验。
(二)评审验收:省专家组对2012年申报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创建场进行全面验收。
同时随机抽查各省辖市复验合格的2010年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2~3个。
三、时间安排8月10~20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完成2010年挂牌场复验,2012年参与国家级、省级示范创建场初验。
8月21~25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上报检查验收报告、专家组验收评分表、汇总表和推荐名单得分排序表。
8月28日~9月15日:省专家组到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完成各项检查验收工作,并上报检查验收报告、专家组验收评分表等资料。
9月26日前:完成验收结果汇总整理,确定2012年国家级、省级示范创建场名单,公示后上报畜牧业司,按程序完成有关挂牌工作。
四、验收工作要求1、各级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示范创建场检查验收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示范创建质量。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畜禽养殖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畜禽养殖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豫环文[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畜禽养殖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12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农业局(委),畜牧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河南省畜禽养殖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畜牧局2013年6月19日2013年河南省畜禽养殖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为全面推动我省畜禽养殖减排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省2013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按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成畜禽养殖年度减排任务、逐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为主要抓手,着力推行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水平,强化畜禽养殖减排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1.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2.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5号)。
3.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业“十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布部门】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20【实施日期】2011.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畜牧局、发展改革委:现将《河南省畜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畜牧业是我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农村经济、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支撑产业。
制定实施《规划》,对于加快转变畜牧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完善畜牧产业服务支撑体系,真正把畜牧业发展成为我省现代农业的主导产业,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优质安全畜产品核心产区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畜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畜牧业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畜牧业现代化进程,按照省政府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畜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一、规划背景(一)“十一五”时期畜牧业发展成就“十一五”期间,我省畜牧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1、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
2010年全省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638.4万吨、388.6万吨、307.9万吨,分别位居全国第三位、第一位、第四位。
全省肉牛存栏1010.2万头、出栏551.9万头,均居全国第一位;生猪存栏4547万头、出栏5390.5万头,分别居全国第二位和第三位;家禽存栏62104万只、出栏85101.7万只,分别居全国第一位和第三位;羊存栏1895.4万只、出栏2114.7万只,分别居全国第四位和第五位。
河南省畜牧局积极开展2014年第五批假兽药查处活动
日, 河南 省 养猪 行业 协 会 “ 秋 之会 ” 在
河南新 乡原 阳县顺利召开。此 次会
议 由河南 省 养猪 行业 协 会主 办 , 中国 猪业 壹佰 会 、 河 南 太平 种猪 繁 育有 限 公司承办 , 郑 州 牧 康 贸易 有 限公 司 、 安佑 ( 河南 ) 科 技 饲料 有 限公 司 、 河 南
发展模式探讨》 , 分 享了佳 和农牧 的
探索 模 式 与实践 结 果 ; 雏鹰 农 牧集 团
况, 教育培训 开展情况等 。
河 南省畜牧局积极开展 2 0 1 4 年第 五批假兽药 查处活动
近期 , 农业部通报 了全国假兽药 相关信息 , 按照农业部 的要求 , 河南 省畜牧局决定在全省范 围内开展对 农业部公布的 2 0 1 4 年第 五批假兽药
2 0 1 4 年 ( 第 3 5 卷 ) 第 9 期
务 必 高 度 重 视 兽 药 监督 抽 检 的后 续
麓 - r l  ̄ - 南 兽鏖
场、 扩 大 产 品 销 售 。8月 2 2日至 2 3
查处工作 , 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 对此次假兽药查处工作督查督办 , 并
将 有关 情况 汇 总上报 。
专项整治行动 。截至 目前 , 共出动执
法人员 4 0 0 0 余 人次 , 检 查饲 养 企 业 1 6 0 0 个次 , 屠宰企业 8 8 个次 , 下 发 整 改通知书 1 0 4 份 。 严 把 产 地 检 疫 和屠 宰环 节 “ 瘦 肉精 ” 抽检 , 全 市 共抽 检“ 瘦 肉精 ” 8 . 9 万份 , 没 有 检 出一 例
畜 产 品质量 安全 。 开展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许 昌市 认 真组织开展“ 瘦 肉精 ” 、 饲料 、 兽 药 等
农业部办公厅制定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标 准化 示 范 场 打 造 自主 品 牌 , 与 畜产 品加 工龙 头企 业 、大 中型批
发 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 ,促进
产销衔接 。
根据 《 农 业部 关 于 开展 2 0 1 4 养殖 ,不断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 年 全 国农产 品 质量 安 全例 行监 测 生产水平 , 2 0 1 4 年 农 业 部 将 继 续
子 油是 一种 很值 得 关注和 开 发 的
1 2 . 5 6 %, 粗脂肪 为1 . 9 5 %, 粗 纤 维 二是养殖设施化。 三 部 门对 塔城 市、吐 鲁番 市的批 发 畜禽良种化。 为2 1 . 5 6 %, 无 氮浸 出物 为4 6 . 2 4 %, 市场 、 农 贸市 场 、 超 市所销 售 畜产 是生产规 范化 。四是 防疫制度化 。 粗灰 分 为8 . 8 %,其 中含 钙 1 . 5 3 %, 品的持 证 情 况和进 货 台账记 录进 五是 粪污无 害化 。 含磷 0 . 1 5 %; 粗蛋 白质及 无 氮 浸 出 为确 保 此 项 工 作 的 开展 , 农 行 了监督检 查 。 物 的可 消化 率 达 到6 0 %一 8 O %, 脂 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 肪 及 粗 纤 维 的 消 化 率 为4 O %, 每 建 工作领 导 小组 ,具体 工作 由 畜 5 k g 骆驼刺粉 的营养价值相 " 3于 - 牧业司牵头,部 内有关司局和直 4 0 k g  ̄粱 。 属单位参加。此外, 农业部将整合 骆驼刺是 维吾 尔医常用传统
术培训 投入 力度 ,提 高活动 的 实
施 效果 。
( 吐鲁番地 区畜牧 工作站 )
工作的通知 ( 农 质发 [ 2 0 1 4 3 0 5 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 号) 》 要 求, 农业部 畜禽产品质量 动 。 目前 ,农 业部 办公厅 制 定 了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豫牧〔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2013〕6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切实做好我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的净化工作,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关于加强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集成与示范工作的意见》(疫控(监)〔203〕7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2013年7月11日附件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一、目的意义为了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从源头净化重大动物疫病、垂直传播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二、净化目标(一)实施净化畜种范围:父母代以上的种鸡、种鸭、种鹅,种猪、原种猪,种牛、奶牛,种羊。
(二)净化疫病种类: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
(三)计划进度到2015年底,祖代以上种禽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达到净化标准,到2020年底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到2015年底,原种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达到净化标准,到2020年底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到2015年底,种牛场、国家大型乳制品加工企业奶源基地、供直接饮用奶和学生奶的奶牛场布鲁氏菌病和牛结核病达到净化标准,到2020年底所有种用牛、羊以及奶牛场达到净化标准。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豫农文〔2021〕186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 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无害化处理责任(一)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承运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畜禽后,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应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加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
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河南省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介绍
河南省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介绍
黄敦旺;常杰;侯永红
【期刊名称】《河南畜牧兽医(市场版)》
【年(卷),期】2016(037)007
【摘要】为提升畜禽标准化生产水平,推进“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提高肉、蛋、菜等产品稳定供应能力,财政部、农业部2011年开始在河南省实施“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畜牧项目”,重点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2014年项目更名为“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继续支持河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的同时,在河南省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试点建设。
【总页数】3页(P27-29)
【作者】黄敦旺;常杰;侯永红
【作者单位】河南省畜牧局,河南郑州450008;河南省畜牧局,河南郑州450008;河南省畜牧局,河南郑州450008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加强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建设,培育壮大畜牧业链条经济2014上半年河北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区及畜牧链条经济建设一瞥 [J], 吴曼
2.浅谈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建设 [J], 孙茂永
3.刍议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档案管理方法及建议 [J], 沈福良
4.现代化畜牧业发展与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的思考 [J], 李小念
5.浅析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的切入点 [J],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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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畜牧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2014年11月14日附件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确保我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和风险补助等方式,激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加快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探索满足养殖场户在标准化规模养殖、采购饲料、种畜禽引进、架子畜购买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效模式,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较好、在增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畜禽养殖基地,激发养殖场内生活力,进一步提高抗灾害能力,增强畜禽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范围2014年我省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包括以奖代补和风险补助两种方式。
(一)以奖代补项目重点支持畜产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较近的优势产区,鼓励集中连片,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发展。
项目资金可以用于改建、扩建和新建。
主要支持畜种包括肉牛、肉羊、蛋鸡、肉鸡和生猪。
其中支持肉牛、肉羊的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60%;肉牛、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除郑州市外,其他市(县)不得申报安排生猪项目。
扶持建设的养殖场(合作社)需达到以下标准:肉牛年出栏100—2000头,肉羊年出栏300—3000只,蛋鸡年存栏1—10万只,肉鸡年出栏5—100万只,生猪年出栏0.5—5万头。
(二)风险补助项目对全省范围内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贷款担保的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给予风险补助。
申请补助的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1、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
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
对畜禽养殖场户进行银行贷款担保服务,2013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期间实际贷款额度(半年期以上)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2、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
在河南省境内经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互助基金达到50万元以上,为成员进行银行贷款担保服务,2013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期间实际贷款额度(半年期以上)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三、补助对象及标准(一)以奖代补项目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模养殖场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优先支持畜禽集中饲养的农民合作社)。
科研、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不得重复安排2012年、2013年已承担过国家“菜篮子”项目的场(户),2014年获得过省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肉牛年出栏100—300头的养殖场每个场补助25万元,年出栏301—2000头的养殖场每个场补助50万元;肉羊年出栏300—1000只的养殖场每个场补助25万元,年出栏1001—3000只的养殖场每个场补助50万元;蛋鸡、肉鸡养殖场每个场补助25万元;生猪养殖场每个场补助50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必须与养殖规模、建设内容相匹配,并按补助标准进行详细预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风险补助项目按照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担保贷款额度(以担保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计算补助资金。
1、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
按畜禽养殖担保贷款总额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单个担保公司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助内容。
一是非养殖用途的贷款,二是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三是非正式金融机构资金借贷。
2、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
按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为成员担保贷款总额3%-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单个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四、补助资金用途1、以奖代补资金优先安排改扩建,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应用、完善信息化管理、粪污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方面。
原则上建设内容必须能够形成固定资产,在养殖过程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
购进种畜禽不列入补助范围。
2、风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的风险基金。
五、实施程序(一)政策公开。
省畜牧局于11月18日前将本实施方案在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上公布。
各市(县)也要因地制宜采取适当形式对扶持政策进行宣传、公开。
(二)项目申报。
同一个畜牧专业合作社不得同时申报以奖代补和风险补助项目。
1、以奖代补项目。
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畜禽养殖量、全省现代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集群发展情况,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详见附表)。
申请补助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合作社),要按照标准化示范场验收标准等文件对现有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具体建设内容,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填报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书,并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合作社(养殖场)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土地使用证明、环评审批或登记表、场区平面图、改造部位标注图及局部照片等证明材料。
申请补助的种畜禽场应当纳入疫病净化范围,制定疫病净化计划。
2、风险补助项目。
符合条件的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均可向当地畜牧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认真填写《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金融创新项目申报书》,提供登记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互助基金)证明、担保贷款手续、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据、付息单据等证明材料。
省辖市、省直管县(包括省财政直管县)畜牧、财政部门对担保公司、合作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于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畜牧局,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三)项目确定1、以奖代补项目。
省辖市、省直管县畜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的项目场(合作社)进行实地核查,严格按照分配资金额度和资金安排比例,确定项目实施养殖场(合作社)。
各市(县)在安排肉牛、肉羊项目时,要向我省规划的肉牛肉羊产业化集群所在地倾斜(南阳科尔沁、驻马店恒都、焦作伊赛、开封皓月、三门峡尚正、洛阳伊重、濮阳福润、平顶山国润、新乡世魁、漯河中原祥基等10个肉牛产业化集群;鹤壁中鹤、郑州三木、驻马店祥善美泰、汝州坤元、宁陵豫东牧业等5个肉羊产业化集群)。
省辖市、省直管县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审核确定的养殖场(合作社)报省畜牧局备案,并对本地养殖场(合作社)项目实施内容和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批复、组织项目实施。
省直有关单位项目实施内容和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由省畜牧局负责批复。
2、风险补助项目。
省辖市、直管县、省直有关单位申报的风险补助项目,由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研究确定风险补助项目补助单位和金额。
(四)资金拨付1、以奖代补项目。
以奖代补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按照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合作社)给予补助。
省辖市、省直管县畜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应在当地有关媒体上公示7天。
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县财政、畜牧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通过验收的养殖场(合作社),并将拨付凭证扫描件发送至省畜牧局。
由于项目未通过验收导致补助资金当年未支出的,补助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同时扣减本项目下年度资金分配额度。
省辖市、省直管县畜牧、财政部门应在2015年3月10日前将验收情况(包括各场验收打分表、公示截图、有关照片等)、项目总结联合上报省畜牧局。
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项目实施资格。
2、风险补助项目。
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将确定的风险补助单位、补助金额在河南省畜牧业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下达补助资金。
省辖市、省直管县财政、畜牧部门收到资金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将拨付凭证扫描件发送至省畜牧局。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省畜牧局主管领导任组长,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组织指导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督查指导、检查验收、绩效考核等工作。
各省辖市、项目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动项目实施,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各地要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推荐工作,及时批复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建设进度,确保以奖代补项目在2015年2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积极探索金融支农创新工作。
我省是今年全国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的四个试点省份之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畜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上报的申报材料,坚决杜绝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引导担保公司和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畜牧养殖贷款担保融资业务,积极探索财政、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确保我省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对本地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好的模式,要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着力解决畜禽养殖贷款难、贷款贵等问题。
(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建设标准、补助标准、验收程序等,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合同、采购手续、验收报告等各种资料的收集归档,做到各项工作有迹可查;要积极推进项目绩效管理,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项目自评报告、市(县)级项目考核自评得分表等绩效评价资料,一式三份上报省畜牧局。
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内容以旧充新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终止享受补贴资格。
附件:1、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书(式样)2、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以奖代补项目支持建设内容补贴标准3、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汇总表4、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指标分配表5、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金融创新项目申报(式样)附件1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书(畜种)项目申报单位:***县(市)畜牧局、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日期:注明:本项目申报书以项目场为单位进行装订,一式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