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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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设置规定
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设置规定
一、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需要,做好我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的整体效益,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涉及实验实训室是指隶属学院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实验室、实训室、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
三、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分为教学为主(以下简称“实验实训室”)、产学研结合为主(以下简称“工作室”)、公共服务三大类,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依托在学院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验实训室设置必须适应我院高职人才培养的要求,应以专业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实训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实训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五、实验实训室设置原则
1、根据各专业对实践教学的要求,设置实验实训室。新建专业
的实验实训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实训室内开展实践教学,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院批准再独立设置。
2、工作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有影响力的合作企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工作室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实训室。
3、公共服务实验实训室,一般只设置多专业共享、由校级实验实训中心管理。
4、鼓励跨系、跨专业设置实验实训室。
5、鼓励跨系、跨专业设置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
6、鼓励建设融“教、学、做”为一体的理实一体化教室。
7、依托在学院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实训室及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
8、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教学系提出申请,报经学院批准,设立若干分实验实训室。
六、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公共服务实验实训室年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64800人时数。专业课程的实验实训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一般每学年应承担3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有条件的系可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具体情况承接培训任务,其工作量按实际情况计算。
3、工作室在“产、学、研”方面应具有明确、稳定的方向,承
担产品设计或制作,实验实训教学,科研项目的研究等工作。
4、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应有由一定数量较高职称的教师参与、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实训师资队伍。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5、具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在用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经费有保障。
6、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实训要求的实验实训用房、设施、环境条件,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要求。
7、具有明确的管理体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七、实验实训室设置程序
1、实验实训室设置由各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系研究后提出申请。
2、公共服务实验实训室由由教务处会同实验实训中心、财务资产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和组织论证。
3、审核论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院发文,正式公布确认实验室建制。
4、实验实训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八、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实训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实训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实训室设置要求时,有关系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与撤消方案,按实验实训室设置程序申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九、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方有资格在学院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中单列户头,提出实验实训室经费、人员、资产、信息等申请。非正式建制实验实训室及各分室,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得独立对外称呼和办理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