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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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及有关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二、执行统一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汇总公司的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的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项指标和数据,做到正确完整。

三、审查本公司的统计报表,搞好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统计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

五、认真学习有关统计法规,做好资料保密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一、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确保统计资料完整与安全。

二、统计人员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做到定期清点和检查,每逢节假日要将统计资料集中保管,以防失泄密。

三、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借阅制度,不准把机密资料私自外借。

四、不准随便摘录统计资料内容,谈话不得与非有关人员涉及统计资料内容。

五、不准在统计室内会客,非统计人员严禁使用统计专用微机。

六、对需要销毁的统计资料,必须登记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要到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

七、因玩忽职守造成统计资料丢失或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统计台账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统计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销售情况,特制定本公司统计台账管理制度。

一、所有统计台账资料均为公司内部性文件,除业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经区统计局开具介绍信以外,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本公司统计台账采用区统计局统一格式,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季度、签订的合同额、建筑业总产值、竣工产值、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期末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应付职工薪酬、应收工程款、房屋竣工面积和房屋竣工价值等。

三、本公司的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所有报表均应打印存档,作为统计台账的补充资料。

四、统计工作人员务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统计台账等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修改。

工作通讯联络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节约成本费用,加强对公司各种通讯工具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各种通讯工具包括电话总机、电话分机、直线电话、传真机、移动电话以及为员工配备的电子邮箱等。

第三条公司的各种通讯工具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公司不提倡员工利用公司的通讯工具进行私人用途。

第四条公司全体职工应登记明确手机、家庭电话画面,内部使用,保证通讯联络的畅顺。

第五条在正常上班时间(含午间休息),应保持手机畅通,确保单位能够及时联系;在非上班时间,各部门负责人、统计工业人员必须保持联络工具的正常使用,其他工作人员建议参照。

第六条应做好内部使用和敏感岗位的电话号码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对外公布以上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规定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的畅顺,如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联络不上的,当事人必须向公司负责人做出检讨,如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在统计报表期间,统计工作人员保证通讯联络的畅顺,如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联络不上的,当事人必须向公司负责人做出检讨,如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对外公布的咨询或热线电话,必须保证有人在岗,随时接听,

认真记录,耐心答复,及时反馈。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不断规范公司管理工作,建立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企业自行选择设置统计机构还是统计负责人并根据本企业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调整)

第五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公司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公司统计调查、公司统计调

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公司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公司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公司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公司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公司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公司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公司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所要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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