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品代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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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超市商品代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甲方是指超市及关联公司。

第二条甲方同意代理销售乙方提供的商品,代销商品的品名、产地、条形码、规格型号、原料成分、等级、计量单位、单价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代销商品确认书予以明确。

第三条甲方根据市场需求以订货单的形式确认代销商品具体的运输规格、数量、供货时间及地点,订货单包括但不限于当面告知、电话等口头的形式,且包括但不限于电传、传真、挂号邮件、当面送达的书面订货单等书面的形式,无论何种形式,乙方按甲方订货单的要求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后,都应在由甲方现场电脑打印出的书面订货单上对上述订货行为签字追认。

第四条乙方保证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供货。合同价(即代销商品确认书中所列“单价”)为供货价的,不得高于乙方向其他客户供货的最低价;合同价为零售价的,不得高于其他商场同类商品的最低零售价。否则甲方有权将合同价格调整至乙方向其他客户供货最低价或其他商场同类商品的最低零售价并按调整后的价格结算,甲方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要求调整价格,并经甲方同意的,按下列标准结算:1、合同价为供货价的,乙方调低价格的,甲方未售出商品的存货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但乙方调高价格的,则仍按原价格结算:2、合同价为零售价的,乙方调低价格的,甲方未售出商品的存货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但对于甲方

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扣点金额减少的部分,甲方有权从结算款中扣除:乙方调高价格的,则仍按原价格结算。

第六条商品的包装标准为:。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如包装损坏影响销售的,乙方应予更换。

第七条代销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质量方面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对有质量问题或滞销的商品,乙方应负责更换、退货;对影响甲方商场销售、声誉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导致顾客投诉、媒体曝光、政府部门责令整改或处罚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甲方在收货时即对商品进行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商品,甲方有权拒收。经初步验收通过的商品,如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或退货。乙方送货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第九条根据本合同第七条零办理退(换)货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1、一般商品,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退(换)货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换)货手续。逾期不退(换)货,每日按商品金额的3%收取场地占用和管理费,逾期二十日未撤走的,甲方有权削价处理或予以报废并冲低乙方货款。

2、易腐烂、变味、变质的食品、日杂,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退(换)货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办理退(货)货手续。逾期不退(换)货,甲方有权视情况即时削价处理或予以报废并冲抵乙方货款。

3、不易腐烂、变味、变质的食品、日杂或文化用品,且该批商品售价总金额在50元以内的,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退(换)货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办理退(换)货手续。逾期不退(换)货,甲方有权视情况即时削价处理或予以报废并冲抵乙方货款。

第十条结算方式:天结算一次。乙方在每月12—22日期间按下列方式与甲方结算45天前的实销商品货款:1、合同价为供货价的,按合同价结算:2、合同价为零售价的,按代销商品确认书确定的比例结算。如乙方可结算货款的日期不在12—22日期间的,则顺延至下月12—22日期间结算。对按照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

指定结算地为市(县)

第十一条商品的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代为提供如保修等售后服务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可从结算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合同在有效期内因故解除或到期终止并不再续约的,乙方需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满两个月后方可与甲方结算货款,乙方商品为三包产品的,甲方有权预留未结算货款的10%作为代为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不足元的,则按元的标准预留,满一年后扣除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余额退回乙方。第十三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性,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支出回扣或给予其它不正当利益、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有效期内供货总额10%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低于一万元的,以一万元计。甲方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供货应严格按照甲方订货单进行。如乙方逾期供货,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乙方供货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视为逾期供货。乙方逾期十日未供货的,则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向甲方偿付十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代销的商品应具备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批准准许生产企业使用的条形码,如需使用甲方提供的条形码,乙方应在供货时将与该商品相符的条形

码贴在商品上,条形码每张工本费0.10元,由乙方承担。如因条形码与商品不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代销商品应按下列标准由乙方向甲方交纳进场费:1、在合同签订后按每个品种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商品进场费;2、按每次结算款的3%交纳进场费。具体标准由甲乙双方在代销商品确认书中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甲方利用自己的物流系统将乙方商品送至甲方各商场销售的,乙方应按结算款的 %向甲方交纳物流费。

第十八条乙方为促进商品销售要求甲方提供堆头、特定货架服务的,甲方可根据商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一旦提供,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堆头费、特定货架费。

第十九条为促进本合同商品销售,甲乙双方应共同向消费者作各种形式的让利,该销售折让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如甲方新店开业,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新店开张庆贺费。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具备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商场供货的能力,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任何商场供货。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第二十二条在乙方未承担违约责任以前,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货款。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求签订的所有代销商品确认书以及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向乙方下达的所有订货单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甲方特别提醒乙方注意本合同中限制或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以及增加乙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已仔细阅计、充分理解该等条款并自愿接受该等条款。乙方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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