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SQR B1-29-2012塑料橡胶零件的材料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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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含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 PVC,表示为 >PVC-P(DBP)<
6.4.3 阻燃剂 含阻燃剂的合成物,聚合物缩写术语后加上连字符,然后标上符号“FR”,后面再标上用圆括弧括
起来的按ISO 1043-4规定的阻燃剂代码数字。
示例 :含 15%质量比矿物粉和 25%质量比玻璃纤维,另外添加阻燃剂红磷(编号数字 52)的尼龙 66,表示为: >PA66-(GF25+MD15)FR(52)< 或 >PA66-(GF+MD)40FR(52)<
>PVC,PUR,ABS<
6.6 含再生塑料 含有再生塑料的零件,如含单一再生塑料的合成物,应与聚合物一起标识,聚合物缩写术语后加连
字符,然后按再生塑料的缩写术语或符号,再生塑料的缩写术语或符号下方加下化线,并按示例和6.1 的规定来标记。
示例 1:添加 30%质量比回收聚丙烯的聚丙烯,表示为 >PP-PP30<
SAE J2332
Marking of rubber parts
Q/SQR.04.058 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3 符号和术语缩写
本标准的符号和术语缩写按ISO1403的规定。不包含在ISO1403的符号或术语缩写,应尽可能应用其 他有效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中规定的符号或术语缩写。
4 标识方法
标识的制作可采用模塑、印刷、压花或烙印方法或其他可清楚标记且无法拭除的寿命大于零部件寿 命的聚合物标记方法。
关于标准转号的说明
根据 Q/SQR B1-1-2012《企业技术标准编号规则》实施 要求,现将原企业标准代号 Q/SQR.04.667-2007 转为代号 Q/SQR B1-29-2012 内容暂时不变。请引用时用新的代号。
标准管理科 2012 年 7 月 25 日
Q/SQR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对应方法标识,若无标注空间,则将主要组分标识标识,具体还应参照图纸及材料标准中的规定。
7 橡胶零件的材料标识
7.1 橡胶零件的材料标识表示方法 橡胶零件用标志标识时,应使用两边分别是大小写符号“>”和“<”的合适标准符号或缩写术语
标记在表面的某些地方上。 7.2 单一橡胶零件
零件由橡胶制得,按7.1规定进行标识。
标识字体见Q/SQR.04.058要求。
5 标识部位
5.1 标识部位应在零件拆解后容易查看的地方进行 5.2 标识在零部件装车后不能影响零部件的外观要求 5.3 对于较长零件,每 50cm 需有一处标识,对于面积较大的零件,每 1000cm2 需有一处标识,对于保 险杠底部,每 30cm 需有一处标识。
示例 1:添加 30%质量比矿物粉末的聚丙烯,表示为 >PP-MD30<
对含多个填料或多个增强剂或两者均含有的合成物,按示例2和示例3规定,应描述助剂的百分含 量,并用圆括弧加以括弧,填充物按照质量比例大小排列。
示例 2:含 15%质量比矿物粉和 25%质量比玻璃纤维的尼龙 66,表示为: >PA66-(GF25+MD15)< 或 >PA66-(GF+MD)40<
II
Q/SQR.04.667—2007
塑料、橡胶零件的材料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塑料橡胶零件的材料标识方法。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定各类塑料橡胶零件的标识,促进各类塑料分类收集,加快回收进度,促进正确 使用再生塑料,帮助塑料零件的处理、废弃物回收利用或垃圾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ຫໍສະໝຸດ Baidu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示例 :(丙烯腈/丁二烯/丙烯酸酯)共聚物,表示为 >ABS<
6.3 聚合物混合物或合金 6.3.1 混合物或合金
聚合物混合物或合金的零件,应按照各种主要组成的质量比例大小,用合适的术语缩写来表示聚合 物的成分,聚合物术语缩写之间用加号“+”隔开,从大到小依次排列,并按 6.1 的规定来标记。
示例 :聚碳酸酯和丙烯腈/丁二烯/丙烯酸酯的合金,聚碳酸酯为主要聚合物,丙烯腈/丁二烯/丙烯酸酯被分散在 其里面,表示为
Q/SQR.04.667—2007
塑料、橡胶零件的材料标识
Generic identification and marking of plastics products and rubber products
2007-02-02 发布
2007-02-15 实施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
Q/SQR.04.667—2007
7.4 由几种橡胶材料制成的橡胶零件
如果零件由几种橡胶材料制成,其中有部分不可见的情况,则按示例标注,由可见到不可见排列, 其中重量较大者用横线标出,若都可见则无需考虑排序。
示例 :外层氯丁橡胶,内层丁腈橡胶,其中氯丁橡胶重量较大表示为 >CR,NBR<
7.5 其他 若橡胶材料同时符合 7.2 至 7.4 所述的两种及多种,可按照重要程度排序,将其中重要组分用所对
应方法标识,具体还应参照图纸及材料标准中的规定。
3
Q/SQR.04.667—2007 8 其他要求 8.1 对于零件不可回收或者不符合上述描述中的情况,材料标识不要求,但若因回收环保要求需在随 车说明书中注明。 8.2 塑料零件大小超过 50g 需标记,但对于超过此重量但由于零件较长,无标识面的情况,则可不标 识,若因没有简便标识方法,而使得标识成本显著高于零件回收成本的,可不标识,但若因回收环保要 求需在随车说明书中注明。 8.3 橡胶零件大小超过 100g 需标记,但对于超过此重量但由于零件较长,无标识面的情况,则可不标 识,若因没有简便标识方法,而使得标识成本显著高于零件回收成本的,可不标识,但若因回收环保要 求需在随车说明书中注明。 8.4 材料标识所用材料不可引入有害元素;材料标识不能造成零部件局部应力集中。 8.5 在零件图纸绘制过程中需按照此标准明确所需标识的符号。 8.6 在材料标准编制过程中需按照此标准注明该材料的回收标识符号。 8.7 本标准不要求的情况,若设计师认为有必要标识的,可按照此标准方法要求标识,若本标准没有 相关的标准描述,可用易识别的表达方式标识并在图纸中标明。
若不能欧盟的法规,奇瑞汽车在出口时将会遇到技术壁垒,若不能满足我国相关政策,无疑也会影 响到奇瑞汽车的品牌发展,为了实现奇瑞公司汽车出口战略,为了响应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战 略,奇瑞公司必须开展汽车回收再利用和禁限用物质方面的工作。
由于塑料橡胶的种类众多,非专业人士甚至专业人士不能简单的通过肉眼判断其成分,这给材料回 收时材料的分类带来了难度,通过在塑料橡胶零件上进行材料标识则能有效地加快回收进度,降低回收 成本,我国及欧盟法规中也对零部件的材料标识提出了要求,目前奇瑞公司还没有完整的关于材料标识 的文件规范,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标准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
示例 3:由含 50%质量比矿物粉(MD)和 25%质量比玻璃纤维(GF)的不饱和聚酯模塑得到的热固性模塑混合物, 表示为
>UP-(MD50+GF25)< 或 >UP-(MD+GF)75<
6.4.2 增塑剂 含增塑剂的合成物,聚合物缩写术语后加上连字符,然后标上符号“P”,后面再标上用圆括弧括
起来的按ISO 1043-3规定的增塑剂缩写术语。
6 塑料零件的材料标识 6.1 塑料零件的材料标识表示方法
1
Q/SQR.04.667—2007
塑料零件用标志标识时,应使用两边分别是大小写符号“>”和“<”的合适标准符号或缩写术语 标记在表面的某些地方上。
注: “>”和“<”分别为大于小于符号,在这里仅为了突出某个特定词的一种相反角度的括弧。
6.2 单一树脂零件 零件由单一聚合物或共聚物制得,按6.1规定进行标识。
对含多种再生塑料的合成物,按示例2规定,应描述再生塑料的百分含量,并用圆括弧加以括弧。
示例 2:含 15%质量比回收 PP 和 25%质量比回收 PE 的 PE,表示为: >PE-(PE25+PP15)< 或 >PE-(PE+PP)40<
6.7 其他 若塑料材料同时符合 6.2 至 6.6 所述的两种及多种,可按照重要程度排序,将其中重要组分用所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SO 1043
塑料—符号与缩写代号
ISO 11469
塑料零件的标识和标志
SAE J1344
Marking of plastic parts
I
Q/SQR.04.667—2007
引言
随着地球资源的逐渐枯竭以及地球环境的恶化,各国政府以及人们对资源的节约及环境的保护越来 越重视,其中汽车行业对资源的耗费以及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巨大,为了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 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报废、回收、再利用等工作,欧盟制定了 2000/53/EC(ELV 指令)、 2002/95/EC(ROHS)、2002/96/EC(WEEE)等一系列指令,对汽车及电器类的材料回收利用率及禁限用 物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中国在这方面的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发 展,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今年二○○六年二月 初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就联合出台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PC+ABS<
6.3.2 共聚物 若是两种聚合物通过共聚的方式形成新的聚合物,则用“/”将两种聚合物联系起来,并按 6.1 规
定来标记。
示例 :聚丙烯与聚乙烯共聚物,表示为 >PP/PE<
6.4 含有特殊助剂的合成物 6.4.1 填料或增强剂
含单一填料或增强材料的合成物,应与聚合物一起标识,聚合物缩写术语后加连字符,然后按ISO 1043-2规定描述助剂的缩写术语或符号,并按示例和6.1的规定来标记。
4
编制: 校对: 审核: 批准: 版本:00
Q/SQR.04.667—2007
5
示例 :天然橡胶零件,表示为 >NR<
7.3 填充或纤维增强橡胶零件 对于填充或纤维增强达到或超过 10%的橡胶零件,按示例 1 进行标识。
示例 1:10%芳纶增强的氟橡胶,表示为 >FKM-Aramid10<
对于多种填充或纤维增强超过 10%的橡胶零件,按示例 2 进行标识。
示例 2:10%人造纤维和 10%涤纶增强的橡胶零件,表示为 >NBR-(Rayon10+Polyester10)<或>NBR-(Rayon+Polyester)20<
前言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塑料橡胶零部件上的材料标识。 本企业标准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符号和术语缩写、标识方法、标识部位、塑料零件的材料标 识、橡胶零件的材料标识等部分组成。同时在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均符合 GB/T1.1-2000 和 GB/T1.2-2002 的规定。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工程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工程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工程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龙
6.5 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且难以区分组分的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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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R.04.667—2007 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且难以区分组分的零件,有些是不可见的,如多层材料覆合一起不易分离,首先 应按6.1规定标出主要可见材料,然后标上其他单独标识的材料,这些材料之间用逗号隔开。质量比占 主要的成分应标记下划线。
示例 :三组分的零件,可见的是涂覆在聚氨酯上面的聚氯乙烯薄层,聚氨酯包覆着质量比占主要的丙烯腈/丁二烯 /丙烯酸酯,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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