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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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加气量向甲方支付预付款,甲方在乙方预付款充足的情况下向乙方供气,若乙方预付款不足时,甲方可通知乙方进行充值。如合同届满或终止,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返还剩余的预付款给乙方。
5.3甲方对乙方车辆完成现场加液后向乙方车辆开具加液数量、价款凭据(机打加气小票),乙方作为结算依据,加气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加气凭证,作为甲乙双方的对账凭证。
11.2 乙方违约责任
11.2.1 由于乙方加气人员弄虚作假,使甲方为错误对象车辆加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2.2 乙方车辆在甲方处加气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乙方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相应车辆加气。如一方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对方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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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002
天然气供气合同
甲方:揭阳市宏途燃料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
甲方:揭阳市宏途燃料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定点加气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标的物
10.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2.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3 任何一方有解除合同意向时,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约责任:
11.1.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向乙方供气。
11.1.2供气存在计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补足气量或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第7条 供气方式
7.1 甲方应按行业服务标准和语言为乙方服务,24小时值班加气。
7.2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信息资料。
7.2.1 企业客户:关键信息包括,企业全称、营业执照号码、业务经办人电话、车牌号、车辆型号等资料。
7.2.2 如以上资料有任何变更,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所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车辆驶离加气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气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和乙方据实界定原因。如确系甲方责任,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并在7日内予以赔偿。
第9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9.1 不可抗力
9.1.1 不可抗力因素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社会事件、设备临时故障和自然灾害。
液化天然气(LNG)
第2条 合同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3条液化天然气(LNG)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液化天然气(LNG)标准
第4条 结算价格:
4.1 甲方LNG加气站加气价格执行挂牌零售价格,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价根据上游气源工厂价格以及周边市场定价确定,目前暂定6.0元/Kg。
第5条 付款和结算方式
5.1甲方每月底根据乙方加气量开具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加液明细。
11.3.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12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3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3.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13.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9.2 免责事由
因加气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生产设备检修以及气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气品无法及时供应的,甲方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气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第10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方解除合同:
5.4甲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
账号:2019002609200083669
5.5 乙方开户银行:
账号:
第6条 优惠条件
6.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给予乙方0.3元/Kg的优惠,(如有价格调整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6.2甲方在气源紧张的情况下,需优先保证乙方车辆的加气需求,且不得随意提高价格。
9.1.2 当事人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72小时内向对方提供证明。
9.1.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 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3 加气员加气时,应核对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加气优惠业务。
7.4 若乙方在甲方加气车辆的数量有增减,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资料向乙方提供加气服务或拒绝优惠加气服务后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8条 验收
8.1 乙方应现场对气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质量争议的气品检验样送交甲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气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如气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5.3甲方对乙方车辆完成现场加液后向乙方车辆开具加液数量、价款凭据(机打加气小票),乙方作为结算依据,加气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加气凭证,作为甲乙双方的对账凭证。
11.2 乙方违约责任
11.2.1 由于乙方加气人员弄虚作假,使甲方为错误对象车辆加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2.2 乙方车辆在甲方处加气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乙方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相应车辆加气。如一方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对方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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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002
天然气供气合同
甲方:揭阳市宏途燃料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
甲方:揭阳市宏途燃料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定点加气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标的物
10.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2.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3 任何一方有解除合同意向时,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约责任:
11.1.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向乙方供气。
11.1.2供气存在计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补足气量或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第7条 供气方式
7.1 甲方应按行业服务标准和语言为乙方服务,24小时值班加气。
7.2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信息资料。
7.2.1 企业客户:关键信息包括,企业全称、营业执照号码、业务经办人电话、车牌号、车辆型号等资料。
7.2.2 如以上资料有任何变更,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所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车辆驶离加气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气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和乙方据实界定原因。如确系甲方责任,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并在7日内予以赔偿。
第9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9.1 不可抗力
9.1.1 不可抗力因素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社会事件、设备临时故障和自然灾害。
液化天然气(LNG)
第2条 合同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3条液化天然气(LNG)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液化天然气(LNG)标准
第4条 结算价格:
4.1 甲方LNG加气站加气价格执行挂牌零售价格,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价根据上游气源工厂价格以及周边市场定价确定,目前暂定6.0元/Kg。
第5条 付款和结算方式
5.1甲方每月底根据乙方加气量开具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加液明细。
11.3.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12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3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3.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13.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9.2 免责事由
因加气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生产设备检修以及气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气品无法及时供应的,甲方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气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第10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方解除合同:
5.4甲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
账号:2019002609200083669
5.5 乙方开户银行:
账号:
第6条 优惠条件
6.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给予乙方0.3元/Kg的优惠,(如有价格调整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6.2甲方在气源紧张的情况下,需优先保证乙方车辆的加气需求,且不得随意提高价格。
9.1.2 当事人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72小时内向对方提供证明。
9.1.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 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3 加气员加气时,应核对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加气优惠业务。
7.4 若乙方在甲方加气车辆的数量有增减,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资料向乙方提供加气服务或拒绝优惠加气服务后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8条 验收
8.1 乙方应现场对气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质量争议的气品检验样送交甲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气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如气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