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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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公管字〔2017〕11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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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服务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学校过渡性住房管理,提高房屋周转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过渡性住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满足教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的租用住房。根据房源情况,过渡性住房分为经改造装修、家具家电设施相对齐全的过渡性住房和未改造装修、未配备家具家电的普通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过渡性住房相关政策和周转管理办法,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过渡性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租住对象
第四条租住对象
(一)全职引进且正式在编的高层次人才;
(二)有首聘期考核的引进人才;
(三)外籍专家、外籍教师;
(四)柔性引进人才;
(五)因受灾等原因造成短期住房困难的教职工(以下简称—2—
短期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章租住程序
第五条租住程序
全职引进且正式在编的高层次人才、有首聘期考核的引进人才、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和柔性引进人才申请过渡性住房时,申请人须持人事处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过渡性住房安排通知单》,交至公共事务管理处,公共事务管理处视房源情况,按规定安排过渡性住房,签订《过渡性住房租住合同》。租期满后需续租的,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公共事务管理处认定后,方可续签合同。
短期住房困难的教职工申请过渡性住房时,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工会审核后,视房源情况,按租住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租期和租金管理
第六条租住期限
(一)人事协议中明确过渡性住房租住期限的,以协议约定期限为准,租期到期后,原则上不续租。
(二)人事协议未明确的,过渡性住房租期为3年,租期到期后,原则上不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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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期住房困难的教职工租住期限一般为1年。
(四)租期内更换房源或退房后重新申请过渡性住房的,租期累加计算。
第七条租金管理
(一)过渡性住房基准租金标准由学校组织专业评估公司根据市场价评估确定,两年评估一次。
(二)过渡性住房房租按签订租住合同时的基准租金标准收取,合同租期内租金不做调整。
(三)承租户入住过渡性住房前,须按1000元/套(间)交纳租房保证金。承租户办理退房手续后,退还租房保证金。
(四)计划财务处每月按照公共事务管理处提供的房租明细,在承租人工资中扣缴房租;无法从工资中扣缴的,承租人须凭公共事务管理处出具的《房租缴款单》于每月10日前向计划财务处缴纳房租。
第八条租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网络、闭路电视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户本人承担。
第九条过渡性住房日常零星维修、设施更新等相关费用作为过渡性住房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租住管理
第十条凡租住学校过渡性住房的教职工须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签订租住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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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约的,应退出住房。如需续租的,须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续租期为1年,续租期间,学校按照基准租金标准1.2倍收取房租。租住期内如发生学校需要房屋拆迁等重大事项,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十一条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利用过渡性住房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等改变租住性质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一经认定,学校按基准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违约金,并收回住房。
第十二条教职工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结清房租以及水、电、气、网络、闭路电视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经公共事务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教职工因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调离、辞职、退休、出国等原因离校时,必须退房;出国人员暂不能退房者须委托校内一名在职职工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教职工在金华市区内购房者,6个月内必须退房。
第十四条承租人拒不退还过渡性住房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工会和承租人所在单位进行联合清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杭州校区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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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学校原有过渡性住房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承租户需继续租住的,2018年1月1日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租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8月21日印发—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