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管处
高校教职工周转住房的管理难题与方法探索

高校教职工周转住房的管理难题与方法探索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高校中青年教师和国外引进教师的数量都有大幅提升。
这些教师刚刚参加工作就面临着结婚、生育,或者孩子年幼需要老人过来帮忙照看小孩,因此急需一套二居室的住房来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
切实解决青年教职工住房困难,是提高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具体实践中,完善周转房的管理,提高周转房数量、改善户型,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一、周转住房的产生背景和积极作用199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了“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渐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随后,国家教委在教发〔1998〕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高等学校必须保留必要数量的公有住房作为公寓进行管理,其数量一般不低于学校规划住房总量的15%。
学校今后在校园内建设住房,应主要建设适用于在职青年教师居住的廉价租用房,实行公寓化管理,一律不得向个人出售”。
由此可见,周转住房的出现是保障房改时没有住房的教职工和刚刚新入校的青年教师居住的过渡性住房。
周转住房在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稳定青年教师队伍、缓解学校住房困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周转住房管理中遇到的难题(1)房源少、户型小。
由于高校新建住房的数量少于新进教师的数量,且多数高校没有新建专门用于青年教职工租住的周转房,使得高校的周转房数量相对减少。
多数高校的周转房还是原有的单身宿舍或早期建成的小户型住房。
现有的周转房在数量上和户型上,均已无法满足新教师的需求。
(2)周转房周转不灵。
由于新引进教师的经济能力不足,加上高校周边的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青年教职工通过购买周边商品房解决住房的问题变得遥不可及。
此外,教职工对家属区周边环境的依赖使得他们更愿意等待学校新建的集资住房或教师公寓。
这些教师在入住集资住房或教师公寓之前,不会将租住的周转房退还给学校,造成周转房周转不灵。
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办法

巴润别立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使用及管理办法一.分配方案二.入住事项三.使用细则巴润别立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一.分配方案为改善我校教师学习和生活居住环境,解决教师的实际困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每位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教师周转宿舍分配遵循以下程序:1.使用对象为特设岗位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包括大学生志愿者西部支教教师、异地交流教师和顶岗实习师范生);离城镇较远地区、边境地区、地理和生活环境艰苦地区教师;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
2.由符合入住条件的教师两人自愿合租一套宿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名表。
(见附表1)3.由合租教师选派一名教师抽签决定宿舍楼层及房间号,当场公布,并由学校宿管委在学校公示入住教师名单、楼层及房间号,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入住协议。
(见附表2)4.公示通过后,报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生效。
二.入住事项1.入住教师签订入住协议后,由学校宿管委与入住教师同往清点房间所配备设施,清点核对无误后,宿管委将房间钥匙交由入住教师,并在财产清单上签字确认。
(见附表3)2.入住教师在租住期内有不符合入住条件或改变教师周转宿舍用途,将其闲置、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应立即退回学校,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退回的,应向学校宿管委提出申请,最晚不得超过3个月;入住教师或配偶如在学校所在乡镇(苏木)内购买住房,或购买住房地区距离学校已满足正常上下班条件的,需在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将宿舍退回学校。
3.入住教师如需调离本单位,需提前向学校宿管委提出申请,由学校宿管委清点财产,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本人承担),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将房间钥匙交由同室教师保管,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三.管理制度(一)卫生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不断培养教师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文明水准,优化育人环境,努力使教师宿舍环境达到“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总体要求,学校宿管委特制订以下卫生管理制度。
1.房间内物品摆放做到“五个整齐统一”:床上被服用品叠放整齐统一,洗漱饮食用具摆放整齐统一,书籍物品存放整齐统一,衣帽用品挂放整齐统一,床下鞋子物品排放整齐统一。
师范学院引进人才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引进人才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的管理,健全使用及退出机制,根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住房是指用于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短期租住的过渡性住宅,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人才住房面积不纳入住房补贴实物分房面积。
第四条人才住房分配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人才住房管理实行期限性、契约化、周转性、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后勤保障处是学校人才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人才住房行使管理职责。
负责人才住房申请人住房情况的确认及逾期使用人才住房人员情况通报工作,承担人才住房房源信息发布、房屋调配、使用监督、租赁业务办理、房屋租金核定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及租住期限确认。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人才住房租金、水电等费用扣缴。
第三章租赁对象与使用期限第八条租赁对象为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学校以年度人才计划引进的博士或教授)。
受聘于学校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期间由学校负责提供临时住房。
第九条人才住房租住期限与学校签订的首个服务期限一致,以人事处审核考核时限为准。
租住期满,确因无房居住需续租的,应当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在学校房源允许情况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四章申请程序及退房流程第十条后勤保障处负责受理学校引进人才的住房租住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人填写《XX师范学院人才住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第六条规定审核通过,提交后勤保障处登记核准后,按规定的房源范围选择住房。
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的只可申请一处人才住房。
2、申请人按照选房程序选定住房后即为承租人,同后勤保障处签订《XX师范学院人才住房租赁协议》,领取住房钥匙。
第十一条人才住房退房流程1、承租人向后勤保障处提出退房申请。
2、由后勤保障处对承租人所租住房进行验收。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加有效地规范管理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周转房是指学校在集资建房、拆迁及教职工调出过程中在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收回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腾出的空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
学校将其作为周转房,暂时租给学校无房的中青年教职工,以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
第四条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承租人不得出租、转让;若因离校、离职或出国不使用该房时,应保证无条件退租给学校。
第五条周转房租期为一年一租。
租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如确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我校本部正式教职工,可申请租房,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一)夫妻双方均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教师;(二)结婚等房的大龄青年,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三)同等条件下工龄长者。
第七条申请租房者协助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清除的指定住房可优先考虑租房。
第八条承租人入住前应到校后勤处签订《租房保证书》, 并到财务处交纳租房保证金5000元。
承租房退租学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按年一次性交纳房租,房租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有关标准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3. 32元。
第十条在租期内,水、电、暖、煤气、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付,并严格履行奥都集团物业管理公司规定。
如发生离校、离职等变动,须在退房前结清房屋承租期间所有相关费用,并通知后勤处。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期内,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XX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进行简单文明装修,但学校不负责装修补偿。
第十二条承租人须服从学校建设整体规划,若在承租期内学校组织统一搬迁,承租人应在规定之日内无条件搬出。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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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生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合同的管理。 (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的管理。 (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合同的管理。 (十)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设计、工程招标 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修缮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 合同的管理。 (十一)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 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 管理。 (十二)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 类项目合同的管理。 (十三)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 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 财务处、审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 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 组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 同进行会审; (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 (三)定期对学校各部 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 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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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
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时应
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经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 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 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
师范学院青年教职工周转过渡住房管理办法模版

师范学院青年教职工周转过渡住房管理办法模版师范学院青年教职工周转过渡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做好师范学院青年教职工的住房管理工作,保障青年教职工的安居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师范学院青年教职工周转过渡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并借鉴《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师范学院青年教职工(含试用期人员、特设岗位人员、临时编制人员等)的周转、过渡住房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周转过渡住房是为了解决青年教职工短暂居住困难而设立的临时性住房,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目标通过加强周转过渡住房管理,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提高师范学院青年教职工的住房条件,营造和谐、稳定、安静、整洁的教育生活环境。
第二章办法名称第五条名称本办法的全称为“师范学院青年教职工周转过渡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六条解释本办法中的以下术语含义:1、周转过渡住房:师范学院为青年教职工提供的用于短暂居住的临时性住房。
2、管理人员:由师范学院及村委会分别派员组成的周转过渡住房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周转过渡住房的统筹协调、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方式第七条住房分配周转过渡住房由师范学院统一安排分配。
申请住房的青年教职工应按照规定提交住房申请,并遵循先申请,后分配原则。
第八条住房使用使用周转过渡住房的青年教职工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住房,爱护住房设施,妥善保管住房钥匙,不得转借或出租住房。
第九条住房管理管理人员应对周转过渡住房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周转过渡住房的秩序与安全,做好住房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条住房清理使用周转过渡住房的青年教职工在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住房,并注意保持住房清洁、整齐。
第四章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申请流程1、青年教职工于入职时向人事部门提交住房需求申请。
2、人事部门审核并将申请情况反馈给管理人员。
3、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将周转过渡住房分配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
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

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指学校为优先解决引进的高层次和特聘人才以及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为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而提供的,具有过渡性、周转性,产权属学校所有的住房。
第三条周转房租用最高年限为三年,一年一签。
协议从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计算。
一年期满,仍符合租住条件的在提交入住条件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续签合同(或协议);不符合入住条件的,需在合同到期之日无条件退房。
二、租住条件与住房安排第四条租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根据学校人才引进协议提供周转房的高层次人才。
2.在本地没有住房的非临聘人员。
即:1、未婚的非临聘人员本人及父母在市所辖六区及长沙县无自购、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2、已婚的非临聘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市所辖六区无自购、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
3.根据政策应提供住房的教职工,首先满足高层次人才。
4.因学校特殊工作需要,经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同意的特殊人员。
5.符合县公租房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要求。
第五条周转房安排的面积标准:1.引进的教授、博士按照人才引进协议,安排 60 ㎡。
2.根据政策应提供住房的,安排 45 ㎡。
3.其他人员原则上安排 45 ㎡或 30 ㎡。
4.相应面积标准房源不足时,由后勤基建处参照标准,酌情安排调整分配其他房源。
第六条每年 8 月 10 日至 8 月 20 日期间由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按评分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安排住房。
由学历分、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级分、工龄分以及双职工分组成。
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级职务)计分取两者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未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博士、硕士,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分别按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计分。
具体计分规则如下:1.学历分: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为准,无证书不计分,博士 40 分;硕士 30 分;本科 20 分;大专 10 分;中专、高中 5 分。
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有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学校有限周转住房资源效益,确保周转住房正常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房改政策和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校内未出售、产权归学校所有、周转使用的成套房或其它可作为周转使用的住房。
(周转房分布在馨园、绿园、珠江路、谷水家属区及南苑小区,成套面积45—176itf。
)第三条学校周转房仅限于高层次人才(博士)引进、外教公寓和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等使用。
第四条管理和服务职责后勤管理处负责周转住房的统一管理、调配、维护(含零星维修)工作;负责承租人住房信息核查,书面通知财务处扣除房租及水电暖费用。
1.人事处负责新进高层次人才申请周转房资格审核,并向后勤管理处下发需求申请。
2.外教公寓房源的需求和分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3.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周转房房源的需求和分配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4.各二级单位对新进人员租住周转房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发现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者,主动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承租周转住房的费用1.高层次人才周转房租住期限为2年,在2年租住期内每月按150元收取房租。
水电暖费用据实由后勤部门收取。
若租住期满仍未搬离,从租住期满下月起由后勤管理处提供超期用房人员名单,人事处通知财务部门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按1100元扣除房租。
2.外籍教师的周转房安置及租金、水、电、暖、气等费用的收缴,根据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书有关条款执行。
3.因组织需要交流任职、校内无住房且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领导干部,不再收取房租,水电暖费用据实由后勤部门收取。
第六条承租周转住房的维修。
1.大中型修缮(如楼房屋面、外墙、上下主管道的维修、更换)由学校安排计划实施,资金由学校解决。
2.零星维修,室内基本设施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学校支出;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易损易耗品(光源、门锁、龙头、水箱洁具等)的更换费用由住户承担。
2021年大学校院过渡用房管理规定

关于大学校院过渡性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解决好校院部分在职干部职工住宿困难问题,更好发挥过渡性住宿用房作用,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制发以下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校院1#学员楼北楼1-2层住宿用房作为解决部分校院在职干部职工临时住房困难的过渡性场所。
第二条:过渡性用房适用对象为:
1.自身及配偶在武夷新区云谷小区或建阳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
2.因家庭变故或特殊原因造成实际无房居住的;
3.自然灾难造成临时住宿困难的。
第三条:过渡性住宿用房使用原则:
1.先来后到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适时腾退原则;
4.按规纳租原则;
5.费用自付原则。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须先向行政处提出书面申请,在校院范围内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提交校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入住者须服从校院管理制度,违反规定,经校委会研究决定,行政处发出书面腾退通知后,须无条件按时腾退。
第六条:入住人应按校院相关规定,交纳房屋使用费、水电费等费用。
房屋使用费每户每月150元,每半年(提前)一次性向财务室付清。
水电费按照供电公司价格标准收取,每季度缴纳一次。
第七条:过渡房室内家具配置为:单人床一张,办公桌椅一套,其余用品自备,配备的设备及公配物品设施应加强日常管护,日常维修费用一律由入住者本人负责,住户要爱护公物,腾退时对损坏的公物应照价赔偿。
第八条:入住用户要自觉维护校院形象,不得私自外租、外借,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居住资格,收回过渡性用房。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院行政处。
某某大学某某学院
2021年1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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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公管字〔2017〕11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7年8月21日
—1 —
浙江师范大学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服务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学校过渡性住房管理,提高房屋周转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过渡性住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满足教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的租用住房。
根据房源情况,过渡性住房分为经改造装修、家具家电设施相对齐全的过渡性住房和未改造装修、未配备家具家电的普通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过渡性住房相关政策和周转管理办法,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过渡性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租住对象
第四条租住对象
(一)全职引进且正式在编的高层次人才;
(二)有首聘期考核的引进人才;
(三)外籍专家、外籍教师;
(四)柔性引进人才;
(五)因受灾等原因造成短期住房困难的教职工(以下简称—2—
短期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章租住程序
第五条租住程序
全职引进且正式在编的高层次人才、有首聘期考核的引进人才、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和柔性引进人才申请过渡性住房时,申请人须持人事处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过渡性住房安排通知单》,交至公共事务管理处,公共事务管理处视房源情况,按规定安排过渡性住房,签订《过渡性住房租住合同》。
租期满后需续租的,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公共事务管理处认定后,方可续签合同。
短期住房困难的教职工申请过渡性住房时,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工会审核后,视房源情况,按租住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租期和租金管理
第六条租住期限
(一)人事协议中明确过渡性住房租住期限的,以协议约定期限为准,租期到期后,原则上不续租。
(二)人事协议未明确的,过渡性住房租期为3年,租期到期后,原则上不续租。
—3 —
(三)短期住房困难的教职工租住期限一般为1年。
(四)租期内更换房源或退房后重新申请过渡性住房的,租期累加计算。
第七条租金管理
(一)过渡性住房基准租金标准由学校组织专业评估公司根据市场价评估确定,两年评估一次。
(二)过渡性住房房租按签订租住合同时的基准租金标准收取,合同租期内租金不做调整。
(三)承租户入住过渡性住房前,须按1000元/套(间)交纳租房保证金。
承租户办理退房手续后,退还租房保证金。
(四)计划财务处每月按照公共事务管理处提供的房租明细,在承租人工资中扣缴房租;无法从工资中扣缴的,承租人须凭公共事务管理处出具的《房租缴款单》于每月10日前向计划财务处缴纳房租。
第八条租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网络、闭路电视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户本人承担。
第九条过渡性住房日常零星维修、设施更新等相关费用作为过渡性住房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租住管理
第十条凡租住学校过渡性住房的教职工须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签订租住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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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到期后未续约的,应退出住房。
如需续租的,须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续租期为1年,续租期间,学校按照基准租金标准1.2倍收取房租。
租住期内如发生学校需要房屋拆迁等重大事项,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十一条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利用过渡性住房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等改变租住性质的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一经认定,学校按基准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违约金,并收回住房。
第十二条教职工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结清房租以及水、电、气、网络、闭路电视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经公共事务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教职工因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调离、辞职、退休、出国等原因离校时,必须退房;出国人员暂不能退房者须委托校内一名在职职工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教职工在金华市区内购房者,6个月内必须退房。
第十四条承租人拒不退还过渡性住房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工会和承租人所在单位进行联合清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杭州校区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
—5 —
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学校原有过渡性住房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承租户需继续租住的,2018年1月1日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租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8月21日印发—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