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债务移交清理事项的通知
公司合并清算及债权机构债权申报的通知公告通知
公司合并清算及债权机构债权申报的通知
公告通知
尊敬的债权机构:
根据公司合并清算程序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对公司进行合并
清算。
为了保障债权机构的权益,现向各位债权机构发出以下通知:
一、债权机构债权的确认和申报
1. 债权机构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
方式确认其债权金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2. 确认债权金额时,债权机构应提供有效的债权证明材料。
债
权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账单等相关文件。
3. 债权机构确认和申报债权的凭证应通过挂号信或专人送达的
方式提供给本公司。
二、债权核查
1. 本公司将根据债权机构提供的债权证明材料,进行债权核查
工作。
2. 债权核查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债权机构。
三、债务清偿
1. 债权核查完毕后,本公司将根据债权情况,制定相应的清偿计划。
2. 清偿计划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债权机构,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清偿。
请各位债权机构及时配合,提供准确完整的债权信息,并按要求申报债权。
若未及时确认和申报债权,本公司将不能保证债权机构的权益。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日期。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浙司[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8〕165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资金)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及相关书面资料;(五)任期内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六)离任者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公用物品;(七)其他需要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内政办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8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截至2008年底,自治区顺利完成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社会反响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0〕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清理化解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办法,逐步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减轻乡村债务负担,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牧区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债权债务清查报告
债权债务清查报告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常态化管理创新成果一、前言为保质保量完成债权债务清产工作,按电力公司关于债权债务清理事项的相关要求,分公司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以副总经理吕超为组长,副总会计师刘爱红为副组长,基建部(项目管理中心)、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债权债务清查专项工作组,积极开展了清理工作。
开展债权债务清查,解决符合条件的债权债务,保持分公司债权债务的良性化,强化债权债务的动态、常态化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及时处理的工作秩序,即时清理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负债,努力将流动负债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通过对分公司常年积累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降低流动负债,使资产及负债回归优良的状态,从而拉升资产经营对标的提升。
分析指标的关键点,提升指标必须对现有流动负债情况进行清理,不仅能够提升指标,更对分公司债权债务管理水平提升有效推动。
修订完善《城东供电分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流程。
建立每月汇报制度,每月中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总结上月应付未付款项的梳理进度及次月计划。
二、实施背景为保障公司“五大”体系建设中债权债务平稳移交,理清公司债权债务,防范法律纠纷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提升对标业绩,按照《天津市电力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津电财?2010?92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五大”体系建设和“安全年”活动相关工作要求,在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债权债务清查工作组,积极开展了清理工作。
该项工作的目的是在2011年债权债务清查基础上,以“五大”体系建设为契机,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清理;强化债权债务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不断提升公司债权债务管理水平,防范法律纠纷与资金损失,提升对标业绩。
清理符合条件的债权债务,降低流动比率,完成年度5.48%的任务,使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处于良性状态,确保负债管理在对标中保持A段水平。
三、成果的内涵和主要特色(一)成果的管理理念和内涵充分认识债权债务清查的必要性。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31•【文号】[89]财法字第058号•【施行日期】198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12月31日〔89〕财法字第058号)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现对撤销和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根据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需要,由主管部门(含挂靠单位,同下)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清算组织的组成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的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清算组织拟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方案,以及实施办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无主管部门的公司,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指定有关机关负责此项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确定撤销和合并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彻底清查盘点,编造清册,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所有帐外资产也应当按规定清理,登记入帐,编制清算表。
清算组织负责检查核实。
三、撤销和合并公司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应当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03
•【字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施行日期】2022.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管理城区公房出售收入。
公房出售收入由市房产局(房改办)接管,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的原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
移交中相应的人员分流安置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二、由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房改办)、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派一名专业人员,组成专班,对原公房出售收入管理情况及有关公房出售收入债权债务进行逐项清理,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三、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再办理任何形式的审
批事项。
四、市财政局要监督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同时进一步做好移交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确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移交工作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0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0号1999年10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以下简称“整顿方案”)文件精神,确保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定推进”的原则,负责实施机构的整顿工作。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按照整顿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的机构整顿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对机构整顿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在整顿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国债信誉,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债柜台兑付,防止出现支付危机。
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财政部。
对在整顿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属于应撤消的机构,要抓紧撤消。
在2001年12月31日前,撤消工作全部结束。
有关事项,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既没有投资人持有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也没有代保管的无记名国债券和其他债权债务的机构,经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即可办理撤消事宜。
(二)在撤消前,必须对机构的各类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盘点,对各项往来帐务、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对,对各类凭证、帐目、印章登记造册,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2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作为进一步探索和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业务参考,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五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一、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鼓励探索,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3.府院联动,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在财产登记、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优化个人破产的制度环境。
二、管辖4.符合以下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一)自然人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该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二)该基层人民法院有以该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
5.债务人向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三、申请和受理6.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乡村债务沉重是当前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
近年来,虽然各县(市、区)在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债务涉及面广,形成原因复杂,化解工作进展缓慢,致使不少乡村在沉重的债务负担压力之下,已无力发展经济、进行各项建设,有的甚至导致组织运转困难、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
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解乡村债务提高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二、化解乡村债务的总体目标和原则化解乡村债务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强化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稳定为目标,着眼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地制宜,挖掘潜力,依靠群众,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乡村债务问题。
总体目标:在坚决制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同时,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化解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乡村两级承担的债务(不含经营性债务)。
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化解乡村债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把化解乡村债务与扩大政务、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化解债务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调整、资产划转、债权债务关系转移、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等过程中的行政行为,防范和化解因行政行为不规范而产生的重大债务风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债务问题,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因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行为形成的债务;因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形成的债务;因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因政企不分或政企分开不彻底、不规范所产生的连带债务,以及因开办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形成的债务。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是确保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关键,关系到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高度,从实现我市“三个率先”、构建“和谐防城港”的高度,来认识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努力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的风险。
二、积极消化原有政府性债务(一)全面自查原有政府性债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开展历史债务自查,进行政府性债务统计,对历史债务逐笔审查,认真核实,严格清理,重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摸清债务底数;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分门别类、完整齐全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档案和台帐,确保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政府性债务形成的原因及其规模和结构。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债权转让通知书
尊敬的债权人:
诚挚的问候!本函主要是向贵公司致信,通知贵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事宜。
根据我方与贵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协议,我方欠贵公司一笔金额为【具体金额】的债务,现我方希望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理由如下:
1.【理由一】:我们公司近期需要大量资金用于扩大业务规模,债权转让是我们获得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满足资金需求并保持良好的运营和发展态势。
2.【理由二】:转让债权可以降低我方的资金压力和财务风险,有利于我方在市场上更加灵活地展开业务活动,并提高企业竞争力。
3.【理由三】:第三方转让对象是一家具备良好信用和财务状况的公司/个人,其能够履行债务,并依照我方与贵公司的债务关系协议的条款和约定进行还款。
因此,我方特此通知贵公司,我们打算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个人名称】。
我们将尽快与该公司/个人进行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并根据约定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根据我方了解,转让债权涉及到贵公司的权益,我们深知贵公司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并将全力确保债权转让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安全和保障。
欢迎贵公司对本次债权转让事宜提出任何问题和意见,并期待贵公司能够支持和配合本次债权转让。
若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协商,敬请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我方的支持和信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与贵公司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为双方的利益和发展努力。
此致
敬礼
【我方公司名称】
日期:【日期】。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皖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7]7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为认真做好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清理核实、锁定旧债是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对象、范围、内容、统计口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查清、查细、查实。
一是摸清底数。
各地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工作于2007年9月30日前结束。
二是严格审核。
各地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农业、教育、审计、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清理出的乡村债务进行全面审核,锁定债务项目和金额。
清理核实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政府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分别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财政局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县级同时抄报市级),村级债务以市为单位由市农委及时上报省农委。
审核认定和锁定债务工作于2007年11月30日前结束。
省财政厅和省农委于2007年年底前分别将全省乡、村债务清理核实情况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三是明确责任。
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债务形成过程、原因,落实债务主体,明确偿还责任。
四是分类处理。
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化解乡村债务具体方案,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辽政办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0日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1〕9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1.县级政府为主原则。
省级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和统筹指导,市级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是清理审定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公开透明原则。
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要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审计认定的债务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先清理审定后化解偿还原则。
在县级全面清理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基础上,由省级审计部门审计锁定债务数额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偿还债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定化债方式、方法、优先顺序和有关要求等。
村级财务专项清理行动的通知
*发…2011‟27号中共**镇委关于进行村级财务专项清理行动的通知各村党支部:为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的利益。
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镇村级财务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工作的领导,现成立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镇长***同志担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有**、**、**、**。
二、工作步骤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9月1日—9月10日),各村进行自查自纠;第二阶段(9月11日—9月20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进行全面督查;第三阶段(9月21日—9月30日),由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有问题的村要重点进行整顿。
三、清理整顿内容根据《**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村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对2011年1月以来财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内容主要有十个方面:1.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坐收坐支;是否超标准发放村干部工资、奖金和补贴;有无违规开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有无虚报、冒领、套取集体资金的问题。
2.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是否存在利用职权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
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
3.村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有无违规使用、截留、挪用等问题。
4.村集体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是否公开招投标,有无暗箱操作,“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徇私舞弊等问题。
5.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台中法〔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台中法〔2019〕73号各县市(区)法院、本院各部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已经中院第三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为适当调整个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与债务清理程序的衔接机制,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给予诚信债务人基本经济生活保障及重生机会,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制裁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总则第一条(债务清理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规程规定清理其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也可依照本规程进行债务清理。
第二条(启动条件)适用本规程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二)经人民法院查控财产或已经过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无适当财产可供处置并清偿债务的。
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三条(执转衔接)执行部门对符合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执行案件,可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衔接工作。
第四条(执转衔接)执行部门启动执行程序转债务清理的,执行法官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本规程内容,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是否同意进行债务清理,并制作征询意见记录,必要时,可商请审判业务庭法官参与释明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永政办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7号)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效整合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及规范管理工作方案》(永政办发[2008]15号)和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移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产权移交的范围。
(一)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委、人大、政协、党派团体、公检法司、各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兴办和经营的资产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基地)、商场、娱乐场所、经营门面、出租出借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包括所持股权)的资产(简称经营性资产)。
(二)市直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闲置暂未使用和搬迁单位的原址资产。
(三)原部门兴办的学校(市财校、市林校、市建校、市司法干校)资产。
(四)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资产。
二、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基本原则。
凡纳入资产整合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统一移交,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确保稳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统一移交。
凡需按规定移交的资产产权,除个别特殊情况外,统一按2008年12月底的资产产权无偿移交。
纳入移交管理的资产产权分别移交永州市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中心(简称:市融资中心,下同)、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简称:市城建投资公司,下同)。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不得擅自转移或改变资产用途,不得擅自处置资产或发生新的产权抵押担保行为,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毁损。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东山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及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东山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移交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万府办[2016]61号【发布部门】万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05.30【实施日期】2016.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东山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移交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6〕61号)万城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万宁东山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移交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0日万宁东山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移交方案为做好万宁东山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岭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移交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5〕13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划转内容(一)国有资产产权划转。
东山岭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其它不动产产权。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
东山岭公司经营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商场、经营性门面、出租的办公用房以及对外投资(包括所持企业股权)等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无法分割的国有资产,先整体划转移交,再依法界定产权。
(三)按照“债随资走”的原则,划转东山岭公司资产时一并划转债权债务。
二、实施办法(一)产权界定。
由东山岭公司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有权属证的,按权属证的原始记载确定权属;权属不明确,但由东山岭公司管理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且没有证据表。
债权清理工作管理规定
债权清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资金回笼,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债权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各种应收款项和已经核销但不放弃追索权的债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第二章清欠机构及任务第四条建立债权清理长效机制;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确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配备专职的债权清理人员和报表统计人员组成清欠机构;要保持清欠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稳定,上下对口分工明确;第五条各清欠机构和人员要明确目标、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制定并落实包保责任制;按任务配备人员,由包保人、责任人、知情人等相关人员依据任务量组成清欠小组,定人、定责、定时,依法、依规清欠;第六条按季度落实清欠任务;由债权单位对每笔债权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按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认真筛选,明确清欠重点,按季度分解落实清理的笔数、户数和金额;第七条全年安排的清欠额度不低于应清回外部不良债权总数的30%;清欠计划上报XXXX,由XXXX下达季度、年度清欠指标;第三章债权类别、性质及坏账损失确认第八条参照XX有关文件,结合XX实际情况,将债权分为A、B、C、D四类;具体标准为:A类:正常经营结算期以内,或虽然结算期已过,但账龄较短一年以内,企业通过催收后可以清回的债权;分为正常债权和关注债权;一正常债权;债务人是长期稳定的客户,一直能正常偿还债务,诚信度高;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会遭受损失;二关注债权;结算期未过,但债务人存在潜在的缺陷;或结算期已过,但账龄在一年以内,不及时收回有可能形成损失的债权;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债权应列为关注债权: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2.债务人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3.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4.债务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5.基建项目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或概算调整幅度大的施工单位的债务;6.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债务人;7.债务人还款意愿差,不与债权人积极合作;如对欠款拒绝签认或拒绝制定还款计划等;8.没有合同或合同有严重缺陷的债权;9.有关债权的重要文件遗失,并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10.个体户或个人承包企业的欠款,与个体户、个人承包企业合作经营产生的债权;11.结算期已过,但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债权;12.虽然账龄短,但是按着谨慎性原则,依据相关情况判断需要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债权;B类:清理难度较大,存在明显缺陷的可疑债权;债权的缺陷已经很明显,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来还款的债权;具有下列特征的债权应列入可疑类债权:一债务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二债务人的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三债务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四债务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五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欠款;六欠款时间在一年及以上两年以内的债权;C类:清理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一定损失的危险债权、或有损失债权和损失债权;一危险债权债权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等待定因素,损失额尚不能确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债权应列为危险债权:1.债务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2.债务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做为还款来源;3.债务人已资不抵债;4.欠款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债务;5.还款期限延长,超过还款计划承诺的时间仍然不能偿还欠款,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的债权;6.欠款时间达到两年及以上的债权;二或有损失债权即已诉诸法律胜诉的债权,该类债权应及时申请执行;三损失债权债权将要大部分或全部损失;具有下列特征的债权应列为损失债权: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债权;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债权;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4.债务人已经关停或名存实亡;5.欠款时间达到三年及以上的债权;D类:已经核销的坏账,符合“账销案存”条件,未放弃追索权的债权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详见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第九条债权性质划分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内部债权:XX内部之间以及XX与其他单位发生的应收款项,认定为内部债权;二外部债权:XX与之外各单位个人发生的应收款项认定为外部债权;企业内部职工挂支形成的债权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外部债权还是内部债权;三良性债权:正常经营发生的A类债权和清理难度较小的B类债权认定为良性债权;四不良债权:清理难度较大的B类债权、超过三年的C类债权和已取得法律证明,经税务部门或上级批准,已经核销但不放弃追索权的D类债权,认定为不良债权;第十条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其损失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确认: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坏账损失: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二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三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四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五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七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八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XXXX党政联席会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以及XX或XXXX批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并有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第十一条发生坏账损失时,由发生损失的单位按照决算上报渠道逐级上报,提出处置申请,并检查、核实相关情况、发生原因,追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章债权统计分析第十二条债权统计分析必须专人负责,要做到一笔债权一个档案,特别是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重点债权要有详细分析,确保其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及完整;第十三条债权统计资料属于会计信息,对失真、错统计、漏统计甚至隐瞒、弄虚作假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按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对正常经营发生的一年以内A类的债权由财务部门通过微机系统加强监控,并及时清收;因该类债权属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债权,清理工作不纳入奖励范围;第五章清欠费用管理第十五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和经费预算,最大限度地降低清欠成本;对已经通过法律部门认证或有法律资质部门出具结论已经明确损失的债权,要尽快做出处理,并做好“账销案存”的备案工作;对损失迹象突出,多次清欠无结果的疑难债权,要尽快索取相关证据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浪费人力物力;第十六条债权清理费用要进行成本测算,原则上不能超过清回价值的20%特殊情况除外;包括与清欠相关的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招待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其他费用以及清欠奖励;第十七条各债权单位要对每一笔债权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清欠重点,按清欠任务配备人员并测算清理费用;在上报清欠计划的同时,上报与清欠任务相配比的清理费用预算,经XXXX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清理费用由债权所属单位承担,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总经理签字后报销,按相关会计科目列支,同时登记辅助账备查;第十九条需要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公、检、法介入清理的,由债权单位提出清欠方案和清理费用预算,经XXXX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债权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发生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其他费用时,应事先报请XXXX主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一条清理费用要严格按着经XXXX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的预算执行,特殊情况需事先上报,严禁先斩后奏;第二十二条部分清理费用支付标准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招待费:一债权单位与债务单位在同一市、县区域内60元/人天;二债权单位与债务单位不在同一市、县区域内180元/人天;三债权单位与债务单位在XX所在行政区划以外的200元/人天;四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第六章债权损失责任追究及处罚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确定各项条款;第二十四条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程序办事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管理混乱、违反财经纪律,给企业形成不良债权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处罚,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执法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手续;第二十六条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和经济处罚,由执法监察部门会同计划财务部、审计查证部明确其额度并办理处罚手续;第二十七条责任主体是债权所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由于企业重组整合,被接收单位的债权;第二十八条对债权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必须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赔偿;赔偿额计算办法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赔偿数额原则上按损失额累进计算;损失额在1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万元按10%以上的比例赔偿;损失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按5%的比例赔偿;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50万元按3%的比例赔偿;损失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以上的比例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除按比例累进计算外,也可以根据损失额大小、情节按1000元至10万元的数额确定;第二十九条造成经济损失后,在弥补、追讨、提起诉讼、降低损失方面态度积极、措施得力,取得一定实效;积极纠正、整改,积极配合检查的,可视情节适当减免赔偿和罚款额;所有赔偿金及罚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交纳;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6个月内交纳或分期扣款,未交清赔款、罚款的,原则上不得调离原工作单位;第三十条不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和不遵守借款报销制度,不坚持实行前账不清不得续借的原则,备用金或借款长期不报销含经营资金体外循环或无故拖欠不报,造成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主张债权的,以及各种应收款项不及时与对方对账、签认、催收、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按损失额对单位给予10%以上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财务主管、经办人等责任人分别给予1,000元至2万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对外借款和提供担保,对主要领导和决策者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处以1,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履行担保责任和对外借款不能及时收回或者履行抵押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大小,对单位按损失额的5%至20%处罚;对主要领导和决策者、经办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处以2,000元至10万元的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而由个人单独决策的,对决策者从重处罚;第三十二条以物抵债收回的小汽车,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单位按汽车抵债款额的20%进行罚款,对单位行政领导、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三条因重组、整合等原因,原单位负责人和债权责任人调离工作时,必须将经手的债权全部清理完毕,因特殊原因不能清理的债权必须取得债务方的签认,经XXXX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填写移交记录,说明事项的来龙去脉,移交给接收单位继续清理;对移交、接收的债权不负责任、不认真清理,对“后任不理前账”行为造成债权损失的,比照上述“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债权责任人,在最终损失额度没有确定以前,应离职进行清欠,其工资待遇和工作安置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要严肃纪律杜绝发生不良新欠,严禁发生新的C、D类不良债权;对债权A类发生变化需要纳入清欠范围的,由财务部门及时提出;有关部门应制定“行业结算周期表”进行监督,对超过结算周期的债权未及时清理,或因未及时清理造成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单位负责人和债权责任人提出警告;超过一个结算周期没有清回的债权,视为危险债权;超过两个结算周期没有清回的债权,视为发生不良新欠;对人为责任发生不良新欠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加重处理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处理、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二书面检讨;三通报批评;四经济赔偿;五经济处罚;六没收违法违纪资金;七没收违法违纪所得;八党纪、政纪处分;九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在履行职责实施处罚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处罚规定,按部门管理和职责权限,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各种监察通知和处理决定;被处理、处罚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执行监察通知和处理决定,不得故意拖延,更不得拒绝执行,否则要加重处罚;如有争议,先执行后复议,再做最终裁决;第三十八条对拒不执行监察通知和处理决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按管理权限报经上级批准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文件调整,有相关变化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凡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查处过的,或已检查过但无结论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七章考核与兑现第四十一条每季度召开一次清欠工作总结会议,总结阶段性清欠工作情况;完不成任务的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确属组织不力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年度按照绩效考核下达的不良债权下降率指标进行考核,考核分值计入企业年度整体绩效考核分值并进行奖惩兑现;第八章有关部门职责第四十二条需要公、检、法介入的,要确保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沟通;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债权单位负责与公、检、法部门联系,做好协调工作;第四十三条欠款单位与XX运输有关的,要向XXXX汇报,XXXX负责与XX协调;第四十四条单位负责人和债权责任人是债权清理的责任主体;XXXX计划财务部负责日常工作;经营管理、审计、人事、纪检监察部门都要参与,并做好情况沟通、协调配合;对重要项目的清欠要集中力量,发挥合力作用;第四十五条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人员正确执行法律、规定和认真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掌握清欠情况,对在清欠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介入,深入调查,及时查处,确保债权清理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起实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业XXXX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丽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产核资及机构资产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丽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产核资及机构资产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丽署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丽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产核资及机构资产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丽署发〔2003〕19号丽江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和《丽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行署于2003年3月12日派出专门工作组对丽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清产核资,现就清产核资及机构、资产上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情况(一)丽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2年5月26日上缴县财政社保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185万元(收款书注明为1999年--2001年度的增值收益);(二)2002年8月23日,根据丽江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划拨通知书,将住房管理公积金中心的长安之星微型车一辆(价值105,255.80元)和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298,341.05元)划拨给了丽江县政府办公室。
以上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对已上划的185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丽江县财政部门应如数退回,并移交到市级财政部门进行专户管理,待丽江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时,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对已划拨到丽江县政府办公室的车辆,应当归还住房公积金中心,但鉴于目前丽江县区县分设的实际,从撤地设市的工作大局出发,经行署研究,可由丽江县另购相应价值的车辆上划到丽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到2003年3月12日止,丽江县住房管理中心累计逾期贷款余额558,362 .44元,其中:大委托贷款余额67,582.85元。
根据建房改[2002]110号关于“到期的债权应全部收回,不合法的债权和债务不得移交”之规定,对逾期贷款接交双方在移交时应签定贷款回收责任状,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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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债务移交清理事项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债权、债务管理,现对各个项目债权债务资料的整理和移交提出以下要求:
一、新开的各项目,从工程施工开始就要重视债权债务及各种资料的收集,并按以下目录及时整理,由财务部门归档,待完工后将原件移交清欠办。
目录如下:
1.工程项目来源、获取方式、招投标负责人及有关情况()页
2.建设单位有关情况———————————————()页
1)、企业姓名、性质、投资来源、资信情况
2)、地址、负责人、电话、移动电话等
3.外欠工程款形成的时间、原因、金额及说明————()页
4.项目施工原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情况————()页
5.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页
6.工程验工计价、付款方式及时间—————————()页
7.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竣工决算说明书、概算调整有关文件、外欠款双方签认记录———————————————()页
8.财务收支凭证及其有关重要资料复印件——————()页
9.税务外出经营证明—————————————()页
10.其他相关的资料———————————————()页
二、将已经结束施工项目的对外债权债务清理后移交到处清欠办统一建账管理和催收。
现根据各公司整理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一).移交债权所需的资料包括:
1.形成债权的原始合同;
2.每笔债权的全部结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关于债权结算或还款的协议书原件,其中应包括:
还款计划期限、违约约定责任、合同争议管辖地(要求约定在xx仲裁委员会)等;
4.每笔债权的财务拨款对帐明细表、签认记录单原件;
5.调价索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债权单位的详实情况,应包括对方单位法人名称、项目
负责人、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对方单位开户帐号和资产情况;
7.我方项目负责人及债权说明。
清欠责任书或清欠委托书。
(二).移交债务所需的资料包括:
1. 形成债务的原始合同;
2. 债务的有关结算资料;
3. 债务单位的详实情况。
(三).税务外出经营证明以及当地银行销户情况说明
希望各单位按以上要求认真整理好所有债权债务的资料。
如果资料不齐,财务科及清欠办不予接收,同时影响该项目的最终考核兑现,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