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取案例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小区顶层露台漏水造成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基本案情由于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
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诉讼中查明,如果要进入露台,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
宣某房产证中的产权范围没有露台,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亦未约定露台归其所有。
诉讼中,陈某、宣某及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在拆除其他住户露台的相关建筑设施时,有部分杂物掉落宣某外面的露台表面,堵塞了该露台仅有的直径约6厘米的下水管。
发生漏水事件时,宣某未在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从别家住户进入涉案露台将存水释放。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宣某不是顶层房屋外面露台的所有权人,对该露台没有法定的维护、清扫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熟知自己管理中的物业情况,大雨时有可能造成露台积水而发生泄漏的风险。
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处理露台杂物,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过失,故对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负有法定的维护义务。
但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不能一概而论。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如果规划上并不专属于特定房屋,建设单位销售时亦未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仅根据正常通行情况下只能从某户业主家内进入露台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该露台归该户业主专有进而认定物业服务人对该露台没有维护义务。
案例二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人对于停放小区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如何处理基本案情业主何某主张某物业管理中心未能尽到驱赶小区的流浪狗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其使用的小轿车被流浪狗咬坏叶子板和保险杠,遂起诉某物业管理中心要求赔偿修车费用。
物业费催缴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业主们入住后,物业管理公司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业主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缴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将部分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业主甲、业主乙、业主丙等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被告答辩:被告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故拒绝缴纳物业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
关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瑕疵问题,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物业服务义务,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四、法律问题分析1. 物业费的收取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2. 物业服务瑕疵与物业费的关系本案中,被告提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物业服务瑕疵,故拒绝缴纳物业费。
然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意见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
但物业服务瑕疵并不影响物业费的缴纳。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滞纳金的计算与收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
4. 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收取物业费用案例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收取物业费用案例案件名称:刘某某诉广州某公司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收取物业费用纠纷案案情简介:2016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将未满足交房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必须满足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等证明文件,且每户需安装可视对讲系统。
但被告在涉案房屋未能正常供气且未按约定安装可视对讲系统的情况下,欺骗原告涉案房屋已满足交付条件,致使涉案房屋一直无法居住,且原告每月还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直至2017年11月8日,被告旗下的物业公司贴出关于天然气点火的通知后,原告的房屋才可以正常通气。
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
李跃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为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自觉履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房屋的交付条件进行了约定,即被告在交楼时除应符合法定约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
本案经过一二审判决均支持原告诉请,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判断商品房是否满足交付条件,要从约定条件及法定条件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其一,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在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为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时应当满足以上约定,否则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楼(实践中,开发商会在合同附件里对交楼条件进行变更,购房人需要注意);其二,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开发商已经取得涉案楼盘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使开发商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却无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楼。
物业费法律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由A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成熟。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费催收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公司。
本案例即以A物业公司对某小区业主的物业费催收为切入点,分析物业费法律催收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经过(一)欠费情况2019年1月,A物业公司开始对某小区业主收取2018年度的物业费。
在收费过程中,发现部分业主存在欠费现象。
经过调查,发现欠费业主共有100户,欠费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
(二)催收措施针对欠费情况,A物业公司采取了以下催收措施:1. 发送欠费通知:通过邮寄、短信、电话等方式,向欠费业主发送欠费通知,告知其欠费金额及缴纳期限。
2. 上门催收:对部分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催收。
3. 发送律师函:对部分仍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物业费。
(三)法律催收在上述催收措施无效的情况下,A物业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具体如下:1. 收集证据:A物业公司收集了欠费业主的欠费通知、短信记录、电话录音、上门催收记录、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2. 委托律师:A物业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欠费业主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所欠物业费及滞纳金。
4. 执行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A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欠费业主的财产。
三、案例分析(一)物业费催收的法律依据1.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出具相应的收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业费催收的法律风险1. 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催收义务,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物业收费纠纷案例
物业收费纠纷案例
案例1 屋侧设垃圾站拒交物管费败诉
因物业公司在自家门口设立了垃圾站,柳女士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
今年8月1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柳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934.63元的判决,对物业公司要求柳女士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柳女士入住小区后,发现物业公司将自己房屋北侧即小区次门处改作垃圾站使用,故一直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但均未果。
为此,柳女士自2006年7月起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至今年5月共拖欠物业管理费计934.63元。
为此,物业诉至法院,要求柳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滞纳金504.93元。
法院认为,柳女士抗辩称物业公司将小区次门改作垃圾站使用,影响其生活,故才拒付物业管理费,对此,柳女士应该认识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了小区的公共设备维修、保洁、保安等多项服务,故柳女士因此而拒付物业费用显属不当。
案例2 窗外乱搭建拒交物管费败诉
家住XX新区XX路的业主陈先生和刘女士认为小区物业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自家窗外乱搭违章建筑,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于是从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拒交物管费人民币4661.40元,物业公司则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物业按约定是在履行小区公共
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而小区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理应及时、足额地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922.62元,以及2006年7月起至2007年5月,按欠费额每日3‰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人民币542.50元。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以下是一些与此规定相关的案例:
1、王某长期空置房屋,认为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因此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王某,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费。
在这个案例中,即使王某没有实际使用物业服务,但他作为业主,仍然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2、小李因为未交电梯使用费而被物业公司催交物业费。
小李认为他没有使用电梯,因此不应该支付这部分费用。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在这个案例中,电梯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即使小李没有使用,他仍然需要支付电梯使用费。
这些案例说明了《民法典》第944条的实际应用。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
如果他们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费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物业费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取和使用问题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案涉及一起因物业费收取引发的民事诉讼,原告为某小区业主,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5年入住该小区。
入住后,李某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费收取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物业费收费标准不明确,未公示;2. 物业费收取项目繁多,部分收费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3. 物业公司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业主对部分收费项目产生质疑。
针对以上问题,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解释和整改,但物业公司并未予以重视。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并公开收费标准。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2.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中,部分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如绿化费、清洁费等;3. 物业公司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业主对部分收费项目产生质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2. 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3. 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物业公司退还李某多收取的物业费;2. 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收费标准,并公示于物业管理区域内;3. 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费收取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知情权保护: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物业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予以公示,方便业主了解和监督。
2. 收费项目合理性:本案中,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中,部分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未售出房屋开发商交物业费的依据和案例
未售出房屋开发商交物业费的依据和案例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未售出房屋开发商交物业费这事儿。
你说开发商凭啥要交物业费啊?这可不是没道理的呀!
咱就拿一个例子来说,好比你有个房子空在那,没人住,但小区的公共设施得维护吧,花园得有人打理吧,保安也得巡逻吧!这些费用总不能没人承担吧!你想想,要是没人交物业费,那小区不就乱套啦!开发商没卖掉房子,不也算是房子的主人嘛,那他们就有责任交物业费呀!
我听说过这么一个事儿,有个开发商开发了一个新小区,好多房子没卖出去。
结果呢,因为没人交物业费,小区的卫生变得很差,垃圾到处都是,花园里的草都长得老高了。
这开发商一看,不行啊,这对他们卖房子也有影响啊!于是呢,他们就主动交起了物业费,小区环境变好了,后来房子也更好卖了。
这难道不是说明开发商交物业费是有必要的嘛!
再打个比方,这就像一艘大船在海上航行,就算有些船舱没人住,那船长也得保证整艘船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呀!开发商不就像那个船长嘛!他们不能因为房子没卖出去就不管啦!而且啊,从另一方面讲,这也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
如果小区管理得好,名声传出去,对他们以后卖房子也是大有好处的呀!
所以啊,我觉得未售出房屋开发商交物业费这事儿是非常合理的,也是应该的!这是对整个小区负责,对所有业主负责,当然也是对他们自己负责!哼,别不以为然,好好想想是不是这个理儿!。
催收物业费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各类服务,包括物业费收取。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业费收取问题常常引发纠纷,其中催收物业费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催收物业费法律风险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甲小区位于某市区,由乙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自2019年起,乙物业公司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
2020年6月,乙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业主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三、案件焦点1. 物业费收取的法律依据2. 催收物业费的法律程序3. 催收物业费的法律风险四、案例分析1. 物业费收取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制定物业收费标准,报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因此,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2. 催收物业费的法律程序(1)乙物业公司应先与欠费业主进行协商,明确欠费原因,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2)协商无果时,乙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发出催缴通知,明确欠费金额、支付期限等。
(3)若业主仍未支付,乙物业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业主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3. 催收物业费的法律风险(1)违法催收:在催收过程中,乙物业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如恐吓、侮辱等。
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违约金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若乙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过高的违约金,可能被法院判决降低。
(3)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
若乙物业公司未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可能丧失胜诉权。
五、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乙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但在催收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注意法律风险。
物业收费典型诉讼案例
物业收费典型诉讼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物业收费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物业收费诉讼案例。
某小区的业主李先生在购房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每月物业费用为200元。
然而,不久后,物业公司却擅自将物业费用提高到300元,并以“涨价是为了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要求业主缴纳。
李先生对此感到不满,认为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便决定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李先生提供了购房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则辩称,由于小区设施的改善和服务的提升,物业费用的调整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得到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李先生多收取的费用,并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来的物业费用标准。
这个案例反映了物业收费问题中的一些典型情况。
首先,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
物业费用的调整应该是经过合法程序,并得到业主的同意。
其次,物业公司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有权要求降低物业费用或者解除合同。
最后,业主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院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能够对物业收费问题进行公正的判决,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类似的物业收费纠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
其次,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收费制度,明确物业费用的标准和调整程序,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同时,物业公司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
最后,业主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物业收费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社会问题。
通过典型的诉讼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业收费纠纷案例
物业收费纠纷案例
1、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刘某,要求其按照上调后新的物业费标准交纳物业费。
刘某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其他业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更改收费标准,属于擅自上调价格,拒绝按照新的标准交纳物业费。
2、被告肖某平系某名苑13号楼5单元5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1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使用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交纳物业费,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
2017年12月31日,依安县某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齐齐哈尔市物业服务合同》,某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原告对依安县某名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2016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物业费1915.20元及楼道灯费40元,以上款项共计1955.20元。
物业公示收支明细的案例
物业公示收支明细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物业管理中,公示物业的收支明细是非常重要的。
这份明细清楚地展示了物业的财务状况,让业主们了解物业管理的财务情况,有利于建立信任和透明度。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物业公示收支明细的案例。
假设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每月都会定期发布物业收支明细,以便业主们了解小区的财务状况。
以下是一份某小区2022年1月份的收支明细:1. 收入方面:(1)物业管理费收入:共计100万元。
常住业主缴纳了90万元,非常住业主缴纳了10万元。
(2)停车费收入:共计8万元。
停车费是按月收取,其中有些业主选择了包月停车,有些选择了临时停车,停车费收入也随之不同。
2. 支出方面:(1)工资支出:共计20万元。
小区保安、保洁、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支出是固定开销,是小区物业管理运营的基础。
(2)设备维护支出:共计10万元。
小区的电梯、水泵等设备需要定期维护和维修,确保生活设施正常运转。
(3)维修维护支出:共计15万元。
小区的道路、绿化、水电等设施都需要定期维修和保养,以保障小区环境整洁和居住舒适。
(4)物业管理费支出:共计5万元。
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也会向总部交纳管理费用。
从以上收支明细可以看出,该小区1月份的收入总额为108万元,支出总额为50万元,盈余额为58万元。
这也意味着小区财务状况稳定,资金充裕。
对于业主来说,了解物业的收支明细非常重要。
可以帮助他们了解物业的运营状况,判断管理公司是否高效、负责。
可以让业主们了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避免费用被滥用或浪费。
可以帮助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维护小区的整体利益。
物业公示收支明细对于小区的良好运营和业主的权益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未来更多的物业管理公司能够重视这一环节,做好公示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增加业主信任感和满意度。
【本文共计635字】第二篇示例:物业公示收支明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物业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公示的一种制度。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案例: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类型三、物业管理费要明示去年4月;某物业公司正式进驻某高档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应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业管理费;当业主入住该小区后;就发生有的业主以隔壁相近楼盘每平方米只收2.4元为由;拒付物业费并投诉到物价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作出了处罚通知书;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并应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物价管理部门只是登记备案而已..点评当前;有关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成为了老生常谈的话题..这当中既有物价管理等政府部门如何转换角色的问题;又有物业公司如何规范收费服务以及业主如何适应市场规律;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问题..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作为市场化的产物则应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类型四、业委会擅自打官司案例:本市东部某小区业委会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业委会委员们再也不用到小区隔壁的咖啡馆碰头开会了..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商誉;须赔偿几万元;业委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5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表示该由业委会成员本人承担诉讼风险;业委会准备将拒付诉讼费的业主告上法庭;由法院替业委会做主;讨回公道..分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谁拥有房地产权证谁就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的权利机构;而业委会则是一个执行机构;它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它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决议;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以及诉讼等有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管理区域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明确授权才能生效..点评目前;在本市一些小区;有的业委会擅自自作主张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业委会动不动就提起诉讼;有一个小区业委会一年里共打了8起官司;输了官司业委会就辞职不干了..有的业委会虽然形式上通过了书面投票表决;而大多在征询意见时往往写上这么一句话: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征询意见表寄回业委会;则视为业主同意诉讼云云..这种做法其实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投票表决有3种;即同意、反对、弃权..既不能将弃权票加在反对票身上;更不能将弃权票强加到同意票的头上..类型五、物业公司截留物业管理费案例:虹桥开发区某广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业委会将广场全权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可按市场有关规定提取12%的管理酬金;物业管理费若有节余则归业委会所有..2004年8月;合同期满;物业公司拒绝将多余的物业管理费归还业委会;于是东家就将物业公司请到法院讲道理去了..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按照酬金制或包干制的方式收取劳务报酬;但若采取酬金制的;则节余的物业管理费应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物业公司不得截留、挪用..点评该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拒绝将物业管理费结余款交付给广场业委会;显然与双方的约定相悖;侵害了广场业委会的合法权益..目前;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由业委会追诉物业公司业委会用房、停车费等官司越来越多;业主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类型六前物业公司拒绝“退场”案例:徐汇某小区今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正到期;业委会出钱请了专业物业咨询公司做招投标工作;原物业公司也参加了投标;结果由本市一家知名物业公司夺标..原物业公司不肯退出;僵持了3个月;这家中标物业公司一举将原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应做考试吧好将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的工作;并及时撤离管理区域..点评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更换物业公司而引发的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窘境经常上演..有的物业公司一旦落选;就感觉脸上无光;拒绝退场;不遵守游戏规则;给本市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平添了几分不和谐的声音..类型七、物业成楼盘营销手段案例:今年3月;本市某知名物业管理公司从媒体上获悉某开发商欲将40万平方米建筑量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一家有实力、有品牌的物业公司管理..于是;这家物业公司经过精心准备;在几十家投标单位中一举夺魁;接下来草签协议;将该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管理写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里;吸引了不少买家..到了10月;开发商开出了非常苛刻的条款;逼中标物业公司自动退出;将自己下属的物业公司隆重推出;于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簿公堂在所难免..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点评目前;物业公司因前期物业管理费以及空置房管理费问题与开发商闹上法庭的并不少见;但像在媒体公开实行招投标中标而遭开发商毁标的则是首例..可见;目前仍有部分开发商为了有利销售;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达到其目的;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应该时刻不能放松监管..类型八业委会换届选举案例:2004年6月;闵行某小区因业委会任期即将终止;部分业主在当地居委会的主持下成立了选举新一届业委会的筹备组;前任业委会业主认为自己应当是下一届业委会筹备组的成员;于是不去报名登记参加业委会委员的选举;又不满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结果;于是将给予他们登记备案的房地办告上了法院;指责房地办人员违法行政..分析:由于新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对业委会到期后如何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没有作出相关的明确规定..它不是换届选举;因此根本不需要上一届业委会成员以业委会委员的身份参与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工作;而应是以一个业主的身份重新到筹备组登记参加选举..目前;在本市某些小区的选举过程中;由于该类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正在逐步增多..业委会委员或主任的逐步“吃香”;与我国房地产物业管理的发展与进步是分不开的..相反;相关的有关业委会的选举程序、标准等规定几乎是空白;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类型九、维修基金“大挪窝”案例:2004年2月;浦东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擅自主张;将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原来存在某银行账户上的钱;来了个“乾坤大挪移”;寄放到了自己亲戚朋友工作的银行账户上;而且其利息大大低于以前的银行;结果引发了业委会委员与委员之间的严重冲突..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的动用、续筹以及影响到其利益的;应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决定..点评对于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目前存在较大问题的主要考试吧是维修基金的管理缺乏监督机制..虽然法规明确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有的小区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亿元的维修基金;吸引着小区里个别本身财产并不丰裕的业主..因此;在有些小区;业委会委员一职成了某些人追逐的“香饽饽”..。
水岸春华园物业费案例
水岸春华园物业费案例业主与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业主向其开发的水岸春华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其中业主缴费日期为每月5日前缴纳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缴费的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水岸城春华园小区37号楼1门401号业主,物业面积81.49平方米,每月应缴费用163元。
被告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末缴纳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缴的物业管理费3260元,滞纳金471元共计人民币373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被告观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xx年xx月xx日,xx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xx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xx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为xx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xx市水岸春华园小区业主提供各项综合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包干制),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xx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业主于每月5日前交纳;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天万分之五比例交纳滞纳金。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xx年xx月xx日被告与xx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乙方)购买xx有限公司(甲方)开发的坐落在xx市水岸春华园xx号楼房一套建筑层数为5层,建筑面积81.49平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9.08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12.4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xx元,xx有限公司(甲方)于xx年xx月xx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乙方)。
合同第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约定。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备案的《xx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物业收费典型诉讼案例
物业收费典型诉讼案例物业收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然而,由于物业收费存在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导致了一些典型的诉讼案例。
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的物业收费诉讼案例。
1. 强制收费案例: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强制要求业主缴纳高额的物业管理费用,而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
业主因此起诉物业公司,要求退还过高的物业费用。
2. 未尽合理披露义务案例: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向业主充分披露物业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费用项目,导致业主对物业费用的合理性产生疑问,因此发起诉讼。
3. 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案例: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例如清洁、保安等,导致业主对物业费用的合理性产生怀疑,因而起诉物业公司。
4. 物业费用不合理上涨案例: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将物业费用上涨了数倍,导致业主不满并发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来的费用标准。
5. 物业费用乱收费案例: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存在乱收费现象,例如重复收费、虚假收费等,引发多名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
6. 物业费用违规使用案例: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用违规使用,例如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等,引发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追回被挪用的费用。
7. 物业费用不合理分摊案例: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费用分摊上存在不公平现象,例如将高层住户的费用平摊给低层住户,引发低层住户起诉物业公司要求重新进行费用分摊。
8. 物业费用收取方式不合理案例: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物业费用全部以现金方式收取,不提供其他支付方式,引发部分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提供多种支付方式。
9. 物业费用无明细账单案例: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向业主提供详细的物业费用账单,导致业主无法核实费用的合理性,因此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提供明细账单。
10. 物业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案例: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收取物业费用,引发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费。
小区物业费欠费催收解决案例
小区物业费欠费催收解决案例
《小区物业费欠费催收解决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咱小区以前那物业费欠费的情况,简直就像一团乱麻!(这就像一堆乱糟糟的线球一样让人头疼。
)
就说那李大爷家吧,一直拖着物业费不交,每次去问,李大爷都说:“我这不是没钱嘛!”(瞧瞧,多理直气壮啊!)咱物业的小姑娘那是好话说尽,嘴皮子都快磨破了,可就是没效果。
(哎呀呀,真让人着急上火!)
后来啊,物业想出了个办法,找来了李大爷的儿子。
儿子一听这事,就
埋怨起李大爷来:“爸,您这咋能不交物业费呢!”(可不是嘛,这样怎么能行呢?)李大爷一下子就不好意思了,说:“哎呀,我这不是没意识到重要性嘛。
”嘿,这还差不多!(这才像话呀!)从那以后,李大爷不仅补齐了欠费,还按时交以后的物业费。
还有那家做生意的,总说自己忙忘了。
物业就专门派人上门,跟他坐下
来好好聊聊,说:“您看啊,这小区环境维护好了,对您生意也有好处呀,
要是都像您这样不交,那小区不就乱套啦?”(这说得在不在理?谁不想住在干净整洁的小区里啊!)那人想想也是,也就痛快地交了。
通过这些例子,咱们可以看出,催收物业费可不是简单粗暴地催就行,得讲究方法策略。
得用心去沟通,让大家明白交物业费的重要性。
小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按时交物业费,我们的小区才能越来越好啊!(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嘛!)这不就是我们都希望看到的嘛!(是不是这个道理呀!)
所以啊,遇到问题不要怕,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大家都愿意为小区出一份力,那还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呢?(大家说对不对呀!)。
物业费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于2008年开盘,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小区内共有业主1200户,物业服务由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
然而,自2012年起,部分业主开始对物业费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而是按照建筑面积计费,导致部分业主支付了额外的物业费。
随后,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部分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费计费标准的合法性;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3. 业主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物业费计费标准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费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
本案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
因此,物业费计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法院认为,业主在购房时已经知晓了房屋的建筑面积,且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只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即可。
至于业主实际居住面积与建筑面积的差异,属于房屋买卖合同范畴,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3. 关于业主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法院认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业主已按约定支付了物业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发生任何争议。
因此,业主无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费法律纠纷,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案例分析
物业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1、物业收费案例2015年1月25日,广州市惠锦花园业委会与广州市惠锦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惠锦物业公司)签订《惠锦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惠锦物业公司为惠锦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范围、业主应向惠锦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住宅为每月元/平方米、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25日到2018年1月25日三年。
2016年5月8日,基于物价上涨、员工工资上调等因素,物业服务成本也大幅度攀升,惠锦物业公司因成本增大导致经营亏损而要求上调物业服务费,惠锦花园业委会以公告的形式张贴《关于上调物业服务费征求业主意见的公告》,其主要内容是惠锦物业公司要求将物业管理费从元/平方米上调至元/平方米。
就是否提高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问题,业主委员会决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向惠锦花园内业主发出书面征询表,并回收征询意见表进行统计。
8月15日,惠锦花园业委会与惠锦物业公司签订《惠锦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协议》,约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物业服务费住宅为每月元/平方米、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1月25日等内容。
8月16日,惠锦花园业委会发出2016年第23号公告:经征询广大业主的意见,物业服务费从元/平方米上调至元/平方米,自2016年9月1日实施。
该小区的邓先生等五位业主不同意业主委员会擅自与惠锦物业公司签订的《惠锦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协议》,他们认为《惠锦花园物业服务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业主委员会不能通过发出征询意见表的形式,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五位业主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惠锦花园业委会作出的2016年第23号公告。
被告惠锦花园业委会辩称,《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经过人数和面积双重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管家收缴物业费案例
管家收缴物业费案例
随着商品房的普及,物业服务公司应运而生,作为小区的物业管家,尽心尽责,做好服务工作,不侵害业主及公司的利益是最基本的要求。
但是钱塘区某小区的物业管家安某却打起小算盘,利用公司赋予的代收物业费的职务便利,以给业主减免部分物业费为诱饵,将小区业主上交的物业费、能耗费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据为己有。
5月24日,杭经开法院对该起职务侵占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30余名公职人员等现场旁听,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安某系被害单位聘任的小区物业管家,在向业主催收物业费、能耗费等费用过程中,利用其享有代为收取物业费、能耗费等费用的职务便利,将向11位小区业主收取的物业费、能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2839.1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向部分业主退还款项39044元,其亲属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20000元,且与被害单位达成退赔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安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主要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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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王先生从2001年入住小区后,按照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向该小区物管公司缴纳了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费后,再未缴纳物业管理费。
和王先生一样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还有很多,由于小区大部分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该物管公司不得不于2007年9月7日撤离小区,不再对此进行物业管理。
2007年8月30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将此事告知了业主,随后将拖欠物管费的王先生等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和滞纳金。
王先生居住的房屋面积有119.28平方米,从2003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他拖欠物业管理费2862元。
审理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该物管公司为王先生进行物业管理,在其居住小区内配备保安,提供了卫生管理、绿化养护、花园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等各种服务,并为其代收代交水费,王先生也向该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王先生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至于物管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应从2007年8月30日物管公司正式通知王先生撤离小区后计算。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物管公司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86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院上诉。
“王先生称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不符,应通过协商等其他途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从2007年9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长沙中院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在本市的不少小区,对家中被盗得不到赔偿、小区乱停车没人管、收费高服务质量差等种种物管问题,拒交管理费已成为业主维权的首选武器。
但是,业主一旦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表达不满,物管公司只要告上法院,业主大多败诉。
“业主拒交管理费来对抗物管的做法胜率很小。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表示,“物管收费”和“物管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物管收费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只要物管提供了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按合同交费,如果业主认为物管混乱,业主有权更换物管,但不能以不缴费来对抗。
案例2:张先生觉得自己住的小区管理不规范,就连续17个月不交物业费。
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今年7月,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张先生需给付物业管理费2075元。
张先生住在和平区的南湖新园小区,从2003年8月起,他就没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几次催促其交费,但张先生都有自己的理由:“这费用我不能交。
你看咱这小区管理多乱啊!好几家的自行车被偷了;电梯也不作定期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更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居民楼下的歌厅、浴池和药房的噪音太大,业主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而物业公司觉得张先生是强词夺理,并通知张先生拖欠的物业费必须交。
但从2003年8月到2004年12月长达17个月的时间里,张先生坚持自己的看法,一直没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无奈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管理费共计2075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张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效。
被告张先生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受合同的约束。
关于被告提出的,小区未规范管理发生住户被盗、车辆丢失等问题,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歌厅、洗浴和药房的噪音、废气及扰民问题,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且上述问题是否给张先生造成了事实上的侵害,以及该侵害行为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张先生的证据不足,故法院也不予支持。
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未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
物业官司多为业主输的多,就其原因,主要是业主举证难和物业管理条例不健全。
案例3:薛先生在市区买了一套住房,是小高层,购房至今一年多没有入住,物业通知物业管理费应该同长期居住的居民一样全额缴纳,请问:物业的做法合理吗?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的做法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即业主的房产及配套设施、场地,而房产身处物业管理范围,受益于物业管理,并不以业主是否入住、是否在家而启动和终止。
因此,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自房屋交付使用起业主就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在一些住宅小区中,业主因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而常常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欠费的业主几乎100%败诉。
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比较复杂,例如开发商遗留下来的一些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矛盾,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甚至没有和业主签订书面合同,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缩水”等等。
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物业纠纷案应该在立案前实行“五审查”的要求,不能通过“五审查”的诉讼请求都将不予以立案。
这“五审查”对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实施可以说是走出了一条新路,并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第一,业主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重要的在于业主是否接受了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业主已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就有权收取物业费。
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院可参照政府规定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物业公司服务的缩水也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业主可依照合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业主还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的数额,而不能以拒交了之。
另外,只有加强竞争才能有更好的物业管理水平。
我们现在为什么能够花更少的钱买到很好的电视机?是强化竞争的结果。
强化竞争,一方面政府要推行招投标管理;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的管理,加强自律,把一些不符合行业标准或者服务水平差的物业公司从这个行业中排除出去。
第三,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取私利也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中国社会调查所的调查数据显示,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
以北京为例,其中90%%的小区都存在着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取私利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应该拿起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而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与物业公司抗争。
第四,开发商遗留下来的房屋质量问题也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虽然遗留问题和物业公司本身的专业水平也有关,但如果物业公司可以对现状房屋的状态做描述,作为房屋买卖的附件体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出现问题,可以拿出这个合同。
而这取决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的专业水平,看它是不是能够规避风险。
遗留问题的解决实际很简单,如物业管理公司在最后接管的时候,完全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四家一块儿对遗留的问题做四方的确认,四方确认以后,很多遗留问题最后就有主儿了。
第五,业主们要依法维权,不能以不交费来抗拒物业公司的侵权或工作过失。
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在有些住宅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的小区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已经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解聘违规违法的物业公司,选聘新的守法的物业公司。
案例4:我们家房屋窗户有一侧漏水,而且对讲电话也不好使,向物业部门反应多次毫无结果,为此我们家拒绝交纳物业费。
后来物业部门来通知说要起诉我们家,而我们家的态度是只要解决问题马上交钱。
请问如果真的打官司对我们有利吗?因开发遗留问题可以拒交物业费吗?不可以。
如果物业公司真的因为物业管理费打官司,对你们家不会很有利,而且目前为止这种官司都是输。
开发遗留问题是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法律问题,两者不能混淆。
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属于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开发遗留问题物业会为业主与建设单位通过协商来解决。
案例5:一年之内不装修不住人,物业费是不是应该不交或者少交?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上述所规定的业主义务,自业主购买房屋,领取房屋钥匙起,就有了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如不按期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各项工作就难以进行。
虽然因某种原因暂时不住该房屋,但是业主也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对公共区域的保洁、对小区各种管线的养护以及对小区内的保安巡逻。
因此房子是否居住不应该作为该不该交纳物业费的标准。
案例6:我去年买个房子,是2007年12月1日交的物业费,可我今年要到外地,最少要一年半才能回来,我想问问2008年12月1日到2009年12月1日的物业费可以不交么?有规定必须要交么?回答:必须要交的,因为物业并不是对单一业主提供服务的,交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享受服务是你的权力,你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力但是你必须负担起你的义务。
案例7:07年12月24日物业公司通知我办理入住手续,因各种原因直到08年6月10日去办理。
物业部门要求我交清08年全年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前5个月我没入住能少交吗?请业内人士帮忙回答。
回答:物业费国家物业法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无论业主是否办理入住手续都是要交物业费。
因为业主自己的原因导致收楼时间拖延而带来的损失是也该由业主自己承担的。
本案例中业主是需要补交从物业通知之日起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