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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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学校国内一流大学建设,规范长江大学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统筹学校“双一流”建设资金,促进我校国内一流大学(学科)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双一流”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双一流”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1号)、《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江大学国内一流大学建设方案》和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奖励资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工程、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高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楚天学者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等中央和湖北省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其他渠道资金主要为地方、行业或社会支持资金和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扶优扶需扶特扶新”,按照公平竞争、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投入与绩效挂钩机
制和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对项目实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学科和部门,加大建设支持力度;对项目实施不力、缺乏实效的学科和部门,提出警示并减小支持力度。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学校“双一流”建设战略领导和过程控制。领导形成系统化、标准化的“双一流”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审定“双一流”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专项资金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总量,审定专项资金的动态调整方案。
第六条学校“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审议“双一流”建设的重大问题,审议专项资金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建设目标,审议专项资金投入的动态调整方案。审定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中期及期末考核评估。
第七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双一流”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对建设项目的预算及其绩效目标进行申报和评审;
(二)建立“双一流”建设滚动项目库,构建中期规划项目库;
(三)在评审基础上汇总形成按照一流师资队伍建设、一流人才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办学能力提升等7类项目的建设方案,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核各项目预算文本、绩效目标等预算资料,提交“双一流”建设委员会会审定;
(四)会同计划财务处构建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年度、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价;
(五)负责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职权。
第九条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建设项目预算、设置项目绩效目标;
(二)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内部资金管理规定;
(三)按照批复预算、使用范围和执行要求合理使用资金;
(四)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考核;
(五)与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集中资源、统筹安排,绩效引导、动态支持”的安排方式。统筹考虑现有学科建设项目,优化既有存量,考虑适当增量,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不断提升学校内涵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预算类别及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围绕学校国内一流大学和国内一流学科建设,接受各学科和部门在以下类别进行项目申报,并对各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一)一流师资队伍建设:围绕“双一流”建设的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高级(战略)管理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对应的人员经费及人才科研启动、团队建设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二)一流人才培养:围绕培养一流创新人才,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建立导向正确、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等对应的人才培养(含教学平台)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长江大学创新创业中心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三)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围绕“双一流”建设相关的重点学科研究方向和学科科研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协同联合、重点突出、产出明显的学科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四)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探索校企、校地合作新模式,建立“双一流”建设研究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学科产-学-研-用的建设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发展规划处和长江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五)文化传承创新:建设一流大学文化,弘扬先进文化,继承传统文化,领悟长江文化和楚文化,坚定文化自信等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宣传部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六)国际合作交流:“双一流”建设推进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七)办学能力提升:各职能部门围绕“双一流”建设而开展的提升办学能力、改善办学条件和优化办学环境等设立的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性质报请“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决定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工作。
(八)其他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学校围绕“双一流”建设而推进的校院两级体制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等设立的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根据改革项目的具体性质报请“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决定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承担单位应以建设项目滚动项目库为基础,按时将年度项目预算申报材料报“双一流”建设办公室。
第十三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按类别汇总形成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预算申报书(含绩效目标表)》及相应支撑材料提交评审。
第十四条学校依据“双一流”建设相关资金来源下达当年预算批复数,“双一流”建设办公室组织承担单位根据预算批复向财务处报送详细预算。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是预算安排的重要前提。各单位在报送项目预算前,应履行相应的预算评审程序,并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其中,购置单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同类批量总值超过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