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8.03.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陕西省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8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农业厅和陕西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的出台有力推动了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了农业节约用水,保障了国有骨干工程良性运行。
办法指出,精准补贴是对水权定额内实际用水的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予以补贴。
节水奖励是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户,在水权定额内的用水节约部分予以适当奖励。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灌区节水奖励,价格与成本补贴,高扬程抽水电费、末级渠系补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计量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经申请有必要支出等。
奖励标准实行用水量在水权定额以内的,对节余水量,按照单位水量不超过一档水价的20%进行奖励,其中,对种粮用水户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一档水价的30%。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应符合《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相关规定,并严格开展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并责令限时整改。
据了解,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省级层面出台本办法的位次比较靠前,为下一步更加扎实深入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第四章流转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配套服务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参与,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陕农计财〔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农业)、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财政局,韩城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扎实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办农〔2016〕75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依据鉴于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陕财办农〔2016〕75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准。
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中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的耕地、非农业(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能给予补贴。
严禁将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对象、面积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向全省拥有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发放。
三、补贴标准根据全省耕地地力情况,结合区域复种指数、单位面积、粮食增产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关中、陕南和陕北三个区域的补贴分别按照1.4、1.2和1.0计算。
按照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积、补贴资金总量以及补贴系数测算,综合考虑各地区资金实际兑付情况,从2019年起,关中、陕南和陕北亩补贴标准暂按70元、60元和50元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2〕47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29
•【字号】陕农业计财〔2017〕84号
•【施行日期】2017.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专
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农业计财〔2017〕84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林)局、果业局(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韩城市农林局、财政局:
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按照“放管结合、效益为先”的原则,在推进项目资金整合的同时,下放资金使用管理权限。
为扎实推动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切实完成我省相关项目任务,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要求,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7年
陕西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2017年陕西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项目任务的贫困县(区)按照中省涉农资金整合支持贫困县发展试点要求,根据各县(区)产业脱贫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资金整合。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9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1.08.15•【文号】财农[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15日财农〔2001〕67号)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甘肃、宁夏两省区认真执行,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近年来,“三西”地区经济、社会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有了较大变化,《办法》中的某些条文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三西”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附件一:“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三西”地区扶贫成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计划、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陕农业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发〔2010〕163号)各市、县农业(农机、畜牧)局(委):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农业发〔2009〕171号)和《关于对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养老补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陕农业发〔2010〕81号)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上文件精神,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主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并积极组织开展对基层农技人员的调查摸底和对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了这项政策落实。
但从各地情况看,工作进展不平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在对享受补助人员的摸底、审核、认定工作中,农业部门直接操作较多,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作用不够;二是在认定享受补助人员资格和工作年数时,个人证明材料占比过大,而坚持以档案材料和原始材料为身份认定依据不够;三是有些地方对享受补助的人员把关不严,失之过宽,而坚持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条件不够;,四是个别地方领导对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
最近,省政府要求各部门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年底前完成任务。
为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根据陕西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第10次专项问题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解决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技人员待遇问题,是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维护农村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措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的落实,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基层农技人员的关怀。
关于涉农补贴“一本通”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涉农补贴“一本通”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为更好地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总结分析近年来我市开展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情况,近日,按照统一安排,第二调研小组深入*区、*区进行了专项调研。
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账目和资料,对部分农户进行入户调查等方式,摸清了我市“一本通”运行基本情况。
同时,专门就有关问题与省财政厅进行了咨询沟通,并与“涉农一本通信息系统”开发商和代理银行开展了业务交流,综合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及基层工作人员意见后,初步形成了调研情况报告。
一、我市涉农补贴“一本通”使用基本情况XX年,省财政厅出台下发了《关于实行“惠农一本通”形式兑付惠农补贴的通知》,要求自XX年起在全省推行“惠农一本通”制度,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把有关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为农户建立的账户,保证农民能及时、足额领到惠农资金。
XX年以来,我市各级有关部门在探索涉农资金发放方式、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模式、创新资金管理工作机制、细化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等方面,均作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一本通”发放种类不断扩大。
XX年最初实施“一本通”发放的资金仅有粮食直补一项,经过五年的努力,我市现在通过“涉农一本通信息系统”发放的惠农资金已经延伸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资综合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棉花良种补贴等十余项补贴资金,发放种类不断扩大。
二是“一本通”发放资金规模逐年增加。
近年来,随着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省、市政府不断对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涉农补贴资金逐年增加。
XX年,通过“涉农一本通信息系统”发放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能繁母猪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棉花良种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近6000万元,资金规模不断增加。
这些涉农资金的投入为全市粮食生产、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及农民增收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是“一本通”系统操作使用更加顺畅高效。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认真细致的学习和研究,熟练掌握了“一本通信息系统”操作使用的各项功能,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补贴发放流程大纲,得到省财政厅高度评价和认可,并在全省推广应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8日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于本细则,包括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陕林发[2008]193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林发〔2008〕193号)各市林业局(退耕办)、杨凌区农林局:为加强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
附件:《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巩固好退耕还林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退耕还林农户生活补助费(20元/亩·年)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退耕户为保障退耕还林地林木正常生长,完成扩盘、施肥等抚育管护措施,造林成活(保存)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后,应领取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款。
第三条退耕户在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期间,应当定期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抚育管护,确保林木健康生长。
成活(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对鼠、兔、病虫害危害严重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退耕还林地禁止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活动。
对未完成以上工作,造林成活(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按照退耕还林有关规定,抵扣生活补助费并责令限期整改,直到完成管护任务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为止。
同样,粮食补助按退耕还林有关规定处理。
惠农补贴资金监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惠农补贴资金监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对策文/卢业凯摘要:为进一步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加快建设中国新农村,改善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经济建设的资金投入,惠农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逐年增加,数额巨大,对强农惠农支农政策落实,提高惠农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管工作尤为重要。
本文结合庐江县的实际情况,对惠农补贴资金监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惠农补贴;资金监管;常见问题一、惠农补贴资金监管基本情况惠农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了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推动农村各项基础性设施建设投入的补贴资金,而惠农补贴资金是否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和监管,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如何解决在惠农补贴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是财政监管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完成的重要任务。
2014年庐江县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农村〔2010〕583号)有关要求,制定了《庐江县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庐政办〔2014〕144号)、《庐江县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庐政办〔2014〕189号)、《庐江县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责任状》(庐政办〔2014〕190号)文件,明确了镇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正常化开展提供的有力保障,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日常工作有序开展。
二、惠农补贴资金监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具体的惠农补贴资金监管是指围绕国家财政部门下达的指示和要求,合理合法地依照程序,对专用于惠农补贴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①而由于惠农补贴资金运用的范围十分广泛,资金动向也比较复杂,同时补贴政策的解读容易出现偏差,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与改进。
(一)惠农政策宣传工作不完善,群众对于政策内容不清晰一是惠农补贴资金涉及的管理部门多,职能重叠,环节也不少,工作要求不相统一,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宣传协调机制;二是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农民群众对政策内容了解不全面。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省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财政厅对本垂管系统(不含省本级)制定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陕西渭南种植补贴政策
陕西渭南种植补贴政策陕西渭南种植补贴政策一、项目实施思路与目标围绕“北羊、南猪、关中奶畜”产业布局,充分利用优良种质资源,健全良种繁育体系,推动良种资源优势转为产业优势;以家庭适度规模为基础,以标准化规模养殖为主攻方向,建成一批生产基地和产业板块,打造陕南“生态猪”、陕北“有机羊”、关中“高端奶”等优势品牌,提升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
认真贯彻《陕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实现畜牧养殖业规模迅速扩张,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二、资金扶持重点按照“稳定生猪、奶牛生产,加快肉牛、肉羊生产”的思路,突出三大区域特色,重点扶持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优先支持新建规模养殖和良繁项目,近三年享受中省资金扶持的场户,原则不得纳入本次申报范围。
三、项目申报条件和数量(一)陕北1000万只有机肉羊生产基地建设。
以榆阳、靖边、横山、定边、神木、吴起、志丹、安塞8个肉羊基地县为重点,实施1000万只陕北有机羊基地建设。
重点扶持一批存栏基础母羊500只以上的种羊场,每场补助20万元;扶持一批存栏1000只以上标准化肉羊育肥场,每场补助20万元;扶持一批存栏200只以上肉羊养殖户或家庭农场,每户补助5万元。
由榆林市、延安市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关项目县区编报养殖业项目。
扶持肉羊基地县以外其他地区肉羊标准化规模场建设,重点建设基础母羊200只以上的繁育场、羊存栏500只以上的肉羊育肥场,每场补助10万元。
其中:延安市申报30个,西安、宝鸡、咸阳、汉中、安康、商洛、榆林每市申报15个场,铜川市申报5个场,杨凌、韩城各申报2个场。
由各有关市畜牧兽医(农业)局组织有关项目县区编报项目。
(二)100万头优质秦川肉牛生产基地建设。
以陈仓、麟游、凤翔、岐山、宜君、永寿、彬县、洛南、黄龙、子长10个肉牛重点县为重点,扶持发展肉牛适度规模养殖。
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财建[2006]40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2006年8月24日财建〔2006〕4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保护农民种粮收益,促进我国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4年开始,实施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
在保持原来粮食直补政策稳定的基础上,2006年又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实行了综合直补(以下简称综合直补)。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政策,加强财政支农强农力度,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的补贴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也为今后粮食调控和补贴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实现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建立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一)建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是完整掌握我国粮食产销基本情况,确保对种粮农户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客观需要,也是今后继续推进对种粮农民补贴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
这项统计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将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粮食宏观调控、完善“三农”政策、逐步解决“三农”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
(二)建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要坚持简便易行、稳步推进、节约高效的原则。
简便易行,就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种粮农户数量庞大、相对分散,粮食生产地区差异较大,生产条件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采取简单易行的办法,收集相关信息。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我们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1月11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将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后,每年将结余部分按一定因素分配给我省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从陕西保监局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2022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积极发挥农业保险助推产业脱贫、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
《实施方案》明确,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有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油菜、棉花、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10个险种。
省级财政补贴保险品种包括苹果、猕猴桃、核桃、大枣、花椒、设施蔬菜、仔猪、种公猪、奶山羊9个险种。
农业保险创新品种包括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农业大灾保险、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
《实施方案》明确,农业保险保险费继续执行2022年标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保障金额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在各级政府保费补贴方面,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油菜、棉花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90%,森林(商品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5%,仔猪、种公猪、奶山羊、设施蔬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花椒保险保费财政每亩补贴20元,苹果、猕猴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5%,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大枣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
《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区)可根据自身财力、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深度贫困县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根据《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22〕20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财金〔2022〕18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县种植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提高种植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种植业政策性保险㈠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作物及范围作物:棉花、小麦、玉米、油葵、甜菜、水稻。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垦集团: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建设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农办建〔2023〕12号)要求,现就加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项目设计关。
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禁借用资质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严格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实地测绘勘察,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工程设施,突出农田水利、耕地地力提升等措施。
认真组织开展实地勘察,严禁不到现场、情况不明、凭空设计,坚决杜绝因项目设计不合理造成“有图无地”“有渠无水”“农机无法下田”等问题。
项目设计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的意见并作为重要依据,防止出现设计方案与生产需求不相符而无法落地等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利用最新“三区三线”年度变更数据和遥感影像数据,科学合理、精准高效地开展项目设计。
二、严把招投标管理关。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类型、规模、投资数额、工期要求等内容,对拟投标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查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避免可承揽工程类型与招标项目类型不符、资质等级可承包规模与招标项目规模不符企业参与投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农字第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16日(94)财农字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不断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现将重新修订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附件: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不断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为不断壮大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力量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循环使用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和管理。
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
第四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第五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一、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各项支援农村生产资金中的有偿使用部分;二、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有偿周转的部分;三、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资金;五、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
信用联社资金兑付_一折通_农民真正得实惠——对陕西旬阳县信用联社代理发..
关键词:信用联社;资金;兑付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09(12)一0018-02
一、旬阳县域的基本情况
旬阳县地处陕西东南部.是一个山区农业大县,也是国家贫困县,全县45万人口,占地面积3554平方
公里,辖28个乡镇、318个行政村。旬阳县信用联社机构遍布城乡,38个营业网点覆盖全县所有乡镇,现有
员工281名。从1999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开始,先后有多项惠民资金兑付农民。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惠农项
目、种类和资金不断增多,该县已有108990户4l万农民年享受国家粮食直补等17种惠农补贴资金近2.4 亿元。如何将惠农资金安全、及时、高效、快捷地兑付到广大农民群众手中?旬阳县信用联社和财政部门紧密
配合,于2008年11月在安康市率先成功推行惠农资金“一折通”县级集中兑付。仅今年前三季度,该联社已
累计向全县108990“一折通”农户集中兑付惠农资金34.2万户次,金额2.02亿元。 二、“一折通”兑付的主要做法
收集信息,开户办折。自2004年国家实施粮食直补并逐年增加补贴项目以来,该县信用社一直承担惠 农资金兑付任务。从现金兑付到存单、存折集中兑付,一度深受农民欢迎,极协调县财政部门在安康市率先推出惠农资金“一折通”县级集中兑付管理模式,把国家补贴给农民的各项资金,
全部从县级资金兑付中心直接打入农民在信用社的个人账户,农民凭着手中的存折或卡,随时可以在陕西省内任意一
家信用社通存通兑。该县自改革惠农资金“一折通”县级集中兑付方式以来,深受广大农民朋友的普遍赞誉。
三、几点工作收效 (一)“一折通”让政府放心。过去兑付惠农资金,从乡镇干部和信用社职工拿着现金上门兑付。到信用社 开存单、打存折集中兑付,资金从国库到乡镇财税所、再到乡镇信用社,乡镇信用社兑付到户,需要财政、信 用社几百人忙活,不仅造成了一定的人力、财力浪费,而且资金的安全性、及时性大打折扣.甚至因部分乡镇 将存折交由村组干部代发,出现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代领、拖延等现象,尤其部分农民长期外出务工导 致资金无法兑付。为此,县纪委监察局先后对10多名乡村违纪干部予以开除公职、记过、警告等处分。 推行惠农资金“一折通”县级集中兑付,对于财政部门过去需要上百人干的事,现在只需要几个人就行。 按照一个人年费用1.5万元计算,一年需近百人150万元左右费用,减少到现在6—7个人lo万元费用.年节 省资金近140万元。更多的县乡财政干部可腾出手脚抓财源保增收。同时“一折通”从源头上杜绝了违纪违 法现象。解了政府后顾之忧。 安康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分别在旬阳县召开全市惠农资金兑付“一折通”工作现场会。旬阳 县推行惠农资金兑付“一折通”工作得到了安康十县(区)政府和信用联社的充分认可和学习借鉴。目前,惠 农资金兑付旬阳模式已在安康市全面推广铺开。陕西省财政厅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借鉴。 (二)“一折通”让农民得实惠。推行惠农资金“一折通”县级集中兑付,深受农民欢迎。过去兑付惠农资金 需要从县到乡、再到村组、最后到农户,在运行中存在着资金渠道不畅、管理机构繁多、少数资金兑付不到 位、发放迟缓等问题。现在农民手凭“一折通”,不仅可以在县内28个乡镇信用社的38个营业网点随时取 款,还可以在全省范嗣内的信用社通存通兑,就是几年不取,惠农资金全在折子上,一分不差。 该县棕溪镇敖家河村农民苏纪林说:“我从家里到镇上往返车费40块钱,原来每亩地种粮补助6元,自 己取吧不够路费不划算,还耽误工夫;如果外出打工,镇村干部上门找不见人,不方便;现在好了,我带上折 子哪里都能取。”构元乡构元村农民王道瑞,手持存折来到乡信用社查询账户。当得知2009年度种粮o.6亩 直补31.8元、退耕还林6亩补助1320元已全部到账后激动地说:“这‘一折通’真好。啥钱有多少。一查就明; 啥时想用钱,随时可取到。有了它,咱老百姓心里就踏实了。” 蜀河镇观唐村农民潘登林举家在银川打工多年,时隔几年后回家,看到“一折通”上记载的惠农资金分 文不差时动情地说:“过去生怕别人冒领,每年还要专门返乡领取,现在几年不回家也放心,如今办上一张 ‘富秦卡’,在全国各地都能取,很方便也很实惠。” (三)“一折通”让信用社受益。旬阳县信用联社按照部门管指标、财政管资金、信用社管发放的分离原 则,成立惠农资金兑付中心,建立起“一折通”封闭运行模式。既减少了中间环节,更保证了资金安全,确保了 党的惠民政策在向农民兑付时“不打折”,同时也让信用社自身受益。 惠农资金从国库到中心、从中心到农户,每年就有近3亿存款在信用社内部循环流转.加之政府认为信 用社办事让人放心,也尽量把财政涉农资金存放到信用联社,更加壮大了信用社资金实力。原来一户农民多 项兑付出现多个存单或折子,现在就一个折子,既简化了手续,也降低了兑付成本;原来由全县28个乡镇信 用社历时一个月办的事,现在中心两名信合员工3个工作日内便可将惠农资金批量一次性打人农户“一折 通”。按每户减少一个存折,年节约成本近10万元。同时“一折通”成为信用社连接农户的又一纽带.进一步 巩固了社农关系,政府对信用社的信赖度,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得到了大幅提升。 旬阳县信用联社实施惠农资金兑付“一折通”,不仅得到了省、市、县政府部门的高度评价.还得到了上 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陕西省财政厅、农业厅和省信用联社领导在该县专题调研惠农资金“一折通”兑付 工作时认为,实施惠农资金县级兑付“一折通”制度,做到了指标统一下,资金专户管。补助一折发,手续集中 办,收支明白账,过程能监控,确实是一项政府放心工程,群众满意工程,信用社惠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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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财办库[2008]2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库〔2008〕29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服务农民,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及时服务广大农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是指除了中央安排的指定在农业发展银行封闭运行的相关补贴资金之外的所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包括小麦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春播地膜玉米补贴、水稻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良种补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苹果套袋补贴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省补贴资金)。
第三条中、省补贴资金预算必须分解到县级,由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