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粮食熏蒸药剂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储粮熏蒸管理制度
中储粮熏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储粮熏蒸工作的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储粮各类粮食储备库熏蒸工作,包括谷物、油料、棉花等粮食及其副产品。
第三条中储粮熏蒸工作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熏蒸效果。
第四条中储粮应建立健全熏蒸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手册等规范文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手册执行。
第五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熏蒸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其了解熏蒸工艺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熏蒸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七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熏蒸作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熏蒸作业进行检查。
第八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稳妥处理。
第二章熏蒸作业准备第九条中储粮熏蒸作业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熏蒸计划的制定、熏蒸设备的检查、熏蒸药剂的准备等。
第十条熏蒸计划的制定应考虑粮食储量、熏蒸方式、熏蒸时间等因素,确保熏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熏蒸设备的检查应包括熏蒸室、熏蒸机、排气系统等设备的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熏蒸药剂的准备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使用正确、剂量正确。
第十三条熏蒸作业人员应穿着统一的防护服和防护装备,准备好相关工具。
第十四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接受指挥者指挥,听从指挥者安排。
第十五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现场的安全,禁止在熏蒸作业现场吸烟、随地吐痰等行为。
第十六条熏蒸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熏蒸药剂直接接触皮肤和呼吸道。
第三章熏蒸作业操作第十七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按照熏蒸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按照熏蒸时长和温度控制。
第十八条熏蒸作业人员应确保熏蒸设备运转正常,及时排除设备故障。
第十九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现场的通风情况,及时调整熏蒸机的速度和温度。
第二十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作业现场的安全,定期检查熏蒸设备和通风系统。
第二十一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药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剂量要求进行使用,避免过量使用。
粮食行业熏蒸管理制度
粮食行业熏蒸管理制度一、熏蒸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粮食行业熏蒸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熏蒸作业,确保熏蒸操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粮食熏蒸工作如果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容易出现化学药剂残留超标、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等问题,影响粮食质量和安全。
2.熏蒸管理制度可以明确熏蒸作业的流程和要求,规范操作人员的行为,保证操作的标准化和科学化。
只有有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熏蒸作业才能有章有法,有据可依。
3.通过熏蒸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熏蒸作业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粮食行业的经济效益。
二、熏蒸管理制度的内容1.熏蒸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除粮食堆周围的杂草杂物,检查熏蒸设备的功能是否正常,测定粮食的水分含量和温度,确定熏蒸药剂的种类和用量等。
2.熏蒸药剂的选择和使用:根据粮食堆的大小、害虫的种类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熏蒸药剂,并按照标准的用量进行使用,不得随意增减剂量。
3.熏蒸操作程序:包括药剂的混合配制、设备的调试运行、熏蒸作业的实施等步骤,每一步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确保熏蒸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4.熏蒸后的处理:熏蒸作业完成后,要及时清理设备和场地,处理药剂的废弃物,监测粮食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并记录相关数据,以备查档。
5.熏蒸作业的质量控制:建立熏蒸作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熏蒸设备和药剂的检查和维护,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熏蒸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6.熏蒸作业的安全防护:制定熏蒸作业的安全防护规定,包括操作人员的防护服戴口罩、手套等安全措施,设备的防漏漏气检查,应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确保熏蒸作业的安全进行。
7.熏蒸作业的污染防控:建立熏蒸作业的环境污染监测和防控制度,严格控制熏蒸药剂的使用量,防止药剂残留对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粮食的安全和质量。
三、熏蒸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制定并实施熏蒸管理制度是企业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搞形式主义,确保熏蒸工作的规范和科学进行。
2.通过定期的内部审核和外部检查,检查熏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熏蒸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83号――关于进口船运散装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83号――关于进口船运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8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3.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83号)
关于进口船运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措施的公告
国际船运散装粮食普遍应用随航熏蒸杀灭与预防粮食害虫。
为使进口粮食免遭熏蒸剂残留物污染,保护现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现就进口船运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措施公告如下:
一、国外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及除害处理企业,应选择适当熏蒸处理方法,对输华粮食随
航熏蒸实施安全规范操作,并指导承运方做好随航熏蒸后期规范操作及安全防护措施。
采用磷化铝熏蒸的,应将熏蒸剂药片装进安全牢固的专业熏蒸袋中,采取防水、防湿、防火等措施。
二、粮食进境前,承运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船舱内熏蒸气体进行充分通风散气,如条件允许,应对熏蒸残留气体浓度进行安全检测;应当及时清除粮船货舱内的熏蒸药剂及其残留物,如发现进口粮食被熏蒸剂污染,应当对熏蒸剂残留物及被污染粮食进行彻底清除。
未作充分通风散气或未清除熏蒸药剂及残留物的随航熏蒸船舶,不得靠泊进境港口。
三、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前,承运方或其代理应主动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书面申报进口粮食随航熏蒸处理情况(参考申报格式见附件)。
未接到上述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实施现场查验。
7.23粮食熏蒸药管理规定
7.23粮食熏蒸药管理规定第一篇:7.23粮食熏蒸药管理规定粮食熏蒸药管理规定熏蒸药实行“五双管理”: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
1、采购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报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
2、装卸运输(1)装卸熏蒸药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碰撞、倾倒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2)运送熏蒸药,应指派专人押运。
(3)运送熏蒸药,应根据其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隔离、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3、储存保管(1)保管员应熟知熏蒸药的性质,具有安全防护知识,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保管员要严格遵守库房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履行保管职责。
(3)不得在熏蒸药库房内饮食、吸烟、休息和办公。
(4)熏蒸药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雷、干燥等安全设施。
(5)熏蒸药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保管,而且要根据其性质限量储存。
(6)要严格遵守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铭牌等,不合格品严禁入库,并定期检查。
(7)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备有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和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4、领取和使用(1)熏蒸药的使用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熏蒸药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2)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5、报废处理(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
(2)剧毒物品报废处理,要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报请生产(经营)部门共同处理,严禁随一般垃圾运出。
附则本制度自2015年1月10日起实施。
第二篇: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总则(一)各种熏蒸药剂,对人畜都是有毒的,如果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都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甚至造成意外事故。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国粮展[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2011年9月13日,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发生一起熏蒸作业致4人死亡事故(以下简称“9.13事故”),我局在《关于近期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发生3起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国粮电[2011]18号)中通报了事故情况。
最近,我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专家对“9.13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见附件)。
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要督促粮油仓储企业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熏蒸作业,不得使用没有登记注册的药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剂。
要严格控制每处投放点药剂数量,防止出现磷化氢燃爆事故。
熏蒸作业期间,要做好熏蒸气体浓度、粮温和氧气浓度的监测工作。
采取环流熏蒸方式熏蒸作业的,只能采用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磷化氢钢瓶施药或磷化铝粮面施药3种方法。
在有关技术规范修订以前,禁止直接在通风道投放药剂。
二、加强对磷化氢熏蒸作业的管理各省(区、市)粮食局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出台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企业开展熏蒸作业前,必须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实施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环流熏蒸设备应由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操作。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直有关粮油企业:为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1211-2008)、《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2008)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粮化学药剂包括:熏蒸剂、防护剂、空仓与器材杀虫剂、灭鼠药剂和用于粮油化学检验的药剂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废弃物处理和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粮油仓库、基层粮油收购点、粮油加工厂、粮油检验站(室)等单位、场所和有关人员。
第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工作施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签订责任状。
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负总责,药剂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储存管理第六条每个省辖市粮食局建立(指定)一个中心药库,省直储粮单位单独建立(指定)一个中心药库,负责辖区内和省直储粮单位药剂储存。
各中心药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个分库储存药剂。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和农户储粮技术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和农户储粮技术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和农户储粮技术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局直属储粮单位:今年,我省夏粮又获丰收。
目前,全省农户家中存粮过多,因农户储粮条件有限,无法进行通风降水,且小麦的后熟期未过,生命活动旺盛,加之天气正处于高温、高湿期,小麦易生虫返潮,农户储粮的安全保管问题日益突出。
部分农户为防止储存的粮食生虫或对已经生虫的粮食进行杀虫处理,自行到集贸市场上购买粮食熏蒸药剂对储存的粮食进行熏蒸,由于缺乏储粮科技知识和粮食熏蒸化学药剂安全防护知识,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
据了解,近期我省已发生两起农户在家中熏蒸粮食造成人员中毒死亡事故。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粮食熏蒸药剂造成人员中毒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和农户储粮技术宣传指导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局直属储粮单位要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科长(股长)、中心药库主任是具体责任人的责任目标管理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粮食熏蒸化学药剂全程安全。
二、加强管理,严格制度,规范操作,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2008)、《河南省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粮文〔2002〕187号)、《河南省粮食局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的通知》(豫粮〔2004〕32号)和《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11〕54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管理。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熏蒸作业,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环境,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粮食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粮食熏蒸生产、加工企业,以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条粮食熏蒸作业应遵循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原则,提高熏蒸作业管理水平。
第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粮食熏蒸作业。
第五条各级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粮食熏蒸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粮食熏蒸作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七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工作。
第八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指导和监督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并批准粮食熏蒸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对粮食熏蒸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熏蒸作业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十三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对熏蒸作业安全进行评估,及时发布熏蒸作业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熏蒸作业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定,依法进行熏蒸作业,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熏蒸作业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便于监管和查询。
第十九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对重大事故和不安全行为进行整改和查处。
第三章许可和审批第二十条从事粮食熏蒸作业的单位,须经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审核并批准,方可进行熏蒸作业。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粮函〔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发改委(粮食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2020年10月13日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筑牢守好安全底线,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更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突出抓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以下称“两个安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力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底线思维。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
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工作要求,切实筑牢守好安全底线。
(二)坚持依法治理,严格落实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粮食系统和粮食收购、储存和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指导,依据职责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压实主体责任。
储粮熏蒸药剂管理制度
储粮熏蒸药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储粮熏蒸药剂管理工作,保障粮食储备的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粮食储备库的储粮熏蒸药剂管理工作。
三、管理要求1. 储粮熏蒸药剂的购买:储粮熏蒸药剂应从正规渠道购买,保证药剂的质量和效果。
2. 储粮熏蒸药剂的存储:药剂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远离火源和高温,确保药剂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储粮熏蒸药剂的使用:在使用药剂前,应仔细阅读药剂说明书,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法进行使用,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操作技术。
4. 储粮熏蒸药剂的监测:定期对药剂进行检测和分析,确保药剂的质量和有效性,及时处理过期或失效的药剂。
5. 储粮熏蒸药剂的清理:药剂使用后,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和器具,保持整洁卫生,防止药剂残留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6. 储粮熏蒸药剂的记录:对药剂的购买、存储、使用、监测和清理等工作都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建立完善的档案。
四、责任分工1. 粮库主管负责储粮熏蒸药剂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粮库管理员负责具体的药剂购买、存储、使用、监测和清理工作,做好记录并报告主管。
3. 安全员负责对药剂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4. 质检员负责对药剂的质量进行检测和监控,确保药剂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五、检查考核粮库主管每月对储粮熏蒸药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粮库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修订,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2.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涉及的情况,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储粮熏蒸药剂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相关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确保粮食储备的安全和质量。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一、使用杀虫药剂的要求⒈虫粮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对长期储存的粮食、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和在高温季节储藏的粮食应从严掌握。
⒉虫粮的处理要求: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15℃以下,可不做除治,但需做好防治工作;粮温在15℃以上,一般虫粮必须在15天以内除治;严重虫粮,必须在7天内除治;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仓熏蒸。
⒊各种固态或液态药剂严禁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防护剂除外)。
⒋储粮进行常规熏蒸杀虫,同批次粮食,每年只能熏蒸一次。
熏蒸后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再感染。
每次熏蒸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
二、熏蒸前的准备⒈仔细检查粮堆中的害虫种类、密度、部位、粮温(有害虫活动部位)、储粮水分。
⒉确立熏蒸杀虫方案,计算用药量和确立施药点。
表面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150g,粉剂不超过100g。
埋藏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30g,粉剂不超过20g。
⒊熏蒸前的密闭,仓房和粮堆密闭和气密性测定、检查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准备用具和器材、施药装置、磷化氢浓度检测仪、安全防护器具等,确保熏蒸安全、有效。
⒋成立熏蒸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演练,了解、熟悉熏蒸点位、进出路线;安排救护、后勤、计时和安全保卫人员的分工协作。
三、熏蒸施药⒈施药人员要不慌、不乱,从里向外,从远及近,由高向低施药。
指挥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神情。
⒉粮面施药必须使用药盒或不易燃烧的器皿,禁止将磷化铝直接投在粮食中。
每个投药点磷化铝的投放量(片、丸剂)不得超过150g,药片、丸不得重叠堆积,粉剂不超过100g,要均匀摊开;采用低剂量、缓释、间歇熏蒸投药点必须均匀分布。
⒊仓外计时员要掌握时间(一般情况一次为30分钟),超时要提醒。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并制定科学周密的工作方案,经粮库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严禁擅自开展熏蒸作业。
2.严格执行熏蒸作业技术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3.实施空仓杀虫、粮食熏蒸作业人员至少2人同时作业,同时安排1名监督警戒人员在仓门或仓口位置,保证观察到所有作业人员。
熏蒸前、后要做好人数清点、记录。
4.实施熏蒸作业的粮仓四周应保留必要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距粮仓四周10-20米),在投药后24小时内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巡视、警戒,注意检测有无漏毒、冒烟、燃爆等现象。
5.严禁使用非储粮化学药剂和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6.磷化氢熏蒸前后,禁止作业人员食用牛奶、鸡蛋和其它油脂食品;严禁酒后熏蒸作业。
7.禁止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作业。
8.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熏蒸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药品回收入库,药物残渣和药品包装物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清理药渣不少于3人。
粮食熏蒸施药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施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粮食仓库及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合理、科学、规范地进行粮食熏蒸施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粮食仓库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粮食熏蒸施药过程中的操作、监控、记录、检测等方面进行规范。
三、管理要求1. 施药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从业资格,并接受相应培训,掌握安全施药的操作技能。
2. 施药前需做好施药计划,包括药剂名称、用量、施药时间、施药方法等内容。
3. 建立健全粮食熏蒸施药记录,包括施药前检查记录、施药过程记录、施药后检查记录等。
4. 粮食熏蒸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及保养,确保施药设备的正常运转。
5. 在粮食熏蒸施药过程中,施药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6. 施药后应对施药区域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施药区域卫生。
7. 对施药后的粮食进行检测,确保粮食的安全性。
8. 定期对施药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
四、管理流程1. 施药前工作准备(1)制定施药计划,明确药剂名称、用量、施药时间、施药方法等内容。
(2)检查施药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3)检查施药区域的卫生情况。
2. 施药过程管理(1)按照施药计划进行施药操作。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施药过程安全。
(3)根据设备要求调整施药参数,保证施药效果。
3. 施药后管理(1)对施药区域进行清理、消毒。
(2)对施药后的粮食进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
(3)填写施药记录,包括施药前检查记录、施药过程记录、施药后检查记录等。
五、相关措施1. 加强施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施药技能和安全意识。
2. 定期对粮食熏蒸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及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 加强对施药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施药操作规范化、科学化。
4. 定期对施药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高制度执行效果。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粮食熏蒸施药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政府处罚等。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对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一、使用杀虫药剂的要求⒈虫粮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对长期储存的粮食、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和在高温季节储藏的粮食应从严掌握;⒉虫粮的处理要求: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15℃以下,可不做除治,但需做好防治工作;粮温在15℃以上,一般虫粮必须在15天以内除治;严重虫粮,必须在7天内除治;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仓熏蒸;⒊各种固态或液态药剂严禁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防护剂除外;⒋储粮进行常规熏蒸杀虫,同批次粮食,每年只能熏蒸一次;熏蒸后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再感染;每次熏蒸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二、熏蒸前的准备⒈仔细检查粮堆中的害虫种类、密度、部位、粮温有害虫活动部位、储粮水分;⒉确立熏蒸杀虫方案,计算用药量和确立施药点;表面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150g,粉剂不超过100g;埋藏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30g,粉剂不超过20g;⒊熏蒸前的密闭,仓房和粮堆密闭和气密性测定、检查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准备用具和器材、施药装置、磷化氢浓度检测仪、安全防护器具等,确保熏蒸安全、有效;⒋成立熏蒸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演练,了解、熟悉熏蒸点位、进出路线;安排救护、后勤、计时和安全保卫人员的分工协作;三、熏蒸施药⒈施药人员要不慌、不乱,从里向外,从远及近,由高向低施药;指挥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神情;⒉粮面施药必须使用药盒或不易燃烧的器皿,禁止将磷化铝直接投在粮食中;每个投药点磷化铝的投放量片、丸剂不得超过150g,药片、丸不得重叠堆积,粉剂不超过100g,要均匀摊开;采用低剂量、缓释、间歇熏蒸投药点必须均匀分布;⒊仓外计时员要掌握时间一般情况一次为30分钟,超时要提醒;待施药结束,人员全部撤出,查清投药人数后,封闭熏蒸出入门,并做好滤毒罐的使用日期和时间记录;⒋仓内施药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检测PH3浓度,测漏、补漏;环流熏蒸按国家粮食局规定的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执行;⒌施药部位应考虑粮堆微气流走向;当平均粮温高于仓温3℃以上时,应在粮堆下层施药;当平均粮温低于仓温3℃以下时,应在粮面施药;新入仓粮食各部位粮温接近,宜采用均匀埋藏施药,并在仓门及四角增加施药点;⒍施药人员按分工进入预定投药部位后,指挥员确认施药人员全部到位就绪后,发出戴防毒面具的讯号;确认施药人员全部戴好防毒面具后,即发开瓶施药的指令,任何人不许提前开瓶施药,一切行动服从统一指挥;四、熏蒸后的处理⒈熏蒸密闭时间在到达规定时间后即可放气;放气时应先开下风方向的门窗、后开上风方向的门窗进行自然通风5-7天,机械通风散气3-5天后,戴上防毒面具进仓收拾药物残渣;在收集药物残渣时,操作要仔细认真,既不可漏掉一处残渣,又不让一点残渣掉进粮食中污染粮食;取出的残渣集中深埋于离居住区的水源50米以外的僻静地方;用过的反应器应清洗干净后妥善保管以备下次再用;⒉熏蒸散气后,戴上防毒面具进仓检测仓中残毒,检查杀虫效果,确认仓中空气中无残毒后,方可进仓作业;抽样化验粮食中残毒、粮食水分、发芽率、粮温,并与熏蒸前检测数据作比较;同时采取措施预防害虫再次感染;五、熏蒸操作中应注意事项⒈熏蒸工作必须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了解药剂性能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参加操作经过培训,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⒉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心脏病、肝病、肺病、贫血、精神异常、神经过敏、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风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十八岁的少年以及戴上防毒面具不能工作或经医生诊断不适合接触毒气的人,均不能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⒊施药人员在操作中如有头痛、头晕、咳嗽、恶心等现象时,应迅速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摘下面具休息,严禁在毒气中勉强坚持作业,中毒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抢救;⒋熏蒸作业人员在熏蒸前不准饮酒,在熏蒸或配药中不准吸烟和吃东西;采取磷化氢熏蒸时,作业人员禁止进食牛奶、鸡蛋及其它油脂多的食物;⒌参加熏蒸工作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药剂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带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长袖、长裤工作服,戴手套及穿防滑鞋或胶鞋;⒍投药后,空罐瓶及剩余药剂必须统一回收、集中处理,严禁随处乱放,吸附剂必须收回远离居住区和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深埋;⒎熏蒸投药时,如用磷化铝药物,必须备置苏打、干沙或干粉灭火器;一旦发生自燃,不要慌乱,立即投入苏打并将药袋取出,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严禁用水浇;救火时,抢救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位于上风方向;⒏使用磷化铝熏蒸过程中,如遇大风大雨天,须增加人员现场值班,备好防毒面具;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进行熏蒸或放气;⒐用磷化铝或磷化锌熏蒸前应切断仓内电源;用磷化铝或磷化锌在帐幕内熏蒸时,盛药器皿上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利于气体扩散;用磷化铝熏蒸时,要严防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以免水滴滴入药内引起火灾;⒑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30分钟,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60分钟;工作结束后应适当休息;参加发放药剂、施药、处理残渣和开仓放气等与毒气接触的人员,按规定发给营养津贴,以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接触毒气人员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洗澡、更换衣服、鞋袜;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去毒气后,方可携入室内;⒒熏蒸从投药开始到处理残渣为止,要在粮仓四周10米左右设警戒线,应有明显标志阻止行人靠近或误进,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有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熏蒸仓有无漏毒气、冒烟、燃烧等现象;放哨人员必须熟练业务并备有完好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报警联络讯号;⒓要配置适合防治人员的防毒面具专人专用,不宜随意转借;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面具的气密性;六、化学药剂的管理⒈化学药剂要有专用库房储存,药库应建在离办公、居住区和其他人员活动较远的僻静地方,并要坚固、干燥、上不漏雨、下不返潮,能通风、备有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排风,禁止在药库内吸烟、饮食和存放其他物品;⒉领用药剂,必须有批准手续,建立定期检查盘点制度;领用和保管药剂必须派工作认真负责、了解药剂性能的人负责担任;药剂进库要及时登记,做到收有帐、付有据、药帐相符;⒊药剂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并要遵循推陈出新的原则,禁止硫酸与磷化铝、磷化锌混存;⒋装卸、运输、储存药剂时,药箱、药桶、药瓶不得倒放,要轻拿轻放,防止滚动、撞击,发生装置破漏,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运输途中要派了解药剂性能的人员携带防毒面具押运,并防止药剂遭受水浸、雨淋和阳光照射;⒌在收发、运输、储存、使用药剂时,如发生事故,要迅速组织抢救,事后要找出原因,总结教训,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必须严肃处理;。
熏蒸残渣安全处理制度及储粮药剂管理制度
熏蒸残渣安全处理制度及储粮药剂管理制度1、各仓库在熏蒸后,要服从仓储部的统一安排,经过充分通风散气后才能进行残渣处理,每次处理残渣,必须有二人以上,严禁独立操作。
仓内PH3浓度在0.2ppm安全浓度以下时,人员方可进入仓内。
2、实行组长负责制,各仓库在处理残渣时保管组长必须到现场进行管理。
3、保管员必须亲自参与处理残渣,严禁将仓库钥匙交给装卸工人去处理,处理残渣必须在上班时间内进行。
4、保管员在处理残渣时,禁止在仓库周围乱倒,必须将残渣埋入指定地点,并将空瓶和其它物品分开,使用发生器熏蒸结束后,发生器必须洗净,地面要用水冲刷干净。
5、残渣处理后,熏蒸用的药盘及时归还药库,使用发生器熏蒸的,仪器和相关配件要及时归还。
6、粮油调运时,粮堆内部的小药包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中,然后作深埋处理。
储粮药剂管理制度1、杀虫药剂的采购必须经库领导同意,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3796和GB4838要求;不准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
2、本库药剂采购坚持库内药库验收。
药库应符合LS 1212—2008规定。
药品库要建立在远离办公区、生活区、水源30米外且正常视力可及的地方。
门口应有“药品库”、“有毒”等警示牌。
3、药剂装卸时,应选用身体健康、了解储粮化学药剂安全装卸知识的成年人担任;装卸人员应穿防护服,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储粮化学药剂注意事项进行装卸。
装卸过程应保持包装完好,多品种化学药剂应分别码放。
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滚、翻、抛、拖、拉、摩擦和撞击。
装卸作业时不应抽烟、喝酒和进食,不应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作业;装卸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洗涤剂)洗净面部和手部,用清水漱口,清洗防护用具。
4、杀虫药剂必须按危险品的储藏规定,限量存放于药品库(固、液、气态分类存放),且不得与其它保管器材混放;每周检查一次,高温、雨、雪天气要随时查。
粮油熏蒸管理制度
粮油熏蒸管理制度1、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坚持“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
2、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登记的储粮熏蒸剂。
3、粮油及仓库熏蒸前防化员要全面了解粮情(包括粮温、粮食水分、虫害密度、杂质聚集区分布等),以及仓库密闭性能。
4、防化员要认真制定详细《熏蒸方案》,《熏蒸方案》须报经仓储部经理批准,大型熏蒸要同时报告分管副主任批准。
5、熏蒸必须指定熏蒸负责人。
熏蒸负责人组织并现场参与、指挥熏蒸。
熏蒸出现任何意外或事故,要及时报告库主任并按《熏蒸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熏蒸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严格按照LS/T1201和LS/T1212的规定进行操作。
7、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时,应根据害虫的耐药性和粮温,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设定磷化氢最低有效浓度和密闭时间;根据设定的磷化氢浓度,选定单位用药量。
需要补充施药时,根据实际测定的最低浓度与设定浓度的差值,确定补充用药量8、熏蒸作业前,熏蒸指挥人员要对参加熏蒸人员周密部署,合理分工,并指导他们严格执行熏蒸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认真做好防护工作。
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人数,封门测漏,所有参加熏蒸人员都要认真记录滤毒罐的使用时间。
要及时在仓库四周设立警戒标志,熏后24小时内安排2人以上专人值班;要做好渗漏检查和有毒气体浓度的检测工作。
9、经常参加熏蒸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妇女、未满18岁少年、以及戴上面具不能工作和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接触毒气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
10、熏蒸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必须佩带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
空仓和器材、工具杀虫,喷防虫线和喷防护剂时要穿工作服、胶鞋、戴橡胶手套、戴风镜和口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剂。
11、熏蒸时每人每次接触毒气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接触毒气不得超过一小时。
粮库熏蒸药品制度
粮库熏蒸药品制度一、引言粮库熏蒸药品制度是为了保护粮食质量和粮食储存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在粮库存放和储存过程中,粮食常常会受到各种害虫和真菌的侵害,而粮库熏蒸药品的使用可以有效地控制这一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粮库熏蒸药品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操作步骤等内容。
二、目的目的是确保粮食质量和粮食储存安全,有效控制和消灭粮食库存中的害虫和真菌,防止粮食腐烂和变质,提高粮食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食品。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粮库和粮食生产、仓储单位。
无论是国有粮库还是私人粮库,都应遵守粮库熏蒸药品制度来进行粮食储存管理。
四、原则1.科学合理使用:选择合适的熏蒸药品和熏蒸方法,根据储粮情况和熏蒸药剂的特性来进行精确使用,避免虚高和过度使用。
2.安全环保第一:确保使用的熏蒸药品不对粮食和储存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关注熏蒸药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3.定期检查和更新:定期检查熏蒸设备和药品的有效性,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必要的更换和更新。
4.合理贮存:采用合理的仓储方法和设备,确保熏蒸药品的均匀分布和有效渗透。
五、操作步骤1.确定熏蒸药品的种类和用量:根据库存粮食的种类和数量,选择合适的熏蒸药品,并计算出正确的用量。
2.准备熏蒸设备和药品:对熏蒸设备进行检查和清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正确储存和保存熏蒸药品。
3.检查粮库和粮食贮存环境:对粮库和储存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漏洞和缺陷。
4.安全操作:佩戴防护用具,遵循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熏蒸操作:根据粮库的具体情况和药品的使用说明,进行熏蒸操作。
确保熏蒸药品的均匀分布和覆盖,防止死角和漏掉。
6.熏蒸后处理:结束熏蒸后,对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处理废弃物和残留药剂。
7.记录和报告:记录和报告熏蒸操作的详细信息,包括药品的种类和用量、熏蒸时间和温度、熏蒸效果等。
六、责任与监督1.粮库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粮库熏蒸药品制度,并监督熏蒸操作的执行情况。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转发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转发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1.05.31
•【字号】郑粮办[2011]26号
•【施行日期】201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转发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郑粮办〔2011〕26号)
各县(市、区)粮食局,市属有关粮食仓储企业:
现将《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11】5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对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进行统一管理。
严防药剂违规采购、丢失、泄露、爆炸,流入社会等现象的发生。
2、郑州市中心药库设在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汴路624号,联系人:孙慧(经理)
3、严格药罐回收制度,各单位使用过的药剂空罐要及时送回中心药库,保证药厂回收。
4、严格履行化学药剂使用审批手续,确保用药安全。
5、对各单位的购药、用药及药罐回收情况市粮食局将不定期地进行通报。
6、对违规采购、不按规定审批、使用、报废化学药剂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
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粮食熏蒸管理办法
粮食熏蒸管理办法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资之一,为了确保粮食的质量与安全,粮食熏蒸成为一种常见的粮食储藏处理方式。
粮食熏蒸可以有效杀灭储藏害虫,防止粮食蛀虫的繁殖,以保证粮食的贮存品质。
为了更好地规范粮食熏蒸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国家制定了《粮食熏蒸管理办法》。
一、熏蒸设备与工具的规范使用为了确保粮食熏蒸的效果,熏蒸设备与工具的规范使用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粮食熏蒸管理办法》,所有熏蒸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且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
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确保操作正确,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熏蒸剂的选择和使用熏蒸剂是粮食熏蒸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根据《粮食熏蒸管理办法》,熏蒸剂的选择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必须是经过防虫专家鉴定的熏蒸剂。
在使用熏蒸剂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的测试,以确保其对目标害虫具有较高的毒杀效果,并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粮食中的残留物。
三、熏蒸环境的要求和控制粮食熏蒸过程中,熏蒸环境的要求和控制对于熏蒸效果至关重要。
根据《粮食熏蒸管理办法》,熏蒸环境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证熏蒸剂能均匀地分布在粮食储存空间中,并能够充分渗透到粮食堆积的深层。
同时,熏蒸环境的温度和湿度也需要根据粮食储存情况进行合理调控,以提高熏蒸效果。
四、熏蒸过程的监测与记录为了确保粮食熏蒸的效果,熏蒸过程中的监测与记录也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粮食熏蒸管理办法》,熏蒸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对熏蒸效果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包括熏蒸剂的使用量、熏蒸环境的温湿度等。
这些记录不仅有助于评估熏蒸效果,还可以为下次熏蒸提供参考。
五、熏蒸后的粮食处理经过熏蒸处理的粮食,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处理措施,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根据《粮食熏蒸管理办法》,熏蒸后的粮食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投放市场。
同时,投放市场的粮食必须明确标明经熏蒸处理,以便消费者可以做出明智的选择。
综上所述,《粮食熏蒸管理办法》为粮食熏蒸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包括熏蒸设备与工具的规范使用、熏蒸剂的选择和使用、熏蒸环境的要求和控制、熏蒸过程的监测与记录,以及熏蒸后的粮食处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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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粮食局文件
东粮调〔2007〕72号
关于加强粮食熏蒸药剂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粮管所、潮桥国储库:
根据省、市粮食局有关会议精神和县安委会安全工作要求,为了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规范药剂管理和熏蒸操作行为,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系统熏蒸药剂管理工作特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熏蒸药剂定点规范管理
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省局关于熏蒸药剂必须由县粮食局统一集中管理,药剂库房达到坚固、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爆的管理要求,县局决定:潮桥直属库为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熏蒸专用药剂库,实行定点专库存放,负责全系统熏蒸药剂的采购、发放和库存管理工作,具体要求:①统一采购。
由各粮管所测算全年用药量,编制用药计划并于年初上报县粮食局,县局汇总计划后,委托潮桥直属库统一进行采购。
所采购的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生产资质,为省局指定的大型定点企业,采购的药剂应由生产厂家送货到点,并认真履行入库手续。
②凭据出库。
潮桥库凭县局批准的药剂领用出库报告,按照批准的药剂品种、数量按实出库,出库时,要严格领取手续,及时记载出库台帐。
③规范管理。
按照药剂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库存药剂的安全防护工作,潮桥库要对药剂库进行定期核查和盘点,确保帐、物相符。
各单位每次熏蒸要严格用多少、领多少的要求,切不可多领少用。
二、严格执行熏蒸药剂领用批准手续
熏蒸药剂出库一律实行报批制,报批程序为:粮站申请、所(库)审核、县局批准。
即由粮站预先分仓屯填写粮食熏蒸报告单,报送粮管所(库)审核。
粮管所根据熏蒸报告单内容,认真审核把关,所(库)审核人要在熏蒸报告单上签字,提出明确意见,确定用药剂量和熏蒸方法,在此基础上,分批次统一编制各粮站粮食熏蒸汇总表,并具粮食熏蒸申请书面报告,报县粮食局批准,经批准后,凭申请报告到潮桥直属库领取熏蒸药剂,报局的书面申请报告要一式三份,第一份为单位自存,第二份为县局存查,第三份为药剂领用凭证。
各单位领取药剂时必须专车双人负责,并配必要的防护用具。
各所领用的熏蒸药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熏蒸完毕和需要过夜的,必须存放在粮管所临时专用药剂室,按照统一管理要求,实行双门、双锁、双人、专帐严格管理,不得任意存放。
三、严格遵守熏蒸药剂使用操作规程
粮食熏蒸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鉴于粮站库点人员少、人手紧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必须以所为单位统一建立粮食熏蒸专业队伍。
各熏蒸队应由掌握药剂性能、熟悉操作规程、身体健康的人员担成,由分管所长任队长,具体负责下属粮站库点的粮食熏蒸工作。
每次熏蒸操作时分管所长都必须到场,亲自指挥监督。
各单位熏蒸队人员名单于8月10日前报县局备案。
在粮食熏蒸过程中(包括熏前准备、熏蒸操作、熏后处理),各所熏蒸队要严格执行化学药剂熏蒸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安全防护,杜绝和防止各种熏蒸事故发生。
各单位每次熏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记录,以供备查。
根据省局要求,粮食熏蒸放气后,药剂残渣按规定及时深埋处理。
药剂空瓶统一由所回收,集中存放在专用药剂室,定期解交潮桥直属库集中处理。
为了防止熏蒸药剂外流,各所、库、站未经经营许可(必须领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一律不得经营销售熏蒸杀虫药剂。
四、认真落实熏蒸药剂安全管理责任制
粮食熏蒸剂是一种剧毒化学药品,而粮食熏蒸又是粮食企业的一项常规工作,如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意外事故。
因此,加强药剂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各单位要以高度责任感,本着对社会、对企业、对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抓好熏蒸药剂安全工作。
要逐个环节认真制定药剂管理及安全使用细则,把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每一个人头。
按照省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粮食购销企业是药剂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粮管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药剂安全管理工作;分管所长为具体负责人,直接负责本单位药剂管理和熏蒸操作的具体事项;保管及熏蒸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负有各个具体环节的安全责任。
各级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药剂管理安全无事故,县局重申:在药剂管理及熏蒸操作过程中,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局将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1、粮食熏蒸申请报告。
2、粮食熏蒸申请汇总表。
二○○七年八月一日
抄送:南通市粮食局、如东县安委会。
附件1:
粮食熏蒸申请报告
县粮食局:
我单位因粮食熏蒸需要,申请领取磷化铝熏蒸药剂公斤(粮食熏蒸申请汇总表附后),呈县局审核批准。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县局批准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粮食熏蒸申请汇总表
申请单位年月日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