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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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5: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样本)

发包人(全称):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围和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围包括本工程中的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构筑物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约定的其他项目。

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以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以发包人确认的首次集付时间为保修期日期开始计算时间。保修期限为:

2.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议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

2.2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卫生间、其它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和外墙的防渗漏(包括台

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 年;

2.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2.4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2.5供热及制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2.6建筑节能工程为5 年。

2.7其他项目的免费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它未列明的项目质量缺陷保修期均为2 年。

2.8承包人所维修项目如在维修工作完成后六个月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

包商保修,不受上述保修期的限制。

2.9其他约定:

由承包人自制或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包括发包人指定品牌和限价的材料及设备等)的保修期,应按、行业、地、生产企业的要求和产品说明等执行。未按设计、规标准等施工出现质量缺陷,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

2.10如上述有关保修期的规定或约定相互之间有差异,则承包商应无条件按较长的日

期和较格的保修责任执行。

3.质量保修责任

3.1保修人员安排

3.1.1保修期,发包人负责质量保修工作的管理部门为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

物业服务企业。发包人在该管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对保修工作的管理,建立保修

档案,并视情况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对保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发包人保修联系

人的姓名及联系式在保修期起算日前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如有调整,发包人应

于调整后及时通知承包人。

3.1.2在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移交发包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书

面明确一名承包人维修经理,并经发包人同意和认可。承包人维修经理担任本工

程保修工作的总负责人,有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与保修工作有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责任的区分、费用的确认、违约金的认可、保修工作的实施等所有面。

承包人维修经理所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单据等均视为承包人的最终意见,承包人不

得再提出任异议。

3.1.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更换所有与保修工作有关的人员。

如有调整和更换须提前三天书面报送发包人,并说明调整和更换的原因、新的联

系式及工作安排等,经发包人同意后可执行。如因联系中断,发包人有权雇

请第三完成,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其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1.4在保修期,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维修中心或事先约定并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的地点集中办公。承包人在保修期间的所有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费

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1.5保修期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按发

包人要求组织维修队伍,维修人员的工种应齐全,具体的人数和施工机械及工器

具须满足维修工作的需要,同时承包人必须准备一定的维修材料或可靠的货源,

确保维修工作得以及时、准确的进行实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责任认定

发生需维修事项时,发包人可组织相关各同时到场,对维修工作作出相应的责任认定。

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到场,则承包人对发包人做出的维修责任认定结果不得提出异议。

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到场,但对发包人认定的责任有异议并拒绝维修,为不影响对业主的服务,由发包人先行组织维修。承包人可在接到发包人到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向当地有工程质量鉴定资格的单位申请进行质量鉴定,并以专业部门质量鉴定结果为准。否则以发包人认定的为最终结果。

如维修工作无法分清楚责任归属,由涉及责任的各均摊维修费用。

3.3维修及费用

3.3.1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通知后,承包人应在通知确定

的时间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前台领取维修单,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进行登记确认。维修项目必须保证及时修复,否则发包人有权雇请第三完成维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其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维修的具体要求如下:

(1)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在承包人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责任承担;

(2) 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等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2小时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的6小时完成维修工作;

(3)其他情况,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通知后

4小时必须联系业主约定维修时间,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通知后24小时赶到现场,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通知后48小时完成维修工作;如果维修工作因工序等问题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需要与业主协商并书面征求业主的同意后可以延迟维修工作。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负责。

(4)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等的有效告知

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电子通知、短信通知、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特快专递通知、信函通知等。

(5)维修不及时导致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经发包人和物业公司与业主协调后,

由承包人支付并承担索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整改期间替业主交纳物业费),发生索赔的费用由承包人直接支付。若承包人拒绝赔偿,除赔偿费外,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提取本次索赔费用的25%作为罚款,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3.3.2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时:

1)拒绝维修;

2)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

3)经过二次维修后仍未修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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