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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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处罚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避免赔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能够得到及时落实,并起到教育广大员工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处罚制度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以及参考《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故的处理。
4、定义
经济损失:凡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且损失金额超过100元的,均属于经济损失的范畴。
5、处罚流程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部门负责人按规定提出赔偿及处罚办法,与人事行政部商议确定,汇报总经理同意后,再通知相应责任人签收处罚决定书,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由人事行政部备案到员工档案内。
6、经济赔偿规定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上级主管或经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按下列比例标准扣罚。
(1)直接责任人为普通员工的,经济损失按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20%,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上级主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损失的10%,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损失的5%,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2)直接责任人为主管级以上员工的,经济损失按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20%,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上级领导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损失的10%,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7、行政处罚规定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除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外,也应
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1)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记警告记录”;
(2)经济损失在500元(包含500元)至1000元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记小过记录”;
(3)经济损失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上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记大过记录”;
(4)其它重大经济损失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减薪或降级,以及予以辞退(造成公司损失者必追究其法律责任)。
8、其他规定
(1)对本部门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赔偿处罚操作
(1)根据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当月的20%工资不足赔偿全额时,则分月扣除,直至赔偿金额扣完为止;
(3)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相关责任人对经济损失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述,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复议后确定;
(5)对相关管理连带责任人的处罚,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行政部
2017年11月14日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