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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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摘要: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和背景
二、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四、公款私存的风险和后果
五、结论和建议
正文:
公款私存,指的是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也可能触犯刑法,涉及到刑事责任。

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款私存属于挪用公款罪。

对于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私存公款,将被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单位私存公款的,还可能对单位处以罚款。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处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如果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罚
款。

公款私存的风险和后果非常严重。

不仅可能导致法律责任,而且可能影响单位的声誉和财务状况。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单位和個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勿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存入私人账户是什么行为违反哪一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

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一、根据公司或单位财务制度,不允许公款私存,轻者就是违反公司或单位财务制度。

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

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三、《廉政准则》中对公款私存的定义和处理。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三)私存私放公款;【解说】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私存私放公款”,指的是以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

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相关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私存私放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私存私放公款,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问题,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

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摘要:1.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的概述2.公款私存的定义和分类3.公款私存行为的法律规定4.公款私存行为的纪律处分5.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和应对正文:一、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的概述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是指对违反公款管理规定,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律和纪律规定。

公款私存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公款私存行为的纪律处分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公款私存的定义和分类公款私存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款管理规定,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公款私存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类:1.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2.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3.利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4.其他违反公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公款私存行为的法律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款私存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公款私存行为进行了规定。

四、公款私存行为的纪律处分根据公款私存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违纪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降职;5.撤职;6.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五、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和应对为了预防和应对公款私存行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法纪观念;2.完善公款管理制度,规范公款使用审批程序;3.加强对公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4.严肃查处公款私存行为,充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是指公务人员将公款或公物挪为私用,违反了廉洁纪律和财经纪律的
行为。

对于公款私存这样的违纪行为,相关的纪律处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党纪处分:公款私存属于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处分可以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措施。

2. 政务处分:公款私存违反了财经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政务处分条例》,
政务处分可以采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措施。

3. 法律处分:公款私存属于侵占、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法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包括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

4. 行政处分:公款私存也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公务人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罚款、解聘、停职等。

5. 追缴赃款赃物:对于公款私存的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追缴行为所涉
及的赃款赃物,确保违纪者的违法所得不能侥幸逃脱。

对于公款私存违纪行为,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会通过相关的纪律审查
和调查来查处违纪人员。

同时,加强公款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是预防和遏制公款私存的重要手段。

只有依法严惩、以儆效尤,才能维护廉洁政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反了党纪国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

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扩展资料:处理处罚依据:(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7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

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摘要:本文对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对所涉嫌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进行了初步分析。

对此类行为仅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可按贪污罪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触犯二个犯罪行为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罚。

关键词: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贪污;牵连犯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

何谓公款私存,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

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款私存的含义,这里有必要将其与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简单区分:何谓“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私设小金库,应是指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摘要:一、公款私存的概念与特点二、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三、公款私存的查处与防范措施四、典型案例分析五、总结与建议正文:公款私存是指将公共款项存入个人账户,违反了公共财务管理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

近年来,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有一些人顶风作案。

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公款私存的查处力度,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公款私存的概念与特点公款私存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款项存入个人账户,私自占有和支配公款。

其主要特点如下:1.违法性:公款私存违反了公共财务管理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

2.隐蔽性:公款私存行为往往难以被发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关联性:公款私存通常与职务犯罪有关,如贪污、受贿等。

二、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款私存的处分有以下依据:1.警告:对于情节较轻的公款私存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2.记过:对于情节较重的公款私存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记大过:对于情节严重的公款私存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

4.降级、撤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公款私存行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5.开除:对于涉嫌犯罪的公款私存行为,依法开除党籍、公职。

三、公款私存的查处与防范措施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操作流程,堵塞公款私存漏洞。

2.加强监督: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落实财务公开制度,让公款使用在阳光下运行。

3.加大查处力度:对涉嫌公款私存的线索要认真核查,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形成震慑。

4.宣传教育: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防止公款私存行为的发生。

四、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查处了一批公款私存案件,如某地原市委书记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

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公款私存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严惩不贷。

五、总结与建议公款私存是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正之风,必须坚决查处。

公款私存法律案例(3篇)

公款私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公款私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财政纪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破坏了国家财政秩序。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公款私存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某市文化局财务人员李某,在担任财务岗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一笔公款100万元私自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

李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理财产品,并将收益用于个人消费。

经审计发现,李某公款私存行为已持续两年,涉及金额达200万元。

二、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市文化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调取了李某的银行账户流水、理财产品合同等相关证据。

2. 立案侦查:根据调查结果,市文化局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决定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司法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4. 追缴赃款:法院判决李某退赔公款200万元,扣除已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李某需退赔公款15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 犯罪构成要件:李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再次,李某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最后,李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损害了国家利益。

3.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款私存法律案例(3篇)

公款私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公款私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者他人账户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金融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公款私存法律案例。

二、案例介绍(一)当事人1. 案件当事人:李某,某市某局财务科科长。

2. 受害单位:某市某局。

(二)案件经过李某自2008年起担任某市某局财务科科长,负责该局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私存,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李某将公款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使用这笔款项进行个人消费。

2012年,某市审计局对某市某局进行审计时,发现了李某的公款私存行为。

审计局将情况上报给当地检察院,检察院随后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检察院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了李某的案件,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 执行阶段:李某被依法执行刑罚,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三、案例分析(一)公款私存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私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二)公款私存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李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 行政责任:李某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被撤销某市某局财务科科长职务。

3. 经济责任:李某被追缴其非法所得,即公款私存所涉及的100万元。

四、启示与反思1. 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防止公款私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款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加大对公款私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秩序。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摘要:
1.公款私存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2.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
3.公款私存的具体处分措施
4.对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建议
正文:
公款私存,顾名思义,是指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在我国,公款私存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还可能触犯刑法。

因此,对于公款私存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公款私存,是指将本应存入单位账户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这种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侵害了公共财产权益。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款私存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二、公款私存的纪律处分依据
对于公款私存行为,纪律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根据这些规定,公款私存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公款私存的具体处分措施
对于公款私存行为,处分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籍等。

具体采取哪种处分措施,要根据公款私存的情节轻重、影响
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对公款私存行为的预防建议
为防止公款私存行为的发生,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公款存放的合规性。

2.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财经纪律意识,使其明确公款私存的风险和后果。

3.加大对公款私存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震慑作用。

总之,公款私存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违反廉洁纪律公款用于个人开支行为

违反廉洁纪律公款用于个人开支行为

违反廉洁纪律公款用于个人开支行为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廉洁纪律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治理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时常会发生一些违反廉洁纪律的事件,其中公款被用于个人开支便是一大问题。

这类行为不仅仅是对公款的滥用,更是对公职人员职责的严重背离,影响了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效率。

违反廉洁纪律,将公款用于个人开支,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看似隐蔽的操作。

比如,一些公职人员通过伪造会议费用、培训费用或者其他虚构的名目,将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个人生活、旅游或者其他私人开支。

这种行为常常伴随着对账目的篡改和虚假记录,试图掩盖其不正当的财务行为。

这类行为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权力滥用和职务不端。

在一些案例中,公职人员通过滥用职权,违规发放补贴、津贴或者奖金等,将应当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非法转移至个人账户,从而达到个人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信任,也严重侵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第三,违反廉洁纪律公款用于个人开支,不仅仅是财务管理上的失职,更是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重大缺失。

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其言行举止应当符合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破坏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针对这类行为,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财务审计和内部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廉洁纪律、滥用公款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违反廉洁纪律公款用于个人开支,不仅仅是一种行为上的失范,更是对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的公然挑战。

唯有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力度,以及提升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利用。

尤其需要深刻认识到,违反廉洁纪律公款用于个人开支的行为,对社会和公共治理体系的破坏性影响不可低估。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财务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公款被挪用用于个人开支,意味着本应用于民生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资金被私化、浪费或者用于不当用途,直接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

公款私存纪律处分依据(实用版)目录1.公款私存纪律处分的依据2.公款私存的定义和特点3.公款私存行为的处分规定4.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补充5.遵守公款私存纪律的重要性正文【公款私存纪律处分的依据】公款私存是指将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加强对公款私存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对公款私存纪律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款私存的定义和特点】公款私存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公款私存行为涉及到的是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而非个人财产;其次,公款私存是将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最后,公款私存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和营利性。

【公款私存行为的处分规定】对于公款私存行为,我国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

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具体的处分决定取决于公款私存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金额。

【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补充】除了党内法规对公款私存行为进行规定和处分外,我国的《刑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公款私存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款私存行为的查处和惩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遵守公款私存纪律的重要性】公款私存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遵守公款私存纪律,杜绝公款私存行为,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共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款私存行为的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职人员最容易违反的4条财经纪律

公职人员最容易违反的4条财经纪律

公职人员最容易违反的4条财经纪律作为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有很多的纪律规矩要遵守。

其中,就包括财经纪律,因为这个纪律在工作中很容易触犯,有的甚至是因为出于好心、出于方便群众导致违纪。

因此,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人员,甚至是村级组织的人员,都要注意学习财经纪律,防止疏忽而违反。

当然,这里所说的财经纪律,可不是指贪污受贿,那可是违反廉洁纪律。

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最容易触犯哪些财经纪律呢?主要有以下四项:1、公款私存。

小王是乡镇公务员,经常下村工作,由于群众缴纳新农合保险款需要到镇里面才能缴纳,于是镇里要求小王等经常下乡的干部帮助群众缴纳,可是,小王收到群众的款后,一直存在自己的私人账户上,没有及时缴纳,差点导致群众错过缴纳时间,后来小王被以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所谓公款私存,其实是比较好理解的,就是把代收的公款存在私人的账户上。

按照财经纪律的规定,一般应收的公款是应该当天就存银行公用专户中,不能存于私人账户,更不能将公款存于私人账户用于自己使用或谋利,否则,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坐收坐支。

坐收坐支是一个比较专业的财经名词,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但却在工作中很容易触犯。

举个例子,小张是一个学校的新任出纳,开学之初收到学生缴纳的一笔学费、书本费,他想,这笔费用马上就要支出去,何必进入单位账户再转一次呢?于是,他将收到的钱存于个人账户,直接支出给需要的单位。

这就是典型的坐收坐支行为,按照财经纪律规定,公款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必须收进来进入公家账户之后才再从公家的账户支出去,便于对资金的监管,预防风险的发生。

所以坐收坐支是坚决不允许的,大家千万要注意。

3、违规借款。

违规借款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向单位违规借款,一般情况下,个人是不能向单位借款的,当然一些特殊的情况也可以,比如需要出差垫付大笔款项、家庭有特殊困难等,经单位研究是可以借款给个人的,但这个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到时间必须归还,如果使用之后长期不归还甚至用于谋利等,那就是违规了。

财务制度可以公款私存吗

财务制度可以公款私存吗

财务制度可以公款私存吗首先,公款私存的定义是指将公共资金或者公司资金据为私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由员工、管理人员或者高管贪污腐败所引起的,也可能是因为制度漏洞、管理混乱所致。

无论是何种原因,公款私存都严重违反了财务纪律,损害了公共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公款私存是绝对不允许的。

企业的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资金的使用用途、资金流动的控制措施和审批流程等,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如果发现有员工或者管理人员存在公款私存的情况,企业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解除职务、追回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

在政府机构的财务管理中,公款私存更是严重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

政府机构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财务纪律和审计制度,保证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如果发现政府机构出现公款私存的情况,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以震慑各级公务人员,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稳定。

很多公款私存的行为都是在非常规或者私下进行的,难以被察觉。

因此,厉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审计制度、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加强内部控制等都是防止公款私存的有效措施。

企业和政府机构都应当重视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加强对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财务纪律的意识,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总之,财务制度的建设对于一个实体的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公款私存是违背财务管理纪律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与企业形象。

企业和政府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审计制度,确保公款安全和合规使用。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公款私存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一个正常、有序的财务管理秩序。

公款私存法律后果(3篇)

公款私存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公款私存是一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财经秩序。

本文将从公款私存的概念、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一、公款私存的概念公款私存,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共资金被非法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将公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他人银行账户,或者将公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二、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1. 直接存入个人账户:将公款直接存入个人的银行账户,或者通过他人账户进行间接存储。

2. 存入他人账户:将公款存入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他人账户,如配偶、子女、亲友等。

3. 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公款存入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获取高额回报。

4. 虚假报销:通过虚假报销的方式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三、公款私存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公款私存的行为人将面临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2. 刑事责任:若公款私存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款私存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

-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民事责任:公款私存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非法所得等。

4. 党纪处分:对于党员干部,公款私存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公款私存案件:案例:某单位会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50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财务管理制度公款私存

财务管理制度公款私存

一、引言公款私存是指单位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其他非法账户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单位的利益。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杜绝公款私存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国家、集体和单位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2. 维护财经纪律,严肃查处违规行为;3. 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涉及资金管理的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出纳、审批人员等。

四、处理办法1. 发现公款私存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单位领导;2. 对涉及公款私存的人员,进行以下处理:(1)责令其立即停止公款私存行为,将公款归还原单位账户;(2)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 对公款私存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4. 对单位内部公款私存问题,进行以下处理:(1)责令单位进行全面整改,规范资金管理;(2)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3)对公款私存问题频发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预防措施1. 加强财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2.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规范资金使用;3. 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5. 定期开展财务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强化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防止公款私存现象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单位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同时,也提醒全体员工,要时刻保持警惕,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共同维护单位良好的财务环境。

公款私存全国案例

公款私存全国案例

公款私存全国案例
经调查核实,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穿山街道汇丰村委出纳李某为图工作方便,将村集体门面、场地部分出租费共计16.84万元存入其私人银行账户,李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款私存,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21年8月,经研究决定,给
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

同时,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冷某某、时任该村委主任陈某某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政务警告处分。

“我作为汇丰村支部书记,感到很惭愧,法纪意识不强,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今后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党纪党规学习,对各项事务层层把关,及时开展提醒谈话,确保在守纪守法的前提下把汇丰村的各项工作做好,我接受组织的处分。

”冷某某在检讨书里这样写道。

同时,该区纪委监委就该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并针对反映出的基层村干部法纪意识薄弱,村级“微权力”监管还不够到位等问题,举一反三,通过“室组地”联动的方式,组成监督检查组,对辖区所有村(社区)是否存在村干部违反议事规则,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村集体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等问题进行交叉排查,目前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6场次200余人次,排查问题16个,给予党纪政务
处分2人,批评教育7人,提醒谈话5人。

“公款姓公不姓私,任何个人都无权将公款放入自己的腰包。

”该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案件给更多的党员干部敲响警钟,
只有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做到不干糊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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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摘要:本文对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对所涉嫌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进行了初步分析。

对此类行为仅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可按贪污罪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触犯二个犯罪行为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罚。

关键词: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贪污;牵连犯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

何谓公款私存,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

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款私存的含义,这里有必要将其与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简单区分:何谓“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私设小金库,应是指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

公款私存与私设“小金库”在表现形式上都有在单位帐外存放资金的行为,但两者有细微不同:私设“小金库”通常是单位行为,而公款私存既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私设“小金库”既可以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储存,又可以单位名义或第三方名义储存,而公款私存一般以私人名义储存;私设“小金库”只能是在单位帐外设置,而公款私存既可是在单位帐内,也可是在帐外。

两者虽有差别,但却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在涵盖的范围上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有的财务行为可能既属于“公款私存”行为,又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二、公款私存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1.逃避债务有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因种种原因,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国家税款或外单位债务,担心把钱存在银行帐户上会被银行扣款、被税务机关扣税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为达到躲债、逃税和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而有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逃避监管有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不健全,为了谋取私利将公款私存。

这里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单位领导为了将公款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也有的为了自己吃喝玩乐用钱方便,或为了自己中饱私囊而授意下属将公款私存;另一种情况是单位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将公款私存。

3.金融机构揽储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其职员均规定有揽储任务。

职员为了完成任务,找关系、托朋友揽储,乱拉存款,造成一些单位将公款私存。

4.财务人员为资金周转方便而临时性设立私人帐户此种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有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有时财务人员为了收款方便和资金安全,将所取公款直接到收款地金融机构就近以个人名义开户储存或银行存款机上存入;也有的单位因收费项目繁多,财务人员图省事而集中收取,先让对方将钱存入或转入到个人帐户上,然后分门别类进行分解。

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公款私存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表现得尤其突出.5.财务人员的错误认识有的财务人员认为,为方便存储而设立的公款私存帐户,开支均在单位帐上反映,同时保证了资金安全,公款私存并不违规。

公款私存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将公款私存,掩盖了违纪问题;私存资金随意开支,助长了奢侈浪费等社会不正之风,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逃避监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给一些违法违纪的人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贪污的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公款私存的法律规制对单位和个人公款私存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公款私存不仅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而且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了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为个人私利为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存资金用于炒股、贩毒、做生意、购私房等违法行为。

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在司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时,所涉行为是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定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

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根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同时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要着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该原则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1】。

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客观行为,同时还要看主观;不能只重危害行为或者发生危害结果,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认识;不能重形式而轻实质,要求主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因而在公款私存过程中,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存单折属于有价证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私存银行存单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在什么情况下“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质押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论公款是否被抵偿到期债务,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二)质押期间三个月以下,则分三种情况:(1)约定未到期前之前的质押期间是否属于挪用。

在质押期间,公款虽然在质权人的控制下,公款事实上处于一种可能抵偿的风险中,在此种情况下,质押行为似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因而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论处;(2)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抵偿到期债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债务的事实,公款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侵害,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为了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对此行为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实践中争论较大,对此,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

相当部分人认为,此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①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后,其单位也就失去了对其公款的控制权,个人则完全掌握了公款的支配权,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是挪用公款的行为;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私存用于生息,是一种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③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应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所得,即非法所得,而非“公款”,因而不能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认定为“贪污”;④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二者是一个完整的行为,不宜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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