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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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责任清单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公共服务事项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警大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是否突破上级公安机关每年下达的控制指标,具体包括:

(一)交通安全治理机制。是否坚持紧紧依靠上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积极协调职能部门,依靠和发动群众力量,借助社会资源,构建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制机制。是否积极协助上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媒体监督责任体系。

(二)落实常态严管措施。有否合理安排警力和勤务,确保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控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特点,最大限度把警力、车辆、装备投向路面,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纠违率。坚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严厉查处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三项违法处罚率”。

(三)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是否落实市、县两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道路交通隐患路段排查档案库,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

(四)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是否加强客运、货运、旅游、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企业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确保车辆检验率以及人员档案信息完整率、准确率、审验率符合规定标准。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标牌核发、驾驶资格审批职责。加强农村道路以及农村面包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否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协调文明办、宣传、文化、教育、电视台等部门,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为载体,拓展宣传阵地,丰富宣传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意识。

(六)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是否坚持信息主导、科技应用,以“智慧交管”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指挥调度系统、公路交通安全防控系统、单警科技装备

系统、社会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预警预防能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

(三)实地调研、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交警大队于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并分解至各中队,年终根据各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予以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交警大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每年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日常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统计重点工作推进进度,并在交警大队网站公布重点工作推进排名表,抓好工作推动。年底根据工作成效,予以排名。

(三)日常工作督查。年初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部门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的部门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交通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交通警察。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应当撤

销或者依法予以变更。

五、监督检查处理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一)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二)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三)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服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与群众直接面对面管理服务岗位,从事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包括车管所、检测站、物损事故快速处理中心、交通违法处理中心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交警大队对各服务窗口满意度评价采用现场群众评判,无满意度评价系统单位采用发放满意度评价卡及电话询问等抽样调查方式。群众满意度评价统计包括群众参评率和满意率两项指标。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综合评判,分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好”等次评定依据:无违反服务承诺事项、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当月无属实投诉且未被大队及上级机关检查通报问题;

“一般”等次评定依据:当月无严重失职投诉、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80%以上、上级机关检查和通报未发现问题;

“差”等次评定依据: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有一项未达到80%、当月被投诉查实或被上级机关检查发现服务差等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服务窗口效能评判实行内部考核与群众社会评判相结合方式,交警大队考核办根据考核结果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各服务窗口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判,评判结果次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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