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简介
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一、前言欧式建筑以其独特的风格和精细的工艺而备受世人瞩目。
为了保证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的高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一套规范的施工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进行详细探讨。
二、施工组织管理1. 工程计划与进度安排欧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计划和进度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和工期,并合理分配人力资源,确保施工进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工程施工队伍管理施工队伍的组建和管理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欧式建筑工程施工中,应选用具有相关经验和技能的工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施工要求和操作技巧。
3. 施工材料采购与管理在欧式建筑工程施工中,应选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材料,并确保进行严格的材料采购与管理。
施工方应建立健全的材料验收制度和材料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检测和处理不合格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三、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欧式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到位和有效性。
2. 安全技术措施在欧式建筑工程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搭建安全防护设施等,以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安全教育与培训施工方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熟悉应急处理流程,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四、质量管理1. 施工工艺与技术要求欧式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相关的工艺与技术要求,采用符合标准和规范的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2. 质量检测与验收施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与验收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检测和监控,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3. 质量整改与保修如果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对整改后的质量进行再次检测和验收。
欧盟prrc定义
欧盟PRRC定义欧盟PRRC(Proposed Regulation on Reuse and Recycling of Concrete)是欧盟提出的一项关于混凝土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法规提案。
该提案旨在促进欧盟范围内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资源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提高混凝土的再利用率和再循环率。
一、背景介绍在欧盟,混凝土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建筑材料,它在建筑、道路、桥梁、水坝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混凝土的制造和使用对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
采石场、水泥厂和混凝土搅拌站等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污染物。
同时,混凝土的废弃物往往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填埋,这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欧盟提出了PRRC法规提案,以促进混凝土的再利用和再循环。
该提案的目标是减少混凝土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二、方案设计PRRC法规提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定义和范围:该提案明确了“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定义,并规定了法规适用的范围。
再利用是指将废混凝土经过处理后作为建筑材料或其他用途的过程,而再循环是指将废混凝土破碎、分拣、处理后作为生产新混凝土的原材料的过程。
2. 再利用和再循环计划:成员国需要制定和实施国家再利用和再循环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包括废混凝土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
3. 标签和标识:废混凝土产品应进行标签和标识,以明确其类型、来源和处理方式等信息。
同时,对于再利用和再循环的产品,也应有相应的标识。
4. 监管和执法:成员国应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对废混凝土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进行监管,并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5. 研究和发展:鼓励成员国开展废混凝土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以提高废混凝土的利用率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实施计划为了确保PRRC法规提案的实施效果,欧盟提出了以下实施计划:1.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欧盟将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包括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标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法规的顺利实施。
欧盟cpr法规
欧盟cpr法规
欧盟CPR法规,即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简称CPR法规),是欧盟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的新法规,取代了旧的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
欧盟CPR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建筑产品,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对其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估,并加贴CE标志。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表明产品符合相关欧盟指令和法规的要求。
欧盟CPR法规的目的是确保建筑产品的安全、健康和环保性能,同时确保在欧盟内部市场上自由流通。
该法规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
总的来说,欧盟CPR法规为建筑行业提供了一个统一、透明和严格的框架,以确保建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
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一、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为消除欧洲统一市场内部的贸易技术壁垒,197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EEC)根据其协议第95条,决定在建筑和土木工程领域实施一个联合行动计划——编制一套适用于欧洲的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标准,简称欧洲标准(Eurocodes)。
为使该标准具有法律规定的地位,欧共体委员会(EEC)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达成协议,并通过一系列委托令,将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和出版权转交给CEN,由CEN/TC250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英国标准化协会BSI)来具体组织实施。
1992年欧共体进一步发展为欧洲联盟(EU)后,这个联合行动计划得以积极实施。
至今,经过欧洲各国的共同努力,这套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已逐步形成包括10卷60分册的完整配套的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成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一套区域性国际标准。
首卷《结构设计基础》(Euro code 0)主要规定了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原则和要求,阐明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分析系数方法设计和校核结构可靠性的规则,相当于我国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
EN1990与EN1991—1999相结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各类土木工程结构设计,还包括土工设计、结构防火设计、抗震设计以及施工状况和临时结构的设计,也可用于对现存结构的评价和对结构变更用途的评估以及结构修复或构件替换的设计等。
目前,其他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BSEN)已陆续发布,并已在各成员国取得应用地位。
随着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完善和应用,CEN规定,各成员国最迟在2010年3月全面实施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国家附件。
二、法国标准(NF)法国标准分为正式标准(HOM)、试行标准(EXP)、草案标准(ENR)和标准化参考文献(RE)4种。
截至1998年底,共有19500个NF标准。
欧洲法规介绍
The requirements about the minimal value of radii of curvature do not apply to projections of less than 3,2 mm from the panel, provided that they are blunted and that the height of the projection is no more than half its width.
8
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仪表板水平面线上部的前内部零件
Radii and projections
倒园半径和凸起
关于最小倒园曲率半径的 要求不适用于高出仪表 板表面3.2mm的凸起,但 规定他们必须是钝边的, 并且凸起高度应小于其 宽度的一半.
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2008
11
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Note : h 3,2 mm is equivalent to L 45,5 mm 注意 : h 3,2 mm 与 L 45,5 mm是相当的.
PSA – ECE 21 – Interior fittings regulation meeting– 07April 2008 10
Forward interior parts above the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欧盟ce指令、法规、协调标准的不同之处
欧盟ce指令、法规、协调标准的不同之处
欧盟CE指令和法规是欧盟用来规范产品安全和准入市场的法
律文件,而协调标准是为了确保产品符合CE要求而制定的技
术标准。
1. CE指令:CE指令是欧洲共同体对产品准入市场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的规范。
所有希望在欧洲市场销售的产品都必须符合
CE指令的要求。
CE指令规定了各种产品类别的基本安全要求,并规定了特定程序和规范来确保产品符合这些要求。
CE指令
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建筑产品等多个领域。
2. CE法规:CE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法规,其要求是强制性的。
CE法规通过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法律程序制定,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CE法规可以对产品提出具体
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以确保符合CE指令的安全和质量要求。
例如,机械设备的CE法规规定了产品必须满足的机械安
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3. 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和ETSI)制定的技术标准,用于支持CE指令和法
规的实施。
协调标准是指在特定领域制定的技术规范,旨在满足CE指令和法规的要求。
它们提供了产品符合CE指令要求
的方法和技术指南。
协调标准通常是可选的,但符合这些标准可以帮助企业更容易地证明其产品符合CE指令的要求。
企业
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类型和市场需求选择适用的协调标准。
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
欧洲及法国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简介一、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为消除欧洲统一市场内部的贸易技术壁垒,197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EEC)根据其协议第95条,决定在建筑和土木工程领域实施一个联合行动计划——编制一套适用于欧洲的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标准,简称欧洲标准(Eurocodes)。
为使该标准具有法律规定的地位,欧共体委员会(EEC)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达成协议,并通过一系列委托令,将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和出版权转交给CEN,由CEN/TC250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英国标准化协会BSI)来具体组织实施。
1992年欧共体进一步发展为欧洲联盟(EU)后,这个联合行动计划得以积极实施。
至今,经过欧洲各国的共同努力,这套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已逐步形成包括10卷60分册的完整配套的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成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一套区域性国际标准。
首卷《结构设计基础》(Euro code 0)主要规定了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原则和要求,阐明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分析系数方法设计和校核结构可靠性的规则,相当于我国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
EN1990与EN1991—1999相结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各类土木工程结构设计,还包括土工设计、结构防火设计、抗震设计以及施工状况和临时结构的设计,也可用于对现存结构的评价和对结构变更用途的评估以及结构修复或构件替换的设计等。
目前,其他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BSEN)已陆续发布,并已在各成员国取得应用地位。
随着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完善和应用,CEN规定,各成员国最迟在2010年3月全面实施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国家附件。
二、法国标准(NF)法国标准分为正式标准(HOM)、试行标准(EXP)、草案标准(ENR)和标准化参考文献(RE)4种。
截至1998年底,共有19500个NF标准。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对电线电缆防火等级的测试要求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对电线电缆防火等级的测试要求发表时间:2020-12-31T06:03:55.121Z 来源:《现代电信科技》2020年第13期作者:韩星[导读] 新法规在相关电线电缆产品的性能水平或等级、性能稳定性评估和验证等方面,给出了更明确、更严谨的要求,对电线电缆产品的防火安全、环保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南京 210007)摘要:本文就欧盟建筑产品法规对电线电缆防火等级的测试要求进行解读。
关键词:电线电缆;CPR;防火等级欧盟建筑产品法规REGULATION(EU)No 305/2011(CONSTRUCTION PRDDUCTS REGULATION,以下简称CPR)于2011年3月9日颁布,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电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被纳入法规涉及的建筑产品领域范围。
相较旧的欧盟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新法规在相关电线电缆产品的性能水平或等级、性能稳定性评估和验证等方面,给出了更明确、更严谨的要求,对电线电缆产品的防火安全、环保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1 防火分级的标准依据电线电缆产品CPR测试的主要标准依据为EN 50575-2014+A1-2016 Power,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cables - Cables for general applications in construction works subject to reaction to fire requirements和EN 13501-6-2018 Fire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ducts and building elements - Part 6:Classification using data from reaction to fire tests on power,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cables。
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简介
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简介1 引言欧盟是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现拥有28个成员国,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欧盟。
欧盟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有别于单个国家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
技术法规由欧盟执委会提出,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在各成员国强制实施。
技术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编制发布后,越来越多的成员国采用其作为本国的国家标准。
2建筑技术法规发展历程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的发展离不开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整体发展。
自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在协调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始终处于快速的、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
迄今,在欧盟内部已形成较为系统、成熟和协调的,涵盖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法规体系。
在欧盟技术法规发展过程中,1985年较为关键。
该年5月,欧盟颁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决议》(简称《新方法决议》)。
《新方法决议》要求改变以往欧盟技术法规(条例、指令)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明确技术法规只规定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由欧洲标准作规定。
根据《新方法决议》,欧盟相继出台了20多项新方法指令,其中包括1989年颁布的建设产品指令(CPD)和2002年颁布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
新方法指令使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逐步趋于一致,使各成员国在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的差异减少,从而加快欧盟技术法规的协调进程。
为此,各成员国必须用新方法指令取代本国所有可能产生冲突的法律条款。
在建筑技术法规方面,2010年,欧盟通过了新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2010/31/EU),取代原EPBD(2002/91/EC)。
2011年,欧盟颁布了建设产品条例(CPR),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取代实行多年的建设产品指令(CPD)。
比较而言,CPR的基本概念更加清晰;市场经济运作者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遵从法规程序更加简化,减轻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在进入欧盟市场前,产品必须通过欧盟授权机构(该机构必须获得成员国政府的批准且向欧盟执委会通报)进行符合性认证。
欧盟cpr建筑产品法规培训考核题
欧盟CPR建筑产品法规培训考核题在现代建筑行业中,欧盟CPR建筑产品法规是一个关键的法规标准,它对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为了确保建筑产品符合CPR法规的要求,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接受CPR法规的培训和考核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将对欧盟CPR建筑产品法规培训考核题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重要的主题。
1. 了解CPR法规的背景和意义欧盟CPR建筑产品法规是欧盟针对建筑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性制定的法规标准。
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评估程序,确保建筑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安全性能,并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CPR法规要求建筑产品必须通过相关的认证和标准测试,确保其符合欧盟市场的要求,这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至关重要。
2. 欧盟CPR建筑产品法规的主要内容CPR法规主要包括建筑产品的性能特征、产品的分类、市场准入规定、产品标准测试要求等内容。
建筑产品在符合CPR法规后,可以获得CE标志,证明其符合欧盟市场的安全性能要求。
各个成员国需要按照CPR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建筑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欧盟CPR建筑产品法规培训考核题的重要性接受欧盟CPR建筑产品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工程师、设计师、监理人员等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他们才能深入了解CPR法规的要求和标准,掌握相关的测试方法和评估程序,从而能够确保所选择的建筑产品符合CPR法规的要求,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士来说,深入了解和掌握欧盟CPR建筑产品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CPR法规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建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也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我认为对于CPR法规的培训和考核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建筑市场和法规标准。
总结欧盟CPR建筑产品法规培训考核题是建筑行业中的重要内容,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CPR法规的背景、内容和重要性。
【HVAC】室内空气品质,热舒适和光照——欧洲八国住宅建筑法规一览
【HVAC】室内空气品质,热舒适和光照——欧洲八国住宅建筑法规一览综述空气品质,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都是欧洲主要环境健康问题之一。
基于此,加之数据表明,人们在室内环境(家庭、办公室、学校等)中停留的时间占整个生命阶段的60%~90%,室内空气品质对于人类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婴儿、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数据,2012年,欧洲99 000 个死亡案例和非欧洲、高收入国家 19 000 个死亡案例均与室内空气污染有关。
室内空气品质(IAQ)通常指建筑内的空气品质,它与人们的健康、舒适感和工作效率密切相关。
为定义IAQ,需要考虑空气流通率以及霉菌和化学品浓度等参数。
室内空气污染物来自建筑物内部,也可以来自外部。
例如,当打扫卫生或燃烧燃料进行烹饪和供暖时,释放了大量污染物。
当然,家具和建筑材料,以及潮湿、缺乏或不正确的通风、被污染的室外空气等也是造成室内空气品质差的原因。
热舒适被解释为“对热环境满意的自我感觉”。
它与空气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以及个体因素(服装保温程度和代谢热量)等密切相关。
热舒适对于人类的健康和幸福感非常重要,当室内人员感觉太热,可能会导致疲倦的感觉;而觉得太冷,他们就会不安和心烦意乱。
充足的光照也是良好的室内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很多研究都强调了光照的益处,以下总结了其中的内容:1)减少了用能和CO2排放,因此它具有经济的和生态的意义;2)在生理上,光照有效地刺激了人类的视觉和昼夜系统;3)幸福感,令室内人员履行两个非常基本的人类要求:可以专注地工作和很好地感知空间,以及感受到一些环境刺激。
基于上述考虑,很显然,室内空气品质、合适的热舒适度和充足的光照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建筑在设计过程中应确保满足这些条件。
减缓气候变化和减少能源进口的依赖是建筑在设计和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又一挑战,这需要大幅降低能耗和减少与建筑有关的排放。
欧洲建筑行业的能耗占比超过三分之一,与人类活动有关的CO2排放占比数据也基本相同。
建筑施工安全法规与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法规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是保障建筑工人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施工安全法规与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上常见的和国内较为重要的建筑施工安全法规与规范,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一、国际1.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IL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致力于改善劳动条件和保障劳动者权益。
ILO制定了一系列与建筑施工安全相关的国际劳工标准,如《建筑工地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筑工地安全和卫生建议书》等,旨在提高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
2. 欧洲标准(EN):欧洲标准是欧洲各国共同遵循的技术标准。
欧洲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主要标准包括EN 1990至EN 1999系列,其中EN 1990是施工项目的基本原理标准,而EN 1999则包括了钢结构设计与施工的各项要求。
3.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简称OSHA):OSHA是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主管机构。
OSHA发布了大量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的法规和指南,如《建筑工地人身受伤和致死记录与报告规定》和《建筑工地通风规范》等,为美国建筑施工行业确保安全创造了法律保障和管理框架。
二、中国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中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包括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和职业病诊断与医疗等内容,旨在保障建筑工人的职业健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此法规是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也适用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法规明确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要求,对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提供了较为详尽的法律依据。
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规范》:这是国内建筑施工安全常用的规范之一,规定了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临时搭建物、临时排水设施、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欧洲民居建造政策
欧洲的民居建造政策
欧洲的民居建造政策主要基于对可持续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重视。
欧盟特别关注建筑能效,因此制定了建筑能源性能法规,规定了新建和既有建筑的能源效率标准。
在欧洲,新建房屋如果不能达到被动式建筑的标准,将不予发放开工建设许可证。
被动式建筑是指通过建筑设计和材料选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主动供暖和空调系统的依赖,从而达到节能目标的建筑。
此外,欧洲还实施各种财政补贴及银行低息政策,推出建筑物能耗模拟计算方法以及能耗证书制度,并大力宣传以晓谕人民,全方位推动建筑节能。
欧洲民居建造政策还包括一系列建筑与设备技术一体化的技术系统,例如:Passive A+级保温隔热外窗系统、外遮阳系统、屋顶地面系统、外墙系统、新风换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混凝土顶棚辐射蓄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及光热系统、雨水收集系统、中水处理系统、垃圾生化系统、隔噪隔声系统等。
这些政策和技术都是为了实现欧盟的能源和气候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欧盟 建筑能源绩效指令
欧盟建筑能源绩效指令欧盟建筑能源绩效指令,也称为欧盟建筑能效指令,是欧盟为了提高建筑能源效率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该指令旨在减少建筑物的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1. 目的和背景,欧盟建筑能源绩效指令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建筑行业向更加节能和环保的方向发展。
建筑物在能源消耗中所占比重很大,因此提高建筑能效对于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非常重要。
该指令是欧盟能源政策的一部分,旨在实现欧盟2020年和2030年能源与气候框架设定的目标。
2. 内容和要求,根据该指令,欧盟成员国需要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筑和现有建筑的能源绩效达到一定的标准。
具体要求包括建筑能效的评估、能源绩效证书的颁发、建筑物的定期检查等。
此外,指令还要求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建筑行业在能源消耗方面的持续改善。
3. 影响和挑战,该指令的实施对欧盟建筑行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它促进了建筑行业技术创新和发展,推动了节能建筑材料和技术的应用。
其次,它提高了建筑物的市场价值,鼓励了投资者和业主在建筑能效方面的投资。
然而,指令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比如需要建筑行业和相关机构适应新的标准和要求,以及确保指令的有效执行和监管。
4. 未来发展,随着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不断增加,欧盟建筑能源绩效指令可能会不断调整和完善。
未来,该指令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对建筑能效的要求,推动建筑行业向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同时,欧盟也可能会加强对指令的监管和执行,以确保其效果的最大化。
总的来说,欧盟建筑能源绩效指令对于提高建筑能效、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是欧盟能源政策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该指令的实施,欧盟建筑行业将逐步向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欧盟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
欧盟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
邵卓民
【期刊名称】《建设科技》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欧盟是一个由15个欧洲国家组成的经济联盟,实行统一的内部市场。
为了消除市场内部商品贸易和交流服务中的技术壁垒,保证产品和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欧盟实行了一整套由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指令)和非强制执行的协调标准构成的技术管理体系。
【总页数】3页(P54-56)
【作者】邵卓民
【作者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相关文献】
1.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互动关系研究 [J], 方俊;叶炯;付建华
2.切实加快“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制的建立 [J], 李铮
3.铁路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探讨 [J], 薛吉岗
4.欧盟技术标准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以REACH法规为例 [J], 卢仁艳;陈淑梅
5.谈谈我区关于建设国际国外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信息库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J], 陈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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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规范标准体系介绍
欧洲规范标准体系介绍欧洲规范方案的背景1975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决定,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95条,在建筑领域作出一个行为方案。
该方案的目标是消除贸易技术障碍和统一技术规格。
在这一行动方案,委员会主动创立了一系列对于建筑设计的统一的技术规则,在第一阶段,它将作为对各会员国在相关国家规定的替代,并最终将取代它们。
在15年来,委员会在各会员国督导委员会的帮助下,主持了欧洲规范程序的发展,导致了在20世纪80年代第一代欧洲守则的发展。
1989年,该委员会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决定,在委员会和欧洲标准委员会(CEN)同意的基础上,并通过一系列任务将准备工作和授权出版的欧洲规范转移到欧洲标准委员会(CEN),以为它们提供未来欧洲标准(EN)的地位。
事实上,欧洲规范与所有安理会的指示和规定之间的联系,决定着欧洲标准(例如理事会对建筑产品的指令89/106/EEC - 持续专业发展- 和理事会对公共工程和服务的指令93/37/EEC,92/50/EEC和89/440/EEC,相当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指令发起设立国内市场的追求)。
欧洲法规程序的结构一般包括下列标准的若干组成部分:欧洲规范标准意识到各成员国制定规章的权威的责任,并且保障他们依据各国情况的不同,从国家水平决定规章安全事件的权利。
欧洲规范的现状及应用领域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各会员国认识到,欧洲规范作为参考文件是为以下目的服务的:——作为一种手段,以证明民用建设工程遵守理事会指令89/106/EEC的基本要求, 特别是基本要求N°1 - 机械性和稳定性- 与本质要求N°2 - 在发生火灾时的安全;——作为一个指定的建筑工程及相关工程服务合同的基础;——作为负责制订统一的建筑产品技术规格框架(ENs and ETAs)。
这些欧洲规范,只要它们本身参与到建筑工作,它们就与指向CPD的第12条的说明性文件有直接联系,尽管它们与统一性产业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
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欧式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欧式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本办法所称欧式建筑工程,是指具有欧洲建筑风格特点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施工许可进行欧式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欧式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五条施工单位资质从事欧式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八条施工进度控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第九条施工投资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合理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投资不超过预算。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投资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投资超支。
第十条工程验收欧式建筑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给竣工验收证书。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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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简介1 引言欧盟是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现拥有28个成员国,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欧盟。
欧盟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有别于单个国家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
技术法规由欧盟执委会提出,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在各成员国强制实施。
技术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编制发布后,越来越多的成员国采用其作为本国的国家标准。
2建筑技术法规发展历程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的发展离不开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整体发展。
自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在协调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始终处于快速的、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
迄今,在欧盟内部已形成较为系统、成熟和协调的,涵盖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法规体系。
在欧盟技术法规发展过程中,1985年较为关键。
该年5月,欧盟颁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决议》(简称《新方法决议》)。
《新方法决议》要求改变以往欧盟技术法规(条例、指令)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明确技术法规只规定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由欧洲标准作规定。
根据《新方法决议》,欧盟相继出台了20多项新方法指令,其中包括1989年颁布的建设产品指令(CPD)和2002年颁布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
新方法指令使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逐步趋于一致,使各成员国在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的差异减少,从而加快欧盟技术法规的协调进程。
为此,各成员国必须用新方法指令取代本国所有可能产生冲突的法律条款。
在建筑技术法规方面,2010年,欧盟通过了新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2010/31/EU),取代原EPBD(2002/91/EC)。
2011年,欧盟颁布了建设产品条例(CPR),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取代实行多年的建设产品指令(CPD)。
比较而言,CPR的基本概念更加清晰;市场经济运作者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遵从法规程序更加简化,减轻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在进入欧盟市场前,产品必须通过欧盟授权机构(该机构必须获得成员国政府的批准且向欧盟执委会通报)进行符合性认证。
认证通过后,制造商可以根据技术规范要求给产品贴上CE标志,表明其产品符合了指令要求。
CPR对建设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描述上更透明、严谨和精准。
(2)建筑能效指令(EPBD)建筑能效指令也是欧盟重要的技术法规文件,可见欧盟对节能环保的重视。
2010版-EPBD提出在综合当地条件、室外气候、室内环境要求和成本效益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促进欧盟范围内建筑能效的提高。
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综合能效计算的通用框架和建筑能源性能证书、检查报告的独立控制系统;2)规定新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和翻新的建筑物、建筑单元、建筑构件应实现的最低能源绩效要求;3)提出增加“零能耗”建筑物数量的国家计划和建筑物、建筑单元的能源认证;4)要求定期检查建筑物内的供热及空调系统。
建筑是欧洲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源。
提高建筑能效将有助于欧盟整体实现到203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40%的目标。
此外,法规性文件还包括建议和意见、绿皮书和白皮书、通报、管理规定、技术评定文件等准强制性文件。
3.3欧盟建筑技术标准欧洲标准(EN)是世界上先进的区域性标准,由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基于透明、公开、一致原则制定。
越来越多的欧盟成员国采用其作为本国的国家标准。
EN与欧盟指令没有直接关系。
按照欧洲标准生产的产品没有假定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原则上自愿采用。
EN是欧洲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性比较强,体现了最佳实践和技术水平,代表了交易市场可以遵循的模式化规定和技术方案。
EN按内容区分,主要涉及术语、基本要求、试验、产品标准、安全规则、服务程序和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等。
欧洲标准包括协调标准(hEN)。
协调标准是由CEN、CENELEC及ETSI按照欧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而制定、被欧盟执委会采用的欧洲标准。
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产品,被认为符合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可以贴上CE标识在欧洲大市场流通;凡是有悖于协调标准的成员国国家标准应立即撤消。
从这点讲,协调标准有它强制性的一面。
协调标准在确保欧盟建设产品条例的实施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欧盟还制定技术规程,是考虑到在有多种选择方案,还不能统一成为EN时让它并存。
这有利于技术的不断发展。
技术规程可能会成为EN。
此外,还有技术报告、导则等非规范性文件。
4技术法规制定战略和程序4.1技术法规制定战略欧盟在技术法规制定方面可谓精心策划,制定了从更佳法规进步到理性法规,并建立法规影响评估体系的战略计划。
(1)更佳法规战略“更佳法规”战略旨在简化完善现有法规,更加科学地设计新法规,强化对规定的尊重,提高其有效性。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在欧盟层面设计应用更佳的法规工具,简化法规,降低管理成本和影响评估负担;2)与成员国紧密合作,确保欧盟各国法规制定监管人员落实更佳法规战略;3)与所有相关者/法规制定监管人员进行建设性沟通。
(2)理性法规战略多年来,欧盟不断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改进社会环境的标准,更佳法规战略取得成绩。
为配合欧洲2020战略,实现理性、可持续性、包容性增长和创造就业,欧盟执委会认为必须将更佳法规战略升级为理性法规战略。
理性法规战略主要特点如下:1)在法规制修订全周期进行影响评估分析;2)欧盟机构继续与成员国密切合作,共担职责,确保所提出的议程能够积极落实;3)欧盟执委会尽最大努力向相关各方公开政策,延长征求意见期限,更多地倾听公众和相关方的声音。
(3)影响评估体系(IA)IA是欧盟执委会提出的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环境潜在影响的一整套逻辑步骤,是政策决策者通过这样的评估,对出台政策可能造成正负面影响收集证据的过程,包括定性、定量和货币化评估分析。
IA对界定法律法规与市场的关系,为欧盟和成员国构建一个法律法规制定的制度框架,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衡量性,促使欧盟法律法规议案的提出、讨论、通过、执行和检查等方面更为规范、协调和有效,对促进竞争、经济增长、就业、社会公正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4.2 技术法规制定程序欧盟执委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享欧盟的立法权,而欧盟理事会享有决定性的权力。
法规制定程序如下图:图1 欧盟法规制定程序5 建筑技术法规实施和监管欧盟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非常重视通过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相结合来逐步完善欧盟统一市场,不断消除技术贸易壁垒,从而提升欧洲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在剧烈竞争的国际大市场中的竞争实力。
欧盟主要在技术法规、组织机构、市场监管及技术手段上进行宏观管理,技术法规的实施和监管工作由各成员国具体落实。
5.1技术法规欧盟技术法规是法律性文件,包括条例、指令、决定。
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强制执行,无需转化为国内法。
而指令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成员国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将其转化成符合本国具体情况的国内法,实施方法可自行选择,但必须修订或废除与指令有悖的国内法律。
技术标准原则上是自愿执行的,但被欧盟指令/条例/决定或成员国法规引用后的欧洲标准就成为法律性文件,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与原则上自愿执行的技术标准并存、相互配套,既可直接发挥法律的作用,加大强制性技术法规的实施力度,又可使非强制性技术标准不直接受法律约束,具有适应技术进步的灵活性,有利于提高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5.2组织机构(1)欧盟执委会欧盟执委会在立法、执法工作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启动立法——欧盟执委会是落实欧盟一系列政策的主要推手,根据联盟的兴趣和利益向理事会提出立法动议,负责起草欧盟的法律法规;2)监管执法——欧盟执委会是欧盟法律法规的监护者,监督成员国对欧盟一级和二级法规的应用和实施(包括指令转换为成员国的国内法);调查违法侵权诉讼,必要时起诉到欧盟法院;参与调查自然法人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3)行政管理——欧盟执委会在某种程度上又是行政机构:核实事实、批准或签发处罚等;4)推动建设——以资金投入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欧盟各成员国特别是新成员国的执法管理机构建设。
欧盟执委会下设38个总司,其中与编制建筑技术法规有关的是企业和工业总司、卫生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运输和能源总司等。
(2)建设常务委员会建设常务委员会由每个成员国指定两名代表组成,并有来自企业和标准编写机构的观察员加入。
它可以应其主席或某成员国的要求,对任何由本指令的实施及实际应用所引起的问题进行审查。
欧盟执委会在作出相关决定前,也会咨询建设常务委员会。
根据2011年建设产品条例第64条规定,建设常务委员会除以上工作外,在避免各方利益冲突方面,尤其是在获得CE标识程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是欧洲标准的主要编制机构之一。
在实施和监管方面,CEN的主要工作是:1)通过CEN的各国家成员(即各国标准化机构)赋予欧洲标准国家标准的地位;2)及时废除任何与欧洲标准有矛盾的国家标准。
5.3市场监管为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欧盟就市场监管从法律层面进行宏观管理,在监管原则、监管工作、纠正措施、保障条款程序、保护CE标志、信息交流系统、行政合作、建设许可、上诉、违法诉讼和处罚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欧盟执委会的监管年度报告是一个很好的监督工具,报告中详细记录各成员国在各个领域中应用欧盟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
概括而言,各成员国根据欧盟条例(EC)765/2008,落实欧盟新法规框架,具体组织进行市场监管:(1)各成员国监管机构监督所有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欧盟法规;(2)必要时采取行动:要求不合格产品整改直至合格;强推限制措施(将不安全产品赶出市场,甚至合法销毁);(3)在某些关键情况下,监管机构可以对严重违反法规案例实施制裁。
5.4技术手段技术法规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如技术评定、合格评定、性能声明、CE标志和产品性能一致性评定及查证。
(1)技术评定产品技术评定根据建设产品条例的基本要求,主要针对没有被欧洲协调标准清单覆盖或没有完全覆盖的建设产品的性能进行技术评定。
若通过技术评定,制造商可在产品上加贴CE合格标志。
(2)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要求的程序,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中的安全认证是强制性的,产品认证中的合格认证及体系认证是自愿性的。
(3)性能声明性能声明(DoP)是CPR的一个关键概念,使制造商有机会声明拟投放市场产品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