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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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简介

1 引言

欧盟是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现拥有28个成员国,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欧盟。

欧盟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有别于单个国家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法规由欧盟执委会提出,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在各成员国强制实施。技术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编制发布后,越来越多的成员国采用其作为本国的国家标准。

2建筑技术法规发展历程

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的发展离不开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整体发展。自20世纪60

年代起,欧盟在协调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始终处于快速的、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迄今,在欧盟内部已形成较为系统、成熟和协调的,涵盖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法规体系。

在欧盟技术法规发展过程中,1985年较为关键。该年5月,欧盟颁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决议》(简称《新方法决议》)。《新方法决议》要求改变以往欧盟技术法规(条例、指令)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明确技术法规只规定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由欧洲标准作规定。

根据《新方法决议》,欧盟相继出台了20多项新方法指令,其中包括1989年颁布的建设产品指令(CPD)和2002年颁布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新方法指令使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逐步趋于一致,使各成员国在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的差异减少,从而加快欧盟技术法规的协调进程。为此,各成员国必须用新方法指令取代本国所有可能产生冲突的法律条款。

在建筑技术法规方面,2010年,欧盟通过了新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

(2010/31/EU),取代原EPBD(2002/91/EC)。2011年,欧盟颁布了建设产品条例(CPR),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取代实行多年的建设产品指令(CPD)。比较而言,CPR的基本概念更加清晰;市场经济运作者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遵从法规程序更加简化,减轻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

在进入欧盟市场前,产品必须通过欧盟授权机构(该机构必须获得成员国政府的批准且向欧盟执委会通报)进行符合性认证。认证通过后,制造商可以根据技术规范要求给产品贴上CE标志,表明其产品符合了指令要求。CPR对建设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描述上更透明、严谨和精准。

(2)建筑能效指令(EPBD)

建筑能效指令也是欧盟重要的技术法规文件,可见欧盟对节能环保的重视。2010版-EPBD提出在综合当地条件、室外气候、室内环境要求和成本效益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促进欧盟范围内建筑能效的提高。具体内容包括:

1)建立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综合能效计算的通用框架和建筑能源性能证书、检查报告的独立控制系统;

2)规定新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和翻新的建筑物、建筑单元、建筑构件应实现的最低能源绩效要求;

3)提出增加“零能耗”建筑物数量的国家计划和建筑物、建筑单元的能源认证;4)要求定期检查建筑物内的供热及空调系统。

建筑是欧洲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源。提高建筑能效将有助于欧盟整体实现到203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40%的目标。

此外,法规性文件还包括建议和意见、绿皮书和白皮书、通报、管理规定、技术评定文件等准强制性文件。

3.3欧盟建筑技术标准

欧洲标准(EN)是世界上先进的区域性标准,由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基于透明、公开、一致原则制定。越来越多的欧盟成员国采用其作为本国的国家标准。EN与欧盟指令没有直接关系。按照欧洲标准生产的产品没有假定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原则上自愿采用。EN是欧洲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性比较强,体现了最佳实践和技术水平,代表了交易市场可以遵循的模式化规定和技术方案。EN按内容区分,主要涉及术语、基本要求、试验、产品标准、安全规则、服务程序和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等。

欧洲标准包括协调标准(hEN)。协调标准是由CEN、CENELEC及ETSI按照欧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而制定、被欧盟执委会采用的欧洲标准。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产品,被认为符合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可以贴上CE标识在欧洲大

市场流通;凡是有悖于协调标准的成员国国家标准应立即撤消。从这点讲,协调标准有它强制性的一面。协调标准在确保欧盟建设产品条例的实施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欧盟还制定技术规程,是考虑到在有多种选择方案,还不能统一成为EN时让它并存。这有利于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规程可能会成为EN。此外,还有技术报告、导则等非规范性文件。

4技术法规制定战略和程序

4.1技术法规制定战略

欧盟在技术法规制定方面可谓精心策划,制定了从更佳法规进步到理性法规,并建立法规影响评估体系的战略计划。

(1)更佳法规战略

“更佳法规”战略旨在简化完善现有法规,更加科学地设计新法规,强化对规定的尊重,提高其有效性。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在欧盟层面设计应用更佳的法规工具,简化法规,降低管理成本和影响评估负担;

2)与成员国紧密合作,确保欧盟各国法规制定监管人员落实更佳法规战略;3)与所有相关者/法规制定监管人员进行建设性沟通。

(2)理性法规战略

多年来,欧盟不断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改进社会环境的标准,更佳法规战略取得成绩。为配合欧洲2020战略,实现理性、可持续性、包容性增长和创造就业,欧盟执委会认为必须将更佳法规战略升级为理性法规战略。

理性法规战略主要特点如下:

1)在法规制修订全周期进行影响评估分析;

2)欧盟机构继续与成员国密切合作,共担职责,确保所提出的议程能够积极落实;

3)欧盟执委会尽最大努力向相关各方公开政策,延长征求意见期限,更多地倾听公众和相关方的声音。

(3)影响评估体系(IA)

IA是欧盟执委会提出的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环境潜在影响的一整套逻辑步骤,是政策决策者通过这样的评估,对出台政策可能造成正负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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