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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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江苏省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目录一、目的意义 (1)1.1 项目背景 (1)1.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3)1.3 可行性 (3)二、任务来源 (4)三、编制过程 (4)四、主要内容技术指标确立 (5)4.1 国内外标准情况 (5)4.1.1 国外标准情况 (6)4.1.2 国内标准情况 (8)4.2 国内相关风险管控案例 (10)4.2.1 阻隔技术 (11)4.2.2 固化稳定化技术 (23)4.2.3 可渗透反应墙技术 (24)4.2.3 制度控制 (25)4.3 标准编制的原则、依据及适用范围 (26)4.3.1 编制原则 (26)4.3.2 编制依据 (26)4.3.3 适用范围 (26)4.4 标准的层次结构 (27)4.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和依据 (28)4.5.1 适用范围 (28)4.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9)4.5.3 术语和定义 (29)4.5.4 工作程序和内容 (30)4.5.5 风险管控对象 (32)4.5.6 风险管控目标 (33)4.5.7 风险管控模式 (35)4.5.8 风险管控技术要点 (36)4.5.9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 (42)4.5.10 后期环境监管 (46)4.5.11定期检查和维护 (49)附录A (51)附录B (52)附录C (54)附录D (54)附录E (55)附录F (56)附录G (57)参考文献 (58)六经济和生态效益分析 (62)6.1 实施本文件可产生的经济社会分析 (62)6.2 实施本文件可产生的生态效益分析 (63)一、目的意义1.1 项目背景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发布

《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发布

协会积极搭建各类平台,包括:指导和参与石油和化工类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开展化工院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开展石油和化工职业院校教师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开展石油和化工类专业生产实习带队教师进企业实训;开展石油和化工类专业教师企业实地培训;举办技能大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

在以上活动中均融入责任关怀理念,形成了石油和化工教育鲜明的行业特色。

3关于责任关怀的几点思考3.1化工企业要重视与社区的沟通责任关怀的社区认知准则,要求企业应该具备与社区的良好沟通能力。

在公民意识觉醒的新时代,泛媒体崛起的新时代,以及互联网+、移动终端和大数据时代,化工企业必须学会事关生存和发展的新能力——沟通。

3.2与沟通能力相关的工种难以被机器替代不论对于企业还是员工,不论对于院校还是教师,沟通能力将是参与未来竞争的软实力,也是最不容易被机器所替代的能力。

根据牛津大学的一项研究:到2025年,自动化将对传统劳动力结构造成冲击,自动化率将由现在的45%增加到70%,并派生出新的工种和岗位,约有10%的工种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而那些与沟通能力相关的工种是最不容易被机器替代的。

3.3要重视对青年教师沟通能力的培养沟通能力和沟通渠道的打通,亦属于责任关怀之范畴,推进责任关怀进校园,不能忽视对青年教师沟通能力的培养。

根据中国化工教育协会对企业的调研,企业认为高校青年教师最应该具备的能力素质是“具备丰富的行业企业经验”。

遗憾的是,这一点正是当前青年教师最缺乏的能力和素质。

因此,如何为青年教师搭建与企业沟通交流的桥梁,至关重要。

3.4责任关怀是整套理念和整套行动“责任关怀”一词由英文Responsible Care翻译而来,其本意可理解为“负责任地关照”,其更多地强调是一个动作词汇,即关照。

因此,责任关怀不仅是一整套理念,更是一整套行动。

马克思说过,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践行责任关怀,为促进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共同努力!(本文根据中国化工教育协会秘书长辛晓2019年4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2019中国责任关怀促进大会首届院校责任关怀论坛上的演讲整理而成)《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发布2019年4月27日,《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发布。

江苏省环境安全企业建设标准(试行)

江苏省环境安全企业建设标准(试行)

江苏省环境安全企业建设标准(试行)(2016年版)一、基本要求1、企业必须遵循国家、地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项目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环保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或发生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2、企业须有健全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环境安全工作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物资和经费保障,为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基础资料,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具体要求(一)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1、企业环境风险控制科学准确全面分析企业内部环境风险,科学评估不同情况下可能对外环境及周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的影响,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措施。

2、环境风险预测预警及时有效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贮存区、使用点等处,设置气体泄漏探测器,及时探测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情况,实现气体监视系统声光报警功能;设置罐区、围堰等部位的液体泄漏侦测器,及时侦测液体泄漏情况,并与中央监控室24小时联机。

3、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规范合理——事故应急池: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专用排泄沟/管:须建有连接和收集消防水、初期雨水和泄漏物料等进入应急事故水池、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的专用沟/管;——清下水排放缓冲池:清净下水排水在排出厂区前应设置缓冲池。

如无法设置缓冲池,须确保应急事故水池容量满足清净下水、消防水收集需求。

一旦清净下水、消防水浓度超标,可迅速切换至污水池处理,确保无法直接进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收集池:建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或应急事故水池满足初期雨水收集需求(需专家论证或有相关书面意见);——生产废水总排口关闭闸阀:生产废水总排口处有关闭阀门,污染物或消防废水无法通过生产废水总排口外排;——雨水排口关闭闸阀:雨水排口处设有关闭闸阀,污染物和消防废水无法经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清下水排放切换阀门:设置有效的切断或切换装置,可防止在事故状态下有害化学物质通过下(排)水系统进入江、河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生防护距离:企业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安全操作规程

江苏安全操作规程

江苏安全操作规程1. 引言江苏省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进行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必须严格遵守。

江苏省安全操作规程由江苏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2. 安全责任2.1 单位安全责任2.1.1 单位安全责任制的建立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并将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单位安全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2.1.2 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

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同时,单位还应为员工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2 个人安全责任2.2.1 行为规范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进行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安全设施和设备。

2.2.2 危险源控制个人应当及时发现和报告危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在危险作业环境中,个人应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安全生产管理3.1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并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

许可证到期前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3.2 安全生产标准江苏省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等。

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活动,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3.3 隐患排查和整改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排查和整改结果应进行记录和归档,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隐患整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排查出的隐患能够得到根治,不再出现。

ISO14001环保法律法规识别与合规性评价清单(2020年江苏省)

ISO14001环保法律法规识别与合规性评价清单(2020年江苏省)

通过018.10.26修订国环境保护税法环保法律法规识别与合规性评价清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修订2005年4月1日起实施修正法》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发布2014.1.121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苏省第十三届人2018年3月28日修正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委托第三方进行废气检测符合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使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采用最佳实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安装最新的废气治理设施符合第三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已遵守符合第三十八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已遵守符合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已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第十五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采取催化燃烧喷淋等方式符合第十六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当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禁止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江苏省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排污口数量不断增加,污染问题也日益严峻。

为了保护环境,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排污口的管控和规范化整治,下面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

一、排污口设置办法明确规定,排污口是指用于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其他排放物排放的通道或设备。

在建设企业或单位时,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依据污染防治要求进行设置。

同时,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管制要求等也都明确规定。

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物外泄或者泄漏。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当加强排污口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污管道畅通无阻,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二、办法的管理与监控为了加强排污口的管理与监控,办法明确规定了以下措施:1. 排污口建设管理要求。

企业或单位在设置新的排污口时,必须依据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评价。

如果企业或单位需要新增的排放口总流量超过10吨/天、氨氮超过1吨/年、COD超过5吨/年或者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在省环保厅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批准下建设。

2. 排污口监测管理要求。

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同时,排污口监测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排污口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口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同时,对进口的废水、废气等也应该进行预处理,确保符合环保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4. 排污口安全管理要求。

排污口的安全管理也非常重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排污口的周围环境也要进行保护。

三、规范化整治办法还规定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管理要求。

对于未办理排污口登记证明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改造或者关闭停用。

对于不符合排污口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排污口,企业或单位也必须进行整改。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实施目标考核,加大财政投入,成立专门机构,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苏使用的外埠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油品清净剂管理等。

江苏省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引言绿色建筑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室内环境是绿色建筑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人们的健康和舒适性具有直接影响。

为了保障绿色建筑室内环境的质量,江苏省制定了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以确保建筑物的室内环境符合相关的健康和环保要求。

1. 检测目的和原则1.1 检测目的该技术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室内环境质量,对室内空气、水质、噪声、光照等指标进行检测,以确保绿色建筑室内环境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1.2 检测原则•参考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

•采用科学、准确、可靠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结果客观、准确。

•检测应全面覆盖室内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声、光照等。

•根据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保障室内环境的质量和舒适性。

2. 检测内容和方法2.1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是一个绿色建筑室内环境的关键指标。

应对室内环境中的有害气体、颗粒物、细菌、霉菌等进行检测,确保空气达到健康和安全的标准。

检测方法包括: - 室内空气采样和分析,检测有害气体浓度、颗粒物浓度等。

- 细菌和霉菌检测,采集室内空气或表面样品进行分析。

- 噪声检测,测量室内环境噪声的水平。

2.2 水质检测绿色建筑中的用水应符合一定的标准,保证用户的健康和安全。

水质检测包括: - 自来水质量检测,检测自来水中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质量。

- 室内水体质量检测,如水处理系统、水龙头出水质量等。

2.3 光照检测绿色建筑室内光照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有直接影响。

光照检测旨在评估室内光照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光照检测包括: - 室内照度测量,通过光照仪测量照明设备的光照强度。

- 自然采光评估,评估室内自然采光的情况和效果。

3. 报告和建议3.1 报告要求检测结果应以报告的形式呈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测项目和方法 2. 检测结果和数据 3. 结果评估和分析 4. 结论和建议3.2 改进建议根据检测结果和评估,对于存在问题的室内环境,应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空气质量改善措施,如通风、净化等。

ISO14001环保法律法规识别与合规性评价清单(2020年江苏省)

ISO14001环保法律法规识别与合规性评价清单(2020年江苏省)

已遵守
符合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
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已遵守,已编制企业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
已遵守
符合 符合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 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 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 生利用。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 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进行检举。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 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江苏省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技术要求

江苏省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技术要求

江苏省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技术要求一、引言江苏省是我国矿业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之一,露采矿山在为经济发展提供原材料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江苏省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技术要求,以期为露采矿山的环境整治提供指导。

二、基本原则1、保护生态环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应遵循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确保在开采、加工、运输等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2、科学合理规划: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环境整治方案,确保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3、综合治理: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涵盖生态恢复、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

4、责任明确:明确矿业权人在环境整治中的责任,要求其在矿山开采期间同步实施环境整治工作。

三、技术要求1、生态恢复:对破坏的植被进行恢复,采取绿化造林等措施;对破坏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修复,提高水土保持能力;对破坏的地形地貌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2、水土保持: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防止水土流失。

工程措施包括修建拦渣墙、排水沟等;生物措施包括植树造林、种草等。

3、污染防治: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等的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4、土地复垦:对开采结束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复垦,提高土地利用率。

复垦的土地可用于农业、林业或其他用途。

5、监测与评估:对环境整治过程和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及时掌握环境整治情况,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四、实施要求1、矿业权人应按照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整治方案,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2、矿业权人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保设施和设备,确保在开采、加工、运输等过程中达标排放。

3、相关部门应对矿业权人的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4、对环境整治工作不力的矿业权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完整版)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

完整版)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

完整版)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本文旨在规范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各项考核项目和内容,以提高工地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

考核项目1:围档设置工地四周应连续设置围墙围档,无缺口,底边封闭,无泥浆外漏。

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考核项目2:物料堆放施工料具应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

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如水泥、石灰等,应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

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控制措施。

考核项目3:车辆冲洗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工作。

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确保上路车辆车轮、车身不带泥。

冲洗池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

考核项目4:道路硬化现场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

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考核项目5:渣土清运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应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采取密闭化承运。

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完成清运的,应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控制措施。

考核项目6:临时设施施工现场按总平面图布置临时设施。

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明显划分,宿舍净高、宽度、居住人数符合规定要求。

考核项目7:安全组织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组织体系应建立健全。

应急管理体系应建立,应急物资、设备等应配备。

安全教育和交底制度应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应落实,隐患整改应闭合。

考核项目8:安全教育和检查祼土覆盖施工区域内的长期裸露地面、堆土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

现场管理应使用LBS系统,危险标示、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明显。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应符合要求,防护设施应定型化、工具化。

脚手架和脚手架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论证及审核、审批,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应验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苏环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

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9月19日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发展,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款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区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22]3号)[12页]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22]3号)[12页]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22]3号)[12页]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2〕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2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22〕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2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1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50051-2002烟囱设计规范GB50234-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20640-97(A)、HG20640-97(B)塑料设备HJ2000-202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7-2022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22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387-2007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2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22]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2]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一、总则1、为了提高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和管理。

3、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环境相结合;(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功能完善;(3)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生态、景观、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4)选用适应本地环境、易于成活的植物材料;(5)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二、居住区绿化1、居住区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游憩、休闲、健身等需求,设置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休闲座椅等。

3、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4、居住区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三、单位绿化1、单位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单位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单位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

3、单位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设置休闲座椅、健身设施等,满足员工休闲娱乐需求。

4、单位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5、单位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四、技术措施1、绿化植物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植物材料。

同时,应考虑植物的生长习性、抗逆性、观赏性等特点。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1997年9月21日苏环控[1997]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款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区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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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3814-202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
铅蓄电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355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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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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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32/3560-2019)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DB32/T1705-201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3462-2020)
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1-2018)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
安全和环保相关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粪便集中收集处理技术规程(DB32/T 2600-2013)
养殖场污水生物净化处理技术规程(DB32/T 260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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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周边产地重金属含量评价技术规程(DB32/T 1754-2011)(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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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DB32/T3794-2020)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DB63/T 177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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