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备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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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各县(市)区档案局数据库的数据安全,市档案局决定对各县(市)区档案局的重要数据代为保管,为规范此过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目的:市档案局对各县(市)区档案局的重要数据代为保管,而非利用,以促进各县(市)区档案局的重要数据的安全。

二、各县(市)区档案局哪些为重要的数据自行确定,自行备份。

三、各县(市)区档案局每年1月15日前,把上一年备份的重要数据以光盘的形式,当面交给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的石险峰副处长,由其妥善安置。

四、交接地点在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交接双方要在交接单上签字。

五、每年交接新的数据后,上一年的旧数据由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负责销毁,双方责任人必须在销毁现场,双方责任人要在销毁单上签字。

六、县(市)区档案局需要对在市档案局保管的数据进行利用,需要填写申请利用单,双方责任人签字。利用完毕后,及时把备份数据送回市档案局,并在申请利用单的回执一栏签字。

七、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对保管的数据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不得随意利用、篡改和销毁。

八、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保管,保管场所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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