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的投行信托业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管新规下的投⾏信托业务分析》

目 录

第⼀部分:通道业务的定义、特征及分类 (2)

⼀、通道业务的定义及发展 (2)

⼆、通道业务的特征及类型 (2)

1、通道业务四个特征 (3)

2、通道业务四个分类 (3)

第⼆部分:资管新规及细则对通道业务的规制 (5)

⼀、资管新规前监管部门态度不⼀ (5)

⼆、资管新规及细则的规定 (6)

1、资管新规 (6)

2、《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7)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8)

4、总结 (10)

第⼀部分:通道业务的定义、特征及分类

⼀、通道业务的定义及发展

通道业务是相对于主动管理业务⽽⾔的,目前并没有法律意

义上的统⼀定义。原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在其下发⽂件中,对

通道业务作了界定;⼈民银⾏和证监会虽然在⽂件中提及过通

道业务,但未作定义。

从发展历程来看,通道业务最早是在2008 年前后以“银信合作”的形式出现,即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作为通道,银⾏负责资⾦端的募集和资产端的投资指定,借助信托计划实现银⾏资⾦出表、规避监管指标约束等目的。不过,此后银监会陆续发布银监发〔2008〕83号、银监发[2010]72号、银监发、等系列⽂件规范和限制银信合作。

在2012年之后,随着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基⾦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扩⼤了证券基⾦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证信合作等新型通道业务逐渐兴起并快速发展壮⼤,总规模超过了银信合作。

⼆、通道业务的特征及类型

证券基⾦机构监管部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

11期)对通道业务的特征和类型做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我们据此总结如下:

1、通道业务四个特征

通常认为,通道业务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是资⾦和资产“两头在外”,通道⽅(或称为受托⽅)的资产管理业务仅作为委托资⾦流向委托⽅指定资产的“管道”;

⼆是通道⽅(受托⽅)按照委托⽅的投资指令开展业务,通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

三是投资风险通常由委托⽅承担;

四是管理费相对较低。

2、通道业务四个分类

经过多年发展,通道业务演变出多种类型,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

•按照通道载体不同,可以分为“⼀对⼀”通道业务和“⼀对多”通道业务;

•按照主导⽅不同,可以划分为委托⼈主导的通道业务与第三⼈主导的通道业务;

•按照设立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和有⼀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
这里,证监明确:【有⼀定正

当需求的通道业务】主要以标准化资产的投资为主。这类业务主要是因为银⾏自身管理资⾦体量⼤,⽽询价对象有限、交易员数量不够,为此委托证券基⾦经营机构等作为通道。

•这里的监管倾向很明显:逐步禁⽌非标通道。

按照履⾏管理职责程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让渡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和部分让渡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

第⼆部分:资管新规及细则对通道业务的

规制

⼀、资管新规前监管部门态度不⼀

自2015年起,监管部门在不同场合强调资管机构应当重视主动管理、降低通道业务规模。2016年5月,证监会首次提出“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

2017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核⼼内容之⼀就是要求商业银⾏和信托公司双⽅规范银信类业务,压缩银信通道业务。随后,有信托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了《自律承诺函》,承诺:在不发⽣系统性风险、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前提下,2018年公司银信通道业务规模只减不增。同时,将积极与存量银信通道业务合作⽅沟通,争取提前终⽌部分业务。

其实此前,关于通道业务的“去与留”就争议非常多,除了各个监管部门的态度有差异外,有监管部门在不同时期也存在不同的表态。

•证监会新闻发⾔⼈曾在2017年5月提及,要求禁⽌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

•不过,后来银监会提出“善意通道”的之说,⾔下之意即对于通道业务不必⼀⼑切。

•在2017年11月⼀份证监证券基⾦监管通报上,证监会对通道业务进⾏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除了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

外,还有⼀些是有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

可见,此前监管部门的通道业务的意见不⼀,不过从最后的表态来看,还是对部分未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预留了⼀定的空间。

⼆、资管新规及细则的规定

1、资管新规

2018年4月27日发布施⾏的《资管新规》第⼆⼗⼆条第⼀款作出规定,正式明确全面禁⽌了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融机构不得为其他⾦融

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

的通道服务。

这也是监管在"正式"⽂件中首次明确提及不得从事通道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从资管新规的表述来看,并没有要求对通道业

务“⼀道切”,禁⽌的只是“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换⾔之,如果通道业务并未规避这些监管要求,则还仍可以续做。

那具体又该如何把握哪些是规避监管要求,哪些又不是呢?这个目前并没有个确切的答案,其中的裁量权在监管部门⼿中。为此,我们也对通道业务常见模式做了总结,对于其中我们认为未规避监管要求的,或者按照银监会⼝径中“善意”的通道做了列举,具体见详见本⽂第三部分。

2、《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发布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也对银⾏理财的通道业务做了规定:

第三⼗⼋条 (资管产品投资要求)商业银⾏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政法规、《指导意见》和⾦融监督管

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三)切实履⾏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募集通道;

可以看出,其中关于通道的表述与资管新规有些不同,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要求是"履⾏投资管理职责"、不能作为“资⾦募集通道”,这个也主要是由于银⾏理财基本上都是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