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统一产品规格、包装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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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的规范

产品包装的规范

产品包装规范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产品包装作业的运作,保证产品能满足环境试验的要求,保护产品在运输中不受破坏,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包装作业之运作,主要是针对纸箱包装件的质量标准给予合理规范。

3引用标准4内容4.1包装准备4.1.1产品准备产品应是经检验合格可以出货的产品。

4.1.2材料准备以本规范之要求准备相应的包装材料。

4.2基本要求4.2.1为了保护产品之塑料,金属等基本面免受破坏,对产品加胶袋包装。

4.2.2为了缓冲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冲力,要对产品加强保护,需加衬垫或彩盒包装。

4.2.3按照客户包装要求进行包装5 包装材料 5.1 纸箱5.1.1瓦楞纸板技术要求:5.1.2纸箱设计选材标准(根据计算出的边压强度选用纸板):由外箱规格推算纸板边压强度:计算公式: E = 46*G*(n-1)/√C其中n=2.385/h(n取小数点前的整数) ,h为纸箱高度,C为箱底周长,G为纸箱毛重。

注:1. 对于有内箱(用双坑纸板)的产品,内箱可承受50%的压力,则边压强度应减少40%。

即E = (1-0.5)*46*G*(n-1)/√C = 23*G*(n-1)/√C2. 客户如有要求,以客户要求为准。

3. 长宽比例超过2:1以及高度超过650mm的纸箱,必须用K=B纸板。

4. 针对边压强度远远超出5410N/m,且无法通过堆码试验的产品,请选用其他高强度纸板。

5.若纸箱内装物可完全用来承重,如胶辘,则选用纸板时可降低一个等级。

6. 客户规定用白色纸箱的,请用W=B材质纸板。

5.2 包装胶纸5.2.1 透明胶纸A.透明胶纸的规格为50mm±2mm,厚度为0.03mm~0.04mm。

B.透明胶纸的材料为OPP。

C.透明胶纸的初粘性应能粘住5号钢球。

5.2.2 牛皮胶纸A.牛皮胶纸的规格应用60mm±2mm,厚度为0.12mm~0.13mm。

B.牛皮胶纸的颜色为黄褐色,材料为牛皮纸。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青财采字〔2020〕1775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QHFS10-2020-0018青财采字〔2020〕1775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电子卖场供应商: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规范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暂行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后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2020年11月16日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https://)实施的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关于对包装材料管理规定

关于对包装材料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文件***发[2021]第0010号外包装材料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规范包装材料制作、采购、库存、使用流程/管理,提高品牌美誉度,保证制作质量,合理库存,强化包材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包装材料管理的相关部门。

如营销中心、市场部、品控部、供销贸易部、生产部、仓储部、财务部等。

三、涉及部门及职责1、营销中心负责提交包装材料新增/更新需求2、市场部负责产品的名称、包装设计、条形码相关法规符合性的审核。

3、品控部负责产品名称、包装设计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审核;根据供销贸易部提供的原粮,负责产品营养标签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五项强制标示项目的检测,做出判定并出具营养成分表。

4、供销贸易部负责产品信息、OEM生产厂家信息,负责分配新包装的制作供应商,协调由供应商制版并跟进供应商包装制作进度。

5、生产部门负责包装与真实配料生产工艺的符合性。

6、仓储部负责包材的入库手续、预警、合理库存、盘点等管理7、财务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包材存货的进,销,存管理。

四、具体流程、管理细则(一)包材制作环节1、新品包装设计申请流程由营销中心组织部门内部会议,商讨新品需求,开成会议纪要,或者填报《新品包装需求表》,提交至总经理批复,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市场、品控、供销贸易、生产、仓储、财务等);审核通过后由市场部根据公司产品品牌调性与新品需求进行新品包装设计,编制产品条码。

新品包装设计申请钉钉流程营销中心钉钉提交新品包装申请(销售渠道、产品信息、规格及参考样品照片)→总经理抄送:市场部、品控部、供销贸易部、生产部、财务部2、新品包装、设计、审核、制作、校对(1)产品包装设计要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示管理规定》、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及条形码管理等相关标准、法律法规规定。

(2)市场部收到新产品需求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好的包装初稿交由营销中心需求申请人、市场部经理共同审核签字确认包装的整体版面设计、颜色、产品名称、营销宣传用的广告语等;若初稿未通过需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内容需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二次提交确认;确认后告知供销贸易部,供销贸易部协调供应商根据新品包装材质、尺寸提供样品进行生产测试。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粤市监规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四条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07•【文号】国药监注[2001]482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24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清理、整顿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我局已于2001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23号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等做了安排。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质量与进度,便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照23号局令起草了《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现予下发,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辖区内药品的包装、标签时遵照执行。

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专项工作小组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管理,确保《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总体要求一、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公布2013年商
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3.05.1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26号)
关于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详见附件)。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17日
附件。

产品包装标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准管理规定

长春市科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编号:KH/Z07-GD-027-2015 批准:刘丽产品包装标准管理规定2015年4月28日发布2015年5月1日实施长春市科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前言本规定是根据TS16949:2013程序文件对产品质量体系要求制定。

本规定由企管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企管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庄显坤一、目的为适应工厂精细化管理需要,树立市场意识和服务理念,全面响应客户需求,规范产品包装标准,优化成品交接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杜绝重复打包和翻包,控制生产经营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厂各车间生产的成套成品和外购成品的包装。

三、职责(一)营销部:负责与用户沟通,明确成品包装要求,确认准确的销售计划标段划分情况;(二)库房:按照合同要求,对成品包装方式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主管厂领导签字确认后通知各车间实施;负责对包装内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检验;(三)生产部:负责组织安排生产车间按照库房提出的包装要求,按生产计划所生产的各类成品成套包装入库。

生产计划分了标段的,成品分标段包装;生产计划未分标段的,直接按计划的要求进行包装。

未提出包装要求的,按照通用包装标准执行。

(四)供应部:负责外购成品,供应商所供成品按我厂包装标准进行包装,负责对供应商不按标准包装或包装物内缺件、少件进行索赔;(五)质技部:负责对包装的外观、形式、质量进行检验。

四、流程要求(一)营销部在下达销售计划后,24 小时内将合同约定的包装要求用《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传递到库房;(二)库房在接到包装要求后,24 小时内将成品包装要求传递到生产部,销售计划超过3 个月交货期的,由库房按交货进度提出包装要求;(三)生产部在24 小时内,完成《包装用料计划》的编制,组织各车间完成平库工作,将《包装用料计划》交供应部执行采购作业;各车间须在生产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按库房的包装标准进行产品包装入库。

五、通用包装标准(一)各车间入库成品包装、外购成品包装均按《产品包装作业指导书》标准执行;(二)凸轮轴产品包装形式:四轮专用小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

《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2015年第54号)2015年05⽉26⽇发布根据《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条规定,现发布《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作为《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件,⾃2015年12⽉1⽇起施⾏。

特此公告。

附件:1.计算机化系统2.确认与验证⾷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26⽇附件2确认与验证第⼀章范围第⼀条本附录适⽤于在药品⽣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章原则第⼆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的确认或验证⼯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三章验证总计划第三条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

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同类⽂件中详细说明。

第四条验证总计划应当⾄少包含以下信息:(⼀)确认与验证的基本原则;(⼆)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待确认或验证项⽬的概述;(四)确认或验证⽅案、报告的基本要求;(五)总体计划和⽇程安排;(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七)保持持续验证状态的策略,包括必要的再确认和再验证;(⼋)所引⽤的⽂件、⽂献。

第五条对于⼤型和复杂的项⽬,可制订单独的项⽬验证总计划。

第四章⽂件第六条确认与验证⽅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确认与验证⽅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供应商或第三⽅提供验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案、数据或报告的适⽤性和符合性进⾏审核、批准。

第⼋条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

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评估,必要时进⾏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变更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案,应当进⾏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食药监注函[2004]91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7.26
【实施日期】2004.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一年多来,药品注册工作进展良好,我国新药研究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陆续上市,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服务。

但近来,增加药品规格和药品包装规格的补充申请大量增多。

我局对这一现象高度重视,始终关注其发展动态并分析原因。

在审评中发现,有一部分增加药品规格和药品包装规格的申请是有临床依据的,但也有一部分增加规格的申请是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甚至有一些企业申请增加规格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增加一个有别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规格,以在药品招标和定价时,能够中标或者单独定价和议价,并非从临床1 / 2
合理用药的角度考虑。

我局药审中心于2004年1月专门针对在增加药品规格的申请中发现的问题召开了专家讨论会,进一步明确了增加药品规格的技术审评要求,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在其网站上公告,指导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药品规格。

为防止不合理的药品规格给临床用药带来混乱,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我局积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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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管理整理(24号令及备案要求

药品包装管理整理(24号令及备案要求
第20条:原料药的标签 增加“执行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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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局令(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16~23条)(2)
第21条: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 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 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 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 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 当明显区别。
第27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
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 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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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局令(第五章:其他规定 28~30条)
第29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规定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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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局令(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 标的使用 24~27条)(1)
第25条: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 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 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 置标出;
2、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 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一、2006年6月1日起国家局批准注册的药品以及按照《关于实施<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补充申请的药 品,其说明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细则》的要求。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不包括临床试验项 内容的,可以不列“临床试验”项。
三、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实 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补充申请后,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的日期。

产品更改通告

产品更改通告

产品更改通告导读:本文是关于产品更改通告,希望能帮助到您!产品更改通告范文篇一为规范公司市场行为,方便对公司产品形象进行统一管理,经开会决定,对宇泰部分产品包装进行变更。

具体如下:1、UT-201/2211/xxx等无源转换头采用原彩盒风格新规小包装(规格105*80*35)减小包装体积。

具体包装如下:由原有的包装1变为包装2。

2、之前包装亚当模块(2506/5209/55xxxxx等变更用)160*105*55牛皮盒,具体包装如下:由原有的包装1变更为包装2。

3、所有变更后标准包装盒上面印刷深圳知名品牌LOGO及微信服务号二维码。

以上所有变更将于通知下发日开始执行,原有库存包装使用完即开始更换,已出售到市面上的产品包装不受影响。

特此公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10月28日产品更改通告范文篇二因企业业务发展需要,下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牌产品为变更后企业持有。

一、西安汉高汉港粘合剂有限公司生产的汉港牌VAE系列白乳胶,变更为西安汉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汉港牌VAE系列白乳胶。

二、陕西省锌业有限公司炼锌厂生产的秦锌牌锌锭,变更为陕西锌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秦锌牌锌锭。

三、西电宝光宝鸡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XD牌高压开关设备,变更为西电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XD牌高压开关设备。

四、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管件设备厂生产的中环牌拦污栅清污机、卡箍式管接头、旋转滤网,变更为陕西省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中环牌拦污栅清污机、卡箍式管接头、旋转滤网。

五、陕西兴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欣雅、欣家牌中高档生活用纸,变更为陕西欣雅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欣雅、欣家牌中高档生活用纸。

特此通告。

xx省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1月27日产品更改通告范文篇三鑒於美國總統選舉在即,而在此選舉前後時間,市場將會造成因不明朗因素而有所反復或有劇烈的走勢,包括顯著的價格差距及流動性不足的可能。

公司現為保障公司與所有投資客戶之風險,由20xx年11月7日星期一收市開始,所有交易商品之保證按金將提升, 由1000美金提升至20xx 美金( FA50則由20xx美金提升至4000美金), 直至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15•【文号】发改价监[2015]1382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下称《规定》)提出如下解释意见:一、《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四、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办医政发18

办医政发18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18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包装中药饮片规格和色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提高中药饮片调剂质量,我局于2008年8月印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34号),在全国推广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规格和色标,各使用单位分别设定本院标准,这不利于小包装中药饮片的规范化管理,也增加了生产企业的成本。

为此,我局在总结小包装中药饮片使用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中医医院和生产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了《小包装中药饮片规格和色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使用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我局将通过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医医院评审等工作对各使用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小包装中药饮片规格和色标一、规格1g,3g,5g,6g,9g,10g,12g,15g,30g。

小包装中药饮片的产品规格不得超出以上9种规格。

二、色标根据同一规格不同品种使用同一种颜色和避免使用含有特殊意义颜色的原则,采用国际通用的潘通色卡(PANTONE solid coated),拟定红桦色(8062C)、青色(312C)、薄绿色(355C)、淡钢蓝色(8201C)、利休鼠色(8321C)、蓝色(299C)、晒黑色(8021C)、薄花色(7474C)、银鼠色(8100C)9种颜色作为小包装中药饮片色标。

色卡编号使用颜色实物样品规格8062C 红桦色1g312C 青色3g355C 薄绿色5g8201C 淡钢蓝色6g8321C 利休鼠色9g299C 蓝色10g8021C 晒黑色12g7474C 薄花色15g8100C 银鼠色30g主题词:标准中药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发校对人:董云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9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9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2001年6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清理、整顿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我局已于2001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23号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等做了安排。

为确保工作的质量与进度,便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说明书,使说明书的内容表达科学、规范和统一,我局药品注册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照23号令起草了“化学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附件1)和“中药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附件2)”,并征求了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及部分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现予下发,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修订说明书时参照执行。

治疗用生物制品,由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国外同品种使用说明书,并参照“化学药品使用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3号令的原则拟定各品种的使用说明书。

预防用生物制品和诊断用生物制品则按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规定执行。

鉴于此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专项工作小组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附件:1.化学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2.中药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1:(一)化学药品说明书格式××××说明书〔药品名称〕通用名:曾用名:商品名:英文名:汉语拼音:本品主要成分及其化学名称为:其结构式为:(注:复方制剂应写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址:(二)化学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总体要求一、说明书应按不同剂型编写;“×××说明书”的“×××”须与通用名一致,且包括盐类和剂型名称。

产品规格调整通知函

产品规格调整通知函

通知函
尊敬的客户: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XX有限公司的支持。

我司本着质量第一,
客户至上的精神,多年来为国内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
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因包装桶的改变,现我司对销售的XX的包装规格做出以下调整:
从每桶16KG调整为每桶15KG,该调整方案于2014年2月7日起实施,
自2月7日后发货的XX一律按调整后的包装规格执行。

关于此次包装规格的调整,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致电XX有限公
司。

希望您能理解并继续支持我司。

顺颂商祺!
XX 2014年2月10日。

GB/T33280-2016《纸尿裤规格与尺寸》标准解读

GB/T33280-2016《纸尿裤规格与尺寸》标准解读

适用体 重和适 用臀围是在 大量研 究资料 和市场产品调
研 数据 的基础上设定 的, 其 目的是 统 一 产 品 的包 装标 识 。企 业如果 执行该 标准 , 适 用体 重 和 适 用 臀 围 必 须 严 格 按 标 准 规定标 注 。 如腰贴 型婴儿 纸尿裤 小号 ( S) 对 应 适 用 体 重 为
解读如下:
1 标 准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种 婴 儿 纸 尿 裤 、 成人纸尿裤 , 不 适 用 于 纸 尿 片、 纸 尿 垫 和 护理 垫 。
规格标注 的问题 , 中文和英文字母 ( 如加大号和xL ) 选其一
标 注 即 可。
4 适用体重 ( 臀围) 和适用腰 围最大值的标 注
行业动态 E v e n t s i n t h e I n d u s t r y
G B/ T 3 3 2 8 0 —. 2 O 1 6
纸尿裤规 格与尺寸 标准解读
I n t er p r e t a t i o n o f GB/ T 3 3 2 8 0 ・ — 2 01 6 S pe c i f i c at i o n s a nd Si z e s o f Di a pe r s
适 用 腰 围 最 大 值 的 规 定 是 为了规 范 纸 尿 裤 产 品 的 生 产
需要提醒的是, GB / T 2 8 0 0 4 -2 0 1 1 标 准 目前正 在修 订 ,
标准 中有关规格尺寸的要求将 引用GB / T 3 3 2 8 0 -2 0 1 6 . 如
果新的GB / T 2 8 0 0 4 发布后, 企 业若执行新 的GB / T 2 8 0 0 4 。
3 规格 的标注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2008-5-7 12:02:48《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

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第九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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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处方
药芯袋每贴装1g,
润湿剂每袋装2.0ml
1贴/袋*3袋/盒*15盒/中包*8中包/箱
未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处方
药芯袋每贴装1g,
润湿剂每袋装2.0ml
3贴/袋*20袋/盒*6盒/箱
已生产
青鹏软膏
委托版
35g/支
35g/支*Biblioteka 支/盒*16支/中包*12中包/箱
已生产
青鹏软膏
委托版
20g/支
委托处方
药芯袋每贴装1.2g,
润湿剂每袋装2.5ml
1贴/袋*5袋/盒*12盒/中包*6中包/箱
已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处方
药芯袋每贴装1g,
润湿剂每袋装2.0ml
1贴/袋*2袋/盒*15盒/中包*8中包/箱
已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处方
药芯袋每贴装1g,
润湿剂每袋装2.0ml
1贴/袋*2袋/盒*20盒/中包*6中包/箱
20g/支*1支/盒*25支/中包*8中包/箱
已生产
铁棒锤止痛膏
OTC
7厘米*10厘米
1贴/袋*5袋/盒*12盒/中包*16中包/箱
已生产
铁棒锤止痛膏
OTC
7厘米*10厘米
4贴/袋*24袋/盒*12盒/箱
已生产
伤湿止痛膏
OTC
7厘米*10厘米
2贴/袋*5袋/盒*10盒/中包*12中包/箱
已生产
伤湿止痛膏
润湿剂每袋装2.5毫升
1贴/袋*5袋/盒*12盒/中包*6中包/箱
已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OTC
药芯袋每贴装1克,
润湿剂每袋装2.0毫升
1贴/袋*2袋/盒*15盒/中包*8中包/箱
已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OTC
药芯袋每贴装1.2克,
润湿剂每袋装2.5毫升
1贴/袋*6袋/盒*10盒/中包*6中包/箱
已生产
消痛贴膏
关于规范统一产品规格、包装规格的通知
制造中心各相关部门:
由于消痛贴膏执行标准变更已半年有余,但生产记录中的产品规格未严格按标准规定执行,为规范统一各品种的规格、包装规格,特发此通知,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本通知中的规格和包装规格填写记录。
产品名称
版本
产品规格
包装规格
备注
消痛贴膏
委托OTC
药芯袋每贴装1.2克,
OTC
7厘米*10厘米
6贴/袋*24袋/盒*20盒/箱
已生产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兰州制造中心-质量管理部
20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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