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竣工验收
风险防控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已安装风险防范设施,如紧急切断阀、废水回流装置、废气收集和 处理装置等,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应急设施
检查应急池、应急泵、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确保在突发事 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生态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生态保护措施
检查企业是否采取了生态保护措施,如绿化带、鸟类保护措施、生态补水等,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得到 有效控制。
验收过程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公开验收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
验收监督与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 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其 责任。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
验收申请与审查
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验收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建设内容、工艺流程、污 染物排放情况等。
验收过程管理
验收方案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 容、程序、标准等。
监测方案制定
包括监测指标、监测频率、监测点 位布设等。
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是否符 合相关标准与规定。
环境质量调查
对建设项目的周边环境进行调查, 包括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方 面的调查。
污染源调查
对建设项目内部的污染源进行调查 和分析,包括废水、废气、噪声、 固废等方面的调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管理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管理内容1. 引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对已经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得以有效贯彻和实施。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管理内容。
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导规范》等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管理程序3.1 申请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提出环保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等。
3.2 验收申请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环保验收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通知建设单位。
3.3 验收准备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方案的制定,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3.4 验收现场勘查环保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运行情况,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3.5 技术评审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资料,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6 验收报告根据现场勘查和技术评审的结果,环保主管部门编制验收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描述、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3.7 环保验收决策环保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决定是否通过环保验收,以及是否给予相应的环保奖励或处罚。
4. 相关责任及监督机制4.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单位还需积极配合环保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并按时提交相关资料。
4.2 环保主管部门责任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环保主管部门还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环保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受理决定。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意见
工程规模和主要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详细列出工程的各项指标,如产能、处理能力、装机容量等。
主要工程内容
详细介绍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如主体设备、辅助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同时,对各专业工程进行简要介绍。
03
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总结词
齐全、有效
详细描述
检查了废气排放口和排放标准,评估了废气处理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 查验了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
包括对建设项目现场检查、环境质量监测 等;
验收范围及内容
要点一
验收范围
包括建设项目的所有污染源及环境保护设施;
要点二
验收内容
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废、辐射等方面的环境保护 设施和措施,以及环境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等。
05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评估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评估
监测点位设置是否合理
01
谢谢您的观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包括环评批复文件等。
验收程序
出具验收意见
包括验收合格与否、提出整改意见等。
建设单位提交验收…
包括项目概况、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验 收范围和内容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确定验收范围和内容 等;
组织专家评审
包括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等;
组织现场检查和监测
加强固体废弃物、废水的综合利用和管理,提高资源 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环保设施运行维护 机制,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稳定运行。
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推广 环保技术和经验,进一步提高区域环境质量。
07
下一步工作计划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蓟审批一验[2018]14号
请蓟州区环境保护局做好验收后的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此件主动公开)
(公章)
年月日
抄送:蓟州区环境保护局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天津凤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定期清运、处理;废焊锡由北京博天兴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回收。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四、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局将天津博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智能电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产品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在蓟州区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上述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组意见和公众反馈意见,同意天津博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智能电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产品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蓟审批一验[]号
天津博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智能电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产品项目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年月日,蓟州区行政审批局会同天津市蓟州区环境保护局对天津博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智能电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产品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和验收。验收组和与会代表现场检查了该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审阅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经过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天津博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投资万元,在天津市蓟县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内,盘龙山路东侧、澜河街南侧建设智能电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产品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建设面积,主要建设生产厂房栋,办公楼一栋,生产厂房内新建生产线条,生产设备台。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不具备验收监测能力,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通过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7)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按规定拆迁到位;(8)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竣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难点和建议
竣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难点和建议摘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一部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检查、论证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三同时”制度的最后一道关,其作用至关重要。
但在验收监测实践中仍存在验收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验收监测的定位模糊、建设单位思想上不重视、验收监测规范有待完善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建立完善验收监测制度与程序、加强质量控制管理等解决办法及建议。
关键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议Abstract: Project environment and acceptanc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t is an important means and measure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it is the last one to check whether the demonstration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fulfill the “three simultaneous” system, its role is essential.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ceptance monitoring problems and causes of comple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rfect acceptance monitoring systems and procedures to strengthen quality control management solu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ggestions一、前言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是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进一步得到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所以工程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最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经批准的《验收申请报告》是建设项目总体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 对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特殊要求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规定,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做出批准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环执法〔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完善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提出意见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
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大小,邀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和部内审查会,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明确后续属地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我部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建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前参与机制,合理确定参会范围,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成本。
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转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应同时转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明确有关责任和完成时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22•【文号】环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4.生产固体废物应尽量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设垃圾箱分类收集后处理。
三、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对策和要求、并选择先进生产设备和技术,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项目生产地点、规模、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评。
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自本项目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需申请我局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如下环保工作:
1.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雨水采用雨水井等设施汇集外排;污水经生化池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后外排。
2.生产车间应加强通风换气。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收集后综合利用,废气经高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
六、本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及日常环境监管查由福安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6年6月21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一、根据项目备案表(闽发改备[2015]J020105号)、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981201508002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同意福安市春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分装玉米小麦建设项目建设,建设地点:福安市溪柄工业园区田坂小区A2地块,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7349m2,总建筑面积6480.64m2,新建1个研发车间、1幢厂房及1间门卫室,并配套建设给排水、停车场、厂区道路等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1220万元,环保投资43万元。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12•【文号】环发[1997]838号•【施行日期】1997.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环发[1997]838号国家环保局、铁道部1997年11月12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铁路建设项目中的各类环境保护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等,结合铁路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投资和其他款源投资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在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中,环境保护设施随其主体工程建成,都应及时验收交接。
竣工验收工作依照本规定办理,验收后的交接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采用的规范、规定、环境标准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时尚未制定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可暂按设计文件要求验收。
维修规则不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具有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下一级单位办理。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21•【文号】环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2001年2月21日)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完善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决定在环保系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4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验收结果应按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逐级备案,是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指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
通过备案,可及时掌握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状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和部署,建立专人负责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项目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原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结果,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附件三)。
其中编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项目还应另附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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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卫生防护距离
报告确定卫生防、医院等敏感建筑物。
公司环保手续及相关资料齐全,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应急防范措施到位,环保规章制度较完善。
(三)废气
作业面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表土堆场设置防尘网覆盖、四周设置1.0m的挡土墙,设置防尘网、洒水车定期洒水以及对露天堆放石料进行遮盖等措施;矿石运输采取蓬盖、运输道路硬化、限制车速、配备专用洒水车定期洒水等降尘措施;生产车间密闭,设置防尘喷雾系统,鄂破机破碎粉尘分别经过2个静电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根15米排气筒排放;反击破破碎经过1个静电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排气筒排放;筛分处产生废气分别经2个静电式布袋除尘器后由2根15米排气筒排放。
企业于2016年4月委托晋城市绿和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海阳市广石建材厂5万m³/a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年4月30日,海阳市环境保护局以海环审[2016]002号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
变更情况:由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高于屋顶排放变更后项目区不设食堂,按环办〔2015〕52号文件比对,验收组、验收监测单位认为以上变化可以纳入本次验收。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海环竣验字:【2017】049号
海阳市广石建材厂:
2017年9月24日,海阳市环保局对海阳市广石建材厂5万m³a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根据验收组意见,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海阳市广石建材厂5万m³a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发利用项目位于海阳市邵伯村东630米,采矿区面积为0.013km²,开采深度由+102m至+50m,年开采5万m³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服务年限为3.5年;加工破碎区位于开矿区北侧,占地800平方米,年生产各种规格石子7.8万m³。主要建设内容:采矿区由采矿工程、储运工程(运输系统、堆场、进场道路、油罐等)、环保工程(粉尘治理、地表洒水抑尘、噪声、废水防治、固废处置及矿山生态复垦等)等组成;加工破碎区由破碎系统,位于矿区北侧、成品堆场占地2500㎡,位于厂区西侧,主要用于产品堆存;排土场占地1000㎡,位于采矿区西侧,用于临时堆存剥离的表土和弃料;矿石堆场位于采矿区以北,占地900㎡,主要用于原矿堆存;、办公生活区占地300㎡(主要有办公室及职工休息室等场所),位于厂区北侧、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等组成。主要生产设备采矿区:设有潜孔钻机1台、空压机1台、挖掘机1台、装载机1台、运输汽车3台等;加工破碎区:设有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机2台、振动筛4台等。该项目采矿区、加工区均在海阳市国土局批准的矿区范围内。项目实际总投资合计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占总投资22.9%。2017年1月开工建设,于2017年7月建设完成。
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与参照点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差值为0.063mg/m3,小于其标准排放限值1.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3-2013)表2中非金属矿行业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项目废水主要包括洗车废水和生活污水。洗车废水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22.4m3/a)经旱厕处理后作为农田肥料综合利用,不排放。
(三)噪声
企业在钻机、挖掘机、空压机等设备上安装了消音器,并委托专人检修发生故障的设备,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转,破碎车间内采取了设置减振基础、隔声等措施;优化工业场地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将设备安装在封闭车间内;优化爆破工艺、降低爆破频次,爆破前告知周边可能影响到居民,避免噪声扰民;合理选择矿石运输路线,做到了远离村庄等敏感目标。
(二)废水
按照“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区排水系统。根据矿区雨水走向和地势特点,在采场区外侧建设截水沟、末端设置沉砂池;表土临时堆场坡脚设挡渣墙,周边设截排水沟,末端设沉砂池;运输道路内侧和工业场地周围开挖排水沟等措施,建设沉淀水池,做到表土淋滤水、湿式凿岩废水、进出车辆清洗废水等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旱厕降解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施肥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两天内,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噪声测定最大值为58.9 dB(A),邵伯村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2.6 dB(A);厂界四周夜间噪声测定最大值在45.0 dB(A),邵伯村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1.7 dB(A);均小于标准限值(昼间:60 dB(A),夜间:50dB(A)),厂界昼夜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功能区标准要求,邵伯村声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
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利用做到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堆置在规定地点,无随意倾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矿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入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并与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了处置合同。剥离表土和废石全部作为采坑填土和道路修筑用土进行综合利用,不长期堆存。
二、环保执行情况
(一)生态保护
本项目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省、市相关规定,编制了《海阳市广石建材厂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留足够资金用于矿区生态保护工作,采取边生产、边恢复的措施,落实矿山开发的水土保持措施,做好采区、工业场地、排土场的水土保持工程,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
三、验收调查结果
根据山东骁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海阳市广石建材厂5万m³/a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在验收监测期间,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工况应达到75%以上生产负荷的要求。
(一)、废气(尘)
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最大浓度为18.3 mg/m3,小于其标准排放浓度限值30mg/m3,,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3-2013)表1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