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发布三起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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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法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一)发布时间:(2014-3-18 16:12:31)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10倍赔偿。

案例1核心提示:违规使用添加剂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10倍赔偿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别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养生堂公司)监制、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8日、2011年11月5日。

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 甘露糖醇、柠檬酸)”。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杭州养生堂公司、健民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杭州养生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

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核心提示: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2010年10月1日,赵晓红在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购买家具若干件,合计价款23960元。

智海燕、邹荡添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智海燕、邹荡添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智海燕、邹荡添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1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莉芬陈立民曾园芳【审理法官】黄莉芬陈立民曾园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智海燕;邹荡添;五华县康民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智海燕邹荡添五华县康民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智海燕邹荡添【当事人-公司】五华县康民药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智海燕【被告】邹荡添;五华县康民药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产品责任自认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1.一审庭审笔录第五页载明“审:原告,你是主张产品责任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还是主张买卖合同导致违约赔偿?原:主张产品责任纠纷。

”2.上诉人智海燕二审庭审时陈述,其于2017年12月1日向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内容为产品质量有问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上诉人诉求十倍惩罚性赔偿能否支持;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上诉人诉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首先,本案中上诉人购买肾宝片及举报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时间均为2017年,故不应适用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而2015年4月24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未规定十倍惩罚性赔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组、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组、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组、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桂71民终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岚袁宇飞梁耀美【审理法官】张岚袁宇飞梁耀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组;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组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组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伯康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刘斌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伯康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刘斌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伯康刘斌【代理律所】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组【被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审理过程中,智和村三组对广西国正联合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公司)出具的国正估字2017第00546号《南宁南配电所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损害价值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一审判决不应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认定案涉房屋的损害价值。

国正公司在其房地产价格评估二级资质到期后再次进行资质备案的审查未获通过,故其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国正估字2017第00546号《南宁南配电所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损害价值评估报告》是在其不具备评估资质的情况下作出的,该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智和村的上述异议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合法性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智和村三组对广西国正联合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公司)出具的国正估字2017第00546号《南宁南配电所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损害价值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一审判决不应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认定案涉房屋的损害价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警示作用,现将各级各有关部门近期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立案查处的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南宁市查处梁某志非法经营成品油案2021年4月1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江南区沙井街道办邕津村内有一违法销售成品油窝点。

经侦查,4月1日12时许,江南分局治安大队组织警力对该违法销售成品油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汽油1吨,抓获违法嫌疑人梁某志、苏某仓。

同日,犯罪嫌疑人梁某志、苏某仓、覃某东(另案处理)被抓获归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规定,治安支队将该案作为危险作业罪专案予以督办。

9月1日,梁某志因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平乐县查处平乐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2021年5月20日,平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乐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平乐县县城内铺设的平乐县同乐大道市政管道天然气工程压力管道、平乐县DQ线市政管道天然气工程压力管道、昭州大道至消防救援大队市政管道天然气工程压力管道等天然气压力管道未通过监督检验就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平乐县市场监管局对平乐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第三分公司、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俊华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第三分公司、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俊华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第三分公司、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俊华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19)桂01行终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晓霞傅朝霞宁静【审理法官】彭晓霞傅朝霞宁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俊华【当事人】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俊华【当事人-个人】李俊华【当事人-公司】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志斌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志斌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志斌【代理律所】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李俊华【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李俊华以其在第三人华联超市第三分公司处购买的涉案“事农有机稻花香米"已超过保质期为由,向上诉人江南区市监局投诉并提供了涉案产品及消费购物小票,已承担了作为消费者进行举报投诉的初步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明责任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根据2019年1月27日印发的《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办字〔2019〕10号)精神,成立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根据《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南发〔2019〕5号)的要求,原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的知识产权相关职责等已整合并组建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法院民商事再审典型案例

广西法院民商事再审典型案例

广西法院民商事再审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07•【分类】其他正文广西法院民商事再审典型案例2022年5月目录1.黄某与宾阳县某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韦某与吴某等六人执行异议之诉案3.某糖业公司与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4.黄某与黄某某、莫某民间借贷纠纷案5.谢某与甘某、韦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6.邹某与杜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1黄某与宾阳县某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关键词】商标性使用服务来源混淆误认【基本案情】案涉商标由何某于2007年经核准注册,后于2011年转让给黄某,黄某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该注册商标用于自营的粉店。

与黄某经营同一服务类别的宾阳县某粉店在门头招牌、室内装潢上使用的文字标识包含案涉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

黄某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请判令宾阳县某粉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原审法院以被控文字标识与案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为由,未认定宾阳县某粉店的行为构成侵权。

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宾阳县某粉店在同一服务类别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存在特定关系的文字标识,构成近似,侵害黄某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判断图文组合的注册商标与被控文字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应根据商标的特征及通常的呼叫习惯,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字形及读音作为主要部分加以比对。

案涉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虽非臆造词,内容与餐饮服务关联性不强,但系其显著识别部分。

被控文字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在中文文字、读音和含义上完全相同,指向的服务类别具有同一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案涉服务提供者与商标权人存在投资、合作、加盟、商标许可等商业关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应认定被控文字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民事经济纠纷 经典案例

民事经济纠纷 经典案例

民事经济纠纷经典案例标题:民事经济纠纷经典案例1. 假货纠纷:小明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手机的性能和外观与宣传中的不符,怀疑是假货。

小明与卖家发生纠纷,最终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了手机为假货,并赔偿了小明的损失。

2. 劳动合同纠纷: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但工资一直未按时支付,并且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休假权益。

小张与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最终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公司被判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赔偿金。

3. 产品责任纠纷:小王购买了一款电热水壶,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漏电事故导致意外受伤。

小王将制造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制造商承担产品责任,并赔偿了小王的损失。

4. 合同违约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完成订单。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违约,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5. 商标侵权纠纷:某品牌公司发现有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商标,导致品牌形象受损。

品牌公司将侵权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侵权公司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了品牌公司的经济损失。

6. 建筑工程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但乙公司在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不达标。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违约,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并要求重新进行工程修复。

7. 投资诈骗纠纷:小李被一家投资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资金,但后来发现该公司是非法集资,无法兑现承诺。

小李将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投资款和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投资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小李的经济损失。

8. 房屋买卖纠纷:甲购买了乙的房屋,但在交付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甲与乙发生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乙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并赔偿甲的经济损失。

9. 租赁合同纠纷: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但乙未按时支付租金,且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存在问题。

杨某1、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8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1;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当事人】杨某1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杨某1【当事人-公司】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黄若琛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何格非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若琛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何格非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若琛何格非【代理律所】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杨某1上诉请求“判令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承担杨某1后续康复评估及治疗产生的实际费用,由杨某1在实际发生后主张时赔付”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且不明确,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3:26:28杨某1、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终837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2。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住所地:南宁市沈阳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00G35888114P。

法定代理人:韩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琛,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格非,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某1与被上诉人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7民初14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卖假货法律新闻案例(3篇)

卖假货法律新闻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假货问题日益严重,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我国某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对制造和销售假货的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法律制裁,彰显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地消费者李某在一家名为“时尚购”的网店购买了一款名牌手提包。

收到商品后,李某发现该手提包的质量与正品相差甚远,经鉴定,该手提包为假冒伪劣商品。

李某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经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该网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掌握了网店经营者王某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2020年3月,王某因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某地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王某交代,自2018年起,他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在“时尚购”网店进行销售。

为了逃避打击,王某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网店,并利用虚假评价、虚假交易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范围广。

被告人王某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及多个品牌、多种商品,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案件影响恶劣。

王某利用虚假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3. 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

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司法公正。

4. 案件判决公正合理。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处罚,既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十大案件

广西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十大案件

广西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西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十大案件(2019年4月26日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01广西博白农科所、王腾金等与四川中正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7)桂民终95号〕博白农科所、王腾金等是水稻新品种博Ⅲ优273植物新品种权的共有人,博ⅢA系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亲本,亦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博白农科所。

博白农科所与中升公司签订协议,将博Ⅲ优9678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占使用开发,同时中升公司享有博Ⅲ优273的使用开发权。

中升公司根据该协议又授权中正公司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等品种。

2011年11月,中升公司终止了对中正公司的授权,但中正公司仍继续委托他人生产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种子以谋取利益,博白农科所、王腾金等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中正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博Ⅲ优273品种,其行为侵犯了该植物新品种权;虽然博Ⅲ优9678未获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但中正公司为商业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博ⅢA作为亲本生产博Ⅲ优9678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其行为亦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判令中正公司赔偿博白农科所等权利人40万元。

点评该案被评为“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本案同时涉及以上两种侵权行为的判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性。

此外,植物新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内有可能间歇性地处于终止状态,这是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不具备的特殊性。

陈金杰、广西滋韵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金杰、广西滋韵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金杰、广西滋韵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5【案件字号】(2021)桂民终13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兰曲王华妍李萍萍【审理法官】兰曲王华妍李萍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金杰;广西滋韵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西)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明秀西路分店【当事人】陈金杰广西滋韵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西)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明秀西路分店【当事人-个人】陈金杰【当事人-公司】广西滋韵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西)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明秀西路分店【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金杰【被告】广西滋韵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西)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明秀西路分店【本院观点】该处罚决定书虽系行政机关出具,但该处罚对象为案外人,处罚产品与本案所涉产品并非同一类产品,与本案的审理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院不予采信。

陈金杰在一审庭审中已主张案涉产品的能量以及钠、碳水化合物、脂肪等核心营养元素含量均存在虚标,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存在不当,本院予以补充查明。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是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2.滋韵公司、沃尔玛公司、沃尔玛公司明秀西路分店应否向陈金杰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陈金杰在一审庭审中明确主张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钠、碳水化合物、脂肪标示值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4条附表2规定,存在虚标和低标。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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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1辑)刑事1.孟宪忠等人走私伪造的货币案2.邹景恒、寇振卿假冒商标制造和推销劣质药品投机倒把案3.尹强非法出版发行《世界怪异集锦》进行投机倒把案4.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5.张立东等人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案6.廉海央、李建平等人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7.李中提、王善堂偷盗幼儿未遂案8.蒲为民夜闯民宅准备抢劫案9.王文林、黄佐平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案10.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11.李卫业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12.邱来成用诈骗来的摩托车骗取香烟案13.姜万里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业务之便贪污案14.熊聪从事技术、劳务服务取得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5.吴文恩反攻倒算扰乱社会秩序案16.王复生犯包庇罪超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17.张祖桓、毛张明盗掘古墓葬案民事18.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世铎、刘桂荣腾退1房屋纠纷案19.何宪文诉王庚纪、王素英房屋买卖纠纷案20.朱顺妹诉许振清挂失银行存单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21.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22.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23.李喜平诉梅河口市种子公司居间合同劳务报酬纠纷案24.郑晓轩诉王利军帮助调试电视机时摔坏电视机损害赔偿纠纷案25.王志英诉蒙小骏不按要求使用除草剂造成其种植的农作物损失赔偿纠纷案26.苏巧清诉田友平借用其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股票认购权纠纷案27.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28.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社、汤生午报道文章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9.胡殷红诉耿军剽窃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济30.杭州市百货批发公司百货批发部诉诸暨丝袜厂、诸暨市乡镇企业局购销、借款合同纠纷案3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饮食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星火建筑安装公司、许志定欠款纠纷案32.叶长清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误售车票赔偿纠纷案233.厦门市交通运输公司诉厦门宏达洋伞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34.徐书杰诉海伦市兴海城市信用社实物有奖储蓄合同兑奖纠纷案35.黑龙江省延寿县制革厂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延寿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36.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黑龙江公司诉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哈尔滨老干部休养所保管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37.福建省诏安县饮料厂诉厦门特强工贸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38.蔡敏学、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诉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海事39.屈万斌诉垫江县航运公司船舶追越过程中撞沉其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40.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41.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大连分公司无全套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42.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工贸)集团公司诉金发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案43.天津无缝钢管工程指挥部诉挪威吐代克公司、德国莱茵远东船务(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运输货损赔偿案44.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在仲裁中申请保全及仲裁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行政45.时爱民不服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治安处罚决定案46.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47.王学俭不服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车被撞交通事故裁决案48.泸州市化工公司不服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串换计划外物资定为投机倒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49.宁德市大众影院不服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电影广告内容荒诞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50.买合苏提·马那甫、阿不都·热合满不服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对其采挖、拉运麻黄草行政处罚决定案51.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52.闵绍清等四人诉四川省大邑县元兴乡人民政府强行扣押其财产和限制人身自由行政侵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2辑)刑事1.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2.林金星、林景忠倒卖汽车案3.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4.王新民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案5.焦春生等人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6.冶孙地个、马维良抢劫、盗窃过往汽车的财物案7.林友增偷盗幼儿勒索财物案8.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案9.信建国、于秋顺在为盗窃分子销赃过程中又共谋盗窃案10.戴久刚与承包放羊人共同盗窃羊只案11.陈充宽挪用企业贷款和转租企业房屋被宣告无罪案12.宿振华、吕俊生索取贿赂、敲诈勒索案13.张晋良为业务单位经销图书资料获取劳务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4.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15.王七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案16.刘振兰等人在《关于禁毒的决定》施行前后连续贩卖毒品案民事17.王今明诉王卫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18.孙永江诉丁少英单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汽车纠纷案19.陆希泰等诉陈冬亮等私下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20.梁学江诉李新生返还借款纠纷案21.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抵押借款纠纷案22.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非法盘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23.叶克贞诉徐勋根假冒其姓名写检举信侵犯姓名权纠纷案24.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25.邱宝田诉李淑正对其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26.徐贵兴诉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差错赔偿案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9团造纸厂诉东阜城镇邮电支局误投邮件造成损失赔偿纠纷案28.刘守诚诉黄义德房屋加层遮盖其房相邻纠纷案2经济29.阿坝州林业企业木材联营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都江堰市支行、都江堰市汽车客运公司物资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案30.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淮阴和高计时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淮阴市计划委员会、淮阴市清浦区财政局贷款合同纠纷案31.长春市对分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房屋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价款纠纷案32.蔡十根等19人诉厦门市人寿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受益纠纷案33.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茶店乡供销合作社诉成都香料总厂联营合同纠纷案34.太原钢城企业公司第二金属制品厂诉张景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35.孟文光诉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协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海事36.陆城解放砂石场诉长江葛洲坝工程局船舶救助风险责任纠纷案37.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赔偿纠纷案38.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建材综合商店诉蛇口招商港务有限公司船期损失赔偿纠纷案339.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发生海损事故索赔纠纷案40.上海联合发展公司诉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海运货物重量短少赔偿纠纷案行政41.洪季珍等诉宜宾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案42.姬春选等不服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投机倒把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3.袁伟启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对其出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44.黎德胜不服广东省番禺县土地管理局对其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案45.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纠纷案46.张珠钦等诉福建省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47.邱永地等诉福建省清流县农业委员会违法收费、罚款及没收工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3辑)刑事1. 白武生以制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2.韩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投机倒把案3.王蔺刚销售假化肥投机倒把坑害农民案4.潘兴伍经营劣质药材种子投机倒把案5. 葛相静、王立滨等人内外勾结倒卖火车票投机倒把案6.吴振江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案7.方斯海正当防卫案8.鲁新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鲁军华“顶罪”案9.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10.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11.曲智文盗窃其兄的巨额财物案12. 李树祥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给私营企业有偿使用未能全部收回不构成犯罪案13.夏华山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介绍贿赂案14.寿瑞林虐待侄女案15.和希格在服刑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被假释案民事16. 大连中药厂诉周素清、张建敏公私合营时入股的1房屋产权归属纠纷案17. 洪绥熙诉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返还出借的空地纠纷案18.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19. 周至县科学技术协会示范种鸡场诉江苏省东台市广山兽药厂、西安市牧工商联合公司因使用不合格兽药造成鸡群死亡损害赔偿纠纷20. 叶则欣兄弟三人诉陈宝钗向正在烧砖的砖窑内泼水致砖窑损坏赔偿纠纷案21. 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22. 黄冰如等诉欧阳显镇将合作作品稍加改动后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3. 路岐峥诉卢朝曦违反劳务合同应支付违约罚款纠纷案24. 金堂县运输公司诉胡清维违章售票应予处分劳动争议案25. 苏瑞莲诉广州自行车二厂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劳动争议案经济26. 通化市新站城市信用社诉吉林省延边福利实业公司等单位银行承兑协议无效债务纠纷案27. 王文质诉青海省赛什克农场不兑现生产承包合同承包人奖金纠纷案28. 万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纠纷案229. 慈溪二轻五金机械厂诉北京华丸达电子及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加工定作合同违约纠纷案30. 沈存正诉天水市电器厂没有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实施其专利侵权纠纷案31. 合阳电力电容器厂诉华联科技通讯公司、雷明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及侵权纠纷案32. 方城县棉花生产办公室诉孙启天、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南阳科农试验站侵犯技术成果权纠纷案海事33. 耿学良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受雇为外派船员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34. 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诉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船舶航行损坏渔网赔偿纠纷案35. 厦门越兴贸易公司诉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错交纠纷案36.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对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倒签提单予以证据保全案行政37. 王爱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38. 金长庚、昌吉回族自治州外贸局劳动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及扣款案39. 南京状元楼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倒卖外汇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40. 张晓康诉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其摊位及货物行政侵权赔偿案41. 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42.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不服泉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4辑)刑事1. 薛根和等人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2.徐晓春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银行巨款案3.冯阳、徐建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4.周月松盗用农行联行密押贪污案5.陈继庆在承包采伐作业期间盗卖木材贪污案6.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7.姚福元诈骗、受贿、贪污案8. 韩铎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期间擅自索取额外咨询费收受贿赂案9. 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被宣告无罪案10. 陈中和在北京火车站实施爆炸企图自杀并危害公共安全案11.刘剑平醉酒后杀人案12.刘淑琴、王珍拐卖妇女案13.高喜来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14.郑艳卖淫传播性病案15.陈全等人妨害公务、私藏枪支案16.招可满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案民事17.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诉陈如仙、陈仁通拒绝领回出生婴儿纠纷案18. 韩树堂、韩兆升诉泾阳县云阳供销社无产权房屋租赁纠纷案19. 杨春风、李俊香诉李雅文、邬铁权典当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行为无效纠纷案20. 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21. 杨厚明诉李建军患精神病期间致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22.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下九路支行诉卓颖茵存入美元伪钞取走本息要求返还纠纷案23. 桂林生物化学厂诉邓曙华等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24. 重庆特殊阀门厂诉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成都市金牛区环保工程机械厂侵犯其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25. 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诉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其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6. 开化县食品厂诉周炳熙举报不实应开除公职劳动争议案经济27. 滨江电器厂诉哈尔滨市厨房设备制造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28.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29. 山川机床铸造厂诉青海省兴达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给付租赁费用、解除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30. 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办事处诉西安弹簧厂企业兼并纠纷案31. 杨侠等9人诉立基投资公司给付集资本金和利息纠纷案32. 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3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海事34. 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35. 四川省奉节县长青号船舶合伙户诉四川省东方轮船公司“川控河段”船舶碰撞纠纷案36.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中国哈尔滨化工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危险品运输中危险品泄漏损害赔偿纠纷案37. 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案行政38. 田忠富不服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决定案39. 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不服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销售两轮摩托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0.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诉青海省海东地区监察局行政侵权案41. 游淑平不服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案42. 杜子琼不服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不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43. 孙长根、孙全根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44.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45. 倪金峰不服龙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其超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1辑)刑事1.姜巍受贿案2.洪永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徐中和勾结范干朝等人索取、收受巨额贿赂案4.赵庆采用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铁路运输物资贪污案5.王自成等人私分个人合伙企业收入不构成贪污罪案6.陈开华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案7.张华林、张华刚盗伐林木案8.王玉恩等人结伙在海上抢劫、杀人案9.甘毅盗窃股票案10.邱泽平超量抽血盗卖血浆案11.迟晖等人勾结民警关达以查案为名进行盗窃案12.陈平以假换真盗窃金项链案13.王力男以假发票报销医疗费诈骗公款案14. 刘苏通用承包经营的借贷资金从事超范围经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15.李国荣零星贩卖毒品以贩养吸案16.吴士深、马涛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民事17. 刘伏虎诉王莲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18.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19. 李秀梅诉郭占祺解除违章建筑买卖关系返还买房款纠纷案20. 黄学琼、黄卫诉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损害赔偿并负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及遗腹子生活费纠纷案21. 阿不都·热衣木诉石河子市旅客运输公司丢失未打行包票的行包损害赔偿纠纷案22. 张林慧诉太原粮食局新城仓库、太原铁路分局太原北站因铁路道口无人看守造成火车撞毁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23. 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24. 李宇环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司赔偿被盗的投保盗窃险财产损失纠纷案25. 徐景文诉沈炳云、付启星返还判决由离婚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债务纠纷案26. 胥祖文诉鹿邑县志总编辑室作品署名及报酬权纠纷案27. 叶盛华诉武汉交通信息中心应按国家劳保规定负担其子患病死亡的有关费用劳动争议案经济28. 深圳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诉深圳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确认上市公司发起人资格及认购股份纠纷案29. 周迪武等34人诉衡阳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按原定优先股股利率支付股息纠纷案30.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反诉吉林市联谊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1. 祁天德诉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案32. 黄桂兰诉桂花大酒楼退还联营投资款赔偿损失纠纷案33. 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诉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郊区支行无条件支付其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纠纷案34. 兰州天河有限公司诉甘肃省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公司、中国人民建行银行兰州市支行将投资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建筑物用作还贷侵权纠纷案35.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海事36.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兴业公司诉东北船务公司、东北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以抵押船舶还贷纠纷案33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协和磁电有限公司未付海上运输合同运费托运人保证人共负责任纠纷案38. 荷兰欧加华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押河北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同订购货物案行政39. 郑梅玉诉启东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侵犯财产权,莆田市公安局侵犯财产权案40.章生发不服宁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案41. 吴永成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更正户籍年龄案42. 襄阳县石桥镇宏道村三组村民小组不服襄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案43. 魏海村等不服阳谷县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决定案44. 广西国营三门江林场、柳州市郊区柳东乡牛车坪村公所诉柳州市人民政府山林确权案45. 李贵文不服重庆市盐务管理局綦江县盐务稽查所行政处罚决定案46. 李文堂不服桂林海关因走私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2辑)刑事1.孙宪禄劫持航空器案2.朱来友、张咸梅内外勾结挪用公款、贪污案3.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案4.黄种金、杨振长违章炼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5.王堂久销售伪劣种子案6.高井树锯毁他人的苹果树破坏集体生产案7.张宏凯在执行职务中击毙歹徒被判决宣告无罪案8.李兴华故意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9.夏培初乘妇女熟睡之机实施强奸案10.常家全乘人撞车昏迷时盗窃其钱财案11.冯春旭盗卖进口化肥未遂案12.陈龙平乘旅客掉车之机窃取其钱财案13.陈振华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14.邓洪在冯宝霞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前参与诈骗案15.王军在火车上无故打人并强索钱财流氓案16.周连启在出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欺骗他人食用毒品案1民事17.代洪利诉龙瑾瑜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18.陈淑美诉曾明烈解除养母子关系理由不成立被驳回案19.乔万嵘诉王倩在离婚后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20.徐树英等诉李金生等回赎未定期限的出典房屋纠纷案21.薛广珍诉徐春霞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份转让纠纷案22.龙娓荃诉梁应春确认死者生前以其名义存款应按赠与归其所有纠纷案23.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驻吉化公司办事处诉关瑞存款与存单数额不符要求更换存单纠纷案24.李艳平诉宁安县气象局发射气象炮弹碎片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25.范中毅诉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武装部销毁炮弹遗留的残骸爆炸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6.黄五妹等诉白建基、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苏村管理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27.于超元、洪志雄诉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出口合同纠纷案28.蔡东海诉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因其为厂上街购物被撞伤应按工伤待遇对待纠纷案2经济29.董恩忠诉宁河县董庄乡靳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解除承包合同补偿经济损失纠纷案30.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郭本、郭世川解除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31.陈旭明诉贵池市人民影剧院租赁招标纠纷案32.江阴市信托投资公司诉无锡市南长区物资回收利用总站、太仓市有才球铁铸造厂、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南长办事处返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套取的资金纠纷案33.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成都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4.梁锦涛诉深圳市百事高商品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归还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案35.邱石玉诉哈尔滨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专利权属纠纷案36.石河子乡信用社于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后擅自解冻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案海事37.华润机械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诉UUIE(巴拿马)公司、阿特拉斯海运及贸易公司、东方汽车班轮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38.海南南津船务公司诉海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案39.汕尾市城区马宫信用合作社诉钟来泉、钟天赐渔船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产品质量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生产、销售、退换货等环节都有详细规定。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将列举一些典型案例作为参考内容。

案例1:食品安全问题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酸奶被检测出超标重金属含量,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规定,即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重金属含量。

案例2:假冒伪劣商品某电子产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零部件,销售出一批假冒伪劣的产品。

这些产品容易发生故障,且使用寿命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该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于商品质量的规定,即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且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案例3:虚假宣传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声称可以祛除面部皱纹和改善肌肤状态,但实际使用后未见明显效果。

公司的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宣传的规定,即宣传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且不能使用虚假、夸大的内容。

案例4:缺乏明显警示标识某家具企业生产并销售一批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具,但在产品上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没有意识到潜在的健康风险。

该企业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于标识要求的规定,即应当在产品上明确标示出有害物质的存在,并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

以上案例仅为常见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情况,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生产企业应该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标准,提高消费者购买的满意度,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预防和处理类似案例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第一,保留购买凭证,遇到问题可以及时联系供应商或生产厂家。

第二,及时举报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三,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要求赔偿和追究责任。

以上仅为案例和参考内容,若需要详细了解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情况,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与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目录一、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三、郑某与某儿童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四、魏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五、江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

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

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判决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

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陈子娟、蔡卓伟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子娟、蔡卓伟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子娟、蔡卓伟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桂05民终11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玉芳赵海洲侯远婕【审理法官】魏玉芳赵海洲侯远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子娟;蔡卓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子娟蔡卓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子娟蔡卓伟【当事人-公司】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凯中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凯中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凯中【代理律所】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子娟;蔡卓伟【被告】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子娟、蔡卓伟主张上述收据系2017年事故发生当年开具的,但其一审并未提交,故不属于新证据,且该证据与其一审庭审“因是私人聘请的装修,故无发票”的陈述自相矛盾,违反了诚信举证原则,故本院不予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就火灾事故的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原因等作出的认定,是运用科学技术,通过对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后作出的客观评价,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产品责任第三人物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某2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某2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某2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105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某2;王某1;杨某【当事人】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某2王某1杨某【当事人-个人】王某2王某1杨某【当事人-公司】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燕芳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燕芳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燕芳【代理律所】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宁市金之库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法定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金之库公司在南宁市良庆区相连部分投资建设了独立附属拓展面积,曾在商铺达成买卖合意后与王某2协商转让该拓展面积使用权事项,但双方未能就该拓展面积使用权转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金之库公司主张前述协商转让拓展面积使用权事项,不影响合同履行;王某2、王某1主张影响合同履行。

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的《公告》载明:彰泰城在销售过程中,金之库公司依据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及公示的商品房价格,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从未亦不会向购房客户收取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价款。

购房客户如发现彰泰城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收款问题,可拨打公示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18年1月15日,王某2通过广西北部湾银行向案外人黄飞雷账户存款56670元。

李奇足、杨美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奇足、杨美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奇足、杨美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19)桂01民终11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蔚黄琴陆宁【审理法官】黄蔚黄琴陆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奇足;杨美珍;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当事人】李奇足杨美珍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当事人-个人】李奇足杨美珍【当事人-公司】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梁东明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孙风利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东明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孙风利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东明孙风利【代理律所】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奇足;杨美珍【被告】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本院观点】关于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应否赔偿李奇足、杨美珍要求的各项损失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证明合同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鉴定意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应否赔偿李奇足、杨美珍要求的各项损失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

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本案中,李奇足、杨美珍与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共同委托了南宁市医学会就本案的医疗争议事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宁市医学会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南宁医鉴[2017]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得出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李奇足、杨美珍对该鉴定结论虽有异议,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异议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韦林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韦林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韦林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桂01民辖终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兴中刘凤桃孟英【审理法官】唐兴中刘凤桃孟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韦林香【当事人】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韦林香【当事人-个人】韦林香【当事人-公司】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永杰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永杰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永杰【代理律所】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韦林香【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因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因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被告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童乐乳业作为原审被告,在未举证证实其另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其注册地应视为住所地,因该注册地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童乐乳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驳回童乐乳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檀某某诉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檀某某诉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檀某某诉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檀某某诉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檀某某在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台联合收割机,支付28万元价款,保修期为出售之日起12个月。

2022年9月16日,该收割机着火自燃。

消防部门经勘测调查作出调查认定书,列明“起火部位为收割机后侧,起火点为收割机左后侧下方,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故发生时该收割机已使用16个月。

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认定,火灾事故给檀某某造成的损失为202200元。

因协商无果,檀某某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22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案涉收割机发生事故时虽已购买16个月,但收割机电气线路故障为危害人
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不因超过12个月保修期而免除责任。

法院判决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檀某某损失20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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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发布三起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2016年9月21日,江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向超市方发放了《司法建议书》。

案件1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今年2月14日下午,张某在广西一母婴用品公司购买了一批进口婴儿奶粉,合计花费3120元。

次日上午,他再次来到该公司,购买了一罐荷兰进口奶粉,花费156元。

上述奶粉均无中文标识。

此后,张某将母婴用品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

其认为,奶粉无中文标识,没有经过海关监管,没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商家需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江南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母婴用品公司未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据此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母婴公司需退还货款327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2760元。

判决后,母婴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2
广告用语过于绝对化
去年1月8日,谢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7罐蓝带啤酒。

谢某称,其购买是因为涉案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宣传语“选用最优质的酒花和谷物酿造、最佳啤酒”而产生了购买意愿,但其后经查询得知,涉案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宣传语是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方赔偿500元。

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选用最优质的酒花和谷物酿造而成”系广告用语,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高等用语”,是广告法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据此,法院认定上述广告用语属于虚假宣传。

法院指出,超市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当有验明涉案产品的标注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虚假宣传语的涉案产品,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该产品的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3
食品标注能量值有误
今年2月3日,梁某在某超市购买了“荔芳园麻旦枣”93袋,每袋9.8元,合计911.4元。

其后,他发现该产品外包装的营养成分表上标示每100克能量值为512千焦,其中蛋白质为5.6克,脂肪为30.0克,碳水化合物为52.2克。

但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每克可提供17千焦能量,脂肪每克可提供37千焦能量,涉案产品每100克能量值应折算为2092.6千焦。

据此,梁某认为涉案产品能量值标识不真实,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案产品应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超市作为经营者,其应当知道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将超市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

法院审理指出,超市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上架销售,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据此,法院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kx1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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