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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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教育局

宝教监(2003)171号

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工作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初中、县属各学校、翔宇教育集团:

现将制定的《教育收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希你们认真学习传达并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报送:市教育局、县纪委、监察局

增发: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城区各小学

教育收费工作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责任制,现依据中共江苏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关于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校教育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校的教育收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不发生乱收费或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若因领导不力而发生乱收费或收费行为不规范后又不能及时处理,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镇中心初中负责人负责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工作,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出现源于教育内部的乱收费或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未能及时处理,不但追究所属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的责任,同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还将对中心初中校长予以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责令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2、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4、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调离本岗位、降职使用、责令辞

职、免除职务等)。

5、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以上同时使用。对责任制落实结果不到位,除责令该单位主要领导作书面检查和取消该单位综合评先资格外,还将通报全县。

凡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关于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办法》执行,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被追究人为股级干部的,局纪委会同有关科室调查核实后作出给予责任追究决定,报局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2、被追究人为股级以下干部的,由所在中心初中或学校组织调查认定责任,研究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并负责实施。各单位实施的责任追究,在正式作出决定前,事先要与局纪委进行通气,实施后要报局纪委备案。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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